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上,「祇要民眾配合一分鐘」這句話,暴露的就是管制者的心態。很多人都聽過這樣的問話:「你沒犯罪,怕什麼臨檢?」「你沒喝酒,幹嘛拒絕酒測?」「你不是中共同路人,何必擔心國安法與反滲透法?」「為了防疫,你的手機為什麼不能被監控?」這些問話乍聽有理,卻是政府侵犯人民權利的藉口,也是有些民眾逃避甚至放棄權利的託詞;「祇要民眾配合一分鐘」,就是要把有權利的民眾,變成放棄權利的順民。但順民是民主的恥辱,況且,誰想當順民?廿三年前那名男性不想,廿三年後今天那名女性也不想。>
廿三年前,兩名警察在台北重陽橋上攔下一位李姓男子臨檢,但因李男拒絕出示身分證件,警察便強行搜索他的身體,李男氣得大罵三字經,警察隨即將他逮捕,並提告妨害公務。李男經審判後被判處拘役廿天,判決雖宣告緩刑兩年,但李男不服,在定讞後聲請釋憲,大法官決定受理,作出了五三五號解釋。
五三五號解釋的重點很簡單:警察對人實施臨檢,須以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為限,而且應遵守比例原則,不得逾越必要程度。換言之,警察不能不顧時間、地點及對象任意對人臨檢盤查。
但五三五號解釋公布廿年後,中壢一名警察在路上攔下一名女性臨檢,這名女性拒絕出示身分證件,並與警察爆發言語衝突,這名警察在爭論中突然使出一記柔道大外割,將那名女性重摔在地,並以膝蓋壓制上銬後,將她帶回警局拘留,在警局中,那名女性還被釘上了腳鐐。
根據五三五號解釋,警察臨檢須有相當理由,而中壢那位警察的相當理由卻是「我沒看過你」及「你看我的眼神」等,這些理由顯然與大法官所定「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的標準,相距十萬八千里,當然是違法臨檢。
違法臨檢之外,這名警察比廿三年前在重陽橋上被罵三字經的那兩名警察更狠,先是以大外割把那名不是彪形大漢也未與警察有身體衝突的中年女性重摔在地,繼之以膝蓋將她壓制上銬,帶回警局後又以重犯視之將她釘上腳鐐,拘留長達九個小時後才放人。
中壢警察的這些作為,明顯違反大法官所訂「應遵守比例原則,不得逾越必要程度」的標準。難道走在路上喝牛奶的女性與路上持槍歹徒一樣,必須以暴力當場強行制服不可?難道拒絕臨檢的人民像被捕的江洋大盜一樣,必須以上手銬釘腳鐐的手段「大刑」伺候不可?何況,五三五號解釋規定「身分一經查明,即應任其離去,不得稽延」,中壢警察將那名女性拘留長達九個小時,難道沒有故意稽延侵犯人身自由之嫌?
更不可思議的是,明明那名警察違法臨檢,並且以暴力對待民眾,中壢分局長竟然替他部屬撐腰,說「那名老師行動倉促、緊張、神色有異」,說「該女不但拒絕臨檢,更用言語羞辱同仁」,說「經查密錄器影像後,員警並無態度不妥」,甚至還說「查證身分祇要民眾配合一分鐘」。
依據這位分局長的說法,行動倉促或神色有異,就可以構成臨檢的相當理由,「你這樣真的很蠢」就是對警察的羞辱,大外割加上膝蓋壓制上銬就不是警察對民眾的羞辱、暴力?也不算警察態度不妥?更重要的是,如果警察違法臨檢,為什麼民眾非要配合?
王健壯/你想當配合一分鐘的順民嗎?
https://udn.com/news/story/7340/5427446
身分一經查明 在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新聞:一位教非洲鼓的女老師在臉書PO「失去自由的9小時」文章和影片,表示22日從台中到桃園市中壢準備上課排練,路上一邊走一邊吃著早餐,8時許突然被警員攔下要她出示證件接受盤查,女老師不服問警員為什麼要盤查,影片可以清楚聽見警員對女老師說「因為你一直看我,憑我的經驗...」,「你(老師)説我蠢」,女老師表示原來「神情緊張」是可以被警察當作盤查身份的理由。
中壢警分局今天上午表示,女老師經過的地方新興路屬於治安要點區,警員巡邏經過的時候會提高警覺,當天警員攔下女老師說他是「管區」沒看過她,請她報身分證字號核,女老師反問理由,後來又說她不是現行犯「你(警員)真的很蠢」辱罵員警,因此以妨害公務依法送辦。
嗯神情緊張真的是盤查理由喔!
