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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易的刑訴整理:EP1
大家好,我是周易老師。老師接下來不定期會整理刑事訴訟法的考試重點,內容是參酌重要的實務與學說見解彙整而成,希望能為同學們之後的考試盡一份心力!
今天是第一集,我們來看「質問權保障內涵——與實務見解之對照」:
一、實務對於質問權內涵的整體論述
【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412號刑事判決】(重要!重要!林鈺雄老師稱是「集大成」的判決,完全採納學說的要求~~)
1、被告之 #對質詰問權,乃憲法所保障之基本訴訟權,刑事被告於整個程序中,至少固應有一次 #面對面、#全方位 對不利證人質疑及發問之 #適當機會,然對質詰問權所保障者,乃 #權利得以行使之適當機會,而 #非現實上之行使,倘審理事實之法院已賦予被告對不利證人對質詰問之機會,被告明示放棄不行使之,其權利自未受剝奪,自無許其事後指摘對質詰問權遭剝奪,而資為上訴第三審理由之餘地。
2、查證人吳憲人、洪教淳於民國一0三年八月五日第一審審判期日到庭經檢察官及其他共同被告詰問,上訴人則因另案在監未提解到庭而未克對質詰問。惟上訴人業於其後之八月十九日審判期日踐行對吳憲人之對質詰問程序,復於一0四年四月十三日原審之審判期日再次詰問之,是其對證人吳憲人之不利證詞業已充分、全面地行使對質詰問權;另上訴人於原審雖曾一度聲請傳喚洪教淳,然於一0四年五月十八日之審判期日亦明確表示「捨棄傳喚」,有各該筆錄在卷可徵(見第一審卷五第四至三七頁、第一四二至一四九頁、原審卷一第一八0至二0八頁、卷二第三0頁)。原審既已充分賦予上訴人對洪教淳行使對質詰問權之機會,上訴人自行捨棄不行使,自無違法可指。
(編按:標號為筆者所加)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867號刑事判決】
被告之對質詰問權固應予保障,然對質詰問權所保障者,乃 #權利得以行使之適當機會,而 #非現實上之行使。倘審理事實之法院已賦予被告對不利證人對質詰問之機會,被告明示放棄不行使之,其權利自未受剝奪,自無許其事後指摘對質詰問權遭剝奪,而資為上訴第三審理由之餘地。
二、質問權內涵於實務上之例證
(一)適當機會
【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4302號刑事判決】
1、九十二年九月一日施行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雖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然其施行法第七條之三規定:「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四日修正通過之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已繫屬於各級法院之案件,其以後之訴訟程序應依修正刑事訴訟法終結之。但修正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已依法定程序進行之訴訟程序,其效力不受影響。」故被告以外之人於前開法條施行前在審判外之陳述,#如已給被告對質詰問之機會,#或該陳述人曾於審判中到場與被告面對面並具結陳述,#使被告有與之對質或詰問其先前與審判中陳述之瑕疵的機會,#被告之對質詰問權既已行使或可行使而不行使,#即不能謂其對質詰問權被剝奪而否定該審判外陳述之證據能力。
2、卷查本件證人鄭理想在嘉義市調查站之陳述,係於前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施行前之九十年六月十五日所為,而第一審亦曾於九十一年六月十九日傳喚該證人到庭,與上訴人面對面具結陳述,並詢問上訴人對其陳述之意見,使上訴人之對質詰問權有行使之機會,則上訴人或其辯護人既得與鄭理想對質或詰問其在嘉義市調查站與第一審審判中陳述之瑕疵,縱未行使,依前開說明,仍不能否定鄭理想在嘉義市調查站之陳述之證據能力;原判決採用該項陳述作為判決基礎,而未對上訴人之辯護人主張該項陳述無證據能力一節,予以指駁,縱有瑕疵,然此僅屬訴訟程序違法,對原判決結果顯無影響,自不得執為上訴第三審之理由。上訴意旨(一),顯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編按:標號為筆者所加)
(二)面對面提問
【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349號刑事判決】
1、刑事被告之對質、詰問權,係屬憲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之正當法律程序所保障之基本人權及第十六條所保障之基本訴訟權(司法院釋字第三八四號、第五八二號解釋參照),為確保刑事被告此二項權利,九十二年二月六日修正公布之刑事訴訟法,除保留被告此二項權利外,另設立交互詰問制度,並採用傳聞法則,於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故證人在刑事訴訟,原則上,應於審判中依法定程序到場具結陳述,並與被告同時在場彼此面對面互為質問及接受被告之詰問,其陳述始得作為認定被告犯罪事實之判斷依據;如證人以聞自他人(即原始證人)在審判外之陳述作為內容之陳述,因非陳述其親自聞見或經歷之事實,而屬傳聞之詞,即無從藉由被告與其對質及對其詰問,以擔保其陳述內容之真實性,又 #因該他人(#即原始證人)#非親自到庭作證,法院無從命其具結而為誠實之陳述,#亦無從藉由被告對質詰問權之行使,#以確認該傳聞陳述之真偽,以之作為不利被告之證據,#即侵害被告憲法上之對質詰問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認不具證據能力。
