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看到 #朱學恆送花籃 的新聞後續,
比起是否起訴,我覺得亮點是中央設給他的新稱號:#政治評論員
大概就像人人都是社會觀察家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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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 #朱學恆 送疾管署4盆花籃,並在花籃標示「爾俸爾祿,民膏民脂,下民易虐,上天難欺」,被民眾提告妨礙公務,
最後台北地檢署認為,朱學恆主觀上沒有妨害公務犯意,只是告誡為官者要為民眾著想,以不起訴處分。就是沒事的意思。
這邊沒有要跟大家講妨礙公務,這邊要講告訴與告發。
除了前面媒體給的新稱號很有趣外,另外一個想特別提出來的就是告訴與告發的不同,常常在新聞媒體上看到誰誰誰提告,不過真的是喊告就能告就會起訴嗎?
小編這邊來導正視聽,就跟希望大家不要再說「#我要保留法律追訴權」一樣!#笑你不敢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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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訴與告發?
現行的刑事訴訟法是以國家訴追為主、私人訴追為輔,也就是公訴為主,自訴為輔。
這邊先來說說自訴。
自訴就是犯罪被害人你本人就是檢察官,被害人要自己調查、自己提出證據等等什麼都要自己來,因此除非你本人就是律師,不然按照法規一定要委任律師才行。
聽起來是不是很累?就已經是被害人了還什麼都得自己來😢所以刑事訴訟是以私人訴追為輔阿~
那我們來看看主要國家訴追,也就是公訴。
檢察官在起訴前,要先經過「偵查」這個階段,總不好別人怎麼說我檢察官就直接做,萬一對方在鬧勒?
所以檢察官在偵查過後認為有犯罪嫌疑,才會提起公訴,而開啟偵查的原因規定在《刑事訴訟法》第228條第1項,「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
自首就是犯罪者自己來說自己有犯罪,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則是規定檢察官本人如果知道犯罪就要查,那告訴與告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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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告訴 ❚
犯罪被害人,或與被害人有特定關係的人,向偵查機關(包括檢察機關、司法警察機關)申報犯罪事實,請求追訴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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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告發 ❚
犯罪被害人或第三人向偵查機關申報犯罪事實,而不需有請求追訴的意思表示者。
告發並非訴訟條件,沒有期間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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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面說到,常常在新聞看到誰誰誰提告,
但其實在刑事訴訟中,那個誰誰誰,只要不是檢察官或被害人,就只能向偵查機關告發而已,是否起訴是檢察官偵查過後才決定,
所以朱學恆的案件是民眾向偵察機關「#告發」,檢察官偵查後,決定以不起訴處分。
告發和告訴一樣,都是向偵查機關申報犯罪事實,但是告訴限於犯罪被害人才能提出,告發則是 #任何人只要發現犯罪事實都可以向偵查機關提出。
不過提出犯罪事實也只是提出,最後還是由檢察官決定要不要起訴囉!
希望這種小知識能夠在看新聞的幫助大家,或是至少遇到不好的事情要嗆聲時不會出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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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251條
檢察官依偵查所得之證據,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者,應提起公訴。
被告之所在不明者,亦應提起公訴。
《刑事訴訟法》第319條
犯罪之被害人得提起自訴。但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或死亡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直系血親或配偶為之。
前項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
犯罪事實之一部提起自訴者,他部雖不得自訴亦以得提起自訴論。但不得提起自訴部分係較重之罪,或其第一審屬於高等法院管轄,或第三百二十一條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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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啟瑞律師 #劉雅雲律師 #翁毓琦律師 #hugowu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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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 #告訴 #公訴 #檢察官 #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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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訴告訴告發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國家要代替藥師來懲罰你!】
▌代誌係安內
前幾天,有一名婦人去排口罩,結束因為健保卡被還錯,他也沒有檢查一下,然後他就怒髮衝冠、大發雷霆、氣勢磅礡的要藥師下跪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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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師為了息事寧人,就下跪了。不跪不跪,膝蓋有黃金!不哭不哭,眼淚是珍珠!法白有夠捨不得Q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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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知道這件事,都紛紛站出來說要來告,北檢也站出來說:「這我們一定從嚴辦!」陳時中也說:「要嚴厲處分!」藥師公會也表示:「我們會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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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師一開始不願意提告,後來據新聞報導,是為了要捍衛藥師全體權益,將會對婦人提出刑事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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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可能涉及:強制罪、公然侮辱罪、醫療法第106條強暴脅迫醫事人員罪。
▌為什麼一開始藥師說不要告,檢察官還可以 #不顧藥師反對?
