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下午,為了進一步釐清檸檬車法案的議題,我邀集馬自達SOS自救會、Volvo PS車輛安全關懷促進會、Toyota Rav4自救會、輔仁大學劉清耿老師、台灣科技大學林瑞珠老師、台北教育大學郭麗珍老師、台北市汽車代理商業同業公會、台灣區車輛工業同業公會、台北市美國商會、歐洲在臺商務協會、中華民國汽車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與交通部路政司、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財團法人車輛安全審驗中心、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及經濟部商業司,一同召開檸檬車法案公聽會,進行相關意見的交流。
以下,針對今天公聽會中與會人員的寶貴意見,和大家報告。
一、「標的物經中央公路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責令召回改正者」中,主管機關責令召回之內涵為何,是否有明確化之必要性?
輔仁大學劉清耿老師表示,現行對於召回、重大危害行車安全之虞的描述性定義,並無太大的問題。但是,之所以美國有這樣的基礎,可以採取描述性定義,是因為他們有一群技術專家,專責判定是否有安全性危害。
然而,#台灣目前欠缺這樣的量能和基礎。
交通部路政司趙晉緯科長說明,通案上,不管是品質還是安全,#要有一定的數量,就可能落入通案處理。路政司依程序會蒐集通報的個案,經過程序去彙整,如果認為有通案問題,將依據監督管理辦法,要求車廠召回改正,對通案問題進行處理。如果業者不處理,就會依法要求車廠有改正作為。
二、12,000公里及180日之保障條件及期限,是否能有效保障消費者?延長對於業者營運成本之影響?
輔仁大學劉清耿老師表示,年平均行駛公里的標準,美國運輸部監理單位有完整統計資料,是21,600公里,如果按照除以二的邏輯,美國的標準應該要更嚴苛,其標準卻普遍是24個月和38,400公里。
對比台灣和美國,美國年平均行駛里程少於台灣,但保障條件比台灣寬鬆。
以氣候條件和台灣相近的佛羅里達為例,檸檬車條件是2年內三次維修,或故障15天無法修復的。再以德州為例,德州對於瑕疵有四次修復的機會,但有潛在安全風險的只有二次:從購買日起兩年或24000英里,或是交付後有30日是故障的。如果滿足條件,就可以主張車子是檸檬車。
在德州,消費者在相關程序中必須完整蒐證,同時給車商足夠合理的修復機會,如果程序完備而車子沒有辦法被維修,德州監理部門會指派技術專家,調解消費者和車廠的爭議。如果爭議無法調解,就會進入仲裁的程序,由監理單位召開類似於聽證會的場合,讓消費者說明如何給車廠合理地維修並舉證,接著就是等仲裁員針對問題做最後裁決。
在美國負責裁決的部門,有些州是監理部門,有的在消費者保護機構。在這個全球車的時代,為什麼一樣日本TOYOTA的車,在美國有這樣的條件,營運上可以接受,在台灣卻不行?從這個角度來看,標準是可以調整的。
交通部路政司趙晉緯科長表示,目前定型化契約,對重大瑕疵的效果,有12000公里和180天的標準,是綜整了消費者和車廠的意見,並經過行政院通過,#標準不是交通部訂的。
這個答案,當然無法令人滿意。
三、如雙方未能同意選定鑑定之機構,應如何處理?得否由主管機關指定或其他方式決定?如鑑定後一方或雙方不接受鑑定結果,有無其他機制協助處理爭議?
中華民國汽車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劉錦村理事長表示,原廠給各國經銷商理賠的條件不一,導致台灣消費者受到很大的損失。不是台灣的總代理故意不理賠,而是原廠不給這樣的權利,因此,台灣的總代理應該向原廠爭取和世界各國一樣的保固條件,
至於如何舉證個案的瑕疵?如果是通案的瑕疵,原廠會召回。個案的瑕疵,基本上難以舉證。但是在美國,相關條文為了適用個案,不會制定細節,由一個公正的技術部門來做仲裁,原廠也很配合。所以,在外國檸檬車要得到理賠,並不會太困難。
台北教育大學郭麗珍老師進一步說明,即使已經到了訴訟階段上法院,很多問題還是很難解決,因為涉及科技專業。消保法的規定是符合當時科技水準可合理期待的安全性。什麼是通案什麼是個案的問題?通案是設計上有瑕疵,所以一整批都有問題;個案是製造上的問題,但是實務上很難區分。
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謝家慧調查官則分享相關經驗,事故發生時,運安會會邀請相關單位,如車廠如果涉及事故,就會邀請參與調查,因為對車輛最熟悉的是車廠,運安會很難對車輛結構有透徹的了解。
因此,在邀請車廠調查的過程中,會邀請第三方學者專家參與調查,也避免車廠對涉及自己利益的部分隱藏,若有第三方的鑑定單位來協助民眾,會有很大的幫助。
交通部路政司趙晉緯科長表示,召回和瑕疵的部分,到底是安全問題還是品質問題,涉及專業,汽車原廠最需要了解。
關於 #公正的瑕疵鑑定機構,交通部已協助經濟部,彙整可提供鑑定機構的名單;去年路政司也透過車安中心蒐集國外的做法,研議如何配合定型化契約的施行,保障消費者的權益。後續在行政院的會議,將報告如何優化相關機制,並邀請自救會等參與討論。
四、「經四次以上維修仍無法回復正常機能」部分,於第三次維修後,短期間內再發生相同瑕疵,而已逾180日之期間,消費者是否得請求更換新車或解除契約?定型化契約宜否調整?