2、卷查證人即警員范陽宗於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七日在原審證稱:「線民只說這個人從外地帶大批毒品進入新竹縣市來,沒有說要買或要賣,最後我們得知這個人是要到竹北來」、「線報沒說這個人的毒品是在竹北市買的」等語,係聽自其所謂「線民」之陳述,並非其親自聞見或經歷之事實,係屬傳聞證據,依前開說明,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並無證據能力,原判決將之採為認定上訴人犯罪事實之判斷依據,而未說明其根據何法律之規定,自難謂非違法。
(編按:標號為筆者所加)
【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6872號刑事判決】
修正前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證人、鑑定人由審判長訊問後,當事人及辯護人得直接或聲請審判長詰問之」,此項被告詰問權之規定,旨在發現真實及保障人權,應屬被告之基本訴訟權;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三八四號解釋謂:「關於秘密證人制度,剝奪被移送裁定人與證人對質詰問之權利,並妨礙法院發現真實」,雖係就檢肅流氓條例有關秘密證人規定所為之解釋,然舉輕明重,此一解釋已明示被告對證人之詰問權係被告之基本訴訟權,應受憲法之保障;本件上訴人於原審上訴審即審判程序,經審判長訊以有何證據請求調查時,即答稱:「#希望能與陳俊傑對質」(上訴卷第一五五頁),於原審亦辯稱證人陳俊傑、蔡佾臻、黃鳳嬌(冒名蔡玉惠)所供前後不一,請求傳訊釐清(上更一卷第三九頁)等情,原判決雖以陳俊傑等三人前均已到庭陳述明確,核無必要,#但陳俊傑等雖曾於審判中傳訊到庭,#惟並未賦予被告對質詰問之機會,#原審遽行採認渠等供述為不利上訴人之認定,#所踐行之訴訟程序,#於法自有未合。
(三)全方位、至少一次性質問之要求
【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5356號刑事判決】
當事人聲請調查之證據,事實審法院如未予調查,又未認其無調查之必要,而以裁定駁回之,或於判決理由予以說明者,其踐行之訴訟程序,即難謂並無瑕疵。又「對於被告之請求對質,除顯無必要者外,不得拒絕。」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七條第二項定有明文。甲○○於歷審一再陳稱證人葉旭生夫妻係因遭警方在其住處查獲含有海洛因殘渣之針筒,與警方約定縱放其妻吸毒犯行為條件,始與警方配合供稱向甲○○購買毒品,其供詞非出於自願,自失真實,不得採為論罪之依據云云,並請求傳喚葉旭生到庭予以查明實情(見第一審卷第二十九、三十三頁,原審卷第五十三、六十二頁);而證人葉旭生雖於檢察官偵查中到庭證述其向甲○○購買毒品海洛因之事實,#但似係同庭隔離偵訊,#並未曾與甲○○對質、#詰問,#有該訊問筆錄可稽(見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三一八號偵查卷第二十九至三十一頁),則甲○○上開所陳是否確有其事,即欠詳明。證人葉旭生經第一審於審判期日傳喚並未到庭,原審對於甲○○上開調查證據之請求,亦未予置理,且未於判決說明其毋庸傳喚查證之理由,仍逕行引用葉旭生於警詢及檢察官偵查中之證供,採為對甲○○論罪之依據,其所踐行之訴訟程序自難認允洽,#並有妨害法律所保障被告對證人詰問權之行使,#而難昭折服。甲○○上訴意旨執此指摘原判決不當,尚非全無理由,應認原判決關於甲○○部分有撤銷發回更審之原因。
* 文字與圖示內容係整理並改寫自:林鈺雄,刑事訴訟法實例解析,2021年2月三版,頁220-222、226,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主要是參考頁226增補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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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有幸於畢業當年考取台大法研民法組、律師及司法官,於此與大家分享準備國家考試
的經驗及心路歷程。
一﹑考試成績
於此先附上今年國家考試成績:
108司律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訴、法倫):132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公、國私):114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訴):142
綜合法學(二)(公司、保險、證交、票據、強執、法英):90
總分:478 排名:18(律)/33(司)
108司律二試
憲法與行政法:116(50+66)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113.5(56+57.5)
國文(作文):59(31+28)
民法與民事訴訟法(一):101(54.5+46.5)
民法與民事訴訟法(二):76(42+34)
公司法、保險法與證券交易法:63(34.5+15+13.5)
勞動社會法:63.5(24+14.5+25)
總分:592(律)/528.5(司) 排名:3(律)/23(司,含口試)
二﹑個人背景
畢業於台大法律系司法組,大學時並無雙主修與輔修,但拿過2次書卷獎,畢業名次為司
法組第3名。目前就讀於台大法研所民法組一年級。
準備過程中並沒有補習,但在考上台大法研後因為讀家補習班有免費的優惠,故有報名總
複習班拿講義,在此非常感謝讀家補習班(G哥)的慷慨解囊,願意給予如此優厚的協助
,不論是在一試或是二試,總複習的講義都有相當程度的幫助,再次感謝!