很多毒品案件都是這樣破的喔!
警察辦案久了,那個直覺通常很準,
像我這種到警察局都先找報紙的,
走在路上,警察連看都不會看一眼,
當然警察不可能每次都對,
也可能盤查到一般老百姓,
但只要警察盤查過程沒有濫權,
這樣的不方便,
也是全民要維護社會治安的一個成本,
順利的話頂多一兩分鐘,
如果你要跟警察談必要性,
那就是會花比較多時間,
如果你爆粗口的話,那警察就有理由逮捕你,
你失去的時間就不是一兩分鐘,
而是好幾個小時。
當然律師應該是站在弱者這邊,
不過現在人民意識高漲的時代,
誰是弱者還真的不好說呢!
就算人民是弱勢,
我也是建議你用一個比較低成本的方法
去面對這樣的事情,
我不會叫你把事情搞大,
再來找律師,那是沒必要的!
以下是我之前針對類似案件寫的文章,
大家可以參考一下...
<變成無警察國家,有比較好嗎?>
客委會主委李永得在臉書發文,
指稱他只是去超商買個東西,
路上碰到5、6個警察把他叫住要檢查證件,
李永得質問:「台北市何時變成警察國家?太離譜了吧!」。
台北市警方強調當時警員見李只穿拖鞋,
看見警察又快步離去,直覺可能有問題才會上前盤查。
我覺得,
現在台灣的情況,根本與警察國家八竿子打不著,
以其說是警察國家,還不如說是無警察國家,
警察根本就是穿著制服的政府服務員而已,
(遇到麻煩,即使是小事情也要找警察,
警察找自己,即使是天大的事情,也覺得警察在找我麻煩~)
那個制服遇到順民很威風,
遇到刁民是一點辦法都沒有!
根據法律規定,
警察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時,
是可以把你攔下,詢問身分資料,
要求提出身分證,
如果有明顯事實懷疑你有攜帶凶器的話,
是可以檢查身體的,
如果民眾拒絕提供身分資料,
警察可以將之帶回警察局查證,
可以控制你行動3個小時~
不過大法官也對盤查臨檢
做了若干限制(釋字第535號),
第一個,臨檢進行前
應對在場者告以實施之事由,
並出示證件表明其為執行人員之身分。
第二個,臨檢應於"現場"實施,
除非受臨檢人同意或無從確定其身分(民眾拒絕提供身分也算),
不得要求其同行至警察局。
第三個,
除了發現違法事實,應依法定程序處理者外,
"身分一經查明,即應任其離去,不得稽延"。
另外民眾如果對於警察盤查臨檢有意見,
可以當場表示異議,
警察認為異議有理由,可以停止盤查,
如果警察還是認為應該盤查,
還是可以進行,
但是要給民眾寫異議單,
讓民眾有事後救濟的機會
其實遇到盤查,
我的建議是,就給他身分證,
警察輸入手上的電腦,
確認沒有前科,就會讓你走了,
前後不用兩分鐘,
如果不舒服,
請警察將你的異議寫在文件上交付給你,
上面要記載相關事實,
某警察(編號000)在何年何月何日基於什麼考慮盤查你某某,
你不同意,但是還是接受盤查,並保留異議權利這樣,
當然你也可以下定決心不看電影了,
跟警察耗在警察局三個小時,
不過也要想想,
在你這個良民在車站跟幾個警察對峙的時候,
真正的宵小扒手是不是從旁邊經過了呢?
也許會有網友說,
阿k你不是律師,
怎麼會有這樣威權時代思考模式?
我說:
第一個,
所謂的反抗威權,
是二三十年前那些人冒著生命危險幹的事情,
現在這個時代有什麼威權?
