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來,國家行使公權力,越來越失控。
面對弱勢,變成打手,碰到黑道,轉而卑躬屈膝。
⛔美麗華工會總統府前抗爭,記者與抗爭者遭警方阻擋強制驅離。
⛔彰化喬友大火家屬到縣府陳情,遭優勢警力阻擋。
⛔暴力驅離南鐵聲援者,更用束帶綁住手腕雙腳限制人身自由。
遭受暴力對待的,不只是陳抗者,還有一般人民。
⛔三重移工出外倒垃圾,遭警方不當盤查上銬載至警局。
⛔中壢教師遭警方盤查「大外割」,以現行犯上銬逮捕。
但是,面對黑道勢力,國家公權力卻是禮遇有加。
⛔民進黨台北市黨部前評委召集人趙映光的兒子趙介佑,可以在警局特權會見從台北監獄借提的洪姓友人,還高調拍照打卡,未遭任何制止。
⛔松山分局之亂,警方刪除監視器畫面在先,接著上演握手和解的戲碼,近期更以八千元和解讓被告爭取緩刑。
這些案例都在告訴人民,國家的公權力是有差別待遇的。
面對手無寸鐵的人民,虎虎生風。
面對魚肉鄉民的黑道,完全沒力。
過去不受控的國家暴力,過去惡名昭彰的台南警察局長方仰寧,在政黨輪替後,繼續服務於當權者。
過去簽下人權保障書能諾修改集遊法的蔡英文總統,過去提出廢除集遊法的民進黨,執政後繼續使用威權體制留下的國家暴力機器。
一個民主自由的社會,能夠容許公權力的一國兩制嗎?能夠容許國家公權力的因人設事嗎?能夠允許國家公權力變成打手,去傷害弱勢與一般人民嗎?
答案很清楚,只是執政黨不願意想起來罷了。
【參考資料】
【異議性社團共同聲明:譴責民進黨政府濫用警察職權打壓社運、暴力迫遷】
https://reurl.cc/eEejOR
台灣警察工作權益推動協會
2021-08-22本會聲明【行政執行嚴重剝削基層勞權 台南市警局應予說明】
https://reurl.cc/XWdv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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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講到的東西補充一下,特權是在講什麼?我有時候覺得中文真的很不精確,需要額外補充,也不是沒道理。
不然各位可以問一問隔壁的朋友,特權的精準定義是什麼?可能問了10個人,有11種回答,彼此之間不相容的還不少。
所以,以下我就不講特權了,我講的是差別待遇,這個就比較少人會弄錯意思。
差別待遇是非常合理的,就跟警察會去盤查前科犯一樣,即使金盆洗手乖乖做生意多年,但依照統計數據,警察會這樣想也不是不合理。
總之,我的意思是,各位在想特權,也就是差別待遇前,要認真的去想想,這件事情究竟有沒有道理,不是只看表面結果,要看各種情境,才能做出正確的判斷。
就像昨天說了,飢荒時米價高騰,政府公開開倉發米糧給可能買不起的,當然是依照收入來發放。若有的地方發的多,有的則領到很少,這是誰的責任?答案是:
「看法條」
如果法條寫的是,鄰里長要統計鄰里的家庭組成,提交到區公所,統計上報縣市政府,然後中央政府依照各縣市提報的資料,指揮軍隊用軍卡把米糧運到縣市政府倉庫,之後再發給各區。那麼會有地方沒拿到,你得要看是哪個環節出問題。
例如我們桃園上報需要10萬噸,中央只給了8萬噸,當然不夠,但有沒有合理的原因?當政府的米倉不足以發放全國時,總得打折吧?
如果桃園各區,北桃的蘆竹要1萬,南桃的大溪要8千,沒有哪邊特別急迫,照比例來說就是大家都打八折。但不知為何,蘆竹分到1萬整,大溪才5k,這就顯然有問題,是市府的責任,完全沒問題。至於是市長下令,還是局長自作主張,這就是後續的調查。
到此為止都是常識,我不認為有人會分不清楚。
今天依照優先順序,中低收入戶等先領,有錢人因為米價漲10倍還是買得起,所以順序調後,這也不是沒道理。可是就不知道為什麼,某A里這周應該只能分到1,000包米,打折後800包,卻突然多拿到2倍,變成2,000包,且還是快過期的,里長該怎麼辦?
正常來說,應該是開廣播請本里的人趕快來拿,先發完低收入戶,再依照收入標準發到完。但里長卻沒這樣做,問題是不是在他身上?
