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東擅入房客租屋處│涉犯侵入住宅罪
📌租賃期間內,房東不可擅入房客租屋處。
📌租約無效後,房東可盡速進行法律程序。
房客未繳房租,房東在租期中,未取得房客同意以備用鑰匙開啟租屋大門進入屋內,剛跨入租屋大門,房客就坐在客廳內看電視,房客報警,房東被依侵入住宅罪起訴,依刑法第306條侵入住宅罪,判處房東拘役十五日,得易科罰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809號)。
判決認為租期合法有效期間內,房客居住使用房屋之住居安全應受到保障,房東不可隨意出入,縱然房客未繳納當月之房租,房東也應透過各種聯繫方法通知房客或採取必要法律程序,不應直接進入房客租屋處。
但在租期屆滿或租賃契約因房客未付租金經房東合法終止後,因租賃契約已屬無效,房東以備用鑰匙進入租屋處,是否仍構成侵入住宅罪,法院則有不同的看法。然依法須房客欠繳租金須2期以上(還先須扣除押金),房東才能合法終止租約,經常在高額租金的房東(如店面或大型辦公室)會認為催告及終止期間很久才能起訴,損失很大,很想盡速取回房屋,但擅自進入房屋又有法律風險。
因催告為租約合法終止及請求遷讓房屋之前提要件,但因法院分案及審理須要等候一段時間,
📍建議房東考慮如果認為房客欠繳租金已無補繳的可能,在房客欠繳租金2期後即可先行起訴請求返還房屋,於等候催告及終止期間同時也讓法院分案及排定調解期日,於調解期日時,倘房客仍未繳付足額租金,因已經過一段期間(通常已可滿足扣除押金後欠繳2期),房東即可合法終止租約,日後法院審理時,租約業經房東合法終止,請求遷讓房屋就有理由💯。
當然,倘房客已補繳租金,則房東的問題已經解決,房東隨時都可撤回起訴。
#陳明宗律師
#租賃契約
#遷讓房屋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590的網紅陳泰源-房仲/主持人/歌手/作家/演講師,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190704民視 永和前民代劉枝發持爛尾樓逾20年 慘淪法拍 影片網址→https://youtu.be/v_tfjXAr3NM 位在永和成功路上,兩棟蓋到一半的大樓成了廢墟,當地人已經見怪不怪,其實這棟樓就是當地前民代劉枝發所有,原本找上前國民黨立委張慶忠合做改建祖厝,卻因為施工問題,讓土地先遭...
請求返還房屋 在 音樂政治上班族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司法院出來說清楚了~~
好專業的議題啊!!
還好小編沒有億來億去的煩惱~~
這一定是有什麼誤會!司法院怎麼會去管到律師費?
#司法院並沒有要管律師費要收多少的問題
律師與當事人間的律師費怎麼算,跟案件複雜程度有關,基於契約自由原則,司法院不會設定一個標準,要求律師最多只能收多少錢。
而今天司法院研擬的「商業事件律師酬金支給標準」,其實涉及的是勝訴方對敗訴方求償的 #訴訟費用 上限問題,而律師強制代理案件中,因為律師酬金也是訴訟費用的一部分,而也需要由敗訴方負擔。但這跟律師與當事人間要約定多少報酬,是兩回事。
#為什麼需要設計「律師酬金額度上限」?
民事訴訟中,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而這個訴訟費用也包含了法規要求 #律師強制代理 的律師費,在一方打贏官司時,依法固然可以請法院裁定敗訴一方負擔強制代理的律師費,但如果沒有一個上限標準,敗訴的一方可能因此要負擔無法預測的天價律師費,而支付高到難以負擔的訴訟費用。
因此,在強制律師代理的案件中,法律上會設有「律師酬金最高額上限的機制」,也就是說,當事人今天要找多大牌的律師、要花多少錢請律師都可以,但是敗訴的一方,所要負擔的訴訟費用,法院在裁定的時候,不會超過所訂的律師酬金最高額上限。至於超過上限的部分,就由原本委任律師的一方來負擔。
舉例來說,上訴三審的案件訴訟標的2000萬,小明花137萬在三審委任王律師代理他向大華請求返還房屋的訴訟,最後小明勝訴,大華需要負擔王律師的律師費,但根據民事第三審律師酬金列入訴訟費用的核定支給標準,支給上限為50萬元,所以大華只需要幫小明出50萬的律師費,另外的87萬,小明必須自掏腰包。如果沒有這樣上限的話,那大華官司輸了,還要幫小明付137萬律師費,這樣好嗎?那如果今天不是137萬,是無法預期的更多更多呢?
