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旭暉隨緣家書】林鄭月娥說考慮成立「獨立檢討委員會」(Independent Review Committee),這明顯又是有法定權力的「獨立調查委員會」的A貨,千萬不要上當,因為提出這A貨的,又是行政會議成員湯家驊。早在8月,我們就警告湯家驊的「真相與和解委員會」是魚目混珠,林鄭月娥的「獨立檢討委員會」,完全是湯家驊方案,只是換了名字和所謂國際案例。果然,湯家驊昨天評論區議會選舉結果時,重申希望政府成立「真相與和解委員會」,蒙蔽市民之心,死心不息。重溫文章如下。
//香港局勢持續緊張,本來能輕易成立、早已凝聚各界共識的獨立調查委員會,始終不聞特區政府籌辦,與此同時,湯家驊先生的團體卻提出參考南非案例,成立「真相與和解委員會」(簡稱「真委會」)取而代之。坦白說,政府友人也曾對筆者推介類似建議,當時我的回應就是「唔好再呃人」,現在如此形勢,還有誰在兜售這一方案,已經說明一切。假如不理解「真委會」與獨立調查委員會在社會背景的差異,雖不至於謬之千里,但毫釐之辨,卻令事情變得於事無補,甚至只會激起新一輪的民情風暴。
針對性的獨立調查總有先例
《逃犯條例》修訂風波至今,最為香港社會大惑不解的是,為何特區政府對於成為「獨立調查委員會」會有如何的反彈,多次以「既定機制恆之有效」為由,拒絕成為獨立調查委員會。我們嘗試從不同渠道了解情況,大抵可以歸納為3種政府內部的不同想法︰
第一種想法是擔心會延續「南丫島海難」的情況,有紀律部隊同僚會因執法上的作為或不作為而身陷囹圄,而對他們而言因政府的錯誤判斷,被要求「果斷執法」而入獄是「天方夜譚」,結果必然打擊士氣。
第二種想法是擔心獨立調查委員會的公信力及認受性,特別是現今社會風雨飄搖,難以找一個有公信力的人主持獨立調查委員會,所得的結果假如不為社會接受,只會引來更大的政治風暴。
第三種想法是「無先例可援」,直言只調查警察的獨立調查委員會,與民間提出「六七暴動」後成立的獨立調查委員會,難以相提並論。
因此,不同的不是no stake的持分者,均有動機否決有機會引起法律後果的獨立調查委員會,因此提出「真委會」的朋友直言,相對溫和、沒有法律後果的「真委會」更容易為政府接受。
以上第一及第二種想法是政治判斷,筆者不認同、但起碼明白其邏輯;第三種是事實判斷,但令人不認同也不理解。先不說社會要求的獨立調查委員會並不完全指向警方執法,也涉及政府、群眾在事件中的角色,如何汲取風波所帶來的經驗,甚至有言論直言可調查示威者及支持警察人士有沒有收受利益或有明顯的「外國勢力」參與等,這些都是非針對警方的調查方向。
其次,所謂的「無先例可援」也非事實。當然定義「何謂先例」是政府中人一廂情願的想法,畢竟政治學入門科目「比較政治學」早有明示,所謂社會事件皆是可比,也是不可比,關鍵是使用的天秤及準則。舉例來說,針對北愛爾蘭警察調查、拘捕及審問手法, 1979年的英國委任班納德法官(His Honour Judge H. G. Bennett, Q. C.)的獨立調查委員會;針對警員在特定案件的調查工作及瀆職問題,2012年新南威爾斯總督委任資深大律師 Margaret Cunneen主持特別調查委員會(Hunter Special Commission of Inquiry),針對涉及當地神父兒童性侵案件調查時,新南威爾斯警方、當地教區神職人員有否合謀妨礙調查工作;針對警察處理西開普省近郊市鎮Khayelitsha治安問題失效、與社區關係破裂,西開普省總理在2012年委任Catherine O’Regan法官領導獨立調查委員會,希望可以改善警察執法效率及重建社區關係。
這些建議從不盡善盡美,例如北愛爾蘭的警民關係在80年代並沒有改善,Khayelitsha仍不時出現警民衝突,民眾對警察濫權仍未感滿意,但有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總比沒有來得好。部分建議的落實也有助改善警方執法情況,保障社區民眾的基本權利,不會因成為「疑犯」後一筆勾銷。
