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定試用期,真的合法嗎?】
在台灣,很多公司在新人到職初期,都會設定「試用期」為期約三個月。藉此測試員工實際上究竟可否與企業文化磨合、能否勝任工作。若在試用期間發現對方不適合,主管就會直接請對方走人,不會再支付任何資遣費。
其實,在《勞基法》中,並沒有所謂的「試用期」。也就是說,從員工上班的第一天起,就已經是公司的「正式員工」,若想要開除員工,就必須要依照法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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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回我們談到企業常使用的新進員工「試用期」,以下來補充各種關於「試用期」的問答:🗣
Q:試用期間勞工被解僱,有資遣費嗎❓
要重申勞基法並沒有『試用期員工』,但即使所謂的三個月的試用期間,公司只是不需要提前「預告」,但不代表可以「任意解僱」如免洗餐具。
試用期間的解僱,同樣要符合勞基法規定的解僱事由,並且依 #勞工退休金條例 第12條規定給付資遣費唷!
Q:試用期如果太短,公司可以延長試用期嗎❓
無論公司要花多久時間確認員工能力,一切都 #必須 依照『預告期間』規定。公司認為試用期延長,是自己內部的評量,不可以因為「長時間試用」,自作主張免除預告責任,當天叫人收拾打包離開,也不可以因為「長時間試用」,導致和其他員工有員工福利的差異。
💡如果一直試用下去,終究不利於勞資雙方的健全關係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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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常聽到公司錄取新進員工會有3個月的 #試用期,但員工真的可以『試用』嗎🤔
持平來說,即便通過面試,公司仍然需要時間確認員工的能力✔️,而站在勞工的立場,也需要評估工作環境適不適合自己⭕️,不過勞基法其實 #並沒有 試用期的規定唷!法律上沒有正式勞工與試用期勞工的區別,所以公司不能對新進員工有明顯的薪資、員工福利等差異。
我們現在約定俗成的『試用期』一說,主要是來自於🧑🏽⚖️勞基法第16條,雇主要終止勞動契約(解僱員工)時,只要該員工已在職三個月以上,就須遵守勞基法終止勞動契約『預告期間』的規定;反之,工作未滿3個月的解僱,公司就不需要跟勞工預告。因此,我們可以將試用期理解為「企業和新進員工約定,保留三個月內決定是否續約的權利」。
試用期就沒有保障了嗎⁉️
當然有喔!公司在此期間依然要幫新進員工加勞健保及提撥勞工退休金,且🙅🏽不得給勞工低於法定最低薪資的待遇唷!
💡工作權益報你知,新進員工免煩惱!
💡不要被『試用期』的說法綁架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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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心感謝大家的建議和分享,每筆都有看過,希望之後成材些可以分享我的到職心得)
背景: 非本科、Java補習班畢業的33歲菜雞
下面兩間選擇的起薪差不多(不到40k)、通勤距離也差不多(40分鐘)
雖然有點慘但是還是趁年紀更大之前想轉職看看
選擇1
職稱: 助理程式設計師
屬性: 乙方、資訊公司、接政府案子、免駐點
主要產品: 公文系統
員工數: 60
培訓: 將近三個月跟著影片實作,三個月後實戰
語言: C#居多 (但我之前補習是學Java)
年終: 2
優點: 我補習時不算學得很好(畢業專題是跟著範例影片硬寫出來的),這公司願意給予培
訓,面試時說他能給的培訓應該比補習班學到的更多。感覺很守勞基法。
顧慮的點: 沒有沿用之前所學的Java,基礎功沒練到
選擇2
職稱: 軟體工程師
(剛才把電話來說是助理工程師並且試用期薪水先砍2k,
我爭取後改成砍1k並去掉助理2字)
屬性: 甲方、客服業、上市櫃
主要產品: 客服軟體客製化
員工數: 1000 (90%為客服人員)
培訓: case做中學(較不明確,可能比較快開始實戰)
語言: Java,有用spring boot(我專題有用到)
年終: 1.5, 額外有0.5要看公司營運績效
優點: 使用的語言能延續之前所學、公司會辦很多活動
顧慮的點: 可能很快被發現底子不好然後被fire、直屬主管是新來的不到一年(不知會不
會有影響)
下面兩個機會比較高的二面也一起問問>_<
選擇3(即將二面)
職稱: 應用系統開發工程師
屬性: 甲方、物流業
主要產品: 維護並開發自家的物流軟體
員工數: 900
語言: Java
培訓: 先看前人寫過的code並理解
優點: 知名物流公司、職稱非助理
顧慮的點: 用的技術比較舊,有jsp (p.s公司很傳統,還要求手寫中英自傳)
選擇4(即將二面)
職稱: 軟體設計師
屬性: 甲方、人壽
主要產品: 壽險業大型系統程式(領域包含保單/壽險核心/商品精算/決算/財會系統等)
員工數: 2萬
語言: Java
培訓: 案例實作 師徒制
優點: 大型金控公司、職稱非助理、有機會拿到較多年終
缺點: 版上大大都說金融業技術會退化 都在搞流程
先謝謝大家的回覆和建議>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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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goallout (118.232.106.129 臺灣), 07/07/2023 15:2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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