三﹑時間規劃
因為準備台大法研的緣故,所以準備期間約自2018年7月中旬即開始準備,歷時約1年3個
月。從2019年3月中旬開始,一天均念12小時(早上9:00-晚上10:00;考前45天則拉長至
每天14小時),並且自2019年7月中旬所有科目念完一輪後,開始以公法類(憲法+行政
)、刑事法類(刑法+刑訴)、民法類(民法+民訴)之分類,一天念一類(單科約5小
時)加上一科小科(商法或選試,約2小時),故一周各類可念完2輪,第7天則是拿來補
足當周落後的進度。之所以會做分類,是因為同類科目具有較高相似性,具有複習的作用
。然後我還有計算自己的念書速度,以估計自己大概還可以念多少書,例如我自己平均一
小時可以念15頁。各位讀者務必要計算一下自己的念書速度,才知道後續讀書計畫如何安
排,尤其是越來越接近考試時。
如果以考研究所做為分水嶺,大概可分為:
2018年7月~9月:民總、債總;刑總、公司法。
2018年10月:債各、保險法。
2018年11月:物權、證交法、民訴。
2018年12月:身分法、刑分、票據(當時法研所要準備票據)。
2019年1月~2月中旬:複習上面各科。
2019年3月中旬~5月中旬:從2月中開始休息了一個月,之後就開始念行政法、刑訴。
2019年5月中旬~7月中旬:憲法、刑法(沒錯,因為刑法實在太廢了,又全部重看一次XD
)。
2019年7月中旬之後就一邊準備一試,一邊開始看解題書還有按照上面的分類方法複習。9
月開始看總複習講義。另外複習打底的時間與解題的時間大約是3:2。
四﹑推薦用書與準備方法
首先,我個人並不奉行一本書主義,因為一本書的知識量絕對是不夠的,所以我每一科都
買了很多書(大概買了1萬多塊),也幾乎都有看完(不然愧對荷包),沒看完的也至少
翻閱過重點章節;不過在某些科目還是會特別倚重某本書,但也不會只看那一本。然後我
每一科一定都會買學習式小六法,把重要法條附的解說以及實務見解全部看過好幾遍,並
在空白處做筆記或拿便條紙黏貼對應自己摘錄的期刊文章摘要(至少在民法這一科)。
此外,我個人挑書的方式是我一定一定會親自到書局把那本書翻出來閱讀,不論大家如何
吹捧該書,我一定是tone對了才會買。然後我寧願多花幾百塊也不要+365,因此如果遇到
手邊工具書沒寫好的部分,我一定衝去書局去挑其他書把現有工具不足的地方補起來。大
致上買的類型可以區別為「打底書」及「解題書」。打底書顧名思義就是負責「輸入知識
」的用書;而解題書則是負責「練習輸出知識」、「練習以精鍊、有邏輯的文字分析爭點
」的用書,閱讀解題書的時候要抱持著懷疑的精神,並且試著寫出自己的看法,而不是只
是看過去或者硬背。另外因為有準備台大法研民法組,因此民法與商法都有額外看不少文
章。我個人認為閱讀與整理文獻是因應目前司律法研化後,要拿高分的必要技能。想要對
得起配分並獲得閱卷者的青睞,就必須深化自己對於爭點的分析與描述能力,閱讀學者的
文獻,除了要學習新知,同時也是要學習學者分析問題的邏輯與能力,因此,有志想拿高
分的人,請務必要求自己閱讀文章;如果閱讀摘要,行有餘力也務必回頭去看原典!
