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到超跑車主說免賠?別忘了還有保險代位!】
在馬路上看到超跑一般用路人第一個反應是什麼?我想可能是能閃多遠先閃多遠!因為不小心撞到的話賠償很可觀…
而且就算你遇到霸氣車主,跟你說車子有保險不用你賠,你也別開心得太早,因為之後找上你的,可能不是車主而是保險公司!
🎸什麼是保險代位?
依據保險法第53條規定,被保險人(車主)因為事故對第三人(肇事者)有賠償請求權的時候,那保險人(保險公司)可以在理賠後,「代位」行使車主對於肇事者的損害請求權。但是保險公司代位請求的數額,不能超過保險公司賠償的金額。
🎸車主已經有保險,為什麼我還要賠?
假設在沒有保險的情形,合理是由有過失的肇事者要賠償車主的財產損失。
但此時若車主有保險,車主可以跟肇事者要,又可以請求保險理賠,那車主是不是就獲得兩份賠償了?
然而,保險的主要目的並不在於獲利,而是為了分散風險,車主只是把車禍無法獲得賠償的風險,提前透過保險轉嫁給保險公司,因此車主獲得保險賠償後,對於肇事者的請求權會「法定移轉」給保險公司,這時候由保險公司去向最終需要負責的肇事者來求償。
不過,只有在財產保險,保險公司才會有代位權。其他如人壽保險、傷害保險等人身保險,依保險法的規定是沒有代位權的,因為人身是無價的,很難說因為保險公司賠受傷車主了,受傷車主在跟肇事者要,受傷車主就實際受有「獲利」。也因此,人身保險的受傷車主在受領保險金後,仍可自己向加害人請求賠償。
🎸我們自己私下和解不行嗎?
依據保險法第93條規定,保險公司可以和被保險人約定,除非保險公司無正當理由拒絕或藉故遲延,不然被保險人對第三人就其責任所為的承認、和解或賠償,保險公司未參與這個過程的話可以不受拘束,否則可能會影響保險公司後續的代位求償權。所以,若當事人有購買車禍相關保險,在談和解時要記得通知保險公司參與和解的過程,以免影響自己理賠的權益。
在新聞中的案例,雖然車主聲稱有保全險,不會向肇事者索賠,但之後車主接受理賠後,保險公司還是會行使代位權向肇事者請求賠償。
而在遇到車禍案件要談賠償的時候,若有牽涉到理賠,也記得要通知保險公司一同來處理,把紛爭一次解決,以免私下和解後又收到保險公司的代位求償或是發現申請理賠有問題,才發現事情原來還沒有結束!
https://tw.news.yahoo.com/%E5%A5%B9a%E5%88%B03%E5%8D%83%E8%90%AC%E5%8B%9E%E6%96%AF%E8%90%8A%E6%96%AF%E5%85%8D%E8%B3%A0-%E8%BB%8A%E4%B8%BB%E5%A4%AB%E5%A6%BB%E8%A2%AB%E8%B5%B7%E5%BA%95-%E8%BA%AB%E5%88%86%E8%B6%85%E7%8B%82-013117351.html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150的網紅Showmer Sung,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這是剛好拍到的影片,當下因為看雙方車損不重就不下車幫忙了 上傳這段影片是為了留下紀錄以備該事件當事人需要 如果影片中的車主是你朋友...如果他有需要,請將影片轉交給他 本影片禁止新聞媒體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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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因在台灣工作打拼的外勞騎乘電動摩托車而造成的問題增加
他們對於台灣的交通法規毫無概念引發多場交通事故
車禍當事人向雇主求償也不一定有辦法處理求助無門
或是因為電動摩托車上沒有車牌而無法處理交通案件
離境後隨意棄置電動摩托車製造里民的生活環境髒亂
派出所卻因車主(也就是外勞)離境無法到場繼續棄置
#縣議員陳銌銌張東正聯合服務處 這幾年都接獲不少這類的陳情案件
銌銌希望縣府警察局能夠協助我們人民能夠有一個安全舒適的生活環境
#東正銌銌關心縣政
#只願腳踏實地為民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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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我做個機會教育吧。
據本人專業的出車禍經驗(是的,我出過不少車禍,最嚴重一次是送便當時撞到賓士),警察曾經告訴我:
「絕對要等警察到現場定位後才可以移車,除了警察,任何人做的標記全都不算數。」
所以無論是哪一方強調要警察來後才可以移車,他都是專業的判斷。的確,車禍造成堵塞是誰都不願意遇上的事,但要指責車主不懂應變,那就是外行人說閒話了。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這段文字是在網友回應後的新增文字。
一些網友告訴我:「只要拍照以及描繪定位後可以移動車呀。」而且他們有舉出實際案例。
而我則是兩次被警察告訴過:「除非警方描繪,不然你們自己畫的都不算,所以警方描繪完成前都不要移車。」
(順帶一提,我第一次車禍沒有人傷亡,第二次則是有人受傷)
好的,我們明顯遇到同一情況,但警方卻用不同方式的處理。扣除「不同人的不同應變」這一個變因,那到底該不該移車呢?
這時感謝有網友列出實際的法律。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個月至三個月。(第一項)前項之汽車尚能行駛,而不儘速將汽車位置標繪移置路邊,致妨礙交通者,處駕駛人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第二項)
另依同法授權制定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3條第4款:不得任意移動肇事車輛及現場痕跡證據。但無人傷亡且車輛尚能行駛,或有人受傷且當事人均同意移置車輛時,應先標繪車輛位置及現場痕跡證據後,將車輛移置不妨礙交通之處所。
所以依照法律,如果無人傷亡而且車輛狀況可以移動,經雙方同意,可以在拍照以及描繪地點後移到路邊。
如果有人受傷但處於可移動狀態,同樣經雙方同意後可以在拍照以及描繪地點後移到路邊。
但是依照實際狀況,有時為了要鑑定雙方肇事的責任,會很需要交通警察的位置判斷,所以如果為了維繫權益而不移動車,也是可以的(尤其如果自己查覺到是對方的責任比較大時,讓警方來記錄會是最保險的方式)。
所以最終結論是:移不移動車都可以,但要看雙方的態度及立場。
(而依照新聞中,有兩種不同的責任歸屬來看,不移動車,對雙方顯得較保險。)
感謝有心人一起參與討論,本人也受益頗多(好ㄟ)。
結論:肇事而無人傷亡者,應標繪位置後儘速移車。
https://tw.news.yahoo.com/%E9%96%8B%E5%A5%A7%E8%BF%AA%E6%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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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剛好拍到的影片,當下因為看雙方車損不重就不下車幫忙了
上傳這段影片是為了留下紀錄以備該事件當事人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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