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被不停的不停的問,現在我們一次把夫妻財產制的相關問題做總整理,希望重複的問題,大家賣擱問啊啦~首先要特別說明,以下的問答都是以夫妻沒有另行約定夫妻財產制,就是依法定財產制來計算財產的喔!
1.先生(或太太)把賺的錢都供自己花用,讓另一方獨自負擔家庭生活費用,另一方可以請求對方給付嗎?
A:依民法第1003條之1第1項規定:「家庭生活費用,除法律或契約另有約定外,由夫妻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之。」因此,夫妻一方的確可以依雙方的經濟能力比例請求他方給付家庭生活費用喔!而且法律還肯定從事家事勞動的一方所做的貢獻,可以成為抵充給付家庭生活費用的一部分呢!
2.我婚後賺的錢,是我自己的還是夫妻雙方共有的呢?
A:依民法第1005條的規定,夫妻未以契約約定財產制,就是以法定財產制為夫妻財產制,而依民法第1017條之1第1項前段的規定,夫妻財產是各自所有的。因此簡單的說,除了特殊的借名登記關係之外,一般來說,財產在誰名下就是誰的。
3.這麼說我想怎麼處置自己的財產,對方無法過問囉?
A:沒錯!依民法第1018條的規定,夫妻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其財產。
4.那麼,我需要清償先生(或太太)個人婚前或婚後所積欠的債務嗎?
A:依照民法第1023條第1項的規定:「夫妻各自對其債務負清償之責。」因此,萬一遇到配偶是個卡奴或是賭徒,另一方並不需要為他的債務負清償責任喔!只有例外在民法第1003條之1第2項規定,家庭生活費用所生之債務,由夫妻負連帶責任。
5.那麼如果是沒有登記的財產,算誰的呢?
A:依民法第1017條第1項後段的規定,不能證明是夫或妻的,就推定是共有的。
6.可是我是家庭主婦怎麼辦?我的勞力都貢獻給家庭,離婚難道一毛錢都分不到嗎?
A:並不會喔!法定夫妻財產制,最大的特點就是,依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前段的規定,法定財產制消滅時(譬如離婚或一方死亡等),婚後取得的財產剩餘較少的一方可以跟剩餘較多的一方請求差額的一半,譬如一方婚後財產剩300萬,另一方婚後財產剩100萬,那較少的一方就可以跟另一方請求差額200萬的一半,也就是100萬。
7.只要是婚後取得的財產就可以拿來計算剩餘財產分配嗎?
A:不是喔!依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但書的規定,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以及慰撫金,不管是婚前還是婚後取得,都不是剩餘財產分配的範圍。
8.那如果,我的配偶婚前買的房子,都拿婚後賺的錢來付貸款,讓我來付生活費,對我來說不是很不划算嗎?
A:沒關係,民法第1030條之2第1項規定,以婚後財產清償婚前債務的部分,離婚時,一樣要計入婚後財產做計算。
9.可是,如果夫妻共同生活沒算那麼清楚,有的錢已經混在一起分不出是婚前還是婚後財產了怎麼辦?
A:依民法第1017條第1項中段的規定,不能證明是婚前或婚後財產,就推定是婚後財產。建議想要保留著自己婚前收入的人,可以將婚前的收入,存入另外一個帳戶,就是自己的私房錢。
10.那麼如果婚前買的房子或買的股票,在婚後所收的房租或股息,算是是婚前財產還是婚後財產呢?
A:依民法第1017條第2項的規定,是要當作婚後財產計入分配的範圍的喔!
11.如果是完全是婚前財產買的房子,卻在婚後漲價,漲幅的部分需要拿出來分配嗎?
A:法條上沒有規定,但目前有法院判決是認為不需要。
12.如果我的配偶故意躲避剩餘財產分配,在離婚前先把財產過戶給別人呢?
