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律二試民法考前重點 04:物先經他人繼承登記,後遭無權處分,所生不當得利時效起算>
各位好,我是賴川,今天考前重點回顧,同樣是和時效的問題有關,要看的是近年一則非常重要的判決,極有可能在近年司律或研究所考試中出現。
本件判決所涉及的問題是,物先經他人繼承登記,後遭無權處分,所生不當得利時效起算?
詳言之,本件原告之父收養被告,被告取得其父所遺留土地之繼承登記後,另將土地出賣並移轉給第三人獲得價金,然法院嗣後認定收養無效,被告不得繼承該土地,則原告請求被告返還系爭價金之不當得利請求權時效,應從何時開始起算?係從被告為繼承登記時,亦或無權處分取得價金時,開始起算?
(一)繼承登記時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6號民事判決認為,系爭遺產經辦理繼承登記予被告時,被告即受有不當得利,則原告自繼承登記時起,即可請求被告返還。被告嗣後出賣遺產取得價金,乃處分其所受利益(繼承登記)之形態變更,形態變更後之利益(價金)與原來之利益(繼承登記),性質上具有同一性,故原告對該變形後利益(價金)之不當得利請求權,仍應自原來請求權可行使時(繼承登記)起算消滅時效,而非自該變更後之利益發生時,始行起算。
最高法院 108 年度台上字第 26 號民事判決———
按民法第128條前段規定,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同法第179條所定之不當得利,權利人於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發生時即得請求返還不當得利,其時效應自斯時起算。受益人處分其所受利益致利益之形態變更者,其受益於性質上具有同一性,仍應自原請求權得行使時起算消滅時效。原審係認系爭遺產於82年7月26日以繼承為原因登記予上訴人,嗣經判決確定,上訴人非李泮池之子女,無繼承李泮池遺產之權利,上訴人於94年8月15日出售系爭遺產獲得價金603萬756元,則如無法律上障礙,被上訴人等之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自應自82年7月26日起算消滅時效。原審見未及此,謂應自94年8月15日起算被上訴人等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之消滅時效,已有可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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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無權處分取得價金時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162號民事判決認為,被告因繼承登記所取得者,僅是登記名義之利益,與系爭價金乃被告因無權處分系爭遺產所取得之利益,並不相同。因此,被告無權處分遺產而取得系爭價金,始發生原告因其所有權受侵害而對該價金之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該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應自是日起,始得行使。
最高法院 106 年度台上字第 1162 號民事判決———
(一)按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民法第128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無權處分他人之土地而受有處分土地之價金利益,係違反權益歸屬內容,致土地之所有權人受損害,並無法律上之原因,應成立不當得利(侵害所有權之不當得利類型),其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應自不當得利成立要件具備即財貨發生損益變動(一方受利益致他方受損害),而無法律上原因時起算。至於辦理繼承登記所取得者僅係登記之利益,與無權處分該登記之不動產所取得之價金或價金請求權之利益,並不相同。
(二)本件附表二所示土地應有部分各4分之1為李泮池遺產,李隆並非李泮池之繼承人,卻於82年 7月26日辦妥繼承登記,分得該土地應有部分20分之1,並於94年8月15日將附表二所示土地出賣予銘園公司,將附表二所示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林穎佳名下,於94年 8月15日收得買賣價款,乃原審所確定之事實。果爾,李隆自屬無權處分上開土地而獲有取得出賣價金之利益,致土地之真正所有權人李佳冶受有損害,則李佳冶所有權受侵害之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似應於兩造間之不當得利成立要件具備時始得行使。原審見未及此,徒以李佳冶之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自李隆於82年7月26日辦理繼承登記完畢即可行使,其遲至100年12月7日始起訴請求,已罹於15年消滅時效云云,而為李佳冶不利之論斷,自有可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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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森林教授認為,不當得利受領人,如其所受利益為他人物之所有權,則於不能返還該利益,例如受領人移轉所有權於第三人時,其應依民法第181條但書規定償還價額。於此情形,請求權人既自受領人受有該原物時起,即可請求返還,其不當得利請求權時效,即應自受領人取得原物(該物所有權)時起,開始起算。至於受領人其後出賣原物而取得價金,僅對於不當得利返還之客體究係原物或該物之客觀價額有所影響,而與不當得利請求權時效之起算及進行無涉。
