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最新實務-106台上1581判決-偽證罪之訊問主體】
關鍵字:#實務必考熱區、#偽證、#公署、#執行審判職務
【自擬題】小駱於小克自訴小稔誣告案件作證時,回答自訴代理人小律律師的主詰問時為虛偽陳述。小駱之後被以偽證罪起訴,小駱辯護人抗辯:偽證罪的訊問主體,限於審判時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及偵查中之檢察官,小駱是回答自訴代理人小律律師的主詰問,不受偽證罪之規範。試問:辯護人之抗辯有無理由?
最高法院於107年5月31日作成106台上1851判決,此判決對於偽證罪之訊問主體是否限於審判時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及偵查中之檢察官何?有所闡釋,簡述如下:
Qoute:「…刑法第168條之偽證罪,係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之行為。所謂『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係指行為期間須在執行民、刑事或行政訴訟等審判機關,依法開始審判程序尚未終結前而言,非指訊問之主體限於審判之公署。…」
👉106台上1851判決闡釋「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是指作證的行為期間是在執行民、刑事或行政訴訟等審判機關,依法開始審判程序尚未終結前而言,並不是指訊問的主體限於審判之公署。所以於案審判程序中進行交互詰問時,證人對於檢察官、辯護人、自訴代理人等所為的主詰問、反詰問、覆主詰問、覆反詰問之回答,都屬偽證罪規範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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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一對伊斯蘭教夫婦(台女外男)逆向行駛被警察臨檢所衍生出的妨害公務罪,其辯護律師如何進行法院攻防,足以看出台灣執法人員、高級知識份子(法官、檢察官)甚或投射出多數台灣人對於多元文化的傲慢與偏見。
「你懂伊斯蘭教嗎?」,他似笑非笑的看著我。
「略懂。」,不知如何,我講這句話的時候,突然想起了諸葛亮火燒赤壁。
說實在話,我只有在倫敦唸書時,與一個伊斯蘭教的女生交往過短暫的時間,說略懂,其實很心虛。
「那我問你,你覺得我們伊斯蘭教徒都是沙豬嗎?」,他正色看著我,焦急的搓著他厚重的手。他的中文好到讓我意外。
我雙手一攤,「艾先生,我今天是來討論你的妨礙公務問題,不是來討論我懂不懂伊斯蘭教的。」
艾先生站了起來,他龐大的身軀佔據了我整個視線。「如果你不懂我們,你如何幫我辯護?你瞭解可蘭經以後,再來跟我談吧。」
我訕訕然的離開這個國家的駐台代表處,回到辦公室。這是一件很簡單的外事案件,不過就是我略懂英文,所以大使推薦我來承接這件案子。從起訴書來看,非常的簡單,就是一個外國人載著臺灣太太騎車違規,被警察攔檢後不服,對警察口出穢言,因此被提起妨礙公務的公訴。
為了這件案子,我決定開始閱讀可蘭經。可蘭經對於我這種信仰傳統宗教的人來說,實在難以閱讀,特別是要找出與「妨害公務」相關的記載,我覺得先知一定不會告訴我,可是我又不能只是停留在基本教義派(賓拉登)的印象,在基本教義派的眼裡,不要說妨害公務了,炸掉世貿大樓也是剛好而已。
可是,伊斯蘭教,就等於基本教義派嗎?如果是這種類比,那麼基督教豈不是就等於3K黨?
一星期後,我又到了中東某國的駐台代表處。
他開口問我,「大律師,你瞭解我們伊斯蘭教徒嗎?」
我順口說出(背出?)了一段話:「你們可以擇娶你們愛悅的女人,各娶兩妻,三妻,四妻;如果你們恐怕不能公平地待遇她們,那末,你們只可以各娶一妻。」(古蘭經4:3)
「哈哈,你有認真一點了。」,艾先生露出了憨厚的笑容,跟他先前冷若冰霜的態度,有很大的不同。「
我心裡捏一把冷汗,不要再問我了,我也只背得出這一段而已。
還好,他沒有繼續問下去。
「所以,你覺得我們伊斯蘭教徒對女性眷屬的看法如何?」,他換了一個方式問我。
「所有的原始宗教,在一開始都是歧視女性居多的,我想貴教應該也不例外,我只是覺得,貴國在對待女性的態度上,似乎比較保守(conservative)一點。」,我小心翼翼的回答。
「保守?我把我的妻子當作我的命。」,艾先生突然脹紅了臉,「他們竟然這樣對她。」
我靜靜的聽他說。
「一個月前,我跟我太太騎車經過台北市武昌街,突然被警察攔下來。他說這是單行道,要開我罰單。一開始的時候,我站在旁邊,只是跟他爭辯不是單行道。他突然向我太太要身份證,我太太跟我當下都不同意,但是他突然用手推了我太太的肩膀一下,向我太太說,他要看誰的身份證,誰就得給他看。」,他大聲的跟我述說,彷彿我就是那個警察。
「我當下看到他碰到我太太的身體,我氣死了。我向他說,你是什麼爛警察?他接著就說,要告我妨害公務。我說,你對我太太不禮貌,他說,你要告就去告,接著,我就被他當作現行犯逮捕了,上手銬到分局去。」
「我不服氣,在我們國家,是不能隨意碰觸女性的身體的,我罵他有什麼不對?」
剎那間我懂了,如果不懂伊斯蘭教,如何為他辯護?
