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易的刑訴整理:EP1
大家好,我是周易老師。老師接下來不定期會整理刑事訴訟法的考試重點,內容是參酌重要的實務與學說見解彙整而成,希望能為同學們之後的考試盡一份心力!
今天是第一集,我們來看「質問權保障內涵——與實務見解之對照」:
一、實務對於質問權內涵的整體論述
【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412號刑事判決】(重要!重要!林鈺雄老師稱是「集大成」的判決,完全採納學說的要求~~)
1、被告之 #對質詰問權,乃憲法所保障之基本訴訟權,刑事被告於整個程序中,至少固應有一次 #面對面、#全方位 對不利證人質疑及發問之 #適當機會,然對質詰問權所保障者,乃 #權利得以行使之適當機會,而 #非現實上之行使,倘審理事實之法院已賦予被告對不利證人對質詰問之機會,被告明示放棄不行使之,其權利自未受剝奪,自無許其事後指摘對質詰問權遭剝奪,而資為上訴第三審理由之餘地。
2、查證人吳憲人、洪教淳於民國一0三年八月五日第一審審判期日到庭經檢察官及其他共同被告詰問,上訴人則因另案在監未提解到庭而未克對質詰問。惟上訴人業於其後之八月十九日審判期日踐行對吳憲人之對質詰問程序,復於一0四年四月十三日原審之審判期日再次詰問之,是其對證人吳憲人之不利證詞業已充分、全面地行使對質詰問權;另上訴人於原審雖曾一度聲請傳喚洪教淳,然於一0四年五月十八日之審判期日亦明確表示「捨棄傳喚」,有各該筆錄在卷可徵(見第一審卷五第四至三七頁、第一四二至一四九頁、原審卷一第一八0至二0八頁、卷二第三0頁)。原審既已充分賦予上訴人對洪教淳行使對質詰問權之機會,上訴人自行捨棄不行使,自無違法可指。
(編按:標號為筆者所加)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867號刑事判決】
被告之對質詰問權固應予保障,然對質詰問權所保障者,乃 #權利得以行使之適當機會,而 #非現實上之行使。倘審理事實之法院已賦予被告對不利證人對質詰問之機會,被告明示放棄不行使之,其權利自未受剝奪,自無許其事後指摘對質詰問權遭剝奪,而資為上訴第三審理由之餘地。
二、質問權內涵於實務上之例證
(一)適當機會
【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4302號刑事判決】
1、九十二年九月一日施行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雖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然其施行法第七條之三規定:「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四日修正通過之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已繫屬於各級法院之案件,其以後之訴訟程序應依修正刑事訴訟法終結之。但修正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已依法定程序進行之訴訟程序,其效力不受影響。」故被告以外之人於前開法條施行前在審判外之陳述,#如已給被告對質詰問之機會,#或該陳述人曾於審判中到場與被告面對面並具結陳述,#使被告有與之對質或詰問其先前與審判中陳述之瑕疵的機會,#被告之對質詰問權既已行使或可行使而不行使,#即不能謂其對質詰問權被剝奪而否定該審判外陳述之證據能力。
2、卷查本件證人鄭理想在嘉義市調查站之陳述,係於前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施行前之九十年六月十五日所為,而第一審亦曾於九十一年六月十九日傳喚該證人到庭,與上訴人面對面具結陳述,並詢問上訴人對其陳述之意見,使上訴人之對質詰問權有行使之機會,則上訴人或其辯護人既得與鄭理想對質或詰問其在嘉義市調查站與第一審審判中陳述之瑕疵,縱未行使,依前開說明,仍不能否定鄭理想在嘉義市調查站之陳述之證據能力;原判決採用該項陳述作為判決基礎,而未對上訴人之辯護人主張該項陳述無證據能力一節,予以指駁,縱有瑕疵,然此僅屬訴訟程序違法,對原判決結果顯無影響,自不得執為上訴第三審之理由。上訴意旨(一),顯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編按:標號為筆者所加)
(二)面對面提問
【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349號刑事判決】
1、刑事被告之對質、詰問權,係屬憲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之正當法律程序所保障之基本人權及第十六條所保障之基本訴訟權(司法院釋字第三八四號、第五八二號解釋參照),為確保刑事被告此二項權利,九十二年二月六日修正公布之刑事訴訟法,除保留被告此二項權利外,另設立交互詰問制度,並採用傳聞法則,於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故證人在刑事訴訟,原則上,應於審判中依法定程序到場具結陳述,並與被告同時在場彼此面對面互為質問及接受被告之詰問,其陳述始得作為認定被告犯罪事實之判斷依據;如證人以聞自他人(即原始證人)在審判外之陳述作為內容之陳述,因非陳述其親自聞見或經歷之事實,而屬傳聞之詞,即無從藉由被告與其對質及對其詰問,以擔保其陳述內容之真實性,又 #因該他人(#即原始證人)#非親自到庭作證,法院無從命其具結而為誠實之陳述,#亦無從藉由被告對質詰問權之行使,#以確認該傳聞陳述之真偽,以之作為不利被告之證據,#即侵害被告憲法上之對質詰問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認不具證據能力。