還有,我不太做筆記,除了民法與刑訴我有做體系性的筆記外,其他科目我只有整理實務
見解而已。我自己的習慣是會重複閱讀2-3遍。重點還是多閱讀,多複習,來深化印象,
畢竟筆記只是手段而已,深植腦海才是最終目的。找到自己適合的準備方式最重要,切勿
盲從。
最後,一個人準備很孤獨,所以我有與戰友組了讀書會,成效非常好(9個成員有5人通過
司法官),建議找你信賴的人一起準備,除了可以互相打氣,也可以在學識上互相砥礪!
而且讀書會練筆也是關鍵,如何以有邏輯方式呈現精煉文字,是需要累積的。
以下僅附上個人在長達1年3月準備期間內,曾經使用過的書籍及其簡評,因為只是個人主
觀感受,各位讀者還是要自己去書店挑自己最順眼的唷。
(一)債法
1.王澤鑑 民法總則
傳統爭點應有盡有,是可以用來打底的,尤其代理以及處分行為的異同介紹值得一讀。缺
點是有些地方爭點不夠明顯,初學者可能較難以意識到這邊其實很重要。
2.陳聰富 民法總則(推)
主觀上認為排版比上面這本好看,內容以及例子也比較新穎,非常適合沒底子的初學者打
底。
3.王澤鑑 債法原理
看最後無因管理的部分即可,可以用張律師的書打底完之後參考這本補充無因管理的部分
。
4.王澤鑑 侵權行為
太厚。而且王老師這本同樣也不易察覺爭點所在,不過有關民法185、187、188、
190~191-3的各種侵權行為的要件及爭點,可以用張律師的書打底完之後參考這本補充。
5.陳聰富 侵權行為法原理(推)
大推(尤其有志要考台大法研民法甚至商法組者都建議買一本)。這本書一樣用張律師的
書打底後,看這本來把侵權行為法上的各種爭議及學說討論補足,尤其是故意過失、因果
關係以及過失相抵的部分。看完這本保證侵權行為法的功力大增,不管怎麼出都不會怕了
XD。
6.張律師 高點民法債編I(推)、II
推薦初學者使用這本書。理由在於這本書(尤其是I)已經用適當篇幅完整涵蓋債法上的
重要爭點,學說以及實務的部分是充足的。至於II(主要內容是債各),前面的多數債務
人與債權人寫的差強人意,後面的各種契約介紹也就一般般,沒有像I這麼驚人,就加減
看吧。
7.李淑明 民法債編總論(推)
推薦初學者使用這本書,好用以及好入門的程度跟張律師的I處於伯仲之間。不過呢,這
本在多數債權人與債務人的地方,也寫的怪怪的,建議這部分可以回去看陳聰富老師的侵
權行為法原理,最後面有專門探討連帶債務。
8.李淑明 民法債編各論(推)
這本書寫得比張律師的II好,除了介紹的契約類型較多,也用了適當篇幅介紹學說及實務
,且白話好懂,有附例子解析,非常不錯。
9.陳自強 契約法講義I-IV
這系列的書比較不適合初學者使用,較適合已經對債法有一定基礎之人使用,理由在於這
系列的書並非使用民法傳統的體系來介紹民法,而是用陳老師自己的體系,所以債總債各
以及民總的內容通通都是混在一起的,且主軸在契約法。不過,陳老師對於代理以及和解
有自己獨到的見解,且對契約體系之見解非常先進,行有餘力的話值得一讀,尤其是第1
冊與第4冊,讀完會發現新世界。
10.林政豪律師 這是一本民法債編解題書/張璐 債法題型破解(推)
這兩本解題書不相上下,都是考試寫得完的篇幅,也都有打到題目的所有重要爭點,不過
,這同時也是每個爭點都寫不深的原因(不過張璐的書常常會在最前面或註腳做深入的說
明,個人覺得對於觀念釐清非常有幫助)。至於收錄的題目,林政豪律師的書有收入海量
的題目,也是滿適合拿來增廣題型見聞;張璐老師的書雖然收錄較少,但並不會不足。使
用方式建議等到後期練題目或看第二輪的時候再使用,以此來記憶爭點。
11.賴川 財產法爭點地圖(推)
個人覺得這是一本很精練的書,重要爭點以及分析深度都恰到好處,對我而言很像是我讀
過一輪民法後做的筆記,完全是可以呈現在考卷上的篇幅,很推薦。
12.賴川 二試總複習講義(推)/張璐 二試總複習講義(推)
個人並沒有去聽總複習課程,只有自己閱讀講義。前者的內容與財產法爭點整理這本書高
度重疊,但總複習講義較為精簡,且有補充最新實務;後者則是有大量值得參考實務,而
且內容很精要,也非常適合考前已經唸完一兩輪的人拿來複習。
(二)物權法
