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片】
2019.04.24 立法院第9屆第7會期 財政委員會 第13次全體委員會議
質詢內容:誠美材董事涉嫌掏空洗錢追查進度、大同炒股案金管會罰鍰及追償進度、證交所未監督華映發布重訊之檢討、查核銀行禁售期間銷售TRF
質詢委員:黃國昌
列席受詢:金管會主委顧立雄、證交所董事長許璋瑤、投保中心董事長邱欽庭、金管會檢查局局長王儷娟、金融消費評議中心董事長李滿治
發言時間:10:58:37 - 11:13:33
🎯2016年第一次在財委會,一直希望能在金管會下設「金融消費者保護局」推動消費者保護,但歷來金管會主委均表示現行保護已足夠。
🎯3月時開始關注上市公司誠美材董事葉美麗涉嫌掏空洗錢,公司主動發重訊並向檢調檢舉。
主委表示有相關報告,證交所建請金管會移送檢調。
🎯誠美材因財報有問題打入全額交割股,且證交所要求4/29前重新申報2108年財報。
證交所許董事長回覆,誠美材尚未提出財報,如期限前不提出,會先停止交易40天,之後可能下市。
🎯投保中心對此案的掌握,邱董事長回覆目前僅能收集媒體報導。
請投保中心加強與金管會、證交所的橫向連繫,尚不知未來受害者是否可成功求償。
🎯中資對大同違法炒股,金管會裁罰582萬罰鍰,任國龍未繳納,顧主委表示可強制執行,但還在進行中。
強制執行的結果,請金管會詢問行政執行署後書面回覆。
🎯中資違法炒股,金管會依法命其將股票脫手,是否有考慮到這些股票接下來可能成為強制執行的標的採取必要措施?
主委表示目前任國龍提起訴願,不願將股票脫手。
雖提起訴願不會阻止行政處分的效力,因期限是6個月,帶6個月後仍不脫手金管會會有進一步處置。
委員表示要盡快確保國家債權。
🎯積極要求投保中心提起求償,投保中心也已提出附帶的民事訴訟。
鄭文逸以及其他被起訴被告的財產,投保中心是否有進行基本的假扣押?
投保中心邱董事長回覆,有進行保全,求償金額已全部扣押到。後來被告提出解除扣押另提現金擔保。
🎯大同子公司華映竟保證擔保中國公司獲利10%,此重訊該揭露未揭露必須處罰,但證交所竟回函對股東權益無重大影響。而金管會報告中,表示對財務有重大影響。
顧主委表示,98年華映赴中投資在深交所的公告,以及106年5月在台灣摘要式的公告,證交所未進一步要求,已要求證交所要檢討改進。
🎯TRF亂賣造成許多人受害,2014年金管會曾做出對名單上銀行查核期間禁止銷售TRF的處分。但金管會是否有查核這些銀行在禁止銷售期間有沒有賣TRF?
顧主委表示就其理解應該是沒有。
🎯台北富邦、國泰世華在禁售期間都有賣TRF。金管會相信禁售期間銀行沒有賣,但現實上卻接到檢舉。
顧主委雖然表示避險方面的話沒有禁止,但事實上金管會並未查核。
檢查局局長王儷娟回覆,是有一些少數的個案…報給銀行局有一些後續的處分。
委員指出所有後續處分都有看過,都是籠統蓋括,並未對禁售期銷售TRF做出處分。
🎯請金管會下班前回覆,對禁售期銷售TRF的銀行何時查到?做出何種處分?
顧主委表示,剛提到的個案部分須再查證一下,禮拜五以前回覆。
影片連結:
https://youtu.be/wYIlyMw-HU4
立法院IVOD:
https://ivod.ly.gov.tw/Play/VOD/113711/1M/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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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詢委員:黃國昌
列席受詢:金管會主委顧立雄、證交所董事長許璋瑤、投保中心董事長邱欽庭、金管會檢查局局長王儷娟、金融消費評議中心董事長李滿治
發言時間:10:58:37 - 11:1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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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時開始關注上市公司誠美材董事葉美麗涉嫌掏空洗錢,公司主動發重訊並向檢調檢舉。
主委表示有相關報告,證交所建請金管會移送檢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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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交所許董事長回覆,誠美材尚未提出財報,如期限前不提出,會先停止交易40天,之後可能下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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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委表示目前任國龍提起訴願,不願將股票脫手。
雖提起訴願不會阻止行政處分的效力,因期限是6個月,帶6個月後仍不脫手金管會會有進一步處置。
委員表示要盡快確保國家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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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文逸以及其他被起訴被告的財產,投保中心是否有進行基本的假扣押?