獨立調查委員會Vs真委會,才是政權的承擔
處理社會犯罪及公義時,刑罰學將其粗分為3種理論︰應報式正義觀(retributive justice)、分配式正義觀(distributive justice)與修補式正義觀(restorative justice)。應報式正義可體現於一般日常的刑事判決,例如不同罪行有不同的量刑起點,重犯者罪刑加重等等;修補式正義常體現於不同涉及社區案件及權利侵害,例如新西蘭的《兒童、青年及家庭法案》,以及南非政府處理種族隔離政府後遺症所成立的真相與和解委員會。修補式正義觀有別於應報式正義觀,重點從「受害人」的身份及角度出發,強調公義的目的是要「治療」受害人所受的痛苦,修補社會因事件所做成的永久傷害。修補式正義觀問的重要問題,是何人受傷、甚麼原因導致傷害出現、以何種方式能社會可解決導致傷害的成因,如何改善情況令社會重新出發。
但現時本港社會的核心問題,在於同為「受害者」,政府對自身及示威者以不同的正義觀處理。政府多次強調「嚴格執法」,並「迅速有效」地將拘捕的示威者檢控、提堂,是典型的「應報式正義」,希望以刑罰或是恐嚇刑責的方式「止暴制亂」。但同等的「應報式正義」,甚至退而求其次,以獨立調查委員會方式得出結論,從而改革警隊執法問題及政府施政盲點的廣義「分配式正義」也斷然拒絕,只願意承認政府「有所不足」,向社會賢達放風指政府願意接受「修補式正義」,希望社會給予信任特區政府,「大家一起重新出發」。政府與示威者面對如此的「不對等正義」,正正是今天香港社會深層次矛盾之一,也是《逃犯條例》修訂風波的核心問題。
如此的雙重標準,不是故意的偷換概念,試圖魚目混珠逃避現政府作為公權力持有人的應有之義;或是盲目的東施效顰,試圖以此代表化為政府伸出的欖枝,卻無視獨立調查委員會與真委會根本不是同一種正義觀。但不論是那一種「思路」,均無視政府及示威者雖看似同為事件的「受害者」,但根本面對不同的權力結構及情況。除了引為一笑外,也不知道如何自處。
此情此景,試想如湯先生建議,「參考南非案例」,成立一個「並非尋找對錯,分配罪責,而是就矛盾的因由找出和解方案」,會有甚麼迴響?首先,真正的南非案例,涉及整個政體的最根本改變,權力徹底扭轉之下,對基本對錯已有全國共識,才能「和解」,否則只會火上加油,因此邏輯上,湯先生此刻提出這建議只能有兩個可能性,第一是其實他要促進南非式「時代革命」,第二是典型的偷換概念,屬何者,當可自行判斷。各方對話自然應該出現,但假如來自沒有法律效力的「真委會」,只會淪為像是2014年政府與學生代表的公關演出,無論有甚麼意見,結局很容易被一堆官僚語言推搪過去,這並非解決問題的方法。這個時候,還要為拒絕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弄出魚目混珠的背書,何苦呢。
小詞典:南非自由日
1994年4月27日,南非共和國正式廢除實行多年的種族隔離政策,進行歷史上第一次的不分種族普選,此後當日成為南非法定假期,稱「自由日」。由於此前南非的非白種人只有相當有限的政治權利,取消種族隔離政策,來自黑人團體數十年的各種抗爭,因此被普遍視為政權結構的根本顛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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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局勢持續緊張,本來能輕易成立、早已凝聚各界共識的獨立調查委員會,始終不聞特區政府籌辦,與此同時,湯家驊先生的團體卻提出參考南非案例,成立「真相與和解委員會」(簡稱「真委會」)取而代之。坦白說,政府友人也曾對筆者推介類似建議,當時我的回應就是「唔好再呃人」,現在如此形勢,還有誰在兜售這一方案,已經說明一切。假如不理解「真委會」與獨立調查委員會在社會背景的差異,雖不至於謬之千里,但毫釐之辨,卻令事情變得於事無補,甚至只會激起新一輪的民情風暴。