1.李淑明 民法物權(推)
適合初學者入門打底,不過本書的缺點就是爭點涵蓋不足,需要依靠其他參考書或教科書
補充。
2.謝在全 物權法
這本書關於抵押權寫的很詳盡,尤其是關於法定地上權的爭議,非常值得一看。缺點大概
就是這系列的書是直書,看了讓人豆頁疼。我並沒有看完這本書,而是去借來看重點章節
(抵押權)。
3.張璐 物權法解題書(推)/唐浩 物權法題型破解
兩本的解題其實都不錯,只是前者在擔保物權的部分解的比較好,而且有附體系性的爭點
整理,適合考前複習;另外題目前導的部分常有深入分析,解題後也多有很不錯的總整理
或比較,故比較推前者。
(三)身分法
1.林青松 3Q身分法(大推)
這本書很推,理由在於這本書也用了適當的篇幅涵蓋了身分法上重要爭議而不失焦(不會
太雜),而且重點是這本同時兼具解題書功能,附了大量的解題以及選擇題釐清概念,對
於不是考很深的身分法而言,絕對綽綽有餘。不足的部分到網路上找期刊文章就可以解決
了!(不過作者似乎沒在改版了,最新版為2018年版,市面上可能也買不太到)
(四)民事訴訟法
1.許士宦 民事訴訟法口述講義(上、下)(推)
打底用的書,滿淺顯易懂的,缺點是只有一審程序,二審程序以後的內容要靠其他書補充
。另外因為準備台大法研,也額外念了很多邱派文章,不過今年民訴成績沒有很亮眼(想
當初在台大法研民訴拿了70分),不知道是不是成為了學派的犧牲品(?
2.喬律師 民事訴訟法(上、下)
個人覺得很詳盡,但也因為太詳盡而過於龐雜。不過這本書對於實務掌握得很好,是我拿
來補許老師口述講義沒講到的地方的大補帖。至於邱派學說精要的部分,建議還是回去看
原典,互相參酌之後,會比較好。
3.喬律師 家事事件法焦點掃描(推)/蘇試 家事事件法曙光乍現
個人認為前者適合時間不夠的人拿來快速學習、防守家事事件法的用書,不過因為只是焦
點掃描,著重的地方在於家事事件法的立法理由及法理(事實上這也是最重要的地方),
如果要看更細部爭點、海量實務見解如何操作家事法以及學說深入探討,要用後者來補。
4.薏偉 民事訴訟法文章訴覽
這本書是我對外吸收邱派以外文章以及家事事件法文章的重要窗口XD,個人覺得整理的其
實不錯,想擴大防守範圍的人不妨買一本。
5.喬律師 民事訴訟法解題書/薏偉 這是一本民事訴訟法解題書
這兩本大概是市面上最受歡迎的兩本民訴解題書。前者內容中規中矩;後者內容大起大落
(個人認為)。建議可以兩本都買,抱持著懷疑的精神,互相參酌,避免資訊吸收太狹隘
。
(五)商法
1.蕭雄 公司法伏(推)
很四平八穩的一本書,雖然厚,但是讀完一定會對公司法有基本的認識。
2.蕭雄、雋婕 商事法老師解題(推)
這本解題書把商法3科合而為一,在商法占分不高的狀況下,cp值非常高,而且讀完並不
覺得題目收錄不足,因為其實收的題目都很經典,答案也夠精煉。
3.黃程國 證券交易法爭點整理(推)/黃程國、里昂 證券交易法題型破解(推)
必須推,證交法的所有考點都已經在裏頭了,打底、速成兩相宜,最後面還有附精華的複
習小冊。而且篇幅非常的適當,內容背下來甚至可以直接寫在考卷上。建議搭配後者服用
,直接把模板背起來。
4.汪信君、廖世昌 保險法理論與實務+汪信君老師的上課筆記&講義/高宇 保險法體系與
解題書(推)+高宇 保險法總複習講義
前者雖然可以打底用,不過…老師在書中的文筆不是很流暢,標點符號運用也不是很適當
,加上沒有背景知識,讀起來會相當苦手。建議直接拿汪老師上課講義&勤抄筆記打底,
之後把這本書當參考用,尤其是在重大事由解約權的立法論,以及後半的實務分析區。但
如果沒有要準備台大法研的人,要為國考考量的話,請直奔後者吧!後者的內容很完整,
概念介紹也清晰易懂,可以清楚掌握實務及通說的爭執,以及英美法與大陸法對於保險法
基礎理論的論爭。
5.祈明 公司法總複習講義(推)/祈明 證交法總複習講義(推)
基本上,因為國考商法比重實在太低,加上我是依照配分分配各科念書時間,所以考完研
究所後商法基本上都是在啃老本。但這兩本總複習講義真的幫助很大,因為整理的東西很
有體系性、很精煉,重點是竟然有摘近期學者重要文獻,真的覺得很棒!