刁難小警察,跟警察嗆聲,動輒訴諸媒體,
不用被關,還可以拍拍屁股走人,是反抗甚麼威權?
我說你還是別往臉上貼金了吧!
第二個,
律師未必要是刺蝟,
難道學了一點法律就可以到處噹人家嗎?
或甚麼事情都要對方拿出法條嗎?不需要吧!
(葉問會隨便找路人打十個嗎?)
重點是律師提供給民眾的,應該是甚麼東西?
是叫民眾變成刺蝟到處惹事嗎?
你惹事,律師就有錢賺,是這樣子嗎?
第三個,
警察職權是維護治安,這個是他的工作,
除非這個警察行動是有針對性的
(比如早就鎖定你,那警察應該是弄拘捕令,
而不是用盤查臨檢逃避檢察官法院的監督),
不然在一般情況下,配合警察盤查,也是法治的一部分,
難道什麼都反抗到底才算知道法治嗎?不是吧!
美國最有人權了,
可是他們的國民遇到警察隨便亂來不配合,
是要挨槍挨電擊棒的,
如果你是冒著挨槍挨電擊棒的風險去反抗警察,
我再來改口,同意你這個人是勇於挑戰威權的!
結語:
當然我們要限制警察的權力過度膨脹,
所以法律上做了很多限制,
可是在這樣公權力不彰甚至有點弱勢的時代,
在執行過程中,
我還是寧可鼓勵警察勇於任事,
而不是鼓勵民眾動輒投訴警察甚至訴諸媒體,
把警察權力限縮至零,
讓你我居住地方變成無警察國家,不見得比較好~
相關法條: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第1項:
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
得對於下列各款之人查證其身分:
一、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其對已發生之犯罪或即將發生之犯罪知情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防止其本人或他人生命、身體之具體危害,
有查證其身分之必要者。
四、滯留於有事實足認有陰謀、預備、著手實施重大犯罪
或有人犯藏匿之處所者。
五、滯留於應有停(居)留許可之處所,而無停(居)留許可者。
六、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
同法第7條第1項:
警察依前條規定,為查證人民身分,得採取下列之必要措施:
一、攔停人、車、船及其他交通工具。
二、詢問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國籍、住居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等。
三、令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四、若有明顯事實足認其有攜帶足以自殺、自傷
或傷害他人生命或身體之物者,得檢查其身體及所攜帶之物
同條第2項:
依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之方法顯然無法查證身分時,
警察得將該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查證;
帶往時非遇抗拒不得使用強制力,
且其時間自攔停起,不得逾三小時,
並應即向該管警察勤務指揮中心報告及通知其指定之親友或律師。
同法第29條第1項: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警察依本法行使職權之方法、
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
得於警察行使職權時,當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
前項異議,警察認為有理由者,應立即停止或更正執行行為;
認為無理由者,得繼續執行,
經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請求時,應將異議之理由製作紀錄交付之。
身分一經查明 在 我的紫袍夢-3年9月的檢察官日誌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這又是哪個學派?
什麼叫做「窮盡法條後才使用釋字」?
釋字是憲法位階。憲法效力優先於法律,法律不能牴觸憲法。
學校沒有教嗎?
(小編顯示為虛弱)
------
警職法是依照釋字535號制定警察行為規範,但是在適用警職法的職權時,必須遵守大法官闡述的憲法原則。
「#身分一經查明,#即應任其離去,#不得稽延。」就是釋字所明白揭示的臨檢應遵守的憲法規範。
不管你警職法有沒有「應任其離去,不得稽延」的文字,釋字535既然這麼說了,你就不能跟人民嗆聲「法律沒有規定我盤查妳多久」。
憲法效力優先於法律。哪有說警職法優先、不能直接適用(不用管?)大法官解釋?
這到底是哪個學派啦?
警職法網路恐怖片:http://bit.ly/3gWw7xA
身分一經查明 在 警察職權行使法是違憲的規定。 至於實務上運作 - Facebook 的美食出口停車場
除發現違法事實,應依法定程序處理者外,身分一經查明,即應任其離去,不得稽延。 四、 救濟途徑因解釋文所敘之救濟途徑係指「在法律未為完備之設計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