這就跟 #告訴乃論 還有 #非告訴乃論 有關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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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兩個的差異簡單說就在於是不是「必須經由被害人提出告訴」,國家的介入才不會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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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來看看刑事訴訟法第228條第1項:「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也就是說,檢察官只要「知道有犯罪嫌疑」就可以開始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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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時候,非告訴乃論的罪,檢察官偵查後如果決定起訴,就可以直接起訴,被害人沒有來說要告,起訴也不會不合法,像是殺人、放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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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告訴乃論的罪,有一點點小複雜,又可以細分成 #絕對告訴乃論 跟 #相對告訴乃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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絕對告訴乃論,就是指必須要有告訴權人提起告訴。而有「獨立」告訴權的人依照刑事訴訟法第232條跟第233條,除了直接被害人外,還包括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跟配偶,就算被害人不願意提告,他們也可以去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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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告訴乃論,是指這種罪本來是「非告訴乃論」,但因為犯罪的人很特別而變成告訴乃論。比如一般人犯竊盜罪,國家馬上就可以代替當事人懲罰你;但如果是親屬之間的話,國家就要等被害人去跟他哭哭,他才會代替當事人懲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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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關於告訴乃論的罪,如果當事人沒來告,檢察官卻不小心起訴了呢?這時候就會因為「起訴程式有欠缺」而起訴不合法,法院會要求補正,也就是看告訴人要不要提起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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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了這麼多,只是要跟你說,強制罪是非告訴乃論,所以被害人要不要提告,都不會影響國家介入的合法性;不過公然侮辱依照刑法第314條就是告訴乃論的罪了,這時候王藥師的決定就至關重要了。
▌欸!不是公訴罪啦!
#公訴 跟 #自訴 的概念則是刑事訴訟程序的概念,由檢察官提告的就是公訴;由被害人自己提告的就是自訴。原則上被害人要自己來國家都不會反對,除非你是要 #對直系血親尊親屬或配偶提告,或是 #檢察官已經開始偵查的非告訴乃論之罪,這些情形你就不能自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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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者很好想像,後者有一個很重要的原因則是為了避免利用自訴去干擾檢察官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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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一下,公訴、自訴是指起訴的 #方式;告訴乃論跟非告訴乃論則是起訴的 #條件!這樣大家有懂嗎?
▌法白跟你講的聽一下嘛!
楊貴智|什麼!?所有犯罪其實都可以提起公訴罪?
https://buff.ly/2HZyajL
江鎬佑|要個證件,會構成強制罪嗎?
https://buff.ly/2QkS8dk
附上截圖新聞連結:https://buff.ly/3aZAbZI
自訴告訴告發 在 許又仁、土豆仁關懷勞工教育辦公室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大砲打小鳥】以政府公法人身分,對小市民提告,適宜嗎?