我們兩人靜默了很久。
「我有兩個建議,你可以認罪,大概法院會給你的刑度介於拘役或徒刑幾個月,易科罰金應該可以解決。另一種情況就是,不承認犯罪,主張你被歧視。」,我停頓了一下。「不過,有可能會更重,不一定能說服法官。」
「我要打這場官司。」,從他的嘴裡緩緩的吐出了這幾個字,「我在乎的是我家族的尊嚴。」
三天後,我們在台北地方法院開庭。
開庭前,我再次的詢問艾先生,他到底願不願意認罪,他沒說話,但是責備的眼神,壓得我喘不過氣來。
審判長在簡單的人別訊問後,開始審理程序。
「請檢察官陳述起訴要旨。」,審判長頭也不抬的說。
「如起訴書所載。」,蒞庭的公訴檢察官簡單的作了陳述。
審判長抬起頭來,是個年輕的男生,大概差不多三十歲上下。他簡單宣讀被告的權利後,問了艾先生。「你是外國人,需要聘請通譯嗎?」
艾先生:「我不需要,我在臺灣住了二十幾年,我會說中文。」
審判長滿意的點點頭,接著問他:「檢察官起訴你妨害公務,你是否認罪?艾先生,犯罪事實已經很明確,如果你認罪,法院可以給你機會輕判,希望你能夠考慮清楚。」
我緊張的看著艾先生。他站起來,雖然他的身軀很龐大,但我看來,彷彿他才是渺小的大衛,要對抗巨人歌利亞。
「我不認罪,我認為警察歧視我。」
審判長瞪大了眼睛,「歧視你?這句話從何說起?」
我知道這案件似乎引起了審判長的興趣,應該沒有人在罪證確鑿下,還會以歧視的「藉口」作無罪答辯理由。
「審判長,你讀過可蘭經嗎?」,艾先生很認真的問法官。
「沒有。不過,被告,這跟本案有任何關連嗎?」,審判長饒富興趣的看著這位留著小鬍子的外國人。
「我想說的是,有些臺灣人對我們伊斯蘭教徒缺乏尊重。」,他憤怒的說,「他不可以懷疑我太太是妓女,又碰觸我太太的身體。」
審判長問:「但你承認你有罵警察,你是什麼爛警察?」
「我有。」,艾先生理直氣壯的說,「他該罵。在我們國家,甚至會決鬥。」
我好想捂住他的嘴,怕又多一條恐嚇罪。好在法官相當寬容,他只是笑笑說:「你們國家與我們國家國情不同,決鬥恐怕不行喔。」接著對我說,「辯護人請陳述辯護意旨。」
「被告雖承認確實有於上開時日,對某分局某警察於執行勤務時,以『你是什麼爛警察』等言語,令該員警深覺不快,然並非因為警察開立罰單所致,而係該員警以不當之肢體語言,碰觸被告之配偶,因此引起被告以上開言語責罵員警,請鈞院審酌被告之犯罪動機,予以緩刑之處遇。」,我緩慢的唸出幾個字,可是覺得好艱難。
艾先生似乎聽到我的弦外之音,他急忙說,「我不認罪,我沒有犯罪。」
審判長看著我們兩人:「辯護人,你是作有罪答辯?似乎與當事人的意見不同?」
我低著頭,心想,依鈞院之心證,就算主張種族或宗教歧視,會無罪才有鬼,我才不要冒險。但是,艾先生的眼神,凌厲的幾乎要殺了我。
我抬起頭來,深吸了一口氣,向法官說:「以當事人陳述為準。請鈞院審酌被告所為乃正當防衛,予以被告無罪之判決。」
審判長看著我,不知是同情還是惋惜。「好,我尊重你們的決定。這樣的話,我們就繼續審理程序,有無證據要聲請調查?」
「請傳喚派出所主管、值勤員警、被告之配偶。」,我一口氣唸出了三個人的名字。
審判長有點疑惑,「傳喚值勤員警與被告配偶我可以理解,但是派出所主管與本案有何關係?」
「本件主要還在於被告至派出所後,該名主管對於被告之行為已明顯有種族歧視之嫌,我們認為一定要傳喚。」
檢察官當然反對。
審判長笑著說,「關於主管部分,待合議庭審理後再行決定,還是請被告辯護人具狀表示,究竟與本件待證事實有無關係,否則我們無法傳喚。」
我點了點頭。
審判長接著說,「我們先整理爭執與不爭執事項,關於不爭執事項,應該是被告在上開時地有對公務員以不當之言語辱罵。爭執事項則是,被告之行為是否為正當防衛。兩造有無意見?」
我搖搖頭,「沒意見。」。艾先生看著我,低聲問:「什麼是爭執與不爭執事項?聽起來很拗口。」
「爭執事項,就是我們跟檢察官意見不同的地方,也就是我們要說服法院,你可能無罪的原因。至於不爭執事項,就是事情發生的經過,也就是事實的部分,我們對這些發生過的事實應該不會有意見吧?」,我說。
艾先生嘟噥的說,「我對整件事情都有意見。」
我轉頭跟審判長說,「我們沒意見。」
審判長決定了下次庭期,是在三週後。
艾先生走出法庭的時候,嚴肅的告訴我,「我一定要戰。」
三週後,我們在同一個法庭開庭,審判長並沒有准許傳喚主管,只有傳喚被告的配偶,還有警員擔任證人。
由於他們兩位是我們傳喚的證人,所以由我來主詰問,檢察官則是負責反詰問。
在我國的刑事訴訟法中,詰問制度雖然實施了好幾年,但是仍然有部分律師及檢察官對於這個制度不太瞭解怎麼操作。所謂交互詰問,是在法院詰問證人的時候,如果證人是律師傳喚,就由律師先詢問證人,稱為主詰問;律師問完後,再由檢察官反詰問,也就是針對律師剛問的問題如果有疑點,可以針對疑點部分繼續追問,但是不能詢問證人律師沒問過的問題。接下來又是律師的覆主詰問,也就是針對檢察官剛剛提出的疑點,繼續詢問證人,而檢察官最後則提出覆反詰問,做最後的疑點澄清。通常律師傳喚的證人,都會對於被告比較有利,而檢察官傳喚的證人,則是對於被害人比較有利。這也就是所謂的「友性證人」與「敵性證人」的差異。要做好詰問,必須事先做足功課,設計好問題,否則容易會變成誘導證人,而被檢察官異議,甚至詰問可能會無效。不過詰問確實有很多技巧,可以協助真相的釐清。
「請問艾太太,你是伊斯蘭教徒嗎?」,我問。
檢察官立刻異議,「異議,辯護人所問的問題與本案無關。」
審判長看了我一眼,「請辯護人陳述這個問題與本案之關係。」
「我希望法院可以瞭解被告在本案的犯罪動機,這與案情有緊密相關性。」,我說。
審判長無奈的說,「好,但是請辯護人不要天馬行空,問題還是著重在釐清案情就好。」
太太回答:「是的,我嫁給了艾先生以後,我就改信伊斯蘭教。」