然而,本件被告因認領無效而根本從未取得遺產之所有權。被告就遺產所受之利益有二,分別是,原先該遺產之繼承登記利益,及嗣後無權處分所取得之價金利益。原告依不當得利請求被告返還價金,該價金並非繼承登記利益之形態變更,而是被告無權處分遺產所另得之利益。蓋繼承登記並不影響原告對該遺產之所有權,但被告無權處分遺產使第三人善意取得,則導致原告喪失對遺產之所有權,則繼承登記與無權處分取得價金之利益,性質上不具同一性。從而,原告如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被告塗銷繼承登記,時效固然應從繼承登記時起算,但原告就系爭價金之不當得利請求權,不應自被告受有系爭繼承登記之利益時,而應自被告無權處分而取得價金時,起算該不當得利之消滅時效。
陳忠五教授認為,本件被告係認領無效,則被告雖於82年已登記為所有人,但仍未有效取得遺產所有權。因此,就遺產所有權而言,被告此時仍未受有利益,尚不成立取得遺產所有權之不當得利。是以,被告於94年出售遺產所獲取的價金,性質上即非被告處分其原所受利益所致之利益之形態變更。
也就是說,本件被告所受之利益,應解為是被告於94年出售及移轉遺產所有權所獲取之價金。此一利益,為被告無權處分他人之物所獲取之對價,而第三人善意取得使真正繼承人因此喪失所有權受有損害,此時,始成立遺產所有權之對價不當得利,亦始能起算該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之時效。
#星期五民商法教室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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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書】【好書分享:懸疑推理/犯罪紀實/鑑識科學《絕地追凶》】
「登上HBO《法醫謎情》系列紀錄片,全球頂尖鑑識團隊『國際死亡調查組織』之離奇懸案破解報告!」
每年美國兇殺案件超過一萬五千件,其中僅有66%的案子能逮捕真凶、宣告偵破,與此同時,還有數千人「失蹤」。以上嚇人數據未涵蓋無家可歸的遊民、流鶯等黑數,像震驚世人的「開膛手傑克」便鎖定居無定所之中下階層娼妓。
能否起訴並定罪兇手,往往取決於屍體,因為「屍體會說話」,故嫌犯想盡辦法棄屍銷毀證據,如:灌水泥沉進馬里亞納海溝(咦怎麼似曾相識)、做成消波塊、剁餡包水餃等(你再繼續講下去就要被包成水餃了,而且肉太多可以出XL特大包)。
為了找出屍體、緝捕真凶,警方竭盡所能,卻非萬能,求助無門時甚至詢問靈媒(啊不過有朋友問通靈人士為何找不到正緣?對方說她上輩子是蛤蠣,這輩子要學重新做人)(猛然打翻薑絲蛤蠣湯!!)
因此,結合犯罪學家、人類學、植物學、昆蟲學、地理學等鑑識專家的「埋豬人」a. k. a. 國際死亡調查組織(NecroSearch International Inc.)應勢誕生。其最初目的在於獲取知識應用於研究中,伴隨這群現代福爾摩斯一再破解重大案件,他們開始與執法機關合作,當案情陷入膠著,利用專業知識、嶄新科技及調查技術破解延宕多年的懸案。
本書《絕地追凶》便是該組織與變態兇手的對決實錄,更是暢銷經典,自2002年出版後,一再再版,翻譯成多種語言發行全球,登上HBO《法醫謎情》系列紀錄片。
全書寫作嚴謹縝密,飽含知識性及趣味性,雖是離奇懸案之破解報告,卻不含任何暴力、血腥文字或低俗品味,而以層層遞進、抽絲剝繭尋覓線索,一步步揭開真相之敘述手法描寫破案過程,讀者彷彿親身參與其中,成為調查組織的一員(我大概只能負責影印文件和泡咖啡吧吧吧)(還被嫌咖啡像洗碗水)。閱讀過程時而氣憤兇手狂妄囂張;時而感同身受,為悲傷親屬落淚;時而為精彩刺激的調查歷程捏一把冷汗;最後更大呼痛快,開心揮拳慶賀真相大白、沉冤得雪!
書籍前兩章旨在說明鑑識科學演化歷史和成立「埋豬人」組織的過程,如:直至1810年,世界上才出現「安警」,由其領導人維克多建立「犯罪模式」以限縮嫌疑犯清單;以及毒物學、鑑識化學、貝爾方法(由作家柯南道爾的老師所發明)、指紋學如何陸續應用於犯罪調查中。
而「埋豬人」緣起與一群專家想透過掩埋豬隻,模擬出屍體被埋藏的環境(默默望向便當裡啃了一半的排骨…),之所以匯集昆蟲學家、植物學家等乍聽之下毫不相關的專業人士,乃因尋找地點未知的屍體,極難憑單一線索發掘,故昆蟲學家憑藉自然環境出現的不同食腐蟲,推定埋屍深度;植物學家依據植被養分與植物演進,推斷埋屍範圍,種種看似無關之細節,實則環環相扣,牽一髮而動全身。
後五章各自紀錄了五起重大犯罪實錄,譬如:〈遠山迷蹤─蜜雪兒‧華勒斯案〉、〈後院禁地─黛安‧凱道爾案〉,甚至含括俄國末代沙皇一家慘遭殺害,影視文學改編不斷之〈真假公主(安納塔西亞)─羅曼諾夫案〉。
其中令我印象最深刻的是〈遠山迷蹤─蜜雪兒‧華勒斯案〉,該案發生於1974年,青春美麗、年方25的攝影師蜜雪兒‧華勒斯至洛磯山脈拍攝照片,回程途中結識嫌犯梅朗森,就此失蹤。警方尋覓六周未果,視同死亡。在缺乏線索的情況下,梅朗森逍遙法外,而米雪兒的母親瑪姬傷心欲絕服藥自盡,遺書囑託丈夫,日後若能找到女兒屍體,請將她埋在自己身邊。(看到此處,已流下兩行鼻涕)(用衣服下襬擦)
該案沉寂十五年後,因緣巧合由菜鳥警探凱希重啟,她連繫了「埋豬人」組織,冀望發掘真相,將梅朗森繩之以法。
當初警方拚盡全力都找不到屍體,時隔多年更是機會渺茫。然而植物學家根據蜜雪兒一束頭髮上的冷杉針葉發現關鍵線索,推理出蜜雪兒的遺體在海拔超過九英呎、接近地表,陰涼潮濕的北向山坡(連米花市死神柯南都要扶首稱臣啊~)。之後在人類學家協助下,果然找出大量遺骨及證據,兇手梅朗森被判無期徒刑,不得假釋,米雪兒和母親終得安息。
個人很欣賞本書的一點在於作者史蒂夫傑克森秉持追求真相之決心和毅力,於每則案件後詳細記錄、更新最新後續狀況,比如隨著鑑識科學進步,經由梅朗森的DNA樣本確認了更多受害者,即便他毫無悔意、不斷提出上訴,但這該死的傢伙將一輩子受困獄中,無法再傷害其他女性。
