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譴責文
#建議增訂恐龍法官法
#誤判法官應背負刑事責任
#嚴格審判犯罪者才是對大家的保護
#亂世應用重典
2015年5月20日,竹東14歲少女遭姦殺焚屍案,今日三審以無期徒刑定讞,認定為未達難以教化程度的判決!既是主觀認定,你不是他,就有誤認定的可能,當誤認定時,這對社會存在多少危害!?
這邏輯就如同,一個恐龍法官,他的判決已達恐龍等級,只因恐龍法官不用背負誤判刑事責任,(最多黑掉或調職),也是認定恐龍未來都會變成青天嗎 是這樣嗎!如是清新恐龍是能力問題或許可教化,如存在黑金恐龍呢?
有人探討恐龍法官所造成的社會成本?
據統計,粗略以新入獄受刑人有無前科來看,我國受刑人的再犯率,有前科的比率為63.2%至79%。這麼高比例,很多可再教化的說法,真的難杜悠悠之口!
同一時間,小燈泡事件一審、二審均判處無期徒刑,認定兇手罹患思覺失調症,今日更一審辨論,小燈泡媽媽淚求法官三審能判處死刑,
我想她在意的不是小燈泡的感受,而是精神疾病的不確定性,其危害如同不定時炸彈,不可用主觀判定可教化或可治療來減輕刑責,萬一不行呢 誰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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