「那麼,伊斯蘭教的教義中,對於女性家屬在外人面前有沒有特殊規範?」,我問。
「異議。」,檢察官又再度發聲,禁止我問這個問題。
審判長又對我看了一眼,「辯護人,我還是讓你問,但是請你盡快進入主題,不要浪費法院的時間。」
我暗罵了幾個字,但是故做鎮定的說,「等一下我問的問題,會在辯論中表示意見。」
審判長示意證人回答。
「要降低視線,遮蔽下身,莫露出首飾,除非自然露出的,叫她們用面紗遮住胸瞠,莫露出首飾,除非對她們的丈夫,父親,丈夫的父親,兒子,丈夫的兒子,兄弟,弟兄的兒子,姐妹的兒子,女僕,奴婢,無性慾的男僕,不懂婦女之事的兒童;叫她們不要用力踏足,使人得知她們所隱藏的首飾。」(古蘭經24:31) ,她朗聲說出經典的文字。
法庭上一片靜默,連書記官的打字聲都停止,因為沒人知道她說了什麼。
「要用外衣蒙著自己的身體;這樣做最容易使人認識她們,而不受侵犯。」(古蘭經33:59),她再說一遍,但是卻完全不同於前面一段話。
我也楞在當場,雖然我簡單翻閱過可蘭經,但也不知道她在說什麼,只好請她重新論述一遍,不然沒辦法記錄在文書中。
我咳了一聲,「當天下午四點多,」我總算進入主題,「你是否由被告搭載,由武昌街前往台北車站?」
「是。」,她說。
「當天發生什麼情況?」,我問。
「我跟我先生在路上騎車,突然有一名員警把我們攔下來,跟我要身份證。我先生說,那是我太太。警察表示他不相信,說臺灣女人最喜歡跟外國男人交往。我先生很生氣,質問他說什麼,他就用手推我,說他要看誰的身份證,誰就得給他看。我先生情急之下,就罵他是『媽的,什麼警察。』、『屁啦。』、『屁啊你啊、屁很爛的你、你超爛的。』,警察一聽就把我先生上手銬,帶回警察局了。」,她平靜的回答。
我忍住笑意,因為她先生罵得實在太有趣了。明顯就是一個中文很差的外國人,才會講出「屁很爛的你」這種文字,審判長與檢察官應該也覺得很有意思,只有旁邊的警察臉色鐵青。
「你覺得你有沒有被警員歧視?」,我問。
「當然有,在我們伊斯蘭教中,婦女是被充分保護的。警察推我,還用那種鄙視的言語擠兌我,對我而言是很大的污辱。」,她肯定的回答。
「我問完了。」,我簡單的問到這裡。
檢察官開始覆主詰問,「請問你覺得,警員為什麼要這麼對你?」
這下換我異議了,「異議!證人不可能知道警員怎麼想。」,我差點沒說出,「子非魚,安知魚樂?」
審判長似乎被我們煩死了,「檢察官的問題可以修正嗎?」
檢察官換個方式問,「當時警員有沒有告知你們,你們是因為逆向行駛,所以才會停車取締你們?」
「沒有,他一攔下我們,就直接跟我要身份證。後來就發生衝突了。」,她說。
接下來換警員上場。還是由我主詰問。不過,敵性證人要做主詰問,真的比較困難,因為他不一定會按照既定的問題流程跟著走。
「請問警員先生,您信什麼宗教?」,我問。
「異議!」,檢察官立刻發出不滿的聲音。
審判長不滿的對我說,「辯護人,這是個人隱私的問題,也與本案無關,我不許你發問這個問題。」
我無奈的點點頭,重問一次,「警員先生,請問你對於伊斯蘭教的瞭解有多少?」
我知道馬上又要被異議了。果不其然。不過法官這一次並沒有阻止他的回答,只是用不耐煩的眼神看著我,暗示我要盡快結束與本案無關的問題。
「你說的是回教徒吧?我認為回教徒不就是恐怖份子嗎?他們可以享齊人之福,娶四個太太,而且大部分都很有錢,女人在他們國家的地位應該很低,都要戴面紗不能見人。」,他聳聳肩,「我知道的就是這些吧。」
果然是對於伊斯蘭教完全不懂的傢伙。回教,是中國的稱呼,他們不自稱自己是回教徒。四個太太,在現代世界中已經很少,要講他們能娶四個太太,倒不如說匈奴人可以娶自己的母親,講這種天寶年間的事情有意義嗎?至於女人地位低,倒不如說他們對於女人的態度比較以保護弱者的角度去看,真正威脅女人的,不是伊斯蘭教,而是大男人沙文主義。
「請問你當時有沒有講過,臺灣女人最喜歡跟外國人交往?」,我問。
「沒有。」,他果然完全否認。
「請問你當時有沒有推艾太太一把?」,我問。
「沒有。」,他同樣簡短的回答。
「那麼她先生為什麼要對你辱罵?」,我緊接著問。
「我哪知道?說不定她先生覺得我要侵害她太太,有被害妄想症之類的。」,他輕佻的說。
我看著他,眼神很嚴厲,「如果你沒有對她太太動手,為什麼他會覺得你要侵害她太太?」
他突然一時語塞。只能說,「我當時確實沒有怎麼樣!」
檢察官開始覆主詰問,「請問當時你有沒有表明身份,並且告知他已經違反交通規則,涉及逆向行駛?」
「當然有,因為我穿制服,他知道我是警察,而且我有清楚的告訴他,這條路是單行道。」,他說。
艾先生立刻站起來,「他說謊,He is a liar! فهو كاذب!」,他講的英文我知道是什麼,但是阿拉伯文,大概只能猜到,意思應該與英文一樣。
法官示意他坐下,法警則是緊張的靠近他。
他洩氣般的坐下來,我拍拍他的手,要他冷靜。
檢察官沒有問題了,審判長決定,今天把程序走完,這時候我有不祥的預感。
審判長開始要我們對先前的證據,表示意見。就程序上來說,證據能力的意見表示,其實在審判中很重要,畢竟這些證詞、文件,如果不被採用為證據,對於被告當然相當有利。但是在實務上,這些所謂「對證據能力表示意見」,往往都只是聊備一格。畢竟如果在實質上,這個被告真的有殺人,誰會管這把兇刀是不是刑求取得的?就算兇刀真的是打了被告一頓才知道放在哪裡,法官也有辦法主張證據能力就是存在。所以,這部份的程序進行得很快,審判長馬上就要我們辯論。
檢察官很簡短的說,「被告犯行明確,確實以污穢之言語攻擊執勤的員警,依法應論處妨礙公務,請求從重量刑。」
我則看了被告一眼,站起身來說話:「被告是伊斯蘭教徒,對於女性家屬而言,他有保護的義務。本件警員以刻板的文化印象,未能考量被告的文化脈絡,而以戲謔的方式要求被告妻子拿出身份證,因此導致被告一時氣憤,應能主張正當防衛,請鈞院能酌予考量。」,其實這一段話,我說得有點心虛,因為正當防衛不應該用這種方式主張,只是看到艾先生的樣子,我也只能鼓起勇氣把這一段話說完。