#律師酬金支給上限的機制已行之有年
事實上,這種設定律師酬金最高額上限的機制,在我國早已行之有年,譬如 #民事訴訟法第 466-3 條,還有 #勞動事件法第40條等,都有類似的規定,從來也沒有律師說因為定錨效應,影響他們跟當事人的收費。
#酬金支給標準目前僅在草案階段,司法院歡迎各界提供意見作為政策參考
目前各界關心的「商業事件律師酬金支給標準」只是草案初稿,司法院意在廣徵各界及律師團體的意見,並不是最終定案,所以司法院亦歡迎各界提供支給標準的相關意見,來作為司法院未來政策研擬上的參考。
澄清新聞稿:taiwangov.com/Wm8q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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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返還房屋 在 林沛祥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實用的法律小常識分享^^
租賃契約,應該是我們一般大眾日常生活中,除了買賣契約以外最常碰到的契約類型了吧!舉凡在外地念書的學生,除了宿舍外,就是租房子來住;或是一般人為了做生意,選擇在鬧區租一間店面來做營業的使用;又或者是租車出遊等等,以上總總,都是租賃契約在日常生活中的應用。
那麼,問題在於,法律有規定出租的人,一定要是屋主或者是車主嗎?
答案是沒有!
因為根據民法第421條,要成立租賃契約,只需要當事人約定,一方以物租與他方使用收益,他方支付租金就可以了,租賃契約就會成立並生效。
也就是說,如果有人不是屋主,但只要他有約定把房屋交付給房客使用,那麼這個租賃契約也是沒有問題的,這個不是屋主的人,也就是「房東」,房客基於雙方的租賃契約,自然必須把他的租金,繳納給這位「房東」。
那麼糾紛往往在於,該「房東」與真正的屋主有糾紛,屋主可能根本就沒有要出租的意思,屋主基於民法第767條的物上請求權,可以對現在使用房屋的房客主張其為無權占有,要求他遷出。
問題的源頭在於這個擅自把別人房屋出租的人,房客往往也是無辜的受害者,法律利用「債之相對性」的概念,若房客遭受屋主索取房屋,並有生損害,房客可向「房東」主張租賃契約債務不履行的損害賠償,層層相扣,使最後的不利益都歸於該無權出租他人之物的「房東」負擔。
如果您是屋主,遭遇這種情形,除了對無權占用房屋的人請求返還房屋外,基於「房東」的侵權行為,您也可以對其請求損害賠償、要求返還所收租金之不當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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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704民視 永和前民代劉枝發持爛尾樓逾20年 慘淪法拍
影片網址→https://youtu.be/v_tfjXAr3NM
位在永和成功路上,兩棟蓋到一半的大樓成了廢墟,當地人已經見怪不怪,其實這棟樓就是當地前民代劉枝發所有,原本找上前國民黨立委張慶忠合做改建祖厝,卻因為施工問題,讓土地先遭到法拍,如今建物也面臨法拍命運,開出一拍底價約7500萬,但專家說,因為物件背後牽扯關係複雜,建物可能被拆除,恐怕拍出機率也不大。
(民視新聞/徐紹芸、黃啟豪 新北市報導)
大樓蓋到一半,整棟樓只有基本結構,往裡面走,一樓堆滿施工用具,隔壁這棟雖然幾乎90%完工,但也成了廢墟,位在永和這兩棟「爛尾樓」,一擺就是20年。
荒廢大樓現在被廠商租來擺放用具,其實這棟樓是前永和市民代表劉枝發祖厝,當時他找上前國民黨立委張慶忠,兩人建設公司合作要改建大樓,不過921大地震後,劉枝發發現房屋結構出現瑕疵,因此拒付工程款,最後土地遭到法拍,沒想到20年後的今天,兩棟建築也面臨法拍命運,大樓下貼出法院公告,孫姓債權人與債務人樹香建設間糾紛,將強制執行「返還代償款」,建物遭到法院查封。
房仲業者陳泰源表示,「主要是牽扯到像是中永和那帶旺族間的糾紛,因此我們會判斷說,在一拍拍出的機率,其實不是那麼高。」
兩棟樓都是地上11層、地下2樓,總面積近千坪,全案一拍底價7573萬,換算下來每坪不到十萬元,但專家分析,該物件產權複雜,因為建物持有人分別屬於劉枝發和張慶忠的兩家建設公司,而土地又是基鴻建設、劉家、孫家共同持有,背後牽扯上中永和三大旺族,複雜背景,專家估計一拍拍出機率也不高。
陳泰源指出,「基地的所有權人,他是請求拆屋還地的,你就算法拍標到了建物,但是有可能最後,它會被拆除的。」
建築存在著「拆屋還地」風險,再加上牽扯政界關係,也讓兩棟樓一擺就是20年,成為永和當地另類奇觀。
新聞網址→https://www.ftvnews.com.tw/news/detail/2019704F06M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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