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雪燕可能成為南投首名新住民縣議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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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也有2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8萬的網紅公視新聞網,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更多新聞與互動請上: 公視新聞網 ( http://news.pts.org.tw ) PNN公視新聞議題中心 ( http://pnn.pts.org.tw/ ) PNN 粉絲專頁 ( http://www.facebook.com/pnnpts.fanpage ) PNN Youtube頻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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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污治罪條例褫奪公權 在 時代力量 New Power Party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議員詐領補助費的事件層出不窮、時有所聞,從去年底截至今年7月,台北、新北、桃園、高雄皆傳出地方議員甚至議長,利用職權做出貪污、違反洗錢防制等違法亂紀之事。
這次更令人震驚的是新北市議員們進行集體貪污。新聞指出,民進黨籍新北市議員高敏慧、何淑峯、無黨團結聯盟金中玉等現任議員,夥同前國民黨籍台北縣議員王淑惠等10位議員,以及前樹林市市民代表王春蘭等人,自2000年至2004年間與廠商勾結,詐領議員或市民代表補助款,司法程序長達17年,近日遭高等法院更一審依貪污治罪條例的職務收賄罪,分別判處12位民代2年至6年5月不等徒刑,均褫奪公權、犯罪所得須沒收。
不僅如此,高敏慧更涉嫌以親友人頭詐領助理費,用於繳納私人房貸、車貸,金額高達1181萬餘元,檢方依違反貪污治罪條例將她起訴,目前仍在審理中。
地方民意代表違法挪用國家公帑的狀況,不分政黨且遍及全國各縣市。時代力量認為,造成此一亂象的根源,除了民代的個人道德操守問題,在法制面也存在著漏洞。依據目前《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總統、副總統、立委及縣市首長候選人,應於申請候選人登記時申報財產,並必須依規定上網公告。
然而,縣市議員的財產申報資料卻沒有比照辦理,僅須將紙本資料存放在監察院,且監察院又訂定非常不便民的調閱規定,使得地方民代的財產「徒有申報、卻不透明」。
將公職人員財產資訊公開供社會大眾檢視,是陽光法案的重要核心,時代力量在上一個會期便提出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6條修正案,要求議員應比照其他公職人員,將#財產申報資料公開上網,儘速補上地方民代財產申報規範的漏洞,才能讓議會透明更進一步,並杜絕貪污事件一再重演。
時代力量全台共有11位地方議員,我們一直積極推動議會透明的改革,更主張民意代表#主動公布財產申報 是責任、是義務。我們從自身做起,期盼拋磚引玉,早日全面公開議員財產資訊,讓民眾得以進行更實質的監督,讓人民辛苦的納稅錢能有更透明、合理的使用。
貪污治罪條例褫奪公權 在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大官收了6300萬還不算貪污,纏訟近十年;刑期從最重的12年,到現在只剩下4年10月,台灣司法到底發生什麼事?
(上個月有幫忙團購跑腿買私菸的少校,被判了超過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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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庫都是我在管」的林益世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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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幾天陸續有朋友問我,林益世被控於2010年收賄的案子到底在吵什麼?除了已判決確定的財產來源不明罪(2018年判刑兩年定讞,已執行完畢假釋出獄)外,林益世確定已違法收錢,為什麼沒辦法認定他貪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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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執的根源在於:違背職務行為,是否包括職務上「實質影響力」所及的違法行為?還是限定於違背「法定職權」的行為?而「法定職權以外」的行為,只能成立貪污以外的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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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言之,法院認為:林益世身為當時執政黨立法院大黨鞭,其法定職權是制定法律與質詢行政官員,並不包含決定國營事業董總人選,也無法對行政院發揮實質影響力。所以收受中鋼、中聯高層的款項屬於法定職權以外的行為,不成立貪污罪,只能成立「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及機會故意犯恐嚇得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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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本文很長,先講這十年來的審判結果:
一審-成立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及機會故意犯恐嚇得利罪,處有期徒刑5年6月。
二審-成立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8年。
更一審-成立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及機會故意犯恐嚇得利罪,改處有期徒刑4年10月,褫奪公權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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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了6300萬都超過十年,到現在還扯不清是不是收賄,你說奇怪不奇怪?
