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時代力量黨團召開「中資投審國安漏洞,政府應行實質審查」記者會,針對 #科學園區物流事業被紅色資本入侵爭議,繼續提出制度面的各種問題。
在台灣的物流產業,嘉里大榮和新竹物流是第三方物流的巨人,市佔率超過60%(不計入中華郵政)。在B2B領域,這兩家公司更是市場上的霸主。
理論上,兩家應該高度競爭的公司,卻有 #董事重疊、#聯合行為疑慮 的種種問題,值得大家密切關注。
#嘉里大榮獨董李盈助應當然解任
根據嘉里大榮(2618)在7月20日發布的重訊,股東會決議解除董事競業限制,讓新竹物流的董事李盈助,擔任嘉里大榮的獨董。
這有什麼問題呢?問題可大了。
依據《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公開發行公司的獨立董事於執行業務範圍內 #應保持其獨立性,#不得與公司有直接或間接之利害關係,不可以是該公司的大股東,或者握有該公司董監席次法人股東的董監或員工。
然而,依據經濟部登記資料,嘉里大榮的獨立董事李盈助,同時是嘉里大榮第四大股東盈新公司的監察人,依法,#不能擔任嘉里大榮公司的獨立董事。
再者,李盈助同時也是新竹物流的董事。但是,新竹物流的子公司新竹貨運,已在嘉里大榮公司有一席董事謝文倩。在這種情況下,更難以認為新竹物流的董事李盈助,對於嘉里大榮公司具有獨立董事所必要的獨立性。
至此,李盈助在嘉里大榮的獨董職務,依據證券交易法第14-2條第4項規定,#當然解任。
#嘉里大榮與新竹物流的聯合行為疑慮
還不只如此,新竹物流間接掌握嘉里大榮公司一席董事和一席獨立董事,還衍生出公平交易法上「聯合行為」的風險。
依據公平交易法的規定,具有競爭關係的事業,不得為聯合行為。
然而,新竹物流的關係人——特別是董事李盈助——同時有機會參與新竹物流和嘉里大榮的董事會,決定包括 #從運費到交易的對象和地區的營運決策,而讓原本具有相互競爭關係的新竹物流及嘉里大榮,有 #藉此為聯合行為的風險。
事實上,自從國內疫情爆發以來,#國內貨運業者大幅調漲運費,已經讓下游廠商苦不堪言。對於各家公司有無違反公平交易法或是其他相關規定,交通部、公平會應該要介入調查了。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5萬的網紅黃國昌,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1.上週四勞動部正式發函禁止華映代表人蔡江隆,及實際負責人林郭文艷出國。然而,無論是華映或是母公司大同,都未依規定發布重訊。縱然華映已下市並聲請破產,但依舊還是公開發行公司。代表人、實際負責人遭境管,明顯影響公司營運,證交所許璋瑤董事長表示應發布重訊。 在此之前,華映及大同早已多次隱匿重大影響投資...
