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粉專原本是設定不回答法律問題的,不過收到一位警方外勤單位主管的提問,對於警職法與查緝政策的討論有重要意義,而且不是個案問題,因此提出一些思考方向。
來訊者表示其認為之前的中和踹頭事件,沒有爭議,就是違法。(這點真的沒有爭議,只有大寶分局和他們的鬼火盟友持續「反擊」作亂而已。)
但他看到網路上流傳的某律師事務所發放與警職法有關的小卡,提出他的想法:「這幾天看到這樣的小卡,內心覺得很矛盾,小卡上面寫的都對...
但是實際在查緝案毒品,卻得用騙的方式取巧,做正確的事,但不是用正確的方式..」
回答如下:
「其實,拿警職法來查毒品,本來就是很有問題的,警職法的背景是預防犯罪,主要是要透過人別查證來:
查通緝犯、
攜帶明顯危險物品(例如槍砲等)、
準備犯罪(例如一夥人帶著凶器)、
透過身分查證來建立後端刑事警察的情報網(詳見新北警警職法講義第22頁-偵查隊靠著派出所在案發當日建立的盤查資料,透過盤查時的秘錄器影片與人別登記資料,追查到當天放火後在逃的主嫌,必且 #利用秘錄器檔案聲請到搜索票→前提是要 #秘錄器沒有變成鬼火)……
事實上,第一線派出所雖然建立了很多毒品的績效,但大家都知道,這些人,大多只是施用人口,在速成的績效考評下,對基層警察而言,好好溯源的誘因小.對於國家的治安或是毒品條例設定的保護法益幫助不大。
如果從這樣宏觀的角度出發,就會發現,問題不在法律,在於警方的查緝政策。
目前能夠不使用搜索票就查車子的,只有(真摯的)同意搜索,以及警職法第8條的「檢查」,但大家都知道,第8條不是拿來查毒品,而是為了保障第一線員警與民眾生命安全的(例如可疑有凶器、有血跡、有屍體、有不尋常的火藥氣味等)
相關的資訊以及執法流程,我在2018警職法講義中寫得非常清楚,或許你可以跟新北警服務的同僚索取參考。
接著,#應該由下往上重新思考警方長期以來的毒品查緝政策,#是不是打蒼蠅不打老虎?」
至於卡片中右方被我圈出來的部分,應該要補充的是:
如果符合第8條而動用強制力強行使下車時,對於車輛的檢查是執行的必要作為,符合法律要件的話,警方是可以施加強制力的,鎖不鎖門其實沒有什麼差別。
例如車上放著一把槍、一顆炸彈、或是有被害人在車上呼救、車上有不尋常的血跡、無正當理由拒檢逃逸……
所以強制力的前提在於,#警方在法定程序上是否站得住腳。
當然,以強制力強行下車並檢查車輛後,能不能踹頭?否定的答案也是顯而易見的。
附圖:
1.來訊者提出疑問的卡片
2.2018新北警警職法講義第22頁
警方在法定程序上是否站得住腳 在 司法解釋 - 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的相關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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