(願意讀長文的人,請繼續看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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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我們簡單從頭回顧,第一審臺北地院認定:林益世假借立法委員職務的權力及機會,對中鋼公司董事長鄒若齊、中聯公司董事長翁朝棟及副總金崇仁(以下均以姓名簡稱)施加恐嚇,使他們心生畏懼,而同意與地勇公司陳啟祥締結轉爐石契約,取得轉爐石3分之1承購權的不法利益,觸犯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及機會故意犯恐嚇得利罪,處有期徒刑5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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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關於行政院秘書長的職務權限範圍,經法院函詢,行政院秘書長只是「轉陳」經濟部長簽報行政院的中鋼董事長或經理人人選,就算有建議也是諮詢性意見,並不是職務上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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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基於「法定職權說」,林益世僅向鄒若齊請託,無法證明其有利用立委或行政院秘書長的職務權限,達成與陳啟祥續約或「三方合約」目的,即使有向陳啟祥要求或期約交付請託對價,也與身為行政院秘書長的「職務上之行為」無關,不成立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賄賂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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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藉勢藉端勒索財物罪方面,雖然林益世曾在101年3月10日向陳啟祥、程彩梅自稱:「因為現在國庫的印章是我在蓋的」、「那個政府要去請錢,到最後都我那邊」、「行政院就兩顆印章而已,...行政院只有行政院長一顆印章,跟我一顆印章,兩顆印章而已」、「但是你說台糖你董事長要用誰當總仔,作總仔。它公文就要送到我們這邊,...我如果跟你不爽,你要是送來我就退回去,送來就退回去,你那個要當總仔,一輩子都當不到。」、「你看行政院那間那麼大間,有沒有?那一間其實就只有3個人在上班而已,就是院長、副院長跟我3人而已,剩下的都是我們的幕僚。... 我有兩個副秘書長,我的副秘書長14職等,所以我那兩個副秘書長跟部長一樣大」、「沒有印章可以蓋,你就變成你都建議,印章只有我和院長,我們兩個有印章,...你要是出去要排位子的時候,就又變成我們3個人排前面」等語,以表示他掌管國庫印章,是行政院「第三把交椅」,可藉由退回公文之方式操控公股事業機構之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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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荒謬的是,雖然林益世所做所為已表明他有足夠權勢與實質影響力,法院還是認為不成立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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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幸,上訴後高等法院改採「實質影響力說」,認為:「職務上之行為,係指公務員在其職務範圍內所應為或得為之行為而言,祇要該行為與其職務具有關連性,實質上為該職務影響力所及者,即屬相當」(最高法院99年台上字第7078號判決意旨參照)。立法院得要求中鋼董事長至立法院報告股東大會通過的預算、營運狀況,並接受質詢。對於營運業務為特定建議,甚或直接對於人事任用或營運業務為一定建議或要求,均具有實質影響。因此,中鋼人事與營運狀況,與立委及國民黨(當時執政黨)政策會執行長職務具有密接關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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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鄒若齊因此未經嚴謹的評核程序以遴選廠商,直接為具體的指示修改廠商遴選標準,導致除地勇公司以外,並無任何其他廠商透過公平競爭方式參與遴選,可見林益世的行為,不但枉顧遴選廠商程序之正當性,更嚴重損及中鋼及所有股東的整體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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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林益世之行為,與立委的職務具有密接關連性,對於促成對價的內容具實質影響力,堪認屬其立委及國民黨政策會執行長「職務上行為」,因他濫用職權,促成不具正當性契約,損及中鋼公司與中聯公司的整體利益,即屬違背其職務之行為;所收取的6300萬元,依一般社會通念,與其違背職務之行為具對價關係,成立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罪。因此撤銷地院判決,處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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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想到再上訴後,最高法院還是本於「法定職權說」認定:是否違背職務之認定,仍應視所為是否在職務範圍內所應為或得為而定。