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2項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月旦法學教室 第225期(2021.7)
本期司法實務見解內容豐富。首先,大法官會議部分,第803號解釋背景為先前廣受社會關注的原住民狩獵的「王光祿案」。王光祿案所涉及刑事責任部分,總統已於今年5月20日,基於對於原住民傳統文化的尊重,依憲法第40條及赦免法第3條前段規定,特赦王光祿,以免除其刑之執行。本解釋內容重要係以此背景事實,探討相關憲法層次議題。釋字804則是針對實務上很常見的著作權法議題。亦即,著作權法所稱「重製」,是否有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以及違反的法定6個月以上有期徒刑為最低法定自由刑部分,是否有違反憲法第8條保障人身自由之意旨。
有關大法庭見解部分,最高行政法院,作出第1號裁定。本裁定主要處理的法律爭議為,國家徵收人民私有土地,人民應享有的權利;以及對於徵收補償價額不服的救濟方式與訴訟類型。另外,有關刑事部分,108年度台上大四字第2261號刑事裁定所處理的刑事爭議問題為,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2款之不合營業常規交易罪,是否以真實的交易行為為限?同時與第3款的特別背信罪的數罪處理原則。上開的司法實務解釋與裁定等,皆屬重要實務見解,值得讀者詳細探究與研讀。
📕本期目錄
【法學教室】
🎯萊豬問題攻防戰/李惠宗
🎯行政罰上同種類多數行為之處罰/洪家殷
🎯自認無過失案/王皇玉
🎯徵信竊聽──偵查監視拍攝/王士帆
🎯內線消息之傳遞責任──正當商業目的之抗辯?/張心悌
🎯投資型保險保單借款之復效/卓俊雄
🎯商品表徵保護與不公平競爭/李素華
🎯有嫌疑、就解僱?/林佳和
【特別連載】
🔸經濟刑法:第二講
法人刑法之構成要件設計/許澤天
【法律論述】
✒暫時權利保護的規範體系與實務發展/李建良
✒不定期繼續性供給契約之任意終止
──評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238號民事判決/王千維
【實務選編】
🔸公法類
🔸民事法類/曾品傑
🔸刑事法類
【大法庭選輯】
ℹ徵收補償與訴訟類型
ℹ不合營業常規交易罪與特別背信罪之競合
【時事直擊】
🔸釋字第804號解釋與憲法原理原則之關係
🔸上訴「可分」了/王子鳴
🔸公開收購下之內線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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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2項 在 台北市議員 張斯綱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最近,大家關心的都是疫苗,雖然蔡英文 Tsai Ing-wen總統剛剛開了直播,還沒看的朋友就先別看了,沒有重點的談話只是浪費你我的時間!
本來以為今天下午CDC的記者會,陳時中部長除了和我們解釋現在疫情的趨勢以外,能夠比較詳盡的解釋最近大家對於疫苗的疑問,我個人完全沒有在這場記者會上解惑,反倒陳時中解釋的圖卡引起了我的注意,莫德納、BNT在二期怎麼可能分別只有660、360的受測人數?
根據「全球疫苗追蹤網」(https://reurl.cc/VEXej5 )的查詢資料,莫德納1、2期的受測人數為9219人,二期總共做了9次;BNT1、2期的受測人數為16480人,二期總共做了13次。真的很令人納悶,陳時中部長到底是哪來的資料?
查了一個下午的資料,最後在PTT的八卦板上終於找到了答案,先附上原文連結(https://ppt.cc/fsgtUx ),這張圖卡的資料應該是來自去年五月的兩篇報導,都已經過了一年多了,資料不用「校正回歸」嗎?
大神黃士修已經做好了檢舉的範本了(https://reurl.cc/3aLml9 ),我等一下就去檢舉陳時中!
