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用的法律小常識分享^^
租賃契約,應該是我們一般大眾日常生活中,除了買賣契約以外最常碰到的契約類型了吧!舉凡在外地念書的學生,除了宿舍外,就是租房子來住;或是一般人為了做生意,選擇在鬧區租一間店面來做營業的使用;又或者是租車出遊等等,以上總總,都是租賃契約在日常生活中的應用。
那麼,問題在於,法律有規定出租的人,一定要是屋主或者是車主嗎?
答案是沒有!
因為根據民法第421條,要成立租賃契約,只需要當事人約定,一方以物租與他方使用收益,他方支付租金就可以了,租賃契約就會成立並生效。
也就是說,如果有人不是屋主,但只要他有約定把房屋交付給房客使用,那麼這個租賃契約也是沒有問題的,這個不是屋主的人,也就是「房東」,房客基於雙方的租賃契約,自然必須把他的租金,繳納給這位「房東」。
那麼糾紛往往在於,該「房東」與真正的屋主有糾紛,屋主可能根本就沒有要出租的意思,屋主基於民法第767條的物上請求權,可以對現在使用房屋的房客主張其為無權占有,要求他遷出。
問題的源頭在於這個擅自把別人房屋出租的人,房客往往也是無辜的受害者,法律利用「債之相對性」的概念,若房客遭受屋主索取房屋,並有生損害,房客可向「房東」主張租賃契約債務不履行的損害賠償,層層相扣,使最後的不利益都歸於該無權出租他人之物的「房東」負擔。
如果您是屋主,遭遇這種情形,除了對無權占用房屋的人請求返還房屋外,基於「房東」的侵權行為,您也可以對其請求損害賠償、要求返還所收租金之不當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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