投保中心邱董事長回覆,有進行保全,求償金額已全部扣押到。後來被告提出解除扣押另提現金擔保。
🎯大同子公司華映竟保證擔保中國公司獲利10%,此重訊該揭露未揭露必須處罰,但證交所竟回函對股東權益無重大影響。而金管會報告中,表示對財務有重大影響。
顧主委表示,98年華映赴中投資在深交所的公告,以及106年5月在台灣摘要式的公告,證交所未進一步要求,已要求證交所要檢討改進。
🎯TRF亂賣造成許多人受害,2014年金管會曾做出對名單上銀行查核期間禁止銷售TRF的處分。但金管會是否有查核這些銀行在禁止銷售期間有沒有賣TRF?
顧主委表示就其理解應該是沒有。
🎯台北富邦、國泰世華在禁售期間都有賣TRF。金管會相信禁售期間銀行沒有賣,但現實上卻接到檢舉。
顧主委雖然表示避險方面的話沒有禁止,但事實上金管會並未查核。
檢查局局長王儷娟回覆,是有一些少數的個案…報給銀行局有一些後續的處分。
委員指出所有後續處分都有看過,都是籠統蓋括,並未對禁售期銷售TRF做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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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假扣押時間 在 律師談吉他- 【勝訴確定判決後,別忘了快點去強制執行 ... 的美食出口停車場
看完這個例子,你就知道時間有多重要了! ... 請問在判決書中法官有提到我的訴狀中的假扣押,如果對方有拿出法官所判賠的金額做扣押可 ... 我的警示帳戶要申請解除辦理. ... <看更多>
解除假扣押時間 在 請教各位的意見,關於假扣押 - Mobile01 的美食出口停車場
討論結果是,我們給屋主兩個星期(~12/2)時間去處理假扣押的問題,一解決,馬上提前交屋讓我們裝修。因為我們目前的房資租約到12/31,若屋主無法於12/2解除 ... ... <看更多>
解除假扣押時間 在 Re: [問題]撤銷假扣押要否繳納費用? - 看板Lawyer 的美食出口停車場
撤回假扣押、假處分「執行」是不用繳納裁判費,
但是要撤銷原假扣押、假處分「裁定」就必需要繳納裁判費1千元。
會需要撤銷裁定通常是為了取回擔保金而為,
不過從撤銷裁定著手程序上會麻煩許多,
所以會在本訴和解時請求對造(受擔保利益人)提供返還同意書,
或是於和解時對造(受擔保利益人)於法官前表明同意返還經記明筆錄等方法。
至於是要撤回執行還是撤銷裁定,下方引用了一則法律座談會提案供參。
後學非律師,不過在事務所打滾好一段時間執行一些實務與各位大律師們分享,
希望能有所助益,如有不妥之處,我再自行刪文。
會議次別: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95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 第 23 號
會議日期:
民國 95 年 12 月 13 日
座談機關: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資料來源: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95 年法律座談會彙編(民國96年1月版)第
109-113 頁
法律問題:債權人對債務人之財產聲請假扣押裁定,並已實施假扣押執行,債權人就
假扣押保全之請求提起本案訴訟,本案訴訟並已終結,債權人聲請返還提
存物時,是否仍須撤銷假扣押裁定及撤回假扣押執行?