審判長聽完以後,問了艾先生跟我對於科刑範圍的意見。
「我們認為無罪,但是如果鈞院認為有罪,我們請求給予緩刑。」,我還沒講完,就被艾先生粗暴的打斷,「我堅持無罪。」,他說。
三週後宣判。
我們靜默的走出法院,艾先生點燃一根煙問我,「你還是覺得我有罪?」
我很艱難的點了點頭,「我認為你有,因為無論如何,都不應該辱罵警員。」
他搖搖頭,「我不明白,你們怎麼會這麼粗暴?」
我知道他是說文化上的粗暴,所以我沒有說話。
判決結果出來了。看著判決,我突然想起了伊斯蘭教開齋節的第一個週末,三萬多名的外籍勞工集體慶祝,卻被台南高分檢的檢察官,在臉書上寫著,「台北車站已被外勞攻陷」、「外勞吃飯、睡覺,野餐,擠滿車站,政府再不處理,不僅有礙觀瞻,也會出亂子。」時,我不禁問自己,
什麼時候,我們才能成熟的看待多元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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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文章,值得我們每個人省思。
有時候,我們對於不熟悉的宗教或種族的文化資訊,經常來自於外國影集和電影。在不了解的情況下論斷,有意或無意,都可能成為一種無知的粗暴。不要說個人面對不熟悉的宗教或文化的態度了,有太多人連面對其他台灣人選擇與異文化的對象交往,都會自動套入一些先入為主的觀念,成為變相的歧視。
這已經不只是法令的問題了,而是,台灣社會若無法在種族歧視以及對「非我族類文化」上有進步和共識,那麼我們離「多元化」還差得遠。
「你懂伊斯蘭教嗎?」,他似笑非笑的看著我。
「略懂。」,不知如何,我講這句話的時候,突然想起了諸葛亮火燒赤壁。
說實在話,我只有在倫敦唸書時,與一個伊斯蘭教的女生交往過短暫的時間,說略懂,其實很心虛。
「那我問你,你覺得我們伊斯蘭教徒都是沙豬嗎?」,他正色看著我,焦急的搓著他厚重的手。他的中文好到讓我意外。
我雙手一攤,「艾先生,我今天是來討論你的妨礙公務問題,不是來討論我懂不懂伊斯蘭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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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這件案子,我決定開始閱讀可蘭經。可蘭經對於我這種信仰傳統宗教的人來說,實在難以閱讀,特別是要找出與「妨害公務」相關的記載,我覺得先知一定不會告訴我,可是我又不能只是停留在基本教義派(賓拉登)的印象,在基本教義派的眼裡,不要說妨害公務了,炸掉世貿大樓也是剛好而已。
可是,伊斯蘭教,就等於基本教義派嗎?如果是這種類比,那麼基督教豈不是就等於3K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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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開口問我,「大律師,你瞭解我們伊斯蘭教徒嗎?」
我順口說出(背出?)了一段話:「你們可以擇娶你們愛悅的女人,各娶兩妻,三妻,四妻;如果你們恐怕不能公平地待遇她們,那末,你們只可以各娶一妻。」(古蘭經4:3)
「哈哈,你有認真一點了。」,艾先生露出了憨厚的笑容,跟他先前冷若冰霜的態度,有很大的不同。「
我心裡捏一把冷汗,不要再問我了,我也只背得出這一段而已。
還好,他沒有繼續問下去。
「所以,你覺得我們伊斯蘭教徒對女性眷屬的看法如何?」,他換了一個方式問我。
「所有的原始宗教,在一開始都是歧視女性居多的,我想貴教應該也不例外,我只是覺得,貴國在對待女性的態度上,似乎比較保守(conservative)一點。」,我小心翼翼的回答。
「保守?我把我的妻子當作我的命。」,艾先生突然脹紅了臉,「他們竟然這樣對她。」
我靜靜的聽他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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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當下看到他碰到我太太的身體,我氣死了。我向他說,你是什麼爛警察?他接著就說,要告我妨害公務。我說,你對我太太不禮貌,他說,你要告就去告,接著,我就被他當作現行犯逮捕了,上手銬到分局去。」
「我不服氣,在我們國家,是不能隨意碰觸女性的身體的,我罵他有什麼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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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打這場官司。」,從他的嘴裡緩緩的吐出了這幾個字,「我在乎的是我家族的尊嚴。」
三天後,我們在台北地方法院開庭。