2、卷查證人即警員范陽宗於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七日在原審證稱:「線民只說這個人從外地帶大批毒品進入新竹縣市來,沒有說要買或要賣,最後我們得知這個人是要到竹北來」、「線報沒說這個人的毒品是在竹北市買的」等語,係聽自其所謂「線民」之陳述,並非其親自聞見或經歷之事實,係屬傳聞證據,依前開說明,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並無證據能力,原判決將之採為認定上訴人犯罪事實之判斷依據,而未說明其根據何法律之規定,自難謂非違法。
(編按:標號為筆者所加)
【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6872號刑事判決】
修正前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證人、鑑定人由審判長訊問後,當事人及辯護人得直接或聲請審判長詰問之」,此項被告詰問權之規定,旨在發現真實及保障人權,應屬被告之基本訴訟權;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三八四號解釋謂:「關於秘密證人制度,剝奪被移送裁定人與證人對質詰問之權利,並妨礙法院發現真實」,雖係就檢肅流氓條例有關秘密證人規定所為之解釋,然舉輕明重,此一解釋已明示被告對證人之詰問權係被告之基本訴訟權,應受憲法之保障;本件上訴人於原審上訴審即審判程序,經審判長訊以有何證據請求調查時,即答稱:「#希望能與陳俊傑對質」(上訴卷第一五五頁),於原審亦辯稱證人陳俊傑、蔡佾臻、黃鳳嬌(冒名蔡玉惠)所供前後不一,請求傳訊釐清(上更一卷第三九頁)等情,原判決雖以陳俊傑等三人前均已到庭陳述明確,核無必要,#但陳俊傑等雖曾於審判中傳訊到庭,#惟並未賦予被告對質詰問之機會,#原審遽行採認渠等供述為不利上訴人之認定,#所踐行之訴訟程序,#於法自有未合。
(三)全方位、至少一次性質問之要求
【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5356號刑事判決】
當事人聲請調查之證據,事實審法院如未予調查,又未認其無調查之必要,而以裁定駁回之,或於判決理由予以說明者,其踐行之訴訟程序,即難謂並無瑕疵。又「對於被告之請求對質,除顯無必要者外,不得拒絕。」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七條第二項定有明文。甲○○於歷審一再陳稱證人葉旭生夫妻係因遭警方在其住處查獲含有海洛因殘渣之針筒,與警方約定縱放其妻吸毒犯行為條件,始與警方配合供稱向甲○○購買毒品,其供詞非出於自願,自失真實,不得採為論罪之依據云云,並請求傳喚葉旭生到庭予以查明實情(見第一審卷第二十九、三十三頁,原審卷第五十三、六十二頁);而證人葉旭生雖於檢察官偵查中到庭證述其向甲○○購買毒品海洛因之事實,#但似係同庭隔離偵訊,#並未曾與甲○○對質、#詰問,#有該訊問筆錄可稽(見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三一八號偵查卷第二十九至三十一頁),則甲○○上開所陳是否確有其事,即欠詳明。證人葉旭生經第一審於審判期日傳喚並未到庭,原審對於甲○○上開調查證據之請求,亦未予置理,且未於判決說明其毋庸傳喚查證之理由,仍逕行引用葉旭生於警詢及檢察官偵查中之證供,採為對甲○○論罪之依據,其所踐行之訴訟程序自難認允洽,#並有妨害法律所保障被告對證人詰問權之行使,#而難昭折服。甲○○上訴意旨執此指摘原判決不當,尚非全無理由,應認原判決關於甲○○部分有撤銷發回更審之原因。
* 文字與圖示內容係整理並改寫自:林鈺雄,刑事訴訟法實例解析,2021年2月三版,頁220-222、226,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主要是參考頁226增補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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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也有4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80萬的網紅果籽,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對失眠的人而言,相信「眼光光等天光」比起入眠後發噩夢更可怕。但如果一整晚都在發夢,大腦未曾休止,同樣會影響翌日精神狀態。睡眠問題一直困擾着不少香港人,睡眠質素的好壞,更直接影響日常生活、工作和情緒。今集《醫Sun信箱》請來精神科專科醫生歐陽國樑,為大家拆解各種睡眠問題,願大家每晚都「有覺好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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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失眠的人而言,相信「眼光光等天光」比起入眠後發噩夢更可怕。但如果一整晚都在發夢,大腦未曾休止,同樣會影響翌日精神狀態。睡眠問題一直困擾着不少香港人,睡眠質素的好壞,更直接影響日常生活、工作和情緒。今集《醫Sun信箱》請來精神科專科醫生歐陽國樑,為大家拆解各種睡眠問題,願大家每晚都「有覺好瞓」。
