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大家幫忙,不要再買賣美麗的鰕虎,真的抓一隻少一隻!鰕虎是環保旅人, 一生在溪流與大海間洄游,除棲地破壞威脅生存,鮮豔多彩的顏色,更讓牠們成為商業買賣標的。有兩位愛魚成癡的專家─周銘泰及李政霖,跑遍野溪調查淡水魚生態,向林務局提出將 15 種及 1 個屬的淡水魚納入保育類動物,要讓瀕危魚類納入《野保法》管轄保護。
周銘泰指出,他們提案的物種中,除了 5 種主要威脅來自棲地破壞,其餘物種都是因為採集問題嚴重,急需保護。法規一旦出爐,捕撈、販售都將違法,商採者便會放棄市場,「沒有人會為了幾百元而犯法」;至於那些喜歡炫耀抓到稀有物種的野採者,「不能在社群媒體上炫耀,就少了採捕的動力。」
https://www.newsmarket.com.tw/blog/157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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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標的 在 經濟日報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疫後生存日記 💸】今年的台股,航海王及鋼鐵人成了熱門討論及買賣標的。大批當沖客及少年股神大舉進軍台股市場的背後,除有成功的獲利,更有誇張虧損,以致違約交割案件頻傳,PTT股版也隨處可見畢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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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標的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月旦法學雜誌第314期 📌法律行為無效之回復原狀/陳自強(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
陳自強教授本文將焦點放置於民法第113條及第114條第2項法律行為無效或被撤銷回復原狀之規定,系爭立法之妥當性及規定必要性,備受質疑,然此二者並非憑空而降,而有大理院判例及民國民律草案為其先鋒;日本2017年民法修正增訂類似於我國民法第113條之規定,確認有償契約給付之返還有其特殊性,性質上接近契約解除之回復原狀關係,並非利益返還,而為給付返還,受領人不得主張所受利益不存在。此等法則或思想也出現在最近的債法修正或國際契約法統一文件,可謂國際共識。契約無效給付返還與契約解除回復原狀整合為統一的給付返還關係,此其時矣。透過從過往至今之判例分析回復原狀之內涵,並提出法制建議,執得一讀。
✏關鍵詞:法律行為無效、回復原狀、日本民法修正、事實上雙務關係說、價額償還說
✏摘要:
民法第113條及第114條第2項法律行為無效或被撤銷回復原狀之規定,立法妥當性及規定必要性,備受質疑,然此二者並非憑空而降,而有大理院判例及民國民律草案為其先鋒,倘再參考極可能參與制定前二規定學者的看法,民法第113條之制定乃單純地對民法第182條之善意、惡意之認定標準予以微調,既非獨立的請求權基礎,亦非關於返還請求權要件的規定。日本2017年民法修正增訂類似於我國民法第113條之規定,確認有償契約給付之返還有其特殊性,性質上接近契約解除之回復原狀關係,並非利益返還,而為給付返還,受領人不得主張所受利益不存在。此等法則或思想也出現在最近的債法修正或國際契約法統一文件,可謂國際共識。契約無效給付返還與契約解除回復原狀整合為統一的給付返還關係,此其時矣。
✏試讀
🟧日本民法契約無效或被撤銷之回復
898年施行的日本民法法律行為章、第四節「無效及撤銷」,僅於民法第121條但書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僅於依其行為現存利益之限度內,負返還之責,並無類似我國民法第113條之規定。日本民法並不承認物權行為獨立性原則,物權變動係因債權契約之效力而生,契約被撤銷前已為契約之履行,契約撤銷後,發生不當得利返還關係,契約撤銷前因買賣契約而生之所有權移轉效果不發生,出賣人仍為所有人,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即可請求返還所有物,然是否尚有或唯有不當得利規定之適用,甚有爭論。學者我妻榮援用占有不當得利之觀念,認為因標的物仍由相對人占有,實質上有利益存在,以無效或撤銷為由請求返還,不論所有權歸屬如何,均應適用不當得利之規定,藤原正則則認為應承認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與不當得利返還之競合關係。無論如何,買賣標的物交付買受人後,若原物返還不能,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已無濟於事,如何處理給付返還,2017年民法修正前,聚訟紛紜。
