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一陣子有一則新聞討論度還蠻高的,有一位單親媽媽,向牙醫兒子提告,請求他依在20歲時與媽媽簽立的協議書,給付高達2,000多萬元的扶養費用,這個金額聽起來有些驚人,不過最後媽媽在這個官司中是勝訴的喔!
整件事情的過程是這樣的,這位媽媽在年輕時與先生離婚,隻身扶養2個兒子長大。老媽媽在法庭上表示,年輕時為了養大兒子,她總共舉債了2,000多萬元,包括幫兒子補習、重考及就讀大學牙醫系7年,然而,因為擔心兒子長大之後不孝順,不願意奉養她,所以當年就跟2個兒子簽立了一份協議書,約定以後經濟獨立的扶養方式。
這份協議書中主要是約定兄弟2人未來在取得牙醫師資格後,要把執業收入純利的60%,按月攤還給媽媽當扶養費,一直到累積至5,012萬元為止,以用來清償母親對2人所支出的教育費用等開支。
媽媽主張兒子既然取得了牙醫師資格,並且自行開設牙醫診所,收入優渥,自然應該履行協議書的內容。
既然會鬧上法庭,自然是兒子不願意依約履行。這位牙醫兒子主張,他在簽訂協議書時才20歲,就讀大學2年級,而協議書所約定的高額扶養費用,已經超過一般社會的道德觀念,違反公序良俗,所以無效。
不知道案情說到這邊,大家覺得要求兒子給付這麼高額的扶養費用有沒有道理呢?
民法怎麼看扶養費?
律師娘先帶大家來看看民法對於扶養費用是怎麼規定的呢?
在民法第1120條規定:「扶養之方式,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時,由親屬會議定之。但扶養費之給付,當事人不能協議時,由法院定之。」也就是說法律上的確是容許當事人透過協議書的方式,自由訂立如何給付扶養費。
當年這位媽媽在與兒子的協議書中,主要是訂立了這樣的內容:
由於2位兒子的父親對他們的經濟、生活起居、學業完全不負責,所以母親耗盡了精神、金錢,單親獨自栽培兒子長大。有鑒於現代的人多無倫理觀念,母親唯恐老來需要仰人鼻息。所以跟兒子約定好,在2人可以自力更生以後,要把收入純利的60%按月逐次攤還母親所支出的費用。
協議書中並訂明該筆金額是5,012萬元,而且須從簽立協議書日起,按銀行貸款計算利息。
日後如2人孝順則可以酌減催討的金額……等等,另外還敘述了遺產分配的原則。(這裡要特別說明,遺囑是有法定的成立方式,不是訂協議書就有效喔!)
看起來,如果法律規定當事人間可以自由協議扶養費用,協議書又訂得這麼明確,那麼牙醫兒子這筆扶養費用是跑不掉的。
只是兒子認為,母親既然說協議書裡的費用是2個兒子從出生後到成年期間所有的扶養費,包括家用日常支出、未成年時就學、教養費用及母親所付出的時間勞力等折算金錢,照理這些應該是母親對孩子的扶養義務,所以要求兒子要返還法定的扶養費用,是屬於違反公序良俗的無效約定。
雙方協議時兒子已成年,應有能力決定簽不簽
法官對於這則老母親跟牙醫兒子間的糾紛又是怎麼看的呢?
法官認為,這份協議書中雖然提到這筆高額的扶養費用是,老母親照顧兒子花費的經費以及心力,但是目的是在於約定兒子對老母親老年扶養的安排。協議書中,既然是約定自2位兒子可以自力更生開始,才按收入純利60%計算攤還的費用,也記載了將來減少的催討金額及遺產分配之原則,並不會造成牙醫兒子生活上的困難。
而且簽立本協議書的時候,兒子已經滿20歲,是完全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為有效的法律行為,自然可以依其智識能力理解協議書的內容,並依其自由意志決定是否簽訂,既然簽訂了,就應該按約定於自立更生後,扣除開銷費用等支出,按月以收入純利60%奉養母親。
最後法院判牙醫兒子應該履行協議給父母親2,000多萬元的扶養費用。
不知道,各位若是這位母親,會採取同樣的方式嗎?