Q1:有流傳指食益生菌可有助失眠,真的嗎?歐陽醫生:益生菌不會直接令你睡得好,主要是改善腸道健康。因為有新理論指,有時候睡眠和情緒病,與發炎因子有關。一些輕微發炎,尤其是在腸胃發炎,會影響腦部導致失眠及情緒問題。但要留意,並非每位失眠的人,都是因腸道發炎所引致。甚至並非每人服食益生菌,都能改善腸胃問題,就如我自己服用後腸胃問題更嚴重。加上益生菌非主流治療,只屬輔助治療,其證據亦不太充份,所以效果很因人而異,甚至不多人服後會有效用。
果籽 : https://hk.appledaily.com/realtime/lifesty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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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未曾與甲 在 伊格言Egoyan Zheng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為何一個酒鬼可以寫出這麼厲害的小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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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東西都黏在我們身上〉全文連結|https://www.egoyanzheng.com/single-post/2019/12/25/所有東西都黏在我們身上──瑞蒙‧卡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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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蒙卡佛 #美國小說 #文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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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柴米油鹽醬醋茶」的真正意義嗎?是什麼現實因素磨損了我們的生命?本集我們繼續讀伊格言老師的文章〈所有東西都黏在我們身上〉,你可以在影片下方的頻道資料處找到全文連結。
在上一集我們講述了瑞蒙‧卡佛的小說〈所有東西都黏在他身上〉──相愛的年輕夫妻因為丈夫想去打獵而起了爭執,後來和解;女孩下廚為男孩做了早餐,男孩卻不小心弄翻了盤子,將培根、煎蛋等一鍋子食物黏到身上。而見證這畫面的小貝比,他們的女兒,長大後,在聖誕節這天,獨自來到米蘭拜訪父親。女兒對父親說:「我想知道自己小時候的樣子」;父親回應:「我可以告訴你還是小嬰兒時候的事。那與妳有關,可是只有一點點關係」。
一點點關係。那是見證,彷彿又未曾見證。小貝比不會有意識,但確實是在場的,目擊過父母不復存在的甜蜜時光。但究竟是什麼樣的機緣或遭遇讓長大的女兒必須在聖誕節時來到米蘭,向父親索求一個絕無特出之處的兒時故事呢?卡佛始終未曾明確交代。但故事是這樣收尾的:
就這樣,他說,故事說完了,我承認這不算是個故事。
我覺得很好聽,她說。
他聳了聳肩,把酒杯拿到窗戶旁。天色已經暗了,但是仍在下雪。
有些事情變了,他說,我不知道是怎麼改變的,但有時候你不會發覺,有時候也不希望它們改變。
對,這倒是真的,只是──她沒有說完她想說的話。
她停止這個話題。從窗戶的倒影中,他看到她正仔細看著她的指甲,然後她抬起頭,興高采烈地問他可不可以帶他參觀米蘭市。
他說,把靴子穿上,我們走吧。
但他待在窗邊,回憶著。他們曾經歡笑,依偎著彼此笑著,直到淚水湧出,而其他的一切種種──寒冷,和他冒著寒冷要去的地方──都在外面,在外面不遠。
小說結束。離那一天打翻培根、煎蛋,已倏忽過了二十多年,當年的小貝比已然成年,但與父親看來似乎並不熟稔;而父親則獨居於米蘭。伊格言說,許多看不清的故事(想必皆以分離與敗壞為主題)懸浮在這敘事的空白之間,然而如此真切,帶著粗礪而明確的觸感。像一座湖,湖水清淺前緣的沙岸,你看見群聚的細沙困處於此(它們的形象是憂傷的、雖則多彩但仍帶著某種光度不足的灰暗),僅僅露出模糊的,不明確的稜角;隨後便無聲消逝於吋吋加深的水中。「她停止這個話題」──故事轉身離去,於時間與對話的縫隙間缺席。窗外大雪紛飛,無數的變動與死亡猶且在冰冷中流動醞釀──他們「曾經歡笑,依偎著彼此笑著,直到淚水湧出」;而即便如此,我們所擁有的,或人生所可能擁有的,依舊僅僅只是寒冷,以及,薛西佛斯式的,終究徒勞的行進,手無寸鐵但持續不斷冒著寒冷要去的他方──「其他的一切種種──寒冷,和他冒著寒冷要去的地方──都在外面,在外面不遠。」