A:如果是無償贈與的行為,而會妨礙剩餘財產分配,可以聲請法院撤銷喔!不過例外在履行道德義務的相當贈與,像孝敬父母的零用金,就不可以請求撤銷。至於有償行為,如果行為時明知有害於剩餘財產分配,而受利益的第三人也明知還配合,譬如故意賤賣房子,也是可以聲請法院撤銷,以上情形通常發生在婚姻亮紅燈時,雙方耍的心機。
13.上面說的這個撤銷權是有時效的嗎?
A:有的,自配偶知情開始6個月後,或脫產行為超過一年而消滅。此外,當時如果未行使撤銷權,在法定財產制消滅前(譬如離婚或一方死亡等)5年故意脫產的財產,一樣要加計回來做剩餘財產分配,但同樣的,履行道德義務的相當贈與不能計算在內。甚至對明知而配合脫產的第三人還可以就其所受利益,請求返還自己分配不足額的部分,但以對價顯不相當為限。這裏的返還請求權,於已知的兩年內,或自法定財產制消滅的5年內未請求,也會罹於消滅時效。
14.以上所說的財產分配計算,財產的價值是以什麼時間點做計算?畢竟不動產的漲跌幅度太大了。
A:通常是以法定財產制消滅時為準(譬如離婚或一方死亡等。)但如果是判決離婚則是以起訴時為準,不過前一項說到應追加計算的財產則是以對方故意脫產時的價值為準。
15.如果不想選擇法定財產制有其他選擇嗎?
A:其他財產制還有分別財產制(夫妻財產完全分開,連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都沒有)或共同財產制(夫妻財產完全共有,處分應得他方同意,債務共同承擔)不管是婚前或婚後,都可以用書面契約來選擇財產制,但必須要去法院登記才可以對抗第三者。
16.我和配偶是法定財產制,但是我的配偶都不讓我知道他的財產狀況,怎麼辦?
A:民法第1022條規定,夫妻對婚後財產互負報告義務,太陽底下無新鮮事,實務上真的有人向法院請求對方報告婚後財產狀況。
17.婚後財產要拿出來分配,可是萬一對方婚後都不負責任,靠我一個人養家,這樣還要把我賺的錢拿出來分配,不是很不公平嗎?
A:民法第1030條之1第2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時,法院可以調整或免除分配額。
18.我已經離婚了,現在還可以請求剩餘財產差額分配嗎?
A:依民法第1030條之1第3項的規定,從法定財產制消滅(譬如離婚或一方死亡)起算,已知的財產差額是兩年內,不知的財產差額是5年內,不行使而消滅。
19.他方不同意,即使尚未離婚,我可以單方請求改用分別財產制來保護自己嗎?
A:依民法第1010條規定,在某些情況下,例如對方不給付家庭生活費用、夫妻一方財產不足清償負債時、不當減少婚後財產可能妨礙剩餘財產分配或夫妻因難以維持同居而分居6個月以上時,的確可以單方聲請改為分別財產制,但記得此時就會產生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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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分在行政法考試中,所占比分最高,也是最易命題的所在,幫大家整理行政處分常考的命題重點如下:
1、行政處分的意義(行政程序法第92條)、一般處分的概念(人的、物的一般處分)、䆁字156號以及䆁字742、774號有關都市市計晝變更及通盤檢討都市計畫之法律性質(此部分今年特別重要!)
2、行政處分V.S觀念通知,行政機關對人民檢舉之答覆法律性質?
3、行政處分的類型:
(1)、第三人效力行政處分
(2)、重複處分、第二次裁決、暫時性行政處分
(3)、多階段行政處分,注意最高行政法院107年聯席會議決議有關公務員考績丙等的決定,究以何機關為被告?
4、行政處分的附款(有關附款的意義、修正負擔即部分許可、附款類型、合法要件,人民不服附款之救濟、切結書的法律性質?)