也不一定,我想各位就是這個環節卡住,才會被一堆網路謠言弄到頭暈,覺得責任很難定義。
因為,重點並不是在於里長多神通廣大,而是在兩項上
1.「為何這個里會超額拿到這麼多過期米,不發都不行」,照道理快過期的要趕快發發,也應該是就近處理,A里又不是在倉庫隔壁。
2.「哪些人會知道這個里會有多的」,正常來講也是同鄰里的人先知道,怎麼會大溪人跑去蘆竹領多出來的。
但你去看這到底有沒有違法?有時候還真難百分百肯定。
因為,依法或是依慣例,米都放到快過期了,本來就是要快點處理。緊急處置下,為了不浪費只好誰來就給誰,也不是說不通。硬要講,里長也可以說,剩下2小時就過期了啊,不發完我就要被送辦了,只好從LINE群宣布請大家快點來,這也是有道理。
各位有看懂嗎?依法沒有處理這種灰色地帶的辦法,慣例也還沒出現,所以真正的特權,也就是打破正常的差別待遇,是要游走在這種灰色地帶。
兩蔣時代,蔣家要去領米糧,根本不需要插隊,依法把總統三等親,因為國家OOXX理由,不能餓到,直接排在低收入戶前,沒人會說什麼。真的哪個將軍插隊去領,這不叫做特權,這叫做違法,違法是司法問題,請不要跟差別待遇弄混。
但一般人想要享受高人一等的差別待遇,又不能違法,那該怎麼辦?把狀況弄得很混亂不堪就好,這樣就有大量的「緊急狀況」、「不得已」可以當作理由,而且你也不能說完全不合理。
在兵荒馬亂之際,有人莫名多拿了幾包米,也不是不能想像的嘛。然後這種人,會特別的把不得已,與身份職權需求的差別待遇,混為一談,來降低自己的道德上不正確。
事情沒有那麼複雜,台灣現在不是沒有戶籍資料,納稅收入不能當作真正的基準,鄰里長就住在當地的,他會不知道誰是真的低收入戶,誰是假的嗎?
沒有能力做好列冊管理,就是無能,老實承認就好,不用扯那麼多。
我們都知道,即使造冊列管非常嚴謹,總是會有一些疏漏,但一個里每周1萬包,多發漏發錯發10包,只要沒餓死人,這都可以算到必要的損失。做過工廠的應該都曉得,沒有那種原物料連1g都不損耗的事情。
最惡劣,或者說最無知,就是那種把必然的管理損失,跟管理不善的混亂,將之混為一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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震驚難過
又聽到酒駕肇事致死的悲劇
而遇害者是老友暐瀚的母親
每次悲劇
大家都憤怒的要求提高罰則
但大家知道嗎?
依現行酒測的規定
罰則再高
酒駕者依然可以心存僥倖
因為警察,依目前的法規
其實並不可以隨機性的對用路人實施酒測
前陣子,詹姓音樂老師被警方違法盤查
我們知道警察並沒有「想盤查就盤查」的權力,必須符合法律要件
這一點我認為合理
因為「隨機的身分盤查」對「人身隠私」的侵害較大
應該要有較高的標準
不應任意、無差別的為之
但酒測並非「身分盤查」
而是確認行為狀態
對人身隱私雖仍有侵犯
但程度相對較低
然而依目前的法規,警察要對用路人予以酒測,也必須要有「合理懷疑」
亦即《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八條,警察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實施酒測
問題就在這邊,法律要求警察「客觀上有危害才能攔停酒測」,可是不把車子攔下來,警察要怎麼知道有沒有酒駕?
給大家看幾個案例
2016年,某酒駕的用路人看到前面有酒駕臨檢站,就在路邊停車;警察於是主動上前,要求酒測,被用路人拒絕。法院判決警方的酒測違法,因為:「人民並沒有『無端』接受酒測之義務,不能因為用路人在酒測臨檢站前停車,就說他有酒駕嫌疑。」
2019年,一名機車騎士從華中橋機車引道下橋,遇到警方攔查,酒測值達0.18毫克。後新北地院認為警方酒測違法,對下橋民眾無差別的攔查,不符合正當法律程序規定,取得的酒測值不得當作裁罰依據。
2017年,警政署發函「禁止員警在民眾停等紅燈時,持酒精檢知器無差別酒測」,但台北市警局至少到2019年,都還在用這樣的方式,市警局說:「民眾可以拒絕」。既然可以拒絕,難道酒駕的人會傻傻的去吹嗎?
這樣的法律實在必須檢討
喝酒到一個程度的人,有些會覺得自己很正常,不認為開起車來有什麼危險,這就讓酒駕的人有一種「賭賭看」的僥倖之心
而實務的判決上,只要警方沒有辦法舉證「合理懷疑」,那麼就算是實施酒測也會無效
酒駕攔檢,對人民法益的侵害相對較小
不像盤查身分,對隱私權的侵犯較大
但酒駕攔檢,對酒駕的嚇阻卻很大
我們應該要對酒駕攔檢
多一些容忍,給警察多一些授權
我的主張是,授權警方在指定的酒駕熱點路段,可以對車輛進行隨機性的酒測,遇測人不得拒絕
否則
徒有重罰
難以攔檢
酒駕肇事者的僥倖心態難以根絕
而類似暐瀚母親的悲劇
只會不斷發生
當然,這可能引起是否牴觸釋字535號釋憲文的爭議
但解釋文說警察不能沒有理由的隨機臨檢
仍可解釋為那是對「人」,不是對「交通工具」;
何況現行制度,光是在「治安熱點」就足以是盤查身分的要件
舉重以明輕,酒測對當事人的侵害更輕微
在酒駕熱點隨機執行酒測,應該也是合憲
倘就此有爭議
不妨再聲請釋憲
我也呼籲
掌握憲法解釋的大法官
在保護人身隱私的同時
也應該要想想
那些被酒駕者奪走的無辜人命
#酒駕零容忍
#酒測多容忍
#重罰之外授權加強酒測攔檢也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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