針對性的獨立調查總有先例
《逃犯條例》修訂風波至今,最為香港社會大惑不解的是,為何特區政府對於成為「獨立調查委員會」會有如何的反彈,多次以「既定機制恆之有效」為由,拒絕成為獨立調查委員會。我們嘗試從不同渠道了解情況,大抵可以歸納為3種政府內部的不同想法︰
第一種想法是擔心會延續「南丫島海難」的情況,有紀律部隊同僚會因執法上的作為或不作為而身陷囹圄,而對他們而言因政府的錯誤判斷,被要求「果斷執法」而入獄是「天方夜譚」,結果必然打擊士氣。
第二種想法是擔心獨立調查委員會的公信力及認受性,特別是現今社會風雨飄搖,難以找一個有公信力的人主持獨立調查委員會,所得的結果假如不為社會接受,只會引來更大的政治風暴。
第三種想法是「無先例可援」,直言只調查警察的獨立調查委員會,與民間提出「六七暴動」後成立的獨立調查委員會,難以相提並論。
因此,不同的不是no stake的持分者,均有動機否決有機會引起法律後果的獨立調查委員會,因此提出「真委會」的朋友直言,相對溫和、沒有法律後果的「真委會」更容易為政府接受。
以上第一及第二種想法是政治判斷,筆者不認同、但起碼明白其邏輯;第三種是事實判斷,但令人不認同也不理解。先不說社會要求的獨立調查委員會並不完全指向警方執法,也涉及政府、群眾在事件中的角色,如何汲取風波所帶來的經驗,甚至有言論直言可調查示威者及支持警察人士有沒有收受利益或有明顯的「外國勢力」參與等,這些都是非針對警方的調查方向。
其次,所謂的「無先例可援」也非事實。當然定義「何謂先例」是政府中人一廂情願的想法,畢竟政治學入門科目「比較政治學」早有明示,所謂社會事件皆是可比,也是不可比,關鍵是使用的天秤及準則。舉例來說,針對北愛爾蘭警察調查、拘捕及審問手法, 1979年的英國委任班納德法官(His Honour Judge H. G. Bennett, Q. C.)的獨立調查委員會;針對警員在特定案件的調查工作及瀆職問題,2012年新南威爾斯總督委任資深大律師 Margaret Cunneen主持特別調查委員會(Hunter Special Commission of Inquiry),針對涉及當地神父兒童性侵案件調查時,新南威爾斯警方、當地教區神職人員有否合謀妨礙調查工作;針對警察處理西開普省近郊市鎮Khayelitsha治安問題失效、與社區關係破裂,西開普省總理在2012年委任Catherine O’Regan法官領導獨立調查委員會,希望可以改善警察執法效率及重建社區關係。
這些建議從不盡善盡美,例如北愛爾蘭的警民關係在80年代並沒有改善,Khayelitsha仍不時出現警民衝突,民眾對警察濫權仍未感滿意,但有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總比沒有來得好。部分建議的落實也有助改善警方執法情況,保障社區民眾的基本權利,不會因成為「疑犯」後一筆勾銷。
獨立調查委員會Vs真委會,才是政權的承擔
處理社會犯罪及公義時,刑罰學將其粗分為3種理論︰應報式正義觀(retributive justice)、分配式正義觀(distributive justice)與修補式正義觀(restorative justice)。應報式正義可體現於一般日常的刑事判決,例如不同罪行有不同的量刑起點,重犯者罪刑加重等等;修補式正義常體現於不同涉及社區案件及權利侵害,例如新西蘭的《兒童、青年及家庭法案》,以及南非政府處理種族隔離政府後遺症所成立的真相與和解委員會。修補式正義觀有別於應報式正義觀,重點從「受害人」的身份及角度出發,強調公義的目的是要「治療」受害人所受的痛苦,修補社會因事件所做成的永久傷害。修補式正義觀問的重要問題,是何人受傷、甚麼原因導致傷害出現、以何種方式能社會可解決導致傷害的成因,如何改善情況令社會重新出發。