孩子從娘胎出生到20歲,如果母親付出了這麼多,為什麼會擔心兒子不感恩在心,不懂得反哺呢?既然簽了協議書,為什麼兒子卻不願意報恩?按照法院判決裡面的描述,兒子的月收入可是在250萬元以上,不過,每個家庭有每個家庭的故事,希望多數人都可以在關係裡找到彼此適當的距離。
手足之間,可請求分擔扶養費嗎?
除了父母向孩子請求扶養費之外,法院裡常見的還有手足之間請求分擔扶養費的案件。
像是雲林地方法院曾經審理一個案件是,一位母親的晚年扶養由兄弟其中一人一肩扛起,其他手足則是以遠居南部、另有家庭須照料等理由,並未負擔照顧母親之責。後來負責照顧母親的那位兒子因為中風的身體因素,已無力再繼續獨力負擔照顧母親,迫不得已就向調解委員會提出要求其他兄弟共同扶養母親的調解聲請,並也達成輪流扶養之協議。
不過,本來單獨扶養母親的這位兒子又另外向法院請求其他兄弟依比例分擔他過去十多年代墊扶養母親所支出之一切費用。但因為無法逐一保留所有支出憑證,而且長期保留憑證亦有實際上之困難,所以就依據行政院主計處發布的家庭收支調查報告,以每人每月平均消費支出計算,各兄弟應負擔其所代墊之扶養費用。
然而,法官調查本案母親在配偶死亡時,帳戶存款大概約有150、160萬元,其後也曾自行支付看護費用,其財產除了生活開銷所用之外,尚有支應購買服飾、親友間紅白帖禮金、孫輩結婚之價值不菲金飾、老家之水電、稅賦、修繕等費用,及捐贈佛堂、寺廟之香油錢等,甚至在農會、郵局仍有幾十萬的存款,所以有相當的現金存款可以自行運用,所以本案母親過去並無不能維持自己生活的狀況,就駁回了聲請人的請求。
可見目前實務上,對於請手足代墊扶養費用門檻並不低,孝順的部分,還是各自的心意評估能做到多少,不假外求吧!
同時也有7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7,930的網紅陳美雅Meiya,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法律有關贈與,以及法律上規定的限制行為能力人可否自己做成意思表示?阿嬤贈送房子給孫子是一個贈與契約,需要得到孫子的法定代理人爸爸媽媽的同意嗎?法律跟你想的不一樣嗎?趕快來聽聽民法在說些什麼? 民法基本觀念,看完影片立即聽懂,用實際案例解說😊民法條文所說純獲法律上利益是什麼意思?送房子給16歲的孫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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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旦法學雜誌第314期 📌法律行為無效之回復原狀/陳自強(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
陳自強教授本文將焦點放置於民法第113條及第114條第2項法律行為無效或被撤銷回復原狀之規定,系爭立法之妥當性及規定必要性,備受質疑,然此二者並非憑空而降,而有大理院判例及民國民律草案為其先鋒;日本2017年民法修正增訂類似於我國民法第113條之規定,確認有償契約給付之返還有其特殊性,性質上接近契約解除之回復原狀關係,並非利益返還,而為給付返還,受領人不得主張所受利益不存在。此等法則或思想也出現在最近的債法修正或國際契約法統一文件,可謂國際共識。契約無效給付返還與契約解除回復原狀整合為統一的給付返還關係,此其時矣。透過從過往至今之判例分析回復原狀之內涵,並提出法制建議,執得一讀。
✏關鍵詞:法律行為無效、回復原狀、日本民法修正、事實上雙務關係說、價額償還說
✏摘要:
民法第113條及第114條第2項法律行為無效或被撤銷回復原狀之規定,立法妥當性及規定必要性,備受質疑,然此二者並非憑空而降,而有大理院判例及民國民律草案為其先鋒,倘再參考極可能參與制定前二規定學者的看法,民法第113條之制定乃單純地對民法第182條之善意、惡意之認定標準予以微調,既非獨立的請求權基礎,亦非關於返還請求權要件的規定。日本2017年民法修正增訂類似於我國民法第113條之規定,確認有償契約給付之返還有其特殊性,性質上接近契約解除之回復原狀關係,並非利益返還,而為給付返還,受領人不得主張所受利益不存在。此等法則或思想也出現在最近的債法修正或國際契約法統一文件,可謂國際共識。契約無效給付返還與契約解除回復原狀整合為統一的給付返還關係,此其時矣。
✏試讀
🟧日本民法契約無效或被撤銷之回復
898年施行的日本民法法律行為章、第四節「無效及撤銷」,僅於民法第121條但書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僅於依其行為現存利益之限度內,負返還之責,並無類似我國民法第113條之規定。日本民法並不承認物權行為獨立性原則,物權變動係因債權契約之效力而生,契約被撤銷前已為契約之履行,契約撤銷後,發生不當得利返還關係,契約撤銷前因買賣契約而生之所有權移轉效果不發生,出賣人仍為所有人,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即可請求返還所有物,然是否尚有或唯有不當得利規定之適用,甚有爭論。學者我妻榮援用占有不當得利之觀念,認為因標的物仍由相對人占有,實質上有利益存在,以無效或撤銷為由請求返還,不論所有權歸屬如何,均應適用不當得利之規定,藤原正則則認為應承認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與不當得利返還之競合關係。無論如何,買賣標的物交付買受人後,若原物返還不能,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已無濟於事,如何處理給付返還,2017年民法修正前,聚訟紛紜。
🟧我國民法何去何從:大理院判例
我國民法總則制定於1929年,在此之前,並無形式意義的民法(民法典)。1911年完成的大清民律草案未及施行,中華民國建立,孫中山建請參議院以「大清民律草案」作為臨時適用法律,但被拒絕,到1930年中華民國民法施行前,均以「大清現行刑律民事有效部分」作為民法一般法。大清現行刑律民事有效部分與契約有關之條文不過20餘條,因陋就簡,大理院判例與解釋彌補民法典空白。關於無效被撤銷法律行為之效果,幾則大理院判例,對將來我國民法第113條及第114條第2項之制定,影響深遠。法律行為無效方面,大理院4年上字第521號判例:「締結無效契約之當事人,應負回復原狀之義務。」明示當事人負有回復原狀義務,大理院4年上字第371號判例:「被撤銷之法律行為,視為從始無效,故一經撤銷之後,須各回復其未結契約以前之狀態。」及大理院6年上字第1178號判例:「浪費人之處分行為,經保護人撤銷後,其撤銷之結果雙方應各負回復原狀之義務,故所受相對人之價金,決無可以不當利得而不予返還之理。」更確認法律行為被撤銷,雙方亦負與無效相同的回復原狀義務。
🗒全文請見:法律行為無效之回復原狀/陳自強(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月旦法學雜誌第31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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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彼此守護!不用害怕!】
我在想:如果人人都能多一點包容和體諒,這世界就會少很多誤會和紛爭了!
前天下午,我乘車往探二筒途中,突然收到一個緊急來電!
「阿肥姑娘,可否請妳幫幫忙?大雄在地鐵站被警察截查,因他對答含糊,警察不肯讓他離開!」電話裡的聲音既焦急又激動!
向我緊急求助的,是趕去營救大雄的朋友叮噹!
大雄本身智商較低、不善辭令,身上經常袋著一個迷你工具盒,警察見他含糊其辭,不肯讓他離開!叮噹獲悉,前往營救,但如何解說,仍未能讓警察釋懷!