台灣科技大學林瑞珠老師說明,在契約內分二種類型得以換車或解約,一是重大瑕疵,像自救會提出的暴衝;第二是屢修不復。在整個規範設計內,這兩種情形下可以要求更換新車或解約,就是在民法契約內做相應的補充規定,定型化契約可以滾動檢討修正不足之處。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陳星宏簡任秘書表示,在部會的會議中,消保處一直在思考是不是要在國內建立基於雙方衡平地位的鑑定中心。其實國內消費爭議不只汽車,例如旅遊就有一個協會的機制。所有定型化契約有滾動式檢討的存在,當然里程數或日數要隨時檢討調整,最後要有一個機制存在。
五、「已提供消費者代步車或補貼相當代步費用之合理期間」,是否宜一律不予累計期間?
馬自達自救會林松郁先生說明,自救會的車主有豐富的修車經驗。至今已經換了500多台車。除了保養維修,相信車廠還有很多服務在進行。代步期間只是讓修車現場有喘息空間,但是消費者還是要用車,在這些期間給代步車補償,對消費者而言本來就是應該的,因為車子有問題要排除,所以消費者忍受,重新叫料的維修時間也不該轉嫁在消費者身上。
經濟部商業司李怡靜科長表示,當初有業者提出缺料待料狀況,必須等待船期,因此允許消費者可以使用或接受代步車,在合理期間內不計入維修期間。合理期間每輛車有各自的狀況,可能難以在契約內具體規定,建議回到個案判斷。
總結來說,今天公聽會的兩個重點,一是建立公正的官方鑑定機構的可行性,交通部路政司已在研議;二是檸檬車保障範圍太小,也就是180日及12,000公里的限制,可以適用的案例可能有限,然而相關單位未有明確回應。
#瑕疵鑑定 牽涉到事實認定上的問題,而非法律上的爭議。國內各項的消費糾紛之所以有各式爭議,是因為法官也沒有醫學或工程的相關知識,因此,建立一個公正有效的鑑定機構勢在必行。作為主管機關的交通部,應該積極研議。
#保障範圍 180日和12,000公里的限制,考慮到車安中心鑑定作業的時間遠超過檸檬車條款的180日,可見這樣的設計並非「合理期間」。同時,和台灣有相似氣候條件的佛羅里達州,保障和相關制度遠比台灣健全。因此,經濟部應該進行滾動性的檢討,以利解決糾紛,維護道路安全。
為了廣大汽車消費者的權益,我們會持續緊盯檸檬車法案的修正,讓台灣的汽車消費者,不再飽受檸檬車維修召回求助無門、來回奔波的困境!
同時也有2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2萬的網紅林昶佐 Freddy Lim,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司法法制委員會正在進行「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的人事提名案的詢答,昨天我對主委提名人黃煌雄先生提出我的擔憂。 黃煌雄獲提名主委的消息曝光後,發生了許多爭議,執政黨一直以「為了促成和解,黃是最適合的人選」來辯護,送交立院的黃煌雄自傳資料也一直強調類似的論述,對於轉型正義核心工程的見解與貢獻卻相對缺乏。...
調解委員會程序 在 蔣月惠縣議員服務專區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日期:110年六月九日
地址:屏東(租的)
訴求:主持正義?