5、行政處分之存續力、構成要件效力
6、行政處分瑕疵
(1)、判斷基準時(行政處分作成時說、行政判決時說)
(2)、無效的原因(行政程序法第111條)、無效行政處分之爭訟(行政訴訟法第6條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
(3)、違法授益處分撤銷之信賴保護V.S違法負擔處分撤銷之情況決定(訴願法第83、84條,行政訴訟法第198、199條)
(4)、行政程序法第121條第1項,違法授益處分撤銷的「除斥期間」:最高行政法院102年聯席會議決議採「確實知曉時」起算2年內撤銷行政處分。
7、合法授益處分廢止的法定原因(行政程序法第123條)、信賴保護(行政程序法第126條)
8、公法上不當得利的返還請求:
(1)公法上不當得利的概念(行政程序法127條)、返還範圍(準用民法181至183條之規定)、返還請求之方式得否直接作成行政處分?抑或行政機關提起一般給付之訴?行政機關應依行政程序法第127條第3項規定以書面確認返還範圍,且行政機關於行政處分未確定前(係指行政爭訟未確定前),為保護受益人在行政爭訟中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因此增訂行政程序法第127條第4項規定。
(2)至於行政機關核定的行政處分,並無違法錯誤,而是機關人員核發作業錯誤,乃行政機關之「行政上事實行為」所造成的公法上不當得利,並不符合行政程序法第127條規定的構成要件,行政機關必須依據行政訴訟法第8條規定,提起一般給付訴訟向不當得利的受領人請求返還。
9、行政程序的重新進行(行政程序法第128、129),其重開之要件、不服之救濟。有修法要注意!
10、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行政程序法第131至134條),有關起算點(因行政程序法未規定類推適用民法第128條之規定),最高行政法院102年聯席會議採「合理期待時」起算5年內向義務人請求返還公法上金錢給付。
(1)注意高等行政法院108年法律座談會:有關「權力失效」之適用
(2)注意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109年第4號裁定
以上主題各位可以依序複習,必然可以掌握命題脈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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嗨嗨大家,在工作中若有遇到雇主積欠薪資、勞退未提繳或未給資遣費的問題,許多人第一時間都會選擇隱忍,等到離職時才一併向雇主追討少拿的各項法定權益,但如果沒有注意到「請求權時效」的規定,很有可能結果會與預期有落差,甚至是白忙一場,今天便想跟大家分享請求權的時效問題。如果有興趣的讀者,就一起看下去吧
✨什麼是請求權時效?
請求權時效正式的名稱為「消滅時效」,是為了不影響法律秩序的正常維持、簡化法律關係並避免太長的時間會造成舉證的困難而存在的規定。簡單來說,從可以請求權利時開始起算,如果一定期間不提出主張,那麼就有可能會喪失了部分權益的請求權。
依民法第125條規定,一般的請求權因1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並不是所有債務的請求權時效都是15年,而是會因為債務的類型有不同的時效。今天僅就針對在勞動法令上常見的請求權時效來討論(往後滑第三張圖看整理)
值得一提的是👉🏻有關資遣費的部分因法令未明訂資遣費的請求權時效為何,即便勞委會曾在84年9月27日以台勞資二字第134376號函解釋過,應回歸到民法第125條前段,因15年不行使而消滅。但實務上見解認為資遣費既然是勞方長期為雇主服務並於離職時所請求的報酬,則應屬民法第126條所規定的「退職金」,自然就應依照該法規定,在5年內提出請求。總而言之,為避免爭議,建議還是以五年的時效為主,也就是如果有跟雇主間發生是否應發給資遣費的爭議時(勞動契約終止爭議),最好就在五年內提出,避免因為請求權時效消滅而得不償失啦😅
我們之前有針對這主題寫過詳細的文章,有興趣的讀者去瞧瞧:)
https://twworkforce.com/2019/01/29/limit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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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標題:Mercedes-Benz Group AG(德商賓士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與6605帝寶工業股份
有限公司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民事事件
2. 來源:司法院新聞稿
3. 網址: https://reurl.cc/p1ONbb
4. 內文: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審理Mercedes-Benz Group AG(德商賓士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與帝寶
