📣📣內政部修正「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部份條文💻💻
#內政部 以2021年7月15日台內地字第1100263579號令修正「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9條、第30條、第52條之1條文及第6條附表1,本次修正包含配合工廠管理輔導法第28條之10辦理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之建蔽率調整為百分之七十,及其土地位屬 #山坡地 範圍內者,得免受不得少於十公頃之限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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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也有3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4萬的網紅高金素梅 吉娃斯 阿麗,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國土計畫大開後門 原鄉建地棄之不顧》 ~高金素梅2020.04.01 行政院版國土計畫法修正案,以「國家重大建設」為由大開後門。原住民族部落長期建地不足,導致違建林立,卻不見內政部有所作為。 針對內政部長期漠視部落族人需求,今天質詢要求內政部與原民會先行修正「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讓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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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在 伍麗華|Saidai / Reseres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明天(7/26星期一)有一場「露營場合法化爭議協調會」。想來想去,趁著搭高鐵,還是想把心裡話寫出來。
說實在的,我的心裡很不舒服。因為,總是把破壞國土的污名以及必須守護環境的大帽子扣在「原住民族土地」身上,是莫名且不正確的。
露營場合法化的討論從2016年開始,我來到立法院,去年5月,原住民族露營協會,為著「想被合法納管」來到我的辦公室陳情。經過我辦多次的參與部會開會、以及質詢,感謝交通部終於願意承擔「作為主管機關」,並且應要求確實在 去年11月將「開放農牧用地和林業用地設置露營設施的修法建議」提報給行政院。
直到今年3月5日,我與張廖萬堅、蘇巧慧、何欣純委員召開「露營場法制化公聽會」,我也特別訴求相關單位「加速修訂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於合法範圍內適度給予露營場設置於環境敏感地區之彈性」,積極協助原鄉露營產業發展等事宜。
3月26日的質詢中,交通部林佳龍部長終於說出「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將修訂,面積1公頃以下的露營場將由交通部納管,預估全台有7成營區可據此納管。
終於!在有條件的規範下,露營區納入合法管理,我們終於可以保障消費者的安全與權益了!這才是政府負責任的態度!
在這個時候,有人跳出來質疑「不應無條件合法」?怎麼會呢!不就是想要將這些所謂的汙染水源、佔用國有地、不該存在的地方來「訂定規範、納入管理」嗎?難道就讓這些不合法繼續存在、視而不見、放任業者、輕忽消費者的權益嗎?
我在上週三(7月21日)親自到交通部參加「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六條附表一及露營場管理要點修正第二次研商會議」,聽到會議主席陳彥伯次長說:「我們現在要做的是解決問題」,我覺得很欣慰。
會議中我也很坦白跟大家說,光是一頁「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六條附表一:各種使用地容許使用項目及許可使用細目表」,我從去年就看到現在。
我提醒:也許是因為表格欄位「需經許可」、「免經許可」,弄得外界產生文字上的誤會。以為免經許可,就是不需要有任何審查條件,外人哪裡知道這個字義代表「取得進入審查的資格」?!尤其是附表的「附帶條件」欄位,每個部會表示意見,就把它寫進去,殊不知訂定的管理辦法中,本來就有各種現有法令的要求!
我說如果一開始比照農牧用地中的休閒農業設施,在附表中不列需經或免經許可之項目,而在附帶條件中載明:「本款應依露營場管理要點規定辦理,並限經…..。」也許就能定睛在「主角」,也就是「#露營場管理要點」,關於審查條件、作業程序需有清楚且一致的規定,讓相關業者及行政機關都有辦法可循,進一步解決非法的亂象。這是大家的初衷,也是政策期望達到的美意,不是嗎?與其囿於一個表格的體例爭執不休,何不好好的訂定管理要點!?
#我確實可以理解大家對政府的不信任,愈是如此,行政機關應該把免經/需經的流程、成本效益詳列出來,有責任讓大家清楚,並且做出完整的制度引導縣市政府做好管理,才是中央主管機關的責任。
我非常不願看見,長期以來大家的努力,因為片面的誤解而被糟蹋、犧牲。再次聲明,重點在於「露營場管理要點」,不是附表的文字,我們期待訂出夠前瞻、夠成熟的規範,讓露營產業管理制度更健全、更完善、更具國際性,達到「#在地產業發展」、「#國人旅遊衛生安全」以及「#生態環境保護」的三贏局面。
一件事要做好,真的會遇到很多磨練。期待明天的協調順利!