但現時本港社會的核心問題,在於同為「受害者」,政府對自身及示威者以不同的正義觀處理。政府多次強調「嚴格執法」,並「迅速有效」地將拘捕的示威者檢控、提堂,是典型的「應報式正義」,希望以刑罰或是恐嚇刑責的方式「止暴制亂」。但同等的「應報式正義」,甚至退而求其次,以獨立調查委員會方式得出結論,從而改革警隊執法問題及政府施政盲點的廣義「分配式正義」也斷然拒絕,只願意承認政府「有所不足」,向社會賢達放風指政府願意接受「修補式正義」,希望社會給予信任特區政府,「大家一起重新出發」。政府與示威者面對如此的「不對等正義」,正正是今天香港社會深層次矛盾之一,也是《逃犯條例》修訂風波的核心問題。
如此的雙重標準,不是故意的偷換概念,試圖魚目混珠逃避現政府作為公權力持有人的應有之義;或是盲目的東施效顰,試圖以此代表化為政府伸出的欖枝,卻無視獨立調查委員會與真委會根本不是同一種正義觀。但不論是那一種「思路」,均無視政府及示威者雖看似同為事件的「受害者」,但根本面對不同的權力結構及情況。除了引為一笑外,也不知道如何自處。
此情此景,試想如湯先生建議,「參考南非案例」,成立一個「並非尋找對錯,分配罪責,而是就矛盾的因由找出和解方案」,會有甚麼迴響?首先,真正的南非案例,涉及整個政體的最根本改變,權力徹底扭轉之下,對基本對錯已有全國共識,才能「和解」,否則只會火上加油,因此邏輯上,湯先生此刻提出這建議只能有兩個可能性,第一是其實他要促進南非式「時代革命」,第二是典型的偷換概念,屬何者,當可自行判斷。各方對話自然應該出現,但假如來自沒有法律效力的「真委會」,只會淪為像是2014年政府與學生代表的公關演出,無論有甚麼意見,結局很容易被一堆官僚語言推搪過去,這並非解決問題的方法。這個時候,還要為拒絕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弄出魚目混珠的背書,何苦呢。
小詞典:南非自由日
1994年4月27日,南非共和國正式廢除實行多年的種族隔離政策,進行歷史上第一次的不分種族普選,此後當日成為南非法定假期,稱「自由日」。由於此前南非的非白種人只有相當有限的政治權利,取消種族隔離政策,來自黑人團體數十年的各種抗爭,因此被普遍視為政權結構的根本顛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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湯姆大大說出了我內心的想法。
前幾天去逛了一下和平青鳥,其實我覺得這樣的建案展示間並沒有不好,原本很想說:這是個100分的行銷,只是以「書店」二字來說,我不覺得它是個及格的書店;但我今天覺得,這句話其實可以反過來說,它或許是個不及格的書店,卻是個100分的行銷。
這兩句話,就看想先說哪一句話而已,哪句話擺後面就影響了整篇文章的處理結構。但其實我想談的比重是差不多的,這兩件事情沒有好或壞,它就是一體的兩面。
前陣子(上個月)因為經歷幾場活動的關係,特別有機會跟書店從業者接觸,也啟發我對「書店」這個空間有不一樣的想法。當書店變成一種商業授權的機制,可以成為建案宣傳行銷的一部份、同時是一種新的商業模式,Why Not?書店展現了它身為一種空間的價值,這是超乎以往的模式啊各位,這是早期傳統的書店所做不到的事情,但現在它可以是一種價值的呈現了,即便它只能存活短短6個月,就算是讓一般民眾為了打卡、探奇的心態而來,有何不可?有些人以前可能甚至不太逛書店的,你建立了一個讓他們願意走進來的機會,它確實就是創造了一個可能性。
只是,當天我逛完整棟書店後,產生另一面的想法是:
1. 一般書店內的陳列,都會有基本數量、平台展售,和平青鳥現場的書,以單一品項來說皆僅有一本,某種程度上比較像是圖書館,反而不像是書店。很顯然這裡的書是為了展示而存在,並非為了銷售。(我想這部份大家都知道)
2. 這導致的狀況會是——由於讀者大部份只翻讀、不購買,此種快閃店的型式,是否會造成大量退書?這對出版社的影響較小(因為單一品項只進一本,所以就算毀損,影響也不大,當做行銷展售成本是非常便宜),反而是中間涉及經銷的單位是否會有影響?倘若是依照一般寄售型式,今天只有一家快閃店可能還好,以後不小心有更多快閃店出來,大量購書後又大量退書(而且一定有部份書毀損),經銷商可能都會擔心以後到底還要不要合作了;如果接受買斷/部份型式,應該是比較有利於後續合作下去的機會(吧)。
3. 再者是選書。上次去參加複雜生活節,有幸聽到新手書店鄭大哥談書店怎麼選書。他說到不管是獨立書店、還是連鎖書店,最基本的事情其實還是在於選書,也就是你有沒有辦法為平常會來這家書店的人,提供他們會需要、也會喜歡的類型。我以前雖然隱約知道這個道理,不過當天被點醒以後才又再次認真去思考這個問題:有些書店主打商業書、有些書店就是人文社科、有些書店專攻文學甚至詩集類型......簡單來說,每間書店在這個年代也都是要經營自己的「社群」。那麼,快閃書店能經營/帶動怎麼樣的社群?這些社群即便在快閃書店A結束後,能帶動到快閃書店B嗎?而這些快閃書店與在地的社區、居民的關連性深嗎?這些都還不涉及閱讀風氣啊購買啊,單純勾起連結性就好,快閃店能串起這樣的社群嗎?
但上述這些以目前情況來說,或許都是多慮了,目前可能可以確定書店搭配建商的展售中心是一種可行的商業模式(只是得利者目前暫時未必有辦法擴及產業整體),而未來能產生什麼樣的變革,或許就再期待看看了。
#對很多事情我常常也沒什麼答案
#謹此為記
一間書店的可能性
今日李志銘兄在鳴人堂發了篇書店觀察〈書店,作為「炒作房地產」的新寵?〉,我很喜歡這篇文章,無論是其批判的力度或論述的主軸,僅對於牽涉具體人物的部分 與大辣程度的標題有所保留。閱讀之後,我在臉書上也給出三個問題,這是轉貼這篇文章之前,我自己的功課:
一、從書業角度看,美學型書店/地產式書店是否有益於整體。快閃型書店(於經銷與金流模式會是更大挑戰)是否可能做到有益於整體。二、一家書店的外部價值如何被彰顯。若只能透過地產機制被彰顯、乃至變現,那無可避免會成為景觀統治的一環。更進一步談,我們是否可能奪回這定價(定義一間書店的價值)的權力。三、更老的問題是,參與上述地產機制的知識菁英,是否就失去能動性。這問題的對象不只是志銘兄所針砭的,還包括最菁英、參與這機制最久的台灣建築師們。
從拙作《文學理論倒讀》乃至於日後關於書業的一系列文字,不難找到我與城鄉所出身的志銘兄共鳴所在。以我自己的文字來敘說,建築業者主導的營建模式改造臺灣住宅形式半世紀。資本最大限度榨取勞動生產剩餘,而我們即便苦熬一生,也買不了其中一處粗糙滲漏但有著金碧輝煌名號的居所。那每一個現代性的當下,我們先是遺忘了自己的空間,而後炒房資本與政治權力合作下的都市規畫,則毀滅了每一處地方。今日,在與書業有關的地景思考中,泡沫般堆疊的地租成本,直接扼殺了街角書店(或說一樓書店)的可能;而無論是社會整體再投資的停滯(資金集中於所謂的資產股上)或是人民的困窮與幾無閒暇,都使文化相關產業成為得勒緊褲帶、燃燒理想的現實。
我不會走進作為建案樣品屋的和平青鳥,就跟我不會買房、無法定居、這輩子跟有室內設計的生活空間絕緣一樣簡單。青鳥的建築師選書人們,應該也不會選到我的書。但以下的我,還是要給出幾點不同的思考,甚至說是為青鳥的存在辯護了。
一、書業本位的思考:
志銘兄所指的美學型書店/地產式書店是否有益於書業整體?我想答案是肯定的,只要書被展陳、只要書被銷售,它都有益於書業,而它也會直接反映在總出貨數字上,成為友善書業合作社足以運營、不可缺的百分之一。再怎麼不濟,它都不會是那種把書當裝飾壁紙的無內容貧乏場所,而所有跟書有關的事,也正一場一場在裡頭發生,甚至爆滿。