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民事事件(108年度民專上字第43號)
已於民國111年7月14日上午9時25分宣判,判決主文、案件事實及判決理由如下:
壹、判決主文:
一、原判決關於命帝寶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謝綉氣連帶給付超過新臺幣壹仟捌佰壹拾貳萬
參仟貳佰柒拾玖元本息部分,及上開部分假執行之宣告暨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二、上開廢棄部分,德商賓士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三、帝寶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謝綉氣其餘之上訴駁回。
四、德商賓士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之上訴駁回。
五、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帝寶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謝綉氣連帶負擔三分之二,餘由德商
賓士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六、本判決命帝寶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謝綉氣連帶給付部分,於德商賓士集團股份有限公
司以新臺幣陸佰零伍萬元為帝寶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謝綉氣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帝寶
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謝綉氣以新臺幣壹仟捌佰壹拾貳萬參仟貳佰柒拾玖元為德商賓士集團
股份有限公司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貳、案件事實:
一、Mercedes-Benz Group AG(德商賓士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賓士公司)起訴主張:
賓士公司為我國第D128047號「車輛之頭燈」新式樣專利(下稱系爭專利)之專利權人,
專利期間自民國98年3月21日起至112年4月22日止,帝寶公司所生產、製造之汽車頭燈產
品(DEPO型號「440-1179MLD-EM」、「440-1179MRD-EM」)、「340-1133L-AS」及「340-
1133R-AS」產品,下稱系爭產品),侵害賓士公司所有之系爭專利權,為此依專利法第14
2條準用同法第96條、第97條第1項第2款及同條第2項、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及公司法第
23條第2項規定,請求帝寶公司及該公司負責人謝綉氣應連帶賠償賓士公司新臺幣(下同
)6,000萬元。
二、帝寶公司答辯:
系爭產品之整體外觀與系爭專利外觀存在明顯差異,不構成相同或近似,並未侵害系爭專
利權;系爭專利違反禁止重複授予專利權之規定;系爭專利之圖面未充分揭露,無法據以
實施;系爭專利不符合新穎性優惠期事由,不得主張優先權;不具新穎性;也不具創作性
,具有應撤銷之事由,賓士公司不得對帝寶公司行使權利。賓士公司就系爭專利之權利行
使,違反公平交易法第9條第1款、第4款、第20條第2款及第25條之規定,亦違反民法第14
8條構成權利濫用規定。賓士公司早在2014年10月間已發函通知帝寶公司侵權之事實,惟1
06年3月間才提起本件訴訟,故起訴前兩年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已罹於消滅時效。帝寶公
司就損害賠償之金額得主張扣除製作模具之成本及費用,原審判決未予扣除成本費用,自
有不當。又帝寶公司已經進行迴避設計,應非故意侵權,原審判決依照故意侵權之規定,
將帝寶公司之系爭產品銷售總額23,162,107元乘以1.295倍計算懲罰性損害賠償3,000萬元
,顯有違誤。
參、本院第一審判決(106年度民專訴字第34號)准許賓士公司排除侵害之請求,並判命
帝寶公司及其負責人謝綉氣應連帶給付賓士公司3,000萬元,並駁回賓士公司其餘之損害
賠償請求,兩造均提起上訴。
肆、主要理由:
一、侵權部分:
本院認為系爭產品與系爭專利經整體觀察比對,其共同特徵均為容易引起消費者注意部位
,差異特徵則或係位在普通消費者不易注意部位,或是差異甚為微小,不足以影響整體視
覺效果,故系爭產品與系爭專利之外觀構成近似,已侵害系爭專利權。
二、專利有效性部分:
系爭專利與同日申請之D128048號新式樣專利未違反禁止重複授予專利權之規定;且系爭
專利之圖面已經充分揭露其設計內容,使所屬技藝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可以瞭解其內
容並據以實施。系爭專利圖面相較於優先權基礎案件之全部內容,並未產生不同視覺效果
,應認定為「相同新式樣」而可主張優先權。帝寶公司提出之先前技術證據,均不足以證
明系爭專利不具新穎性或不具創作性,系爭專利應屬有效。