相異虛構小說,犯罪實錄有大快人心的結局,也會遭遇挫敗時刻,像「埋豬人」組織草創之初,經驗不足,對上惡名昭彰的連環殺人魔泰德邦迪(Ted Bundy),即遭遇苦澀敗仗,奮力從失敗中學習,重新再起。
套句書中說法「成功不見得能讓案件走到終點,因為親屬的悲傷沒有終點」,然而,悲傷雖無時效,真理卻至關重要!殺人兇手終究得負起責任,「埋豬人」會繼續為被害者追尋正義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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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領之訴時效 在 家庭法律急診室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我的小孩不是我的小孩!】
小芳結婚後才發現丈夫阿義控制慾太強且有暴力傾向,小芳實在無法忍受這樣的生活就趁機逃離了家。
小芳離家後因緣際會認識了阿昌,兩人不久後就同居在一起,小芳還為阿昌生下了一個孩子。
然後當兩人要為孩子做出生登記時,這才發現因為小芳與阿義未離婚,孩子在戶籍上必須將生父登記為阿義,這樣該如何把生父更正成阿昌呢?
🐱〖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
在法律上如何認定有無親子關係,原則上是先看小孩的媽媽是否有一段婚姻關係存在,若是有婚姻關係,法律上就會預設這個小孩是「婚生子女」(民法第1063條第1項規定參照,註1)。反面,小孩的媽媽並沒有婚姻關係的存在時,這小孩就是「非婚生子女」。
可是呢,這個小孩若不是與媽媽有婚姻關係的男子所生的時候,問題就來了,那到底這小孩要算是婚生子女或是非婚生子女呢?
在本例中,小芳與阿義的婚姻關係仍然存在,所以就算這小孩是小芳與阿昌所生的,法律上仍然會將這個小孩推定是小芳與阿義的婚生子女唷!
看到這邊,你可能會覺得「這樣不對啊!又不是阿義的種,法律怎麼做這樣的推定,那阿義不是很衰,莫名其妙多個小孩出來!」
為了解決這樣的問題,法律也幫你規定好啦,阿義其實有其他的措施來導正這樣的情況,接著往下看吧!
🐱〖該怎麼解決呢?〗
因為實際上孩子的生父並不是阿義,在民法上有這樣更正的制度:
一、 你不是我爹/孩子:
首先有沒有血緣關係還是親子間的問題,所以阿義與小芳夫妻任何一方或是孩子,可以依民法第1063條第2項的規定,以對方為被告向法院提出「#否認婚生子女之訴」。
二、 你是我爹:
既然原本預設的老爸被否認了,自然就該找找真正的爹了。這時候小芳或是孩子則可以依民法第1067條(註2)規定,向法院「#提起認領之訴」請求真正的生父阿昌認領。
如果阿昌與小芳想要讓孩子認祖歸宗,就必須依照上面的規定透過法院取得判決,之後再拿判決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但要注意會有時效的問題,如果有這方面的疑慮一定要注意並尋求專業的建議(m.me/cathyfamilylaw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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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民法第1063條規定:
「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
前項推定,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認之訴。
前項否認之訴,夫妻之一方自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或子女自知悉其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二年內為之。但子女於未成年時知悉者,仍得於成年後二年內為之。」
*註2:民法第1067條規定:
「有事實足認其為非婚生子女之生父者,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得向生父提起認領之訴。
前項認領之訴,於生父死亡後,得向生父之繼承人為之。生父無繼承人者,得向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為之。」
認領之訴時效 在 CH7-4. 弓與箭- 親子關係:非婚生子女之法律保障VS家庭制度 的美食出口停車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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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pters. View all ; 不受婚生推定之子女. 0:14 ; 二、非婚生子女. 2:30 ; 非婚生子女→婚生子女. 7:03 ; 強制 認領 之 時效. 16:11.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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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座內容】確認之訴於考試重要性之探討! ... 試問:如乙對A女提起認領之訴,或A女對乙提起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之訴,何者在法律上較能達成A女之目的?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