(六)刑法
1.王皇玉 刑法總則(推)
淺顯易懂,入門好書。架構清晰是一大特點,但缺點是老師的書沒有教怎麼寫出有生命力
的涵攝,通常都三兩句帶過。
2.王皇玉老師的刑法分則上課講義
優點一樣是淺顯易懂,但爭點不夠全面,而且架構就沒有像老師的刑總那麼優美,尤其是
社會法益以及財產法益的部分,比較雜亂,可能需要多看其他本書來補充或建立體系。
3.許澤天 刑法各論(一、二)(推)
這位老師的書則可以補足前面皇玉老師書中生命力不足之處,而且各罪介紹前都有構成要
件的體系表,至少有個體系。不過缺點就是書中在介紹德國學說的時候滿艱澀的,如果對
實務不熟就使用這本,可能會不知道老師到底在批評什麼,或爭論實益為何。而且這兩本
書並不包含社會法益以及國家法益,光是個人與財產法益就要看完兩本,時間不多的人可
能要好好考慮。不過,許澤天老師的書對於財產犯罪解釋的很清晰很詳盡,完全補足了我
對於財產犯罪無法深入分析、論述各家學說的無底洞,有心想要學好刑法的人,建議至少
買財產法益犯罪的那本。
4.周易 就是這本刑法分則體系+解題書/周易、法夫子 就是這本刑法總則體系+解題書
這兩本書其實都算規規矩矩,是可以拿來打底入門用。優點是白話平易近人,缺點就是某
些地方論述不足,或是介紹不深,對於法研所可能還可以應付,但對於國考新制的刑法出
題方式,一題100分可能只用這兩本會寫不深,尤其在刑分那本更為嚴重,不能完全倚賴
。
5.旭律師 刑法爭議研究(推)
這本書爭點式的把刑總到刑分的重要概念解說、實務及學說分析臚列,並且適度的解題提
供架構及模板,是一本相當不錯的書!
6.連芯 刑法總複習講義
個人認為這是一本很適合考前複習的總複習講義,從架構到刑總各階層的爭點還有刑分的
重點犯罪都有複習到。尤其是文獻整理,在我回頭去看原典時發現,確實摘的很精要也很
精確,是考試寫得出來的篇幅而且也有深度,相當符合司律法研化的新制考法。
7.榮律師 透明的刑法解題書
解題的內容……太過精煉,可能不太適合新制的考法,建議閱讀的時候除了解題內容外,
還要額外自己多想一些內容補上去,才會完整。
(七)刑訴
1.黎律師 刑事訴訟法研析(上、下)(推)
這套書架構滿完整的,很考試取向。裏頭關於實務的介紹已經算是很充足,對於學說的掌
握也滿精確的(當時我都會回去查證林鈺雄跟林俊益老師的教科書XD)。
2.孫宥 刑事訴訟法實務必考熱區(推)
買這本書是為了要對實務有更加充分的理解,因為刑事訴訟法是一科很重視實務如何解決
問題的科目,因此建議真的有心想學好或是深入的人,不妨買一本研究一下實務見解吧!