之前我擔心的,較是書店的時效問題,如果已知六個月即撤店,那麼期初進貨的百萬圖書,很可能就會有相當大的比例期末被退回,而屆時我們這對獨立書店友善的圖書供給方式、使任何一家城鄉書店可以成立的友善供給方式,倒過來可能會變成合作社整體物流作業上的龐大赤字。我不知道友善書業或與和平青鳥直往的出版社,在供應上有沒有採取怎麼樣的特別措施(比如部分買斷或由短期書店負擔因此增加的管銷成本),但從目前的銷售狀況來看,無論有沒有採取其他風險分攤措施(我信任合作社伙伴會思考得比我周詳),我的擔心都是多餘的。這間短暫的書店正以相當大的能量推動新書流動,簡言之,賣掉很多的書。
二、關於書店的外部價值:
對書業有利,仍不足以構成對這家短期書店的堅實辯護。
一路走來我們相信的,書店之於台灣的存在,有著無法估量的外部價值;相對於那些不斷將成本外部化的大資本大企業而言,這是我們想守護書店存在的最重要理由。我的第二個思考點是,志銘文中提到的建商們,其實是看見這書店的外部價值的。只是在企業經營的路徑上,它們所見所為仍會是為這地產的泡沫堆疊服務,最終仍會複製那豪宅的高牆與牢不可破的房地產階級社會。
一個類似圖書定價制之於出版端的思考,針對這資本的路徑,書店能否提出解方,讓自己成為自身的定價權力者,走出不同的發展道路。
過去幾年的范特喜微創文化是我一直關注的。他們是一群建築人,廣義來說也是建商,但他們的操作方式遠為不同。范特喜先以資金介入一處老社區,保存街區的完整,然後主動尋找或以較低租金吸引特色商店群的進駐,乃至於扶持一家很珍貴的鐵皮屋書店。傳統的營建資本當然也想介入,周邊的房價都不知道炒過幾輪了,但我總是這麼解讀此刻台中向上市仔(這是我高中蹺課在此鬼混時對它的稱呼)一隅的地景,是范特喜乃至於新手書店的存在,保護一個老社區不被營建資本購入、圈養、推平。
而在我現在每天鬼混的台北赤峰街一帶,也有些有趣的發展,書店以及特色商店群的存在,活絡了一處已沒落的舊日汽修聚落,其中也有建商資本的作用在,只是這些不同的力量有的是持有、維繫這片日治晚期建築的連棟街屋,但也有的是想使其縉紳化、地產化,未來如何此刻猶未可知。如果你也看見此間浮光書店的價值,同時,其他房東們也看到了,只是我們的量尺不同,一邊是租金、一邊只想有個地方閱讀與書寫。另一個我今年驚訝的例子是苑裡掀冊店,書店空間繼承舊日工廠,書店裡的人物本身就是在地社會運動的凝聚核,而更多在地本來就存在的文化群體、環境群體因為這凝聚核而更加茁壯,她們打造了那我本來想像不到的海線小鎮景觀,包括返鄉青年在那街角開的豆花店。(本來還有個很棒的書店惦惦是我一定會舉例的,警察眷舍保存與社區長照跟書店同時發生,但它已經消失了。)
我們守護書店,因為裡面的每一家書店都可能長出完全不同的樣子,即便是一家建商開設的書店,也都有這可能性存在。今日的我們或許或會對吳董事長要將誠品打造成連鎖的獨立書店不以為然,但無人會否認,舊日誠建與吳清友先生對於台灣出版的貢獻。(我尺度很寬的,大福先生也是我認為的有貢獻之人,雖然在定價制的推動上他跟我在不同的立場上,而且我愈發覺得他開著書店是為了說話與撩妹。)
我不知道和平青鳥的建案是什麼名字,日後會變成怎樣的建築,基地被抹平前曾有怎樣的紋理,但只要是一家書店,就有一個烏托邦的可能,那怕是最微弱的可能。它的意義還在發展中,最後可能很符合「炒作房地產的新寵」這一指稱,可是只要有閱讀的發生,只要有任何一位讀者在此遇見比如《反造城市》、《權力地景》或《偉大城市的誕生與衰亡》這樣的書,它就不會是上述大辣標題所能完全定義的。
三、關於知識菁英的角色:
志銘兄有一段針貶的對象是,「參與響應、共同為這場品牌背書的一眾代言人」。但無論是名人效應、媒體宣傳乃至於展陳設計(文中批判為已成審美疲勞的展陳),這其實一直是出版與書業的重要技術。我這麼想像,當代的書店或出版先是一種氛圍(也是一種泡泡),走進之後才是光,翻開之後才可能抵達家園。代言本身並沒有問題,問題在於參與者是否意識到背後的資本結構與地產機制,他如何反身自處。