伊格言說,這就是無可迴避的終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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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格言,小說家、詩人,《聯合文學》雜誌2010年8月號封面人物。
著有《噬夢人》、《與孤寂等輕》、《你是穿入我瞳孔的光》、《拜訪糖果阿姨》、《零地點GroundZero》、《幻事錄:伊格言的現代小說經典十六講》、《甕中人》等書。
作品已譯為多國文字,並於日本白水社、韓國Alma、中國世紀文景等出版社出版。
曾獲聯合文學小說新人獎、自由時報林榮三文學獎、吳濁流文學獎長篇小說獎、華文科幻星雲獎長篇小說獎、中央社台灣十大潛力人物等;並入圍英仕曼亞洲文學獎(Man Asian Literary Prize)、歐康納國際小說獎(Frank O'Connor International Short Story Award)、台灣文學獎長篇小說金典獎、台北國際書展大獎、華語文學傳媒大獎年度小說家等獎項。
獲選《聯合文學》雜誌「20位40歲以下最受期待的華文小說家」;著作亦曾獲《聯合文學》雜誌2010年度之書、2010、2011、2013博客來網路書店華文創作百大排行榜等殊榮。
曾任德國柏林文學協會(Literarisches Colloquium Berlin)駐會作家、香港浸會大學國際作家工作坊(IWW)訪問作家、中興大學駐校作家、成功大學駐校藝術家、元智大學駐校作家等。
Readmoo專訪:
https://news.readmoo.com/2019/03/21/190321-lonelieness/
香港明報專訪:
https://news.mingpao.com/pns/副刊/art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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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說是什麼?我認為,好的小說是一則猜想──像數學上「哥德巴赫的猜想」那樣的猜想。猜想什麼?猜想一則符號系統(於此,是文字符號系統)中的可能真理。這真理的解釋範圍或許很小,甚至有可能終究無法被證明(哥德爾的不完備定理早就告訴我們這件事);但藝術求的從來便不是白紙黑字的嚴密證明,是我們閱讀此則猜想,從而無限逼近那則真理時的智性愉悅。如若一篇小說無法給我們這樣的智性,那麼,它就不會是最好的小說。
是之謂小說的智性。───伊格言
並未曾與甲 在 李基銘漢聲廣播電台-節目主持人-影音頻道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本集主題:「做陣西港香- 戊戌香科藝陣文化體驗」活動介紹
專訪: 陳建都(研究員)
素有「臺灣第一香」的西港刈香將於今(107)年5月13日千歲爺南巡,揭開刈香的主要活動序幕,緊接著的請王、醮壇起鼓、請媽祖、遶境靖綏、送王等三年一科盛會,將繞行曾文溪流域南北溪畔96村莊,其鄉鎮將綿延200多公里。這是西港慶安宮自清道光年間開始,至少已經維持171年以上的王醮文化(香科遶境自接續八分姑媽宮以來也已有234年以上的歷史),也是屬於台南地區的刈香文化和王醮的傳統信仰,特別是遶境期間文武陣頭及藝閣,隨千歲爺神轎靖綏地方,屆時將熱鬧非凡。
西港刈香每三年一科,至今未曾間斷中,香科的文武陣頭一直以來是不可或缺的一環,特別是具備宗教儀式性上的需要,是台南在地最大匯演的場域。西港刈香香科期間,採神轎與陣頭分離模式,通常會在三日的遶境一早於慶安宮報壇領令後,分別於各村莊大廟進行參拜,最後再回到西港慶安宮入廟繳令,因其具歷史性、地方文化性、藝術性與典範性,於民國98年2月17日公告為國家「重要民俗」。臺南市政府文化局為了使一般民眾,更能親近這超過半年以上的自發性練習的成果,同時亦能瞭解文武陣頭的傳統藝術、文學涵養和生活美學等文化價值,特別在今(107)年6月1至3日香科舉辦期間,分別在西港慶安宮、佳里南勢九龍殿及佳里三五甲鎮山宮等地,辦理西港刈香陣頭文化體驗活動。
透過本次的體驗活動,除了前述推廣文武陣頭的文化內涵外,將在三天的體驗活動中,分別於6/1上午假佳里仁愛國小邀請黃文博校長,就西港刈香、藝陣及禁忌等文化辦理室內解說課程,下午於佳里南勢九龍殿廟埕現場體驗陣頭表演;6/2上午假西港國小邀請謝國興教授及王李子峰,講解:宋江、獅陣、家將:台灣南部廟會的巫覡陣頭及王府行儀等室內課程,下午則於西港慶安宮參訪旗牌官回娘家活動,同時解說王船廠及武陣表演;6/3上午假佳里仁愛國小邀請林森澤,講解西港刈香起源與發展,並於下午在佳里三五甲鎮山宮廟埕欣賞文武陣頭表演。主辦單位也將於三日活動期間的午餐,特別商請廟宇準備與文武陣頭相同的點心,安排學員體驗西港以刈香的點心飲食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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