開庭前,我再次的詢問艾先生,他到底願不願意認罪,他沒說話,但是責備的眼神,壓得我喘不過氣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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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檢察官陳述起訴要旨。」,審判長頭也不抬的說。
「如起訴書所載。」,蒞庭的公訴檢察官簡單的作了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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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認罪,我認為警察歧視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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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艾先生理直氣壯的說,「他該罵。在我們國家,甚至會決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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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雖承認確實有於上開時日,對某分局某警察於執行勤務時,以『你是什麼爛警察』等言語,令該員警深覺不快,然並非因為警察開立罰單所致,而係該員警以不當之肢體語言,碰觸被告之配偶,因此引起被告以上開言語責罵員警,請鈞院審酌被告之犯罪動機,予以緩刑之處遇。」,我緩慢的唸出幾個字,可是覺得好艱難。
艾先生似乎聽到我的弦外之音,他急忙說,「我不認罪,我沒有犯罪。」
審判長看著我們兩人:「辯護人,你是作有罪答辯?似乎與當事人的意見不同?」
我低著頭,心想,依鈞院之心證,就算主張種族或宗教歧視,會無罪才有鬼,我才不要冒險。但是,艾先生的眼神,凌厲的幾乎要殺了我。
我抬起頭來,深吸了一口氣,向法官說:「以當事人陳述為準。請鈞院審酌被告所為乃正當防衛,予以被告無罪之判決。」
審判長看著我,不知是同情還是惋惜。「好,我尊重你們的決定。這樣的話,我們就繼續審理程序,有無證據要聲請調查?」
「請傳喚派出所主管、值勤員警、被告之配偶。」,我一口氣唸出了三個人的名字。
審判長有點疑惑,「傳喚值勤員警與被告配偶我可以理解,但是派出所主管與本案有何關係?」
「本件主要還在於被告至派出所後,該名主管對於被告之行為已明顯有種族歧視之嫌,我們認為一定要傳喚。」
檢察官當然反對。
審判長笑著說,「關於主管部分,待合議庭審理後再行決定,還是請被告辯護人具狀表示,究竟與本件待證事實有無關係,否則我們無法傳喚。」
我點了點頭。
審判長接著說,「我們先整理爭執與不爭執事項,關於不爭執事項,應該是被告在上開時地有對公務員以不當之言語辱罵。爭執事項則是,被告之行為是否為正當防衛。兩造有無意見?」
我搖搖頭,「沒意見。」。艾先生看著我,低聲問:「什麼是爭執與不爭執事項?聽起來很拗口。」
「爭執事項,就是我們跟檢察官意見不同的地方,也就是我們要說服法院,你可能無罪的原因。至於不爭執事項,就是事情發生的經過,也就是事實的部分,我們對這些發生過的事實應該不會有意見吧?」,我說。
艾先生嘟噥的說,「我對整件事情都有意見。」
我轉頭跟審判長說,「我們沒意見。」
審判長決定了下次庭期,是在三週後。
艾先生走出法庭的時候,嚴肅的告訴我,「我一定要戰。」
三週後,我們在同一個法庭開庭,審判長並沒有准許傳喚主管,只有傳喚被告的配偶,還有警員擔任證人。
由於他們兩位是我們傳喚的證人,所以由我來主詰問,檢察官則是負責反詰問。
在我國的刑事訴訟法中,詰問制度雖然實施了好幾年,但是仍然有部分律師及檢察官對於這個制度不太瞭解怎麼操作。所謂交互詰問,是在法院詰問證人的時候,如果證人是律師傳喚,就由律師先詢問證人,稱為主詰問;律師問完後,再由檢察官反詰問,也就是針對律師剛問的問題如果有疑點,可以針對疑點部分繼續追問,但是不能詢問證人律師沒問過的問題。接下來又是律師的覆主詰問,也就是針對檢察官剛剛提出的疑點,繼續詢問證人,而檢察官最後則提出覆反詰問,做最後的疑點澄清。通常律師傳喚的證人,都會對於被告比較有利,而檢察官傳喚的證人,則是對於被害人比較有利。這也就是所謂的「友性證人」與「敵性證人」的差異。要做好詰問,必須事先做足功課,設計好問題,否則容易會變成誘導證人,而被檢察官異議,甚至詰問可能會無效。不過詰問確實有很多技巧,可以協助真相的釐清。
「請問艾太太,你是伊斯蘭教徒嗎?」,我問。
檢察官立刻異議,「異議,辯護人所問的問題與本案無關。」
審判長看了我一眼,「請辯護人陳述這個問題與本案之關係。」
「我希望法院可以瞭解被告在本案的犯罪動機,這與案情有緊密相關性。」,我說。
審判長無奈的說,「好,但是請辯護人不要天馬行空,問題還是著重在釐清案情就好。」
太太回答:「是的,我嫁給了艾先生以後,我就改信伊斯蘭教。」
「那麼,伊斯蘭教的教義中,對於女性家屬在外人面前有沒有特殊規範?」,我問。
「異議。」,檢察官又再度發聲,禁止我問這個問題。
審判長又對我看了一眼,「辯護人,我還是讓你問,但是請你盡快進入主題,不要浪費法院的時間。」
我暗罵了幾個字,但是故做鎮定的說,「等一下我問的問題,會在辯論中表示意見。」
審判長示意證人回答。