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9條第1款、第4款、第20條第2款及第25條及民法148條規定部分:
㈠本院認為,本案汽車銷售之「主市場」與後續零配件維修之「後市場」之間具有實質之
連動性,主市場的競爭約束足以傳遞到後市場,而產生主、後市場連動現象,故主市場及
後市場應視為同一相關市場。不能將後市場視為一個單一市場,而認為賓士公司在後市場
取得獨占之地位。由於賓士公司在汽車銷售之主市場之市占率只有6%至8%,並不具有獨
占或支配地位,自不能認為其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9條第1款、第4款關於獨占事業禁止行
為之規定,又因為賓士公司在主市場之市占率不高,且專利權人並沒有授權他人實施其專
利之義務,故亦不能認為賓士公司不願授權予帝寶公司,及本件行使專利權之行為,係違
反公平交易法第20條第2款無正當理由對他事業給予差別待遇之行為,及公平交易法第25
條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
㈡帝寶公司雖然主張,德國汽車同業公會曾在2003年發表正式聲明,承諾德國汽車產
業不會運用設計保護法與獨立零件供應商爭奪市場占有率,不會妨礙零件市場之競爭,且
賓士公司長達十多年未行使其專利權,足以引起帝寶公司之信賴,而投入大量人力、金錢
資源產製系爭車燈產品,詎賓士公司違背承諾分別在德國及我國提起訴訟,禁止帝寶公司
製造及銷售系爭產品,其出爾反爾的行為,顯屬民法148條違反誠實信用原則之行為,且
有權利失效之適用。惟本院認為,德國汽車同業公會縱使曾經發表上開聲明,然不具有法
律效力,難認上開聲明具有永久及全球之法律拘束力,帝寶公司之抗辯,不足採信。
四、排除侵害及損害賠償部分:
㈠帝寶公司製造之系爭產品侵害系爭專利權,故賓士公司請求帝寶公司排除侵害,即不得
製造販賣系爭產品,並應將系爭產品之成品、半成品、組裝製造系爭產品之模具或其他器
具全部銷毀,且帝寶公司及其負責人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應屬正當。
㈡帝寶公司雖然提出時效抗辯,惟本院認為賓士公司於2013年發函予帝寶公司時,只是根
據型錄之照片,尚未取得系爭產品進行侵權比對,尚未明確知悉帝寶公司侵權之行為,故
帝寶公司消滅時效之抗辯,不足採信。另外關於損害賠償之金額,帝寶公司主張扣除製作
模具之成本及費用部分,本院認為帝寶公司提出之部分財產目錄與其先前陳報之模具型號
不符,無法採認,其餘型號相符部分之成本及費用,本院准予扣除。又帝寶公司係專門生
產副廠零件車燈之廠商,對於賓士公司車燈零件之外觀及相關專利權,應屬知悉,其製造
之系爭產品侵害系爭專利,應屬故意,並審酌卷內一切情狀,依專利法第97條第2項之規
定,酌定已證明損害額1.5倍之賠償金。
五、本件判決並未確定,兩造均得提起第三審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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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2.73.248.143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Stock/M.1657786919.A.711.html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本公司及負責人、德商賓士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台灣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08年度民專上字第43號
4.事實發生日:111/07/14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德商賓士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德商賓士公司」)對本公司提起民事訴訟,
主張本公司產品侵害其台灣設計專利第 D128047 號「車輛之頭燈」設計專利權。
6.處理過程:
台灣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於111年7月14日作成二審判決本公司一部勝訴;一部敗訴。
對此,本公司深表遺憾,待收到判決書後,將與律師研擬,依法提起相關救濟。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對本公司財務業務無重大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待收到判決書後,將會再與律師討論後續因應事宜。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 編輯: kingyes (42.73.248.143 臺灣), 07/14/2022 16:2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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