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醫療機構裡面,究竟誰應該打疫苗,誰不應該打?
今天看到了禾馨的新聞,感同身受的覺得經營醫療機構真是不容易
像是禾馨這樣的診所,走到裡面的民眾大多是孕婦或是兒童
更包含了孕婦肚子裡的寶寶
目前施打公費疫苗的規定裡面,的確是有『高接觸風險第一線工作人員』
整個醫療診所裡面,不是只有醫事人員、醫療人員
還有很多行政人員、非從事醫療行為的人員
但他們肯定都有可能有可能直接或間接接觸到這些孕婦、兒童
比如說當他們接觸到醫師、或與護士在同一個空間下用餐,接觸到診所內的飲水機或洗手間
怎麼可能讓這些人暴露在沒有疫苗的保護下
卻與醫療人員和病人處在同一個空間內,使用著相同的設施
身為經營醫療機構的負責人
必須考慮到的層面,比一般人想像的還要多很多,複雜得多
醫師都是醫療體系的守門員,與病患接觸的最前線
工作人員施打疫苗,不只是保護這些病患
對於工作人員來說,他們每天要接觸到來自外面的病患,數量也是多到無法想像
診所不能因為疫情而關門,所以醫療機構裡的工作人員也是高風險族群
因為病毒可沒這麼慈悲,看你不是醫療人員就不會傳染給你
看你只是打掃的阿姨,飛沫就會自動轉彎
看看下方這個衛福部疾管署的公告
https://www.cdc.gov.tw/Category/ListContent/EmXemht4IT-IRAPrAnyG9A?uaid=R1uGsf55IMBBnu24rzUGCA
明確的指出
《另考量診所及其他醫事機構(包括藥局、捐血機構、病理機構、醫事檢驗所等)未納入第一類接種對象之所有 #非醫事人員 亦為高感染風險者,該等人員 #及其同住者 亦納入本階段公費開放對象。》
我就不再多解釋了
#只要是在醫療機構裡面任職的人, #都有優先施打疫苗的權利和義務
全國大大小小醫療機構內,任職服務的醫療人員與行政人員
大家辛苦了
#公費疫苗 #禾馨 #禾馨民權婦幼診所 #醫療機構 #診所
衛福部病人權利與義務 在 林靜儀醫師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在寫完這篇文章第二天看到因應CEDAW公約與身體自主權的思考,衛福部啟動優生保健法修法,去除「經配偶同意」條文;2018年我曾提出優生保健法修正草案,可惜當時社會氛圍很不利於討論,希望接下來大家能夠有許多好的修法方向。
#優生是歧視用語
#勸其墮胎的指導性諮詢是不合時宜的
https://news.ltn.com.tw/amp/news/life/breakingnews/3375582
我非常希望法律都能逐漸讓每個人都具有其個體的獨立權利,而不用被婚姻關係、親屬關係、姻親關係等等綑綁,這也是我長期認為應該逐漸讓 #婚育脫鉤,讓生育回歸為 #國家保障兒童權益的政策,而婚姻則應是一個非常寫實的金錢、#權利義務契約,而非什麼浪漫的愛情正果。
另外,醫師沒有能力也沒有責任「確認病人伴侶的正確性」,請讓我們回歸對個案的醫療專業諮詢,至於配偶是否「同意」、是否「告知」,就不要要求醫事機構去做確認了吧。
如同文中許多法律都牽涉婚姻契約的條件與限制,或許開啟優生保健法修法,是一個值得好好思考婚姻契約所帶來姻親地位、身體自主矛盾與衝突的時候。
衛福部病人權利與義務 在 我是台灣人.台灣是咱的國家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台灣時報》專論:誰有資格納入台灣健保?
陳嘉霖
中國武漢肺炎爆發以來,再次掀起究竟誰才有資格享有台灣健保資源的爭議。尤其是中國配偶子女、中國在台學位生(陸生)等特殊身分的非本國籍人士,是近日輿論的關注焦點。衛福部長陳時中日前也針對那些已經自願選擇加入中國籍的中國配偶子女,說了大白話:「已經選擇了國籍,沒有選擇台灣,那現在就必須要自己做安排、自己承擔。」。事實上陳部長說的沒錯,以台灣的醫療體制特性而論,不能以簡單的人道考量或是籠統的「情」做為防疫政策制定準則,台灣的醫療體制在根本上是社會保險混合社會福利,運作邏輯是公共性責任,絕對與國籍選擇、公民義務等概念有關。
首先,我們必須先釐清台灣的醫療體制本質上究竟是什麼?我們都知道台灣的醫療福利是憲法明訂政府之責任,也是人民的權利。台灣絕大多數的醫療資源由國家來分配,整個醫療體系是高度公共化的。台灣大多數的醫療院所都是具有公共性與公益責任的「非營利組織」,而不是消費市場中的營利機構。在這個架構中,民眾(病人)的角色並非醫療消費者,也非傳統慈善觀念下的單純受助者,而是具有「公民身分」的意義,必須扮演參與公共治理以及權利、義務平衡的角色。
另外,在政策義理背景部分,我們的全民健康保險制度是屬於社會保險,其涵蓋範圍是基於「社會連帶關係」的考量,制度運作的根本邏輯是成員之間的互助共榮,也是一種生命共同體之間責任與義務之體現。正因為牽涉「公民權利」,所以在這個邏輯之下推演出強制納保、累進費率等制度設計的正當性,而「社會連帶關係」也是決定誰該納保、誰不該納保的最基本原則。
所以當我們在討論誰應該被涵蓋在台灣的公共性醫療資源體系內時,上述基於「社會連帶關係」互助共榮的公共性責任就十分關鍵。「誰該被納入?」,並不是以繳稅為依據,也不完全是根據國籍(例如領有居留證明文件的外籍人士可納保),而是在客觀條件上有和全體台灣人命運相連的個體,以及主觀意願上具有和這座島嶼的全體人民互利共好的動機。
《健保法》第九條規定外籍人士如果領有居留證明文件且具有一定雇主則可納保,這個規定的正當性就是基於這類外籍人士對於台灣社會有一定程度的參與,可以合理推估他們在個人利益上和台灣人建立起某個程度的連帶關係,因此可以納保。然而問題來了,那些同樣也在台灣長期停留的中國學位生,或是中國配偶子女不是也應適用嗎?他們不也有相當程度的參與台灣社會,並且和台灣人有著連帶關係嗎?筆者認為,關鍵在於這類人在主觀意願上是否具有和這座島嶼的全體人民互利共好的動機。
舉世皆知中國意欲併吞台灣,包含軍事武力及非軍事手段。而中國政府也確實運用在台研讀學位的青年學生做為滲透情蒐之工具,如果將他們等同於在台工作的外籍人士,明顯罔顧事實。而那些已經「自動選擇國籍」的人,他們對於台灣這土地的「公共性責任」面向已經做出切割,可以合理推估他們沒有與台灣互利共好的動機。據上所論,台灣健保制度運作的根本邏輯是成員之間的互助共榮,也是一種生命共同體之間責任與義務之體現。而中國在台學生以及放棄我國國籍的中國配偶子女,這兩類人雖然和台灣社會具有連帶關係,但他們在公民責任、互利共好的動機等面項並不擁有被信任的條件,因此沒有資格成為台灣公共性醫療體制涵蓋的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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