「要降低視線,遮蔽下身,莫露出首飾,除非自然露出的,叫她們用面紗遮住胸瞠,莫露出首飾,除非對她們的丈夫,父親,丈夫的父親,兒子,丈夫的兒子,兄弟,弟兄的兒子,姐妹的兒子,女僕,奴婢,無性慾的男僕,不懂婦女之事的兒童;叫她們不要用力踏足,使人得知她們所隱藏的首飾。」(古蘭經24:31) ,她朗聲說出經典的文字。
法庭上一片靜默,連書記官的打字聲都停止,因為沒人知道她說了什麼。
「要用外衣蒙著自己的身體;這樣做最容易使人認識她們,而不受侵犯。」(古蘭經33:59),她再說一遍,但是卻完全不同於前面一段話。
我也楞在當場,雖然我簡單翻閱過可蘭經,但也不知道她在說什麼,只好請她重新論述一遍,不然沒辦法記錄在文書中。
我咳了一聲,「當天下午四點多,」我總算進入主題,「你是否由被告搭載,由武昌街前往台北車站?」
「是。」,她說。
「當天發生什麼情況?」,我問。
「我跟我先生在路上騎車,突然有一名員警把我們攔下來,跟我要身份證。我先生說,那是我太太。警察表示他不相信,說臺灣女人最喜歡跟外國男人交往。我先生很生氣,質問他說什麼,他就用手推我,說他要看誰的身份證,誰就得給他看。我先生情急之下,就罵他是『媽的,什麼警察。』、『屁啦。』、『屁啊你啊、屁很爛的你、你超爛的。』,警察一聽就把我先生上手銬,帶回警察局了。」,她平靜的回答。
我忍住笑意,因為她先生罵得實在太有趣了。明顯就是一個中文很差的外國人,才會講出「屁很爛的你」這種文字,審判長與檢察官應該也覺得很有意思,只有旁邊的警察臉色鐵青。
「你覺得你有沒有被警員歧視?」,我問。
「當然有,在我們伊斯蘭教中,婦女是被充分保護的。警察推我,還用那種鄙視的言語擠兌我,對我而言是很大的污辱。」,她肯定的回答。
「我問完了。」,我簡單的問到這裡。
檢察官開始覆主詰問,「請問你覺得,警員為什麼要這麼對你?」
這下換我異議了,「異議!證人不可能知道警員怎麼想。」,我差點沒說出,「子非魚,安知魚樂?」
審判長似乎被我們煩死了,「檢察官的問題可以修正嗎?」
檢察官換個方式問,「當時警員有沒有告知你們,你們是因為逆向行駛,所以才會停車取締你們?」
「沒有,他一攔下我們,就直接跟我要身份證。後來就發生衝突了。」,她說。
接下來換警員上場。還是由我主詰問。不過,敵性證人要做主詰問,真的比較困難,因為他不一定會按照既定的問題流程跟著走。
「請問警員先生,您信什麼宗教?」,我問。
「異議!」,檢察官立刻發出不滿的聲音。
審判長不滿的對我說,「辯護人,這是個人隱私的問題,也與本案無關,我不許你發問這個問題。」
我無奈的點點頭,重問一次,「警員先生,請問你對於伊斯蘭教的瞭解有多少?」
我知道馬上又要被異議了。果不其然。不過法官這一次並沒有阻止他的回答,只是用不耐煩的眼神看著我,暗示我要盡快結束與本案無關的問題。
「你說的是回教徒吧?我認為回教徒不就是恐怖份子嗎?他們可以享齊人之福,娶四個太太,而且大部分都很有錢,女人在他們國家的地位應該很低,都要戴面紗不能見人。」,他聳聳肩,「我知道的就是這些吧。」
果然是對於伊斯蘭教完全不懂的傢伙。回教,是中國的稱呼,他們不自稱自己是回教徒。四個太太,在現代世界中已經很少,要講他們能娶四個太太,倒不如說匈奴人可以娶自己的母親,講這種天寶年間的事情有意義嗎?至於女人地位低,倒不如說他們對於女人的態度比較以保護弱者的角度去看,真正威脅女人的,不是伊斯蘭教,而是大男人沙文主義。
「請問你當時有沒有講過,臺灣女人最喜歡跟外國人交往?」,我問。
「沒有。」,他果然完全否認。
「請問你當時有沒有推艾太太一把?」,我問。
「沒有。」,他同樣簡短的回答。
「那麼她先生為什麼要對你辱罵?」,我緊接著問。
「我哪知道?說不定她先生覺得我要侵害她太太,有被害妄想症之類的。」,他輕佻的說。
我看著他,眼神很嚴厲,「如果你沒有對她太太動手,為什麼他會覺得你要侵害她太太?」
他突然一時語塞。只能說,「我當時確實沒有怎麼樣!」
檢察官開始覆主詰問,「請問當時你有沒有表明身份,並且告知他已經違反交通規則,涉及逆向行駛?」
「當然有,因為我穿制服,他知道我是警察,而且我有清楚的告訴他,這條路是單行道。」,他說。
艾先生立刻站起來,「他說謊,He is a liar! فهو كاذب!」,他講的英文我知道是什麼,但是阿拉伯文,大概只能猜到,意思應該與英文一樣。
法官示意他坐下,法警則是緊張的靠近他。
他洩氣般的坐下來,我拍拍他的手,要他冷靜。
檢察官沒有問題了,審判長決定,今天把程序走完,這時候我有不祥的預感。
審判長開始要我們對先前的證據,表示意見。就程序上來說,證據能力的意見表示,其實在審判中很重要,畢竟這些證詞、文件,如果不被採用為證據,對於被告當然相當有利。但是在實務上,這些所謂「對證據能力表示意見」,往往都只是聊備一格。畢竟如果在實質上,這個被告真的有殺人,誰會管這把兇刀是不是刑求取得的?就算兇刀真的是打了被告一頓才知道放在哪裡,法官也有辦法主張證據能力就是存在。所以,這部份的程序進行得很快,審判長馬上就要我們辯論。
檢察官很簡短的說,「被告犯行明確,確實以污穢之言語攻擊執勤的員警,依法應論處妨礙公務,請求從重量刑。」
我則看了被告一眼,站起身來說話:「被告是伊斯蘭教徒,對於女性家屬而言,他有保護的義務。本件警員以刻板的文化印象,未能考量被告的文化脈絡,而以戲謔的方式要求被告妻子拿出身份證,因此導致被告一時氣憤,應能主張正當防衛,請鈞院能酌予考量。」,其實這一段話,我說得有點心虛,因為正當防衛不應該用這種方式主張,只是看到艾先生的樣子,我也只能鼓起勇氣把這一段話說完。
審判長聽完以後,問了艾先生跟我對於科刑範圍的意見。
「我們認為無罪,但是如果鈞院認為有罪,我們請求給予緩刑。」,我還沒講完,就被艾先生粗暴的打斷,「我堅持無罪。」,他說。
三週後宣判。
我們靜默的走出法院,艾先生點燃一根煙問我,「你還是覺得我有罪?」
我很艱難的點了點頭,「我認為你有,因為無論如何,都不應該辱罵警員。」
