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大家都已經知道開車騎車是不能玩手機的,年末將近,到處都在警察大執法抓各種交通違規,還有檢舉達人也都蠢蠢欲動,不管再急,請停車在使用手機好嗎?維護用路人(包括自己)的安全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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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最近有則新聞是這樣: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交字第290號判決
有位機車騎士在停紅燈的車叢中,從包包中拿出手機看有沒有未接來電,警察北北要求她到旁邊停車接受稽查遭拒,因此警方認定拒絕停車稽查逃逸,開單舉發,而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認定違反處罰條例,裁罰新台幣1萬元,吊扣駕駛執照6個月。機車騎士很森氣就提起行政訴訟,目前贏了喔!
法官的見解大概是,雖然機車騎士在駕駛機車停紅燈的時候用手機,但是那是在車輛靜止的時候短暫查看電話內資訊(不到10秒),和一般宣導不能用手機的違規行為不太一樣,有沒有妨礙駕駛安全還不好說,再來,攔檢逃逸的逃逸應該是像停車受檢後消極不配合出示證件,或不提供可查知行為人確實身分之文件或資料而離去現場等,因此原處分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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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機車騎士贏了,但大家還是不要隨便用手機啦!真的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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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31-1條
汽車駕駛人於行駛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者,處新臺幣三千元罰鍰。
機車駕駛人行駛於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者,處新臺幣一千元罰鍰。
汽機車駕駛人行駛於道路,手持香菸、吸食、點燃香菸致有影響他人行車安全之行為者,處新臺幣六百元罰鍰。
警備車、消防車及救護車之駕駛人,依法執行任務所必要或其他法令許可者,得不受第一項及第二項之限制。
第一項及第二項實施及宣導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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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啟瑞律師 #劉雅雲律師 #翁毓琦律師 #hugowulaw #law #法律 #無聊的法律
#手機 #機車 #逃逸 #交通 #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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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處罰條例之行為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 在 TaibeiMoto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11/20
被開的罰單或告誡單法條
大概是下面這個
「不服從警察指揮」
我再三和多個警察確認
他們說只要當天晚間6點到11點59分
共6小時之間
在塔城街和市民大道路口待轉 累計 兩次
(不連續也算)
就是不服從指揮 會開單
交通指揮是為了排除當下狀況進行
照理只能指揮當下行為
我如果6點待轉一次
一個小時後 再待轉第二次就是違規?
指揮的法力範圍可以那麼大?
警察要不要乾脆指著你說
「你現在從這裡騎去新店」
Ok 你沒騎去新店 就是不服從指揮
現在在玩「老師說」就對了
你要跳著說話 不跳就開單
你講話前要拍手三次 不拍就開單
#大同分局 #大稻埕波麗士 #待轉大富翁
#交維變主辦 #公親變事主
第 60 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違反本條例之行為,經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
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制止時,不聽制止或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者,除
按各該條規定處罰外,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吊扣其駕
駛執照六個月;汽車駕駛人於五年內違反本項規定二次以上者,處新臺幣
三萬元罰鍰,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本章各條無處罰之規定者,處
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服從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指揮、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或
稽查。
違反處罰條例之行為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 在 違規拒檢逃逸重罰加扣照 - Facebook 的美食出口停車場
汽機車駕駛若有 違反 交通法規的 行為 ,經由執行勤務之警察制止時,不聽制止或 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 ,即為拒檢。... ... <看更多>
違反處罰條例之行為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 在 Re: [發問] 請問交通違規的一個行為? - 看板TPC_Police 的美食出口停車場
四、經以警報器、喊話器呼叫靠邊停車而不靠邊停車接受稽查取締或逃逸者。 ... 三)次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2條規定,「汽車駕駛人之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當場不能 ... ... <看更多>
違反處罰條例之行為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 在 Re: [發問] 請問交通違規的一個行為? - 看板TPC_Police 的美食出口停車場
所謂違返交通法規中「不服從稽查取締」之構成要件及其警方執法程序為何?
(一)所謂「不服從稽查取締」之構成要件,依據本署函釋:「對交通違規不服稽查取締之事實認定,須經攔停稽查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一、拒絕查驗駕照、行照或其他足資稽查之文件者。二、拒絕停靠路邊接受稽查者。三、以消極行為不服從稽查。四、經以警報器、喊話器呼叫靠邊停車而不靠邊停車接受稽查取締或逃逸者。」
(二)是以,員警於分局指定路段執行機動攔勤務之際,發現機車騎士某甲行跡可疑,且於見警後神色慌張,經以警報器示意停車受檢,仍加速逃逸,即構成「不服從稽查取締」之要件,此外員警於分局指定之路段,居於對駕駛人可能違法、違規之合理懷疑,進而鳴笛攔阻,就職權行使之過程觀察,應尚符合警察行使職權之法定實體與程序要件。
(三)次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2條規定,「汽車駕駛人之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者,得逕行舉發:…四、不服指揮稽查而逃逸…」,條文雖明訂不服指揮稽查而逃逸者,若有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者,應逕行舉發。惟依條文內容反面解釋之結果,若駕駛人不服指揮稽查而逃逸,而當場適宜攔截者,員警應得予以攔截。
至於是否應予攔截之判斷基準,應適用「比例原則」衡量,亦即「警察行使職權,不得逾越所欲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且應以對人民權益侵害最少之適當方法為之;警察行使職權已達成其目的,或依當時情形,認為目的無法達成時,應依職權…終止執行…」。
如果身分資料跟車籍資料查驗正常無誤時
他簽不簽收那是他的事
他要離開你只要盡行政上告知之義務說明裁罰地點與到期時間即可
無謂寄送與否但不部分五組還是會將紅單寄送就是了
他咬你你咬他你尚未查證完成就是了
如果MP上面的系統有查詢完畢的時候你可以表示那時告知時系統尚未查詢完畢他要走
才會做行政上的告知動作,畢竟只是行政上的行為他未使用強制力,你也不需要使用
強制力就是了,督察室方面你要申訴再討論了
※ 引述《jeter0612 (jeter)》之銘言:
: 各位先進學長你好,我於告發一個違規人時,因該違規人未帶證件,我用小電腦核對身分並開紅單時,該違規人在我未完成車籍資料核對的時候,該民發動機車要離去,跟我說用郵寄的給她,當時我因未完成製單,遂告知該民妳這樣就走我會多開一條不服取締。
: 現在該民申訴督察室,咬著我用要多開一條威脅她不能走,問題是我也沒多開這條。
: 請問各位先進我的缺失在哪,請指點小的,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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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35.46.14
※ 編輯: aaaworld 來自: 114.35.46.14 (12/01 1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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