高等法院判決沒有具體論敘林益世的何種行為違背其何項職務,或是以何種方式濫用其何項職權,及林益世所為如何違反其職務上不得為的義務,有判決理由不備的違法,而撤銷發回高等法院更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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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人氣餒的是,高等法院於110年6月9日作成更一審判決認定:判斷立委所從事的「選民服務」是否該當於收受賄賂等罪「職務上之行為」的要件,其重點仍在於立法委員「選民服務」的整體過程中,有沒有運用自己身為立委的「法定職務權限行為」或「職務密接關聯行為」,等於接受最高法院的「法定職權說」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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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益世所為請託及施壓、恫嚇,對於中鋼或中聯公司經營階層而言,實際上雖然具有不得不配合的實質影響力,然此影響力來自其豐沛的地方勢力、黨政關係,與身為立委「法定職務權限行為」或「職務密接關聯行為」無關,並非收賄等罪所定「職務上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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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更因自地方法院受理之後(第一審繫屬日起)已逾8年未能判決確定,速審權益受侵害,且情節重大,而依刑事妥速審判法第7條規定酌量減刑。改判林益世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及機會,故意犯恐嚇得利罪,改處有期徒刑4年10月,褫奪公權5年。遠遠低於原二審判決的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8年,甚至也低於一審的有期徒刑5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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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歷審判決簡要整理可知,林益世違法收錢成不成立貪污,究竟應限於「法定職權」?還是以「實質影響力」加以評價?都有最高法院的判決可援引,且確實曾為不同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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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宣判到送達判決要一段時間,目前應仍在上訴期間內,希望檢察官本於林益世所為與其立委職務具有密接關連性,具有實質影響力,屬於立委及國民黨政策會執行長「職務上行為」,針對更一審判決適用法律違誤之處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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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期待最高法院能針對貪污治罪條例「職務上行為」,徵詢各庭意見,確認歧異存在後敘明理由,提案大法庭統一法律見解,才能解決目前莫衷一是的現況,真正遏阻貪官污吏亂政斂財,恢復人民對司法的信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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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圖片引自 時代力量 New Power Party 粉專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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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污治罪條例褫奪公權 在 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並宣告褫奪公權。」 4.公民投票法 的美食出口停車場
刑法第36 條第2 項規定,所謂褫奪公權,是褫奪兩種權利:. ... 貪污治罪條例第17條規定:「犯該條例之罪,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並宣告褫奪公權。 ... <看更多>
貪污治罪條例褫奪公權 在 余政憲貪污判2年半褫奪公權4年- YouTube 的美食出口停車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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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一把罩 綠豆看四方@
2023/07/26 14:51
〔記者王善嬿/嘉義報導〕嘉義市4連霸無黨籍議員戴寧被控涉詐領助理費,嘉義地檢署
依違反貪污治罪條例起訴,今天下午嘉義地方法院宣判,戴寧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等3罪,
一審判決10年6個月,褫奪公權5年,檢方另追加起訴部分無罪。
檢方起訴指出,戴寧涉及利用溫姓助理的陳姓兒子、前夫的郭姓胞妹及邱姓友人、曾姓外
甥女等人頭,自2013年至2022年詐領公費助理費計有518萬餘元,檢方於去年5月11日依違
反貪污治罪條例將戴寧起訴,戴寧另涉利用王姓前男友,詐領助理費46萬餘元,8月1日依
違反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嫌追加起訴。
戴寧為已故無黨籍嘉市議員戴建三之女,去年3月爆出涉嫌違反貪污治罪條例被羈押190天
;羈押期間遭逢戴建三病逝,戴寧曾申請戒護返家奔喪,手、腳戴著戒具奔喪照片曝光,
一度引發社會關注,去年9月19日嘉義地院裁定以80萬元交保。
來源出處: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4376299
短評:
選前鬧很大,被羈押,羈押期間父親過世,
戴寧戴腳銬爬進去靈堂,被拍照報導出來,
甚至還被拿來當作選舉看板照片,
事後也是高票當選,現在一審判有罪10年6月,
不過還可以上訴就是了,目前繼續當議員沒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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