志銘兄所指的蔦屋書店、文心藝所、和平青鳥,是與建商不同程度的合作案例,但這程度之別也同樣可以讓我們來衡量,其他文化場域裡的營建資本關連。我指的是,林榮三文學獎的得獎作品們,或者忠泰美術館展陳的藝術,它們是否也適用同樣的標準來批判呢。這麼討論不是要拉更多文化標的或文化人下水,而是提醒,我們衡量一個人的,應是他的作品、他的行為、他的影響,而不是只有他與資本的距離。有年跟移民工運動走得較近,總想著這家房仲公司或那家電子大廠的環境與人權記錄,真的沒問題嗎?好險找資金的事都是張正負責,其他難事有其他伙伴負責,我只要負責亂想與傲嬌就行了。(多傲嬌呢,比如說成事第二日立刻發文退出和碩群組。)而說到底,在「土地價值非因施以勞力資本而增加者,應由國家徵收土地增值稅,歸人民共享之」這條憲法空文被真正實現之前,如果有家建商願意在城鄉地帶投資一家書店,或有一位名人能連結到營建資本投資於書業整體,我都會是支持的。
早期職業之故,我關注的(或者說又愛又恨的~)的知識菁英是另外一群,他們是在這建商營建環境中最頂尖的一批建築人們。愛的是在如此大環境中他們猶有創造性的突破,或者在教學領域上建樹無數,恨的是絕大多數的他們,都無法拒絕這資本結構與地產制度,他們所教育出來的,仍然得一批批成為建商美學的圖章。二零一三年那本書裡有一段是寫給他們的:
❝再說一次,建築已死,是資本決定了地景。當建築人對平價或銀髮住宅等議題已失去了聲音,當農地開發可以被包裝成國際競圖的學界盛事,當大師作品在街道裡再現出階級區隔的高牆,我們這都市裡豪宅的貧乏,我們這郊野間農舍的虛假,我們無動於衷的沉默,就會是臺灣建築的實相所在。這是我認為建築人該揭露的真實,這就是我們該以美學來否定的體制。❞
很長一段時間,建築師是台灣最具有文化資本的群體,許多的著作出版也值得追逐,文心藝所的選書人中,就有許多我熟悉的建築人物。看到他們,我一方面不免會想笑,你們還真是喜歡評圖這位子啊,連書也要像擺模型一樣菁英評選一番;但另一方面,我其實更願意正面期待他們,如同期待每一家書店的可能性。下來玩吧,不要只居於資本圍塑的光鮮廟堂,歡迎你們的參與,到每一個社區每一處在地,你們可以設計的、可以營造的、可以調度資金來實現的,是人與書的空間、是有機的建築、是地方的再創造、是與過去及未來的生命連結。可以的。
不要是建商的書店,也不要只是建築的書店,就來建築書店,就來建築一間書店,實踐所有的可能吧。
#我不是在浮光工作而是在浮光裡工作
#這篇開權限吧,湯姆致書業的伙伴
#感謝友善書業供給合作社的每一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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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F →fac138641: 段任意手段法律保留廣義狹義警察脫警察化 09/17 00:49 ... 34 F 推oxygen366: 第一題比較屬於一般法律原則,678可應用在舉例,所以 09/17 11:23. ... <看更多>
廣義警察舉例 在 [請益] 四等一般警特警察法規的問題- 看板Examination 的美食出口停車場
想請問各位大大,
警察法規有哪些要背呢?
還想請教各位背法條的訣竅,
總覺得自己有點像金魚…
嗚嗚…讀了一段時間還是找不到方向…
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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