討論意見:甲說:依民事訴訟法第 104 條第 1 項第 3 款之規定,只須訴訟終結
後,即可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無庸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及
撤回假扣押執行。(最高法院 92 年度台抗字第 19 號裁定、臺灣
高等法院 95 年度抗字第 35 號、95 年度抗字第 580 號裁定參
照)
乙說:依民事訴訟法第 104 條第 1 項第 3 款之規定,聲請返還擔保
金者,不但須本案訴訟業已終結,債權人尚須撤銷假扣押裁定及撤
回假扣押執行,始得依該條款之規定請求返還擔保金,否則假扣押
執行尚在,相對人若係行方不明,未能及時行使權利,損害即有繼
續發生之可能,對相對人並非有利。(最高法院 95 年度台抗字第
318 號裁定參照)
丙說:(乙說之修正說)依修正後之強制執行法第 132 條第 3 項規定
:「債權人收受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後已逾 30 日者,不得聲請執
行。」訴訟終結後,早逾 30 日,即無庸撤銷假扣押裁定,只須撤
回假扣押執行,即可依該條款之規定請求返還。
初步研討結果:採乙說。
審查意見:(一)民事訴訟法第 104 條乃有關訴訟費用擔保物返還之規定,其第 1
項第 3 款所謂訴訟終結,當係指訴訟費用所屬本案訴訟之終結,
至於保全程序之擔保,依同法第 106 條準用前開規定,所謂訴訟
終結,應係指保全程序之終結,要與保全程序所保全請求之本案訴
訟終結無涉。而保全程序始於保全裁定之取得,迄於保全程序之執
行,是保全程序之終結,即應包括保全裁定之撤銷及其執行程序之
撤回。惟若保全裁定依強制執行法第 132 條第 3 項規定,已不
得再聲請執行者,則無再為撤銷之必要。
(二)提供最高法院 87 年度台抗字第 234 號、92 年度台抗字第 379
號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90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第 24
號提案為參考資料。
研討結果:(一)提案機關同意法律問題第 3 行「本案訴訟並已終結」之後增「(
未全部勝訴)」7 字;丙說第 5 行第 4 字「尚」修正為「只」
字。
(二)照審查意見(一)通過。
參考資料:
資料 1
最高法院 87 年度台抗字第 234 號民事裁定要旨:
民事訴訟法第 104 條第 1 項第 2 款所謂訴訟終結,在因假扣押或假處分所供擔
保之場合,因該擔保係為保障受擔保利益人因假扣押或假處分所受損害而設,倘執行
法院已依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為假扣押或假處分之執行,則在供擔保人撤回假扣押或
假處分之執行前,受擔保利益人所受損害仍可能繼續發生,損害額既尚未確定,自難
強令其行使權利,必待供擔保人已撤回假扣押或假處分之執行,始得謂為訴訟終結。
資料 2
最高法院 92 年度台抗字第 379 號民事裁定要旨:
民事訴訟法第 104 條第 1 項第 2 款所謂之訴訟終結,固應包括撤銷假扣押或假
處分裁定及執行程序終結在內,惟保全程序之執行具有緊急性,須迅速實施始符保全
之旨,故強制執行法第 132 條第 3 項規定債權人收受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後已逾
30 日者不得聲請執行。是以假扣押或假處分之供擔保人如於收受假扣押或假處分裁
定已逾上開期間而未聲請執行時,該裁定即喪失執行名義之效力,供擔保人既不得再
以該裁定為執行名義聲請執行,自難以其尚未聲請撤銷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即謂其
不得依民事訴訟法第 106 條準用同法第 104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定期催告受
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
資料 3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90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第 24 號提案:
法律問題:債權人即假扣押執行聲請人於其本案訴訟受敗訴判決確定後,乃催告債務
人即相對人如因受假扣押執行而受有損害,應於 20 日期間內行使權利,
逾期未行使,但債權人亦未撤回假扣押執行之聲請,法院能否准其依民事
訴訟法第 104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之聲請,返還擔保金?
討論意見:甲說:(肯定說)。依民事訴訟法第 104 條第 1 項第二款規定,供擔
保人於訴訟終結後,即得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並未規定須
於撤銷假扣押裁定並撤回假扣押執行後方得為之。題設情形,法院
應予准許(參見附件 1:最高法院 80 年度台抗字第 413 號判例
)。
乙說:(否定說)。於訴訟終結後,若因假扣押所供擔保之情形,因該擔
保係為保障受擔保利益人因不當扣押所受損害而設,倘扣押法院已
依假扣押裁定實施扣押之執行,則在供擔保人撤回假扣押之執行前
,受擔保利益人所受損害仍可能繼續發生,損害既未確定,自無強
令其行使權利之理,故法院不應准許(參見附件 2,最高法院 85
年度台抗字第 645 號、86 年度台抗字第 53 號裁定)。
審查意見:採乙說。
研討結果:照審查意見通過。(經付表決結果:採甲說 27 票,採乙說 32 票。)
相關法條:民事訴訟法第 104 條第 1 項第 2 款。
提案機關: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95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 第 23 號)
參考法條:民事訴訟法 第 104、106 條(92.06.25)
強制執行法 第 132 條(89.02.02)
※ 引述《greenteas (躊躇)》之銘言:
: 依據民事訴訟法規定(77條-19),撤銷假扣押、假處分裁定,要繳納費用一千元。
: 但是本人在辦理撤銷過程從沒發生此一費用問題(通常是談好了由債權人主動撤銷),
: 法院也沒要求繳過。
: 日前在北院辦理遞狀時,收狀人要求繳費,之後討論後用仍然收狀,
: 只蓋印未繳裁判費辦理,之後也順利取得撤銷之裁定。
: 到底究竟要不要繳納費用,產生相當大疑惑,拜託各位專業道長解答,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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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38.242.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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