他搖搖頭,「我不明白,你們怎麼會這麼粗暴?」
我知道他是說文化上的粗暴,所以我沒有說話。
判決結果出來了。看著判決,我突然想起了伊斯蘭教開齋節的第一個週末,三萬多名的外籍勞工集體慶祝,卻被台南高分檢的檢察官,在臉書上寫著,「台北車站已被外勞攻陷」、「外勞吃飯、睡覺,野餐,擠滿車站,政府再不處理,不僅有礙觀瞻,也會出亂子。」時,我不禁問自己,
什麼時候,我們才能成熟的看待多元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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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今日社論2020年04月27日(100蚊花旦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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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社評
新加坡在本月初爆發第二波疫情前,確診人數不足一千,而今猛升到13,000多宗,絕大部分患者是外來勞工。歐美國家很大一部分的感染者是老人院的長者,全球範圍的監獄極有可能是新一輪感染「震央」。當衛生部門在宣布強制戴口罩以及保持社交距離政策時,他們沒有顧及社會上毫無保障而且是無法執行社交距離的弱勢社群,當官員「如夢初醒」發現,要控制疫情,弱勢社群不能被忽略,卻又束手無策。人們不禁詰問,究竟什麼才是「適者生存」。世衛組織曾經褒獎新加坡控制疫情的成效,而今這個人口排名114的國家,感染人數卻是世界第26。新加坡不但丟掉了管理效率的美譽,還因為不顧外來勞工死活而遭譴責。20萬名來自南亞國家的勞工,被安排住在擁擠的簡易宿舍,人均居住面積不足50平方呎,社交距離對他們來說,是奢侈的夢想,他們也知道疫情就在身邊,但需要依賴日薪才100港元的微薄收入來養家餬口,所以一直啞忍。
蘋果頭條
政府上月公佈限聚令時,多次叫市民以常識判斷會否犯法。香港警察的常識似乎異於常人,昨晚出動驅散太古城內和平唱歌的市民前,突然自行釋法,「嚴正澄清」無論聚集者是否相距1.5米,只要多於四人及「抱有共同聚集目的」便是違法。律師質疑警方詮釋違反法例抗疫原意,並批評警方無限演繹法例打壓公眾活動,「唔通市民一齊去行獅子山都犯法?」
昨傍晚6時後,太古城商場中庭及各層欄杆位置陸續有人站立,有人高舉「五大訴求,缺一不可」手勢,又高唱《願榮光歸香港》,久違的抗爭口號響徹整個商場。參加者高舉「光復香港,時代革命」旗幟以及各式標語表達訴求,當中包括「為自由企硬,反23條立法」,有人高舉黑底白字名牌,表示支持4月18日被警方拘捕的15名民主派人士。
東方正論
香港昨日沒有新增新冠肺炎確診病例,已是七日內第三日零感染。正當林鄭沾沾自喜撰文自誇抗疫漸露曙光之際,一個不容小覷的風險卻悄悄逼近。醫管局至今錄得九宗「復陽」個案,最新一宗更在昨日錄得,加上不能排除無徵狀感染者潛伏社區,抗疫漸露曙光會否一下子變成一片黑暗,不能不令人擔心。
復陽情況最先見於內地,接着南韓、歐美多地都有同樣情況出現,香港也不例外。專家大多數認為復陽是病人體內殘餘病毒未清除,或檢測不準確呈假陰性所致,傳染性不強。
星島社論
近日市民最想看到的新聞是「零確診」,以及見不到衞生防護中心傳染病處主任張竹君開記者會,昨天便再有此好消息,而且是一星期內第三次。疫情會否反覆,沒有人說得定,仍須密切監察,但陰霾中漸露曙光,則甚明顯,如情況持續好轉,政府應積極考慮分階段放寬限制措施,包括於稍後適當時候局部開放入境,讓民生逐步回復正常。至於步伐多快,以及如何具體落實,則須同時兼顧防疫與經濟民生的變數。
香港疫情趨於緩和,從一些科學數據也可看到,例如香港大學公共衞生學院計算的新冠病毒平均繁殖率,本月至今持續低於一,即平均每名患者可傳染的人少於一名,顯示病毒傳播已逐漸減弱。這解釋了為何近期大部分確診個案都是由外地輸入,本地感染的數目極少。倘若入境者沒有大幅增加,依上述趨勢,社區傳播的風險應不斷下降。
經濟社評
港府換班後,創科局易帥,市民期望在新人事新作風下,創科發展能有重大轉變,勿再讓本地科研不獲重視而轉投內地生產事件重演。港府須釐清創科政策,是着眼扶持最先進技術抑或本地優先,更須把握疫情的新機遇,爭取做出成績來。
創科局局長薛永恒昨出席電視節目時,對理大研發出的新冠病毒快速檢測技術不獲政府資助,最終要由深圳市政府出資研究,承認港府的市場觸覺遜色,將會加強與各界合作。
理大事件傷透創科企業的心,因政府過去兩年投入逾1,000億元在創科,當理大科研有成果,當局卻不用,也沒有解釋。究竟是理大的研究並非首創而不用?抑或港府欠缺本地優先政策?當局須向相關業界釐清創科政策準則,同等科技不是可行便獲採用,而是要經過評估其效能,甚至能培養出產業才獲得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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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集主題:「生命中的美好陪伴:看不見的單親爸爸與亞斯伯格兒子」介紹
訪問作者: 黃建興
內容簡介:
很難不羨慕一個穿著光鮮西裝,出入正式場合,擁有嬌妻兒子,住在都市的事業有成青年男子。但是,當他離婚、成為單親爸爸、眼睛還看不見了,還讓人羨慕嗎?他看起來,還幸福嗎?