說明:
案主目前是一個半工半讀的學生,因為家裡是低收又有兩個年紀小的弟弟需要父母來養,因為我已經是大學生希望不要造成家裡負擔,就自己半工半讀,因為找了老公寓的租屋,房東說要我繳費完後,他整理完就可以讓我入住,但是去年6月12簽約,合約入住是6/21,直到6/28都無法入住,我也居無定所,所以我對她提出了要找新的租屋,他主張我毀約不願意還我錢,要我什麼問題就去提告,看法院怎麼判,我去到屏東調解委員會,他不願意出面處理,去到屏東法院一審他也都不願意出面,直到一審我勝訴後他不服,就提出抗告,但他又不願意繳抗告費,一再拖延到最後判決下來,他又在期限內補繳,我和她的這場官司拖了將近一年,我清楚官司需要程序跟時間,但是我已經走投無入,各方面尋求無果才會想找議員的幫助,因為學校也說沒辦法插手這件事,我已經要去高雄實習了,可是這件事卻還沒有落幕,我也一再跟打工的公司預支薪水生活,我真的活的好累,我真的不知道怎麼辦,拜託您幫幫我好嗎?他不願意出面又一再拖延,甚至還對簡易法庭對我提出恐嚇他等告訴。請訴求者到市公所申請恊調,服務處會陪伴恊調。
調解委員會程序 在 陳明宗律師 宗誠法律事務所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耕地租約無效│免收裁判費用
出租人主張耕地租約無效,返還土地,免收裁判費用。
出租人主張耕地租約終止,返還土地,免收裁判費用。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26條第1項規定,出租人與承租人間因耕地租佃發生爭議時,應先經該管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解、調處程序;🔖不服調處者,由耕地租佃委員會移送該管司法機關,司法機關免收裁判費用。
因耕地租佃發生爭議,是指出租人與承租人間因租佃關係所發生之一切爭議,包括租約存續期間或消滅後所生權利及義務,例如:
1️⃣出租人請求繳付地租
2️⃣承租人請求交付耕地
3️⃣優先承受
4️⃣租約無效或得終止
5️⃣出租人得否收回自耕
6️⃣租約消滅後出租人請求返還耕地等
因地主與承租人間原有耕地租佃關係,日後發生承租人不自任耕作,因不自任耕作之法律效果為租約溯及失效,地主依民法第767條規定可請求承租人騰空遷讓返還耕地,🆗現依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大字第2470號裁定,無須徵收裁判費用‼️
當事人曾因農地之承租人不自任耕作,占用農地,無法取得農用證明,主張租約失效收回土地,因裁判費太高而未起訴,現在終於解套,無須徵收裁判費用😁。
#耕地
#三七五租約
#陳明宗律師
#返還耕地
調解委員會程序 在 林昶佐 Freddy Lim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司法法制委員會正在進行「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的人事提名案的詢答,昨天我對主委提名人黃煌雄先生提出我的擔憂。
黃煌雄獲提名主委的消息曝光後,發生了許多爭議,執政黨一直以「為了促成和解,黃是最適合的人選」來辯護,送交立院的黃煌雄自傳資料也一直強調類似的論述,對於轉型正義核心工程的見解與貢獻卻相對缺乏。轉型正義的目標工程至少包括:一、真相釐清與還原,二、受難者名譽與權利的恢復及賠償,三、加害者的法律與道德責任的追究,四、體制的改革。
這樣模糊轉型正義的焦點,令人擔憂。正如同另一位促轉委員被提名人彭仁郁在回應時代力量的問卷所提及的「促轉會的出發點不應該縮限在和解vs不和解的二元對立預設上,這不僅將嚴重妨礙真相調查程序,也貶抑了公民在歷史真相調查報告出爐後辨別責任歸屬、討論適切咎責方式的的道德判斷力。」
促轉會不是扮演調解加害、被害雙方的和事佬。和解並不容易,應該奠基在真相之上,並對加害者究責、恢復受害者名譽與權利,才有可能讓受害者原諒,提供一個「和解」的可能。若盲目追求和解而息事寧人,甚至要求受害者放下,這不是轉型正義,更是再次傷害受害人。
是否有勇氣追求真相與公義,有能力踏實進行轉型正義的工作,這將是我行使促轉會人事同意權考量的重點。
調解委員會程序 在 容海恩 Eunice Yung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在2月14日舉行的《2016年仲裁及調解法例(第三者資助)(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會議上,我就《條例草案》的實際操作作出建議。雖然政府建議規定資助仲裁的出資第三者應遵從《第三方資助仲裁實務守則》,但實際上,即使他們違反守則條文,也不會被起訴。希望政府能夠在條例上清晰列明如仲裁協議的任何一方對出資第三者有任何問題,應向什麼機構或人士作出申訴。
法律政策專員表示,違反《實務守則》雖然不是必然會遭起訴,但在相關的司法程序當中,法庭是可以參考實際情況而作出適當裁決。
調解委員會程序 在 司法院家事調解道別風度篇 - YouTube 的美食出口停車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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