3.黎律師 刑事訴訟法實戰解題(推)/凱風 刑事訴訟法解題書(推)
這兩本書我是以前者為主,後者為輔。會買兩本純粹是因為我對刑事訴訟法的愛,想看一
下不同人的寫法才買的,其實都很推!內容上都解的不錯(有邏輯、有層次,可以學開標
),而且實務整理也夠充足。
(八)憲法
1.歐律師 憲法爭點解讀(大推)
憲法我一開始在念的時候真的很苦手,翻教科書跟翻植憲的書都太龐雜了,完全不知道從
何開始,也不知道那些釋字重要,要背那些。直到我遇到了這本書,這本書簡直是天降甘
霖,讓我開始知道如何掌握憲法,例如審查架構還有聲請程序;權力分立的部分也很詳盡
,重點是很有邏輯!當我把這本書裏頭節錄的釋字背起來之後,我發現我功力大增XDD,
像是開竅了,超感謝這本書的!
2.歐律師 憲法解題書(大推)
同上,有一種相見恨晚的感覺。這本書讓我開始知道憲法其實是有跡可循的而不是作文大
賽。因為這本書會用類似的解題邏輯還有文字,可以把這個實質內容還有模板記起來後,
加入自己的東西盡情揮灑,以不變應萬變!
3.植憲 憲法解題書
我一開始是先讀這本書,讀完之後發現……空空如也,因為這本書不是援引90%的理由書
在解題,不然就是像在寫作文,欠缺一貫的寫作方式。對於考試取向而言,除了不可能完
整背下釋字龐雜的內容,更不可能用寫作文的方式在寫憲法,不然風險太大了!
4.姚明 憲法題型破解
這本書偏易。單純以律師的程度而言,內容與架構已經足夠,但是志在司法官的人,可能
要斟酌一下。
(九)行政法(真心覺得行政法參考書架像是……沙漠)
1.李澤 行政法A~C
跟同學借來看的。感想是這本書內容龐雜(三冊),有種失焦的感覺。而且因為我看的是
105年版,但行政法是一科非常注重實務見解的一科,所以不少爭點都要重讀。行政法這
科比較沒在看教科書(只有對照看李建良老師的基本十講),主要都是看參考書、實務見
解還有以前大學行政法課程的筆記、文章。
2.周董周凌 行政法題型破解
這本書寫的怪怪的地方不少,一定一定要帶著批判的眼光閱讀。不過實務見解算是滿充足
的,然後國賠法的部分寫的不錯,足資信賴。
3.古琍、王為 行政法爭點隨身書(推)
這本書是一本很棒的書。採取爭點式的方法整理,除了實務介紹,還有不少學說介紹,以
及分析,我覺得滿適合目前的新制考法深入分析的要求。各個章節收錄的主題都很豐富很
足夠,後面也有實務見解整理,是我接受行政法實務判決以及培養爭點意識的重要窗口。
而且這本書小小一本,真的是可以隨身帶著念的那種XD。
(十)勞動社會法
1.李毅、辰翊 勞動社會法爭點解讀(推)
這本書前半部是勞動法,後半部是社會法。勞動法的部分很詳盡,學說、法院實務以及行
政機關實務見解應有盡有,且有足夠的分析、解題,而不是只有臚列爭點像剪貼簿。至於
社會法,總論的部分整理的很不賴,可以靠這個去建立法理論述基礎,但是可能因為礙於
篇幅以及考試取向,分則的部分只有著重在某幾個地方,感覺有點片段。
2.盧士音、李思 這是一本勞社法解題書
這本書我覺得比較適合要準備法研所勞社組的同學使用,因為收錄了很多有很細、很枝微
末節的題目,而此類題目多半是研究所考題,而不具有國考考相,所以如果買了這本,建
議不用讀完,跳著看或沒國考考相的地方快速翻過即可。
(十一)其他
1.OH MY GOD好真!模擬考(推)
這是用來準備一試的模擬試題冊,總共有4回的全科模擬題,個人認為這套書強在他有滿
詳盡的解析去告訴你4個選項的對錯,而且確實也跟最後一試考題的出題模式相近,相當
不錯。在一試的準備上,除了練習這本的模擬題,也下載了103-107的考古題全部擬真寫
完、檢討。當初會這麼做也是在為二試做打算,欲藉此釐清一些易錯概念、多看一些實務
判決還有熟悉法條。
2.學稔 2019考前特搜
這本書是多科合一,我覺得各科有點良莠不齊。文章整理的部分,過於簡要,導致都需要
回過頭去看原典,不然可能會被誤導或是不知道如何去使用,但如果都要回去看原典,不
就喪失原意了嗎?還有解題的部分,例如行政法,其解題內容我就有點懷疑。不過不得不
說,刑法跟刑訴的解題,倒是很有水準;然後刑訴的實務整理相當有考相,整理的相當不
錯。總之,因為這本多科合一,有的科目寫得好,有的寫的差,各位就視自己的需求評估
一下吧!