檢舉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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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事件發生時間:2021/05/31
檢舉事件發生地點: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台北市中正區林森南路6號7樓)
檢舉事件對象:陳時中
主題:陳時中散布關於疫苗之不實謠言,觸犯傳染病防治法第63條及證券交易法第155條
內容:
衛生福利部部長陳時中,於2021年5月31日下午14時23分,指揮中心之記者會上以《AZ、莫德納、BNT疫苗,一、二期受試人數比較》為題,宣稱「AZ疫苗第一、二期共收納3220人,Moderna疫苗第二期收納660人,BNT疫苗第二期試驗收納360人」,以及「國產疫苗擴大收件,人數多於上述疫苗一二期試驗」與「高端第一劑試驗人數3852人,第二劑試驗人數3815人。聯亞第一劑試驗人數3875人,第二劑試驗人數3844人」等訊息。
查COVID19 Vaccine Tracker網站,AZ疫苗Phase1,2為10588人(加Phase2/3為28638人),Moderna疫苗Phase1,2為9219人(加Phase2/3為12969人),BNT疫苗Phase1,2為16480人(加Phase2/3為64478人)。
其言論已影響大量民眾對未做第三期臨床試驗的國產疫苗失去警覺,若未來貿然施打將付出健康甚至生命代價,故觸犯傳染病防治法第63條,「散播有關傳染病流行疫情之謠言或不實訊息,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被檢舉人散布不實訊息以護航之國產疫苗高端,為上市公司「高端疫苗(6547)」,故同時觸犯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6款,「意圖影響集中交易市場有價證券交易價格,而散布流言或不實資料」,根據同法第171條,「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
望調查局儘速查辦,並將卷證移送相關單位給予起訴與裁罰。
證據:
2021/5/31 14:00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記者會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AnH945hH-_A
Oxford/AstraZeneca: AZD1222 – COVID19 Vaccine Tracker
https://covid19.trackvaccines.org/vaccines/4/
Moderna: mRNA-1273 – COVID19 Vaccine Tracker
https://covid19.trackvaccines.org/vaccines/22/
Pfizer/BioNTech: BNT162b2 – COVID19 Vaccine Tracker
https://covid19.trackvaccines.org/vaccines/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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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斯綱 #綱好在乎你
#台北市議會 #士林北投
#COVID19 #新冠肺炎 #行政院 #CDC #衛福部 #陳時中 #疫苗
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2項 在 黃國昌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1.上週四勞動部正式發函禁止華映代表人蔡江隆,及實際負責人林郭文艷出國。然而,無論是華映或是母公司大同,都未依規定發布重訊。縱然華映已下市並聲請破產,但依舊還是公開發行公司。代表人、實際負責人遭境管,明顯影響公司營運,證交所許璋瑤董事長表示應發布重訊。
在此之前,華映及大同早已多次隱匿重大影響投資人權益之訊息,我要求金管會及證交所應針對此事調查,絕不能再讓華映繼續欺瞞。
2.韓國瑜涉7200萬南港豪宅炒房案,背後牽涉台肥公司違法貸放,迴避央行頒布的限貸政策。事發後,台肥說詞反覆,甚至用秘密為由遮掩。但不管在2014年台肥的合併財報上,抑或是法院的判決中,針對貸與同案資金皆有載明。
3.台肥除了協助規避限貸政策,關於違法放貸,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應裁罰24萬元以上480萬元以下罰鍰。另外,我提醒金管會顧立雄主委,每一個違法放貸行為都應進行裁處,不應只一次性的包括裁罰。
值得注意的是,2014年為止,在台肥的合併財報上皆有揭露此案的資金貸與,但在2015年後,卻隻字未提,金管會應進一步調查台肥是否涉及財報不實。
⛔️附註:
❗️台肥案
2019-11-7 韓國瑜炒房的重要視角
https://reurl.cc/RdYDNr
❗️華映案
2019-11-8 華映擺爛欠工資、勞動部終於境管高層
https://reurl.cc/31Km2l
2019-9-18惡質老闆擺爛、政府基金買單
https://reurl.cc/246924
2019-8-30 大同承諾中國獲利、華映高層領厚祿、基層員工慘兮兮
https://reurl.cc/NaXNe6
2019-4-25財政委員會:上市公司掏空洗錢頻傳 投資人與消費者權益如何保護?
http://bit.ly/2PaUfSW
2019-4-10 金管會認定華映隱匿承諾、違反證交法第20條
https://reurl.cc/9W7ad
2019-4-1 近百億承諾的揭露不實、證交所重罰20萬?
https://reurl.cc/Dx4EE
2019-3-27 財政委員會:保險公司窗飾財報 保戶權益誰來把關
https://reurl.cc/Z29vW
2019-3-27 華映財報出爐、股價變負值
http://bit.ly/2P9nZzt
2019-3-20 財政委員會質詢:營業資訊虛偽隱匿、投資人權益如何保障?
https://reurl.cc/epLZ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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