而這樣的一個人,卻認為自己在後半的生活,反而真正感受到了幸福的滋味!40多歲才開始被迫經歷完全不同的人生,思考當爸爸是怎麼回事,出自一連串意外。三歲的兒子被診斷出亞斯伯格症、自己的眼睛病變,生活一夕間天翻地覆。沒有辦法,只能夠努力過活,以為過下去就會有答案,然而似乎沒有這麼理所當然。
偌大的城市裡,獨行的兒子,與在跟隨在後的父親,總是看不清楚孩子的身影,猜不透孩子的想法,試圖維持著適當的距離,不要太遙遠,又不能太緊迫,這樣忽近忽遠的調節了多年後,平衡出不同的風景。
作為被社會要求有成就的男性角色,無數次直接面對自己,反覆詰問之後得出的答案,卻是要從自己的付出,體會自己的快樂,不再強求或期待他人的反應,不因其他人的反應而哀矜喜樂。真正的幸福,是自己不再需要得到別人的羨慕,也過得滿足,過得幸福。
作者簡介:黃建興
1966年生,高雄市人
經歷:
政治圈經歷三十年,父親經歷邁向第十九年
四十歲之前,身份是議會黨鞭特別助理、新聞聯絡人、特別助理……
四十歲之後,更多的時間,是個父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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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9.陳其邁:我敬愛的對手韓國瑜主委,我深刻地了解到說其實我們的年輕人非常的辛苦,所以我當市長,我一定會全力的來幫助我們年輕人,不管是在他的、我們年輕人的租屋補貼的這個部分,我會增加,我會讓我們的年輕人,減輕他的負擔,包括社區的長照,讓他的長輩可以受到最好的照顧,也讓他的小孩,能夠在不管是幼教,還是托育,受到最妥貼、最妥善的照顧來減輕他們的負擔。所以我主張在幼托,跟扶老攜幼的政策上,第一個,加強夜間的補助跟托育,讓我們很多的、像護士能夠得到更多的補助,我也主張大型企業應該要有托育的設施,我主張公私協力,能夠達成平價化跟普及化的目標,社區關懷據點也會增加到五百個,增加偏鄉的育兒跟老人共餐,跟偏鄉醫療服務,讓我們的長輩能夠受到最好的照顧。我們的智慧醫療,也會讓我們長輩他的居家醫療、居家復健跟居家護理能夠做系統性的整合。那我估算過,我大概可能要花六億的預算,讓我們年輕人的負擔能夠減少,我請教一下韓國瑜主委,你的青年政策是什麼?
A9.韓國瑜:我同意陳其邁委員,要幫助年輕人,必須要在托育這塊來加大力度,我完全完全同意,目前我們公立幼稚園有兩百一十四所,可以招收一三千四百九十九個孩子。所以呢,現在年輕人怕生孩子,我也提出了補助方案,那我先講,你講的,和我的想法是一模一樣的,要加大力度來照顧,但我比較遺憾的是,陳其邁委員,剛剛並沒有,在上一個回合,針對我提的問題,來提出答覆,我非常非常的遺憾。你一直說,我因為九二共識,好像認為是唯一救命的法寶,可以打通,台海之間、兩岸之間的和平問題。問題是,我們國民黨已經講了非常清楚,九二共識,一個中國,各自表述,所以我熱愛中華民國,沒有錯啊,而且從這次選舉以來,我一直不表示意識形態,因為我認為高雄市是一場地方選舉。今天你問我,未來東西要怎麼賣得出去,人進的來,使得我不得不,表態一下我的意識形態,所以我承認九二共識,一中各表,我也強烈的認為,目前為止海峽兩岸和平共處是最好的方式,所以我完全遵照,認知也認同九二共識一中各表,我們熱愛中華民國。君不見,我們造勢場合國旗不停地揮舞,多少人熱淚盈匡,但高雄是一個地方型選舉,我必須要提一下,而且我所提到趙天麟委員,是唯一理性要邁開這一步,但是活生生被你們拉回來,你並沒有提,你並沒有提,你未來要怎麼走,你今天放棄百分之四十市場是要靠生日蛋糕許願嗎,你要人家來人家就來嗎?所以我一直講你心中有圍牆,你有很多路你過不去,你很聰明,你有智慧,陳其邁委員你專業能力也強,但是你過不去。我韓國瑜當市長,我就絕對有把握東西賣得出去,人進得來,高雄發大財,因為我心中充滿了愛,充滿了陽光,充滿了道路,所以我覺得這一點,我不客氣的說,你應該要回到黨內初選,趙天麟委員那個軸線上,另外石化,漁業,我也不客氣的說,你二十多年來都是立法委員,你們從中央到地方高雄市執政也二三十年,如果你認為哪邊做得不好,你早就做了,而不是,講一句不客氣的話,在這裡問我我怎麼做,過去的資源都在你們手上,到現在為止,我也沒有看到你講的三千億負債,拜託這是借錢,借錢是要還的,你把他弄到台積電去了,那是投資,你這觀念是完全偏差。我覺得陳其邁委員有點避重就輕,這個我覺得比較遺憾的。未來的高雄,我還是重申一遍,觀光產業我接觸到的哀鴻遍野,你一直講的那些亮麗的數字,所有我受接到的觀光業者,百分之九十幾的,都是憂愁滿面,他們不知道路怎麼走下去,我希望你就這個在強化一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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