「警察要求妳幫忙核實大雄的身份,妳能幫忙嗎?」
「當然可以!」
大雄,56歲,不擅溝通、其貌不揚;但性格單純,充滿愛心;雖無固定居所,但對長者很有愛心,常護送行動不便的長者外出購物和進餐!他曾幫我做義工,和叮噹一起,替獨居長者進行家居清潔和簡單維修!
認識大雄,因為叮噹.....
事緣叮噹來我中心做義工,順道介紹大雄給我,表示他性格單純、不怕辛苦!我第一次見大雄,是上門探望周伯時;那天我託他倆替周伯進行家居清潔,臨近放工時,我上門探望他們!
周伯,84歲、獨居、性格頑固、無親無故、認知障礙,全屋垃圾!
我到達周伯家,眼見大雄竟不嫌惡臭和骯髒,把頭和手伸進馬桶,將本來烏黑的坐廁擦得乾乾淨淨!忙了五個小時,兩人早汗流浹背;我看見旋即跑落樓,買了兩支冰凍檸檬茶給他倆解渴!
叮噹把手機遞給身旁的警察,讓我和阿Sir直接對話.....
阿Sir先核實我的身份,再講述事情始末;我聆聽後,詳細闡述認識大雄的經過和我對他的觀感;真相終於大白!阿Sir得悉事件純屬誤會,遂讓叮噹和大雄離開!
我向阿Sir致歉,表示叮噹剛才這麼激動,只因心急保護大雄!而引起是次誤會的原因,主要由於彼此角色不同,職責也不同!我坦白告訴阿Sir,大雄現在應該十分害怕!如有需要,歡迎他們明天來中心找我,阿Sir客氣表示沒有需要了!
探完二筒回家,我想了一整晚!
我心想:如日後再有類似情況發生,怎樣可幫助大雄和類似朋友?此類朋友本身社交能力薄弱、表達能力不佳,遇上警察查問,很易因害怕以致情緒表現不穩,溝通更加困難!若因此而令彼此誤會加深,造成傷害就不值得了!
幾經努力,終被我上網查到,原來香港警務處有「守護咭」計劃!
簡單說,是一張緊急聯絡咭,讓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MIP = Mentally Incapacitated Patients)填寫資料後隨身攜帶,當遇上警察查問時,可直接交予警察,由警察聯絡其緊急聯絡人協助!
(★「守護咭」可向警署、各綜合家庭服務中心(IFSC)、各公立醫院的醫務社會服務部、特殊學校、院舍、相關非政府機構和MIP家長組織索取。)
翌日早上一回到中心,我即時致電警署、社署和自己機構的綜合家庭服務中心同事查詢,最終在中午時份成功拿到「守護咭」!(致電查詢期間,發現社署IFSC和自己機構IFSC同事也不知有此「守護咭」!他們聽了我查詢才幫我了解,看來香港警務處真的要好好宣傳了!)
我即時聯絡叮噹叫他上來找我,向他解釋「守護咭」的功用和把「守護咭」交給他;我叮囑他盡快幫大雄填好相關資料,由於大雄沒有固定居所,我特地送了一個卡通證件卡套給他掛在頸上!
在此,我有個真誠的呼籲:
如果你們都認識一些像大雄的朋友,懇請你們主動幫幫他們,替他們拿取和填寫一張「守護咭」,叮囑他們隨身攜帶!
如果有從事警察的朋友有緣看見這篇文章,懇請你們多點包容和體諒,因不是人人都能善於表達,遇事時處變不驚的!
這世界,人人皆平等,脫下制服後,你我都一樣!
而我深信,如果人人都能多一點包容和體諒,這世界就會少很多誤會和紛爭了!
~願與大家共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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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派10000, 銀行大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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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排大家最關心嘅就係政府幾時派10000蚊,
點樣申請, 亦會講下海外居民點樣申請,
同埋點樣選擇銀行大優惠
令到你賺取更多優惠啦,呢個唔係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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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仲會建議大家點樣好好利用呢一萬蚊添, 事不宜遲
快啲睇下今日嘅政府派10000, 銀行大優惠, Are u ready?