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在 農傳媒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露營場就地合法?農委會:農林用地露營區應申請較妥當】
由交通部觀光局主導的《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6條附表一修正,擬放寬「農牧用地」、「林業用地」免經申請許可設置露營場地,近日即將定案,但環保團體質疑,修法若通過,恐怕讓違法露營場就地合法。
環團指出,國內露營活動管裡沒有訂定專法,貿然放寬恐增加環保汙染、民眾生民財產安全風險,未來也可能與國土計畫功能分區互相矛盾。
農委會認為,要放寬在農牧及林業用地上設置露營場,應該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許可比較妥當;而且,休閒農場是為了發展休閒農業而設置,須以農業為主,部分空間才可設置露營設施,例如「那山那谷」休閒農場……
看更多農報導:https://www.agriharvest.tw/
#休閒農場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露營 #農牧用地 #林業用地 #陳椒華
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在 高金素梅 吉娃斯 阿麗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國土計畫大開後門 原鄉建地棄之不顧》
~高金素梅2020.04.01
行政院版國土計畫法修正案,以「國家重大建設」為由大開後門。原住民族部落長期建地不足,導致違建林立,卻不見內政部有所作為。
針對內政部長期漠視部落族人需求,今天質詢要求內政部與原民會先行修正「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讓現行法規先予修訂,後續再由國土計畫法施行後,另行擬定適合部落居住環境的土地使用管制措施。
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在 舒翠玲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舒翠玲議會質詢-107.07.16-市長施政報告及說明質詢[台66橋下規劃平鎮清潔隊辦公室及垃圾車停車場案](第一屆第八次定期會單位質詢)
台66橋下規劃平鎮清潔隊辦公室及垃圾車停車場案
背景說明:
1.此案在105年10/17招標完成,10/27上午開工、下午停工,原因:無法請領建築執照。
2.土地分區為都市計劃外交通用地。
3.招標案中建築物結構為鋼骨+RC。
4.招標案中規劃94個自小客車及37輛垃圾車停車位。
🛎適法性問題:
1️⃣「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中明訂交通用地不能興建建物,所以無法請領建築執照。
👿都發局建議以臨時建築興建。
⁉️政府的交通用地可以興建建築物,那老百姓的交通用地也可以嗎?
⁉️「臨時」建築究竟要使用幾年可以視為「臨時」?
2️⃣以臨時建築名義興建,建築物結構是鋼骨+RC。
👿行政院主計處財物標準分類~鋼骨+RC結構之公有建築物使用報廢年限為60年。
⁉️要60年才能報廢的建築物可以視為「臨時」建築嗎?
3️⃣「建築物交通影響評估準則」中規定在交通密集區、供公眾使用的建築物,停車位超過150個即必須做交通影響評估。
👿交通局回覆只有145個停車位,所以不用做評估。
⁉️但招標案中設計圖中明確畫出94個自小客車及37輛垃圾車停車位,準則中明訂1輛垃圾車計算=2輛自小客車,所以、應為168個車位,為何規避交通影響評估?
🛎實際現況:
📌附近居民自105年3月22日就曾拉白布條抗議、四處陳情,希望桃園市政府停止此案。
📌105年招開規劃說明會時,平鎮里長退席無言抗議、宋屋里長反對設置。
📌106年10月25日居民陳情會勘。
📌107年4月16日居民陳情。
桃園市政府針對平鎮台66橋下東勢里段空間活化編列3-4百萬做參與式預算,讓民眾決定如何使用,然而宋屋段完全不需要經費就有民眾參與,桃園市政府卻避之惟恐不及?
#平鎮台66橋下空間活化
#清潔隊辦公室及停車場
#公路總局
#臨時建築
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在 舒翠玲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106.06.06-市政總質詢
玩法亂政之~台66橋下的未來
多年前就開始爭取
作為休憩運動場所、停車空間…
因橋下土地屬於都市計畫外
「特定農業區交通用地」
按照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是不得做為停車場使用
更不能興建建物
但是鄭市長上任後
即規劃為清潔隊辦公區、停車區。
原本就已經堵車嚴重
希望做為附近住戶的停車場
改善現有的交通困境
現在卻規劃垃圾車、資源車停車場
而按照「建築物交通影響評估準則」
150個小型停車位即必須做交通影響評估
清潔隊辦公區及垃圾車停車位換算近300個
竟然可以不用做交通影響評估!
公共設施的規劃
沒有興利卻帶來更多弊端
按照「非都市土地管制規則」
特定農業區既不能申請建照也無法指示建築線
ㄧ個規劃要用10年的建築
市府以其為「臨時性建築」為理由
不必申請建照、不做交通影響評估
2787萬的建築預算
爾後每月再以1.5倍的水電費來支應
納稅人的錢可以如此被違法使用嗎?
桃園市政府
沒有能力為平鎮清潔隊找個新家
但也不該視法令如無物
在台66橋下興建清潔隊辦公室及垃圾車停車場
上行下效、風行草偃
如此的桃園市政府
有何立場和顏面要求人民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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