五﹑二試心得
首先考前一周至二周一定要調整自己的作息,讓自己在考第一科的時間就有一顆清醒的腦
袋;最好在對應的時間念相對應的科目,例如早上的時段第一天考憲法與行政法,第二天
考民法與民事訴訟法,就養成早上念憲法、行政法以及民法、民訴的習慣。
然後考前盡量保持清淡飲食,調整好身體保持最佳體力狀態;尤其是在考試當天,一定一
定要避免發生腸胃不適導致無法發揮實力的遺憾。然後如果行有餘力,建議考前幾天要抽
空看考場以及考場周圍環境(注意周圍有什麼地方可以在考試當天休息、覓食)。
在考試當下,我的策略是:遇到不會或不熟的,就發揮爭點意識去有邏輯的、不慌不忙的
寫出可能的答案,把傷害降到最低,然後遇到會的、篤定的,就把題目發揮的淋漓盡致,
把前面失去的分數補回來,亦即,採取「在不會的地方少失分,在會的地方瘋狂搶分」的
戰略。事實上,在本次考試中,我不會的地方實在不少,例如在憲法與行政法的第一題,
我根本不知道金管會到底是不是獨立機關,以及對應釋字的細節內容,只有記得字號與大
致的內容(甚至有些印象有誤);憲法與行政法的第二題,我在寫第二個子題的時候才發
現第一個子題我在論述完法律保留的概念後,我只回答了一半,因為題目其實問了兩個法
條有無違反法律保留,但我只回答了一個,另一個法條我根本漏寫了XD。當時發現的時候
只剩下30分鐘,後面還有40分沒寫,趕緊跑回第一題把漏寫的部分插入「行與行」之間的
小小空白處補寫,大概2-3行帶過。在考刑法與刑訴的時候,刑訴部分的第二子題與第三
子題其實我根本沒念過相關文章或實務,但在第二子題我盡可能把所學都寫在上面,第三
子題則是把可能適用的法條及法理基礎不放棄地通通都寫上去。在考民法民訴這兩科老本
行的時候,我其實根本不清楚最高限額抵押修法前後的適用,以及繼承回復請求權與時效
取得間的關係,這部分我自知拿不到太多分數,因此並未深入論述,僅是模仿實務用語有
邏輯與層次的平鋪直敘,然後把主力放在確定會的其他部分去搶分。在考商法的時候,我
對於證交法其實不太清楚要抓哪一個時點做為重大消息成立時點,甚至還寫了「3月1日凌
晨4點到3月2日早上11點差距7小時」(老師改到應該會笑死吧XDD)這樣的蠢話;然後在
考保險法的時候,因為時間緣故沒有寫到127條的核心問題。最後在考勞社的時候,第二
題問行政機關的見解,其實我根本沒什麼印象,靠著揣摩與猜測,用自己的話盡可能有邏
輯地陳述;第三題也同樣沒讀過,靠著法感情以及法理論述,盡可能有邏輯地陳述。
由上可知,其實我很多地方是不太清楚,不太熟悉的,但是從結果上來看,成績都還可以
(甚至行政法還拿66分,顯然排版上雖然補寫在行與行之間很醜,但沒有遭受到太多不利
益),因此上面的策略是奏效的。
因此關鍵還是在於,就算遇到不會的,也要盡力、不要放棄的去寫、去回答,因為縱使無
法劍指該題核心內容,也可以把平時累積的爭點意識、論述能力如實呈現,用有邏輯(因
為很多人遇到不會的會慌,會語無倫次)的專業用語(最好是模仿實務)去包裝自己,顯
現自己就算不會也仍然有一定水準,在茫茫的考券海中獲得改題老師的青睞;甚至在考試
中發生粗心、發現漏答,也不要輕言放棄,時間允許的話,務必一定要冷靜地補正!因為
這就是抗壓能力的測試,寧可當下盡力,也不要事後後悔。
最後,如果閱讀這份心得的你也想上榜甚至應屆上榜,就必須給自己一個能夠說服自己贏
過那些二考三考的重考生的理由。只有不懈怠的努力,比別人更積極、更有毅力,你心底
才會感到踏實,才會相信自己會贏過這些可敬的對手(不然連你自己都說服不了的話,心
態在上考場前早就崩壞了),也才能在真正的考場上無懼的迎戰,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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