首先去睇下申請資格先啦,
1. 於2021年3月31日或之前年滿18歲
2. 香港永久性居民
3. 持有於2003年6月23日或以後簽發的香港永久性居民智能身份證,或由人事登記處處長根據《人事登記規例》(第177A章)發出的《豁免登記證明書》
至於登記日期呢, 市民可於6月21日父親節可透過電子銀行進行登記,
截止日期為明年12月31日,料最快可於7月8日收到錢。
領取款項方式有以下兩種方法:
1. 透過銀行戶口轉帳
2. 親身領取支票
現時最少已有21間銀行,宣布推出優惠活動,
包括抽獎、現金回贈、定期利息、向有需要家庭捐食品包等,
以吸引客戶透過該行登記領取政府一萬元。
21間銀行裏面, 銀行戶口轉帳登記方式有以下三種:
網上理財網頁
網上理財app
網站上登記
大家可以參考返呢個表格, 睇下邊間自己相熟嘅銀行最為方便快捷
因為21間銀行裏面, 並非所有銀行都提供全部登記途徑。
至於電子登記方面, 就有以下兩種:
1網上理財服務
透過網上理財服務網站或流動應用程式,登記時輸入聯絡電話號碼及選擇收款的帳戶。
2透過銀行網站登記
若未有設立網上理財服務,可在銀行網站進行登記。輸入身份證號碼的首四個字母或數字、聯絡電話號碼及收款帳戶號碼, 咁就得㗎喇。
而書面登記方便,請參考下面五點:
1. 政府官方網站下載申請表格,或在參與銀行分行、各郵政局、民政事務總署各區諮詢服務中心、社會福利署各區福利辦事處,及房委會轄下公共屋邨辦事處和客戶服務中心領取表格
2. 登記時要填寫中英文姓名、身份證號碼、聯絡電話號碼、收款銀行名稱、收款帳戶號碼
3. 可郵寄至郵政總局郵政信箱182020號,信封上需要填上收款銀行名稱,在本地寄出毋須郵費。市民亦可投到指定銀行分行的收集箱。
4. 計劃開始登記的首六個星期,選擇以書面表格登記的合資格人士, 須按出生年份組別分批登記。
5. 不接受以傳真或掃描登記表格後以電郵方式遞交的表格
書面登記分3階段進行:
現金發放計劃於6月21日(周日)父親節開始接受登記,屆時參與銀行旗下分行及郵局均會在周日開門營業,讓市民領取及交回表格。
書面登記將分3階段進行、每批隔兩星期進行,首批(即1955年或之前出生人士)可於6月21日起開始遞交表格,預料最快7月20日收到款項。市民可透過指定的個人銀行戶口收取款項;或選擇向香港郵政遞交書面登記表格,領取抬頭支票。
但係書面登記有兩大伏位, 大家一定要諗清楚先至好決定呀:
1支票逾期未兌現或作廢
登記人於香港郵政領取的支票有效期為發出當日起計的六個月內,如領取者未在支票有效期內兌現或將其存入銀行,將被視為放棄按現金發放計劃領取款項的權利。
2誤投收集箱或延遲收錢
書面登記人需按照申請途徑(銀行、香港郵政),將表格投入正確之收集箱。如出現誤投情況(如信封面寫A銀行卻投入B銀行收集箱,或原本希望透過香港郵政收取款項卻投入銀行收集箱),當局會協助將表格轉交正確機構或部門處理,但係當中可能造成延誤,推遲登記人收錢時間。
如果你唔係用銀行轉數嘅話, 喺你領取「抬頭支票」登記方式:
登記人經登記後,必須親身到指定郵政局領取支票,並出示身份證及香港郵政發出的領取支票通知。登記人可親身到本港任何一間指定的中國銀行(香港)分行,向職員出示身份證及兌現支票;或到任何一間本地銀行,把支票存入其銀行帳戶。
至於領取時間:
透過電子方式登記:
在開始登記的首10天、即2020年6月21日至6月30日,進行的電子登記,款項會同時於7月8日左右陸續存入登記人指定的銀行帳戶。而於7月1日起登記的合資格人士,會在登記約1星期後收到款項。
好明顯透過電子方法登記嘅程序係非常之快捷簡便。
另外透過書面方式登記:
於計劃開始登記的首6個星期,款項會按登記人出生年份組別發放。8月1日後遞交登記的合資格人士,則會於登記後約2星期收到款項或支票領取通知。
至於有特別需要人士的安排:
1. 社會福利署會向其合法監護人或受委人發信,以確認代為登記及領取款項。
2. 他們可簽署該信件,並寄回香港郵政總局郵政信箱180000號
不屬於以上兩個類別的無精神行為能力人士
1. 由其親屬以代理人身份代為登記及領取款項。
2. 代理人須親臨「現金發放計劃秘書處」 辦理登記手續,並提交所需要的文件核實。
海外居民登記方法有以下幾項可以注意下:
1.合資格人士。
2.如有本地個人名義的銀行戶口, 但冇網上理財服務,可登入銀行網頁了解是否有電子登記方式。
3.填寫所需資料後提交申請, 亦可下載表格郵寄回港已作申請.
以下就係 15間銀行優惠:
我會重點講一下非常好嘅銀行優惠畀大家分享
花旗銀行, 喺8月31號前, 透過citibank網上理財登記政府款項, 可獲取68蚊現金獎賞, 並且自動參加大抽獎, 贏取十萬蚊現金(名額一位)
東亞銀行客戶透過電子網絡銀行服務cyberbanking或者 BEA app登記收取現金嘅客戶將自動參加大抽獎,贏取三種現金獎賞, 包括一萬蚊(名額五位)、五千蚊現金獎賞(名額六位)同埋一千蚊現金獎賞(名額20位)
渣打客戶凡於8月15日之前登記計劃, 成功收取款項後有機會贏取額外嘅一萬蚊現金獎
新舊客戶凡於工商亞洲手機銀行或者網上銀行登記領取一萬蚊, 即可獲取50蚊現金, 如果成功推薦朋友一齊開戶, 則可額外得到50蚊禮券或者可以參與抽獎活動, 獎品包括一萬蚊現金回贈
大新銀行, 手一千明電子登記客戶全部可獲二十蚊現金獎, 另外登記人亦會自動參與終極大抽獎, 有機會贏得額外一萬蚊現金, 名額五個
滙豐銀行表示,個人客戶透過滙豐申請政府現金派發計劃,可享港元儲蓄優惠年利率及有機會獲取豐富獎品。在2020年8月31日或之前透過滙豐登記,並在2020年9月17日或之前成功領取派發現金的客戶,即可享有1個月10%港元儲蓄優惠年利率,本金上限港幣 1 萬元。客戶需要在優惠期內完成最少一項指定的數碼程序或交易。
此外,於推廣期內登記的合資格客戶亦有機會獲得1萬元獎金(30個名額)、 蘋果iPhone SE 128GB智能電話(60個名額)及蘋果iPad Air 256GB平板電腦(20個名額)。
客戶成功透過滙豐香港流動理財或個人網上理財登記,可享4次抽獎機會,若經滙豐分行遞交登記表格或於滙豐網頁申請則可享1次抽奬機會。
滙豐3部流動銀行會額外提供服務接收申請表格。
計劃由2020年6月21日開始接受登記,截至 2021年12月31日止。合資格申請的滙豐客戶,可透過流動理財、個人網上理財登記,同時可在滙豐網頁 www.hsbc.com.hk(毋須登入帳戶)或親臨其中一家指定分行遞交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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