🟧我國民法何去何從:大理院判例
我國民法總則制定於1929年,在此之前,並無形式意義的民法(民法典)。1911年完成的大清民律草案未及施行,中華民國建立,孫中山建請參議院以「大清民律草案」作為臨時適用法律,但被拒絕,到1930年中華民國民法施行前,均以「大清現行刑律民事有效部分」作為民法一般法。大清現行刑律民事有效部分與契約有關之條文不過20餘條,因陋就簡,大理院判例與解釋彌補民法典空白。關於無效被撤銷法律行為之效果,幾則大理院判例,對將來我國民法第113條及第114條第2項之制定,影響深遠。法律行為無效方面,大理院4年上字第521號判例:「締結無效契約之當事人,應負回復原狀之義務。」明示當事人負有回復原狀義務,大理院4年上字第371號判例:「被撤銷之法律行為,視為從始無效,故一經撤銷之後,須各回復其未結契約以前之狀態。」及大理院6年上字第1178號判例:「浪費人之處分行為,經保護人撤銷後,其撤銷之結果雙方應各負回復原狀之義務,故所受相對人之價金,決無可以不當利得而不予返還之理。」更確認法律行為被撤銷,雙方亦負與無效相同的回復原狀義務。
🗒全文請見:法律行為無效之回復原狀/陳自強(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月旦法學雜誌第314期
📕本期目錄:http://www.angle.com.tw/magazine/m_single.asp?BKID=27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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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標的 在 7Car小七車觀點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睿能創意股份有限公司選在台北發表 Gogoro 2 車系的全新作品,分別是主打新鮮人訴求的 Gogoro 2 Delight,以及主打運動性能的 Gogoro S2,經政府補助後,最低入手價格分別為新台幣 4.98 萬元起及 6.18 萬元起,更針對全車系同步推出 7 月底前可申辦月租 699 元不限里程騎到飽方案,即日起購買還贈送限量 3,000 頂的專屬安全帽,送完為止。
1:45 資費方和合約內容:本方案不得作為商業或營業用途。如使用者之買賣標的每月騎乘總里程數連續2個月均超過1,600公里時,本方案將被視為作為商業或營業用途。
詳情請見:https://store.gogoro.com/tw/legal/urban-energy-subscription
Gogoro 2 Deluxe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STtg9PybAm8&t=
延伸閱讀:https://www.7car.tw/articles/read/49633?k=gogoro
更多資訊都在「小七車觀點」:https://www.7car.tw/
買賣標的 在 陳泰源-房仲/主持人/歌手/作家/演講師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171125三立 搶匪公設「樓梯間」自縊 無須揭露不算凶宅
影片網址→https://youtu.be/AqqkpqJK3Jg
犯下合庫搶案、人贓俱獲,犯嫌闖進附近大樓,在樓梯間自縊身亡。
記者 唐薏程、謝抒珉 採訪報導……↓
知名建案蓋的這棟大樓卻可能被貼上凶宅標籤。
在樓梯間有人非自然過世,民眾怕怕的,不過按照凶宅定義,指的是買賣標的物專有部分,包括主建物和附屬建物,而樓梯屬於公設,不在此限。
房仲業者 陳泰源 表示:「有些人覺得還是會被影響,甚至有些人會覺得說整棟大樓好像可能都有不乾淨的感覺。」
即便定義上不算凶宅,但觀感上恐怕整棟都會被認定為凶棟,以事發的社區大樓來說,本來開價每坪40~46萬元,房仲估計掉價1~2成,單價可能跌破40萬。
房仲業者 陳泰源 表示:「一般銷售期比如說正常房子可能賣3個月,但是可能就會拉長到半年。」
沾上邊的房屋,想脫手難度增加,雖然嚴格來說不是凶宅,不揭露也沒有法律問題,但畢竟是駭人社會事件,登上媒體版面,凶宅印象難抹滅,對住戶來說等於是無妄之災。
部落格網址→http://taiyuanchen1223.blogspot.tw/2017/11/blog-post.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