完整新聞稿如下:
在硏究閲讀臺南市政府預決算書表發覺臺南市政府竟然破天荒以自訴方式針對單一個體自然人提出加重毀謗訴訟,耗資數十萬元律師費用卻難脫「以官壓民」、「以言入罪」的惡評。臺南市議員許又仁說,基於保障人民言論自由,今日召開記者會,就是要求市府撤回對單一自然人提出的民刑事訴訟。
人民有批評政府的言論自由,都市計畫土地變更,其結果及成效自可為他人評論,市府握有公部門資源,可以透過公務管道及大眾媒體,加強宣導釐清事實。陳致曉教授去年10月15日在《風傳媒》投書發表了《台南恐將淪兩大建商集團禁臠》一文,臺南市政府認為是不實指控,向陳致曉教授提起刑事加重毀謗罪自訴,根據媒體報導,還包括民事回復名譽之訴。捨公權力不使用圖訴諸法律的正義,臺南市政府這公法人的行為不可取!
許又仁指出,賴清德前市長任內標榜「開放政府」以「開放資料、開放服務、開放參與」為主軸,積極推動開放政府相關作為,賴清德參與民進黨總統初選時也標榜「開放政府」。因此就算陳致曉教授的論點容或是錯誤的,亦或者比較激烈,市府仍應採更大的包容進行溝通,而非如前代理市長李孟諺決策以自訴來濫訴提告。
許又仁說明,蔡英文總統致力司法改革,而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分組會議曾討論微罪除罪化議題,與會委員決議,《刑法》妨害名譽罪起訴率低,且最重刑責兩年,屬於輕罪,也幾乎都判易科罰金;為避免濫用國家訴訟資源,「以刑逼民」,並保障言論自由、新聞自由,建議妨害名譽除罪化。民間司改會執行長高榮志律師說:「誹謗除罪化具有憲政高度,言論自由更有保障。」這代表國家不介入審查人民言論,不以刑罰妨礙人民發表評論的自由。
許又仁認為,以政府公法人身份對小市民提告,「以大砲打小鳥」,實在不符比例原則,更不合乎公平正義。據媒體報導,黃偉哲市長今年1月曾表示研究撤告,許又仁說,該刑事自訴案目前仍處第一審言詞辯論程序,而加重毀謗罪屬告訴乃論,依據刑事訴訟法第325條,市府可以撤訴。黃市長已考慮半年多了總該有個決定,許又仁說今天提出論點希望新的市政團隊專力於政策推動執行,切勿再延續前市府團隊不妥適作為,立即撤回對陳致曉教授之自訴,不再對陳致曉教授提出任何民刑事訴訟。
今日記者會邀請市府法制處、都發局、地政局等局處代表,試問臺南市政府名譽怎會受損?許又仁認為應釐清下列問題:
一、前任代理市長任內,是哪個機關單位提出要告陳致曉教授?或者是由誰指示或決定?目前市府是由哪個單位承辦該訴訟相關業務?目前案件進度為何?
二、市府如要提起刑事告訴,向地檢署告發由檢察官調查,市府只要派法制人員參與就可以,但為什麼是提起自訴?依刑事訴訟法第37條規定,「自訴」應委任律師代理。前任市府團隊基於什麼考量不向台南地檢署提起告訴,而以自訴委任律師,理由到底是什麼?難道市府是怕檢察官查無罪證不起訴處分?或者是要藉訴訟打擊南鐵自救會的抗爭?
三、到目前為止,市府在該訴訟支出多少律師費及相關費用?哪些項目?多少金額?由哪個機關單位預算經費項下支出?
許又仁今要求相關局處公開說明預算支用狀況,而且,向民眾提告,律師費、訴訟費支出,用的是市民納稅錢,他認為,不當的支出就應該終止,並停止以政府公法人對自然人提出毀謗訴訟的行為。
唯一主張;若要繼續訴訟,請自覺名譽受損之官員以自然人身份提出,政府可評估得否提供法律協助費。
自訴告訴告發 在 【介紹】告發、告訴、自訴、公訴(1⁄2 - YouTube 的美食出口停車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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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訴告訴告發 在 ️【被害人可提告訴、自訴,但差別在哪裡呢?】 一 - Facebook 的美食出口停車場
但告訴乃論之罪,不得與被害人明示之意思相反。 (三)刑事訴訟法第228條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