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2年8月11日在日本首映的特攝片《金剛對哥吉拉》(キングコング対ゴジラ)由本多豬四郎(本篇)和圓谷英二(特效)執導、高島忠夫和若林映子主演,為日本「東寶株式會社」製作的哥吉拉系列電影第三部,也是東寶創立30週年的紀念電影,奠定了「大怪獸對決」的日本怪獸電影風格。當年日本進戲院看這部電影的人數多達1,255萬,締造了3億5,200萬日圓的票房,創下哥吉拉系列電影在日本上映的最高票房紀錄。
1962年11月9日星期五,挾著「日本超過千萬人看過」名聲的《金剛對哥吉拉》以《金剛鬥恐龍》之中文片名在臺灣上映,距離日本首映日僅三個月,這個上映速度對那時候的外片來說算是非常迅速的。
左圖是《金剛鬥恐龍》在台中戲院上映時的報紙廣告,右上圖為臺版電影海報,右下圖為日版電影海報。
當年《金剛鬥恐龍》在臺灣上映之際,聯合報曾刊登過三篇相關報導如下。
第一篇刊登於1962年10月28日《聯合報》第6版:
東寶紀念創業三十週年 攝成特技片
金剛鬥恐龍
【東京航訊】今年十月是日本東寶電影公司創立卅週年紀念,該公司除於今年春就籌備拍攝十部紀念巨片外,並於十月十八日起連續三天舉行擴大慶祝儀式。
東寶公司在目前日本五大公司中,是實力最雄大,最具現代化規模的電影機構,而且組織健全,人才眾多,日本的製片人制度和大片主義都是東寶首先倡導,因此日本各大報紙和什誌,為表揚該公司對電影界的貢獻,於六七月份起就陸續有東寶三十週年紀念的專刊出版,大映、東映、松竹等公司的負責人及影界權威人士,也紛紛撰文致賀。
十月十八日起的擴大慶祝儀式,第一日是由該公司國外部在東寶會館舉行雞尾酒會,招待海外一百五十餘位外賓,電懋的影星尤敏也應邀參加。是日清水雅社長率領旗下紅星三船敏郎,寶田明、加山雄三、司葉子等參加招待,並由滑稽明星法蘭基擔任司儀。
十月十九日(第二日)的節目,是在東寶攝影棚舉行東寶紀念儀式,該公司全體員工、明星及海內來賓,共有三千餘人參加盛會。晚間由東寶歌舞團表演助興。
十月二十日(第三日)是在東寶攝影棚八樓試映室試映圓谷英二導演的特技紀念巨片-「金剛鬥恐龍」招待海外來賓。片子映完後又舉行茶會,並招待來賓參觀特技攝影廠各項機密設備。
第二篇同樣刊登於1962年10月28日《聯合報》第6版:
我和特技電影
圓谷英二是日本唯一的也是世界著稱的特技電影專家。日本特技電影的進步,他的貢獻最大。他出身於飛行學校和電氣學校,所以對科學機械極有研究,他的作品在台灣映過的有「白蛇傳」、「恐龍」、「飛天大怪獸」、「地球防衛軍」、「西遊記」、「日本誕生」、「宇宙大戰爭」、「日本海軍末日」等片。以下是他從事特技的簡述。
【文/圓谷英二】當我十八歲的時候,我考進天然色電影公司做攝影師的副手。當時是明星制度的黃金時代,技術人員處處受人歧視,當攝影師的對這種不合理的制度特別感到反感。
就在這時候,美國電影「金剛」在日本上映,非常轟動,上映該片的電影院每場都人山人海。也許我就是受了「金剛」的刺激,從那時起,我便熱中特技攝影。
一九三六年日活公司和德國合作的「新地」是我工作的開始,而在一九三八年,我負責攝影請星榎本健一主演的「孫悟空」是日本第一部特技電影。戰前那部「夏威夷馬來亞海戰」給我永不忘懷的印象。
那時是戰爭時期,片場一律變成軍部的委託工場,因此雖在物資缺乏的時代,但軍部則無條件供應鐵鋼等資材,雖然如此,製片費仍用了一百萬元(值現在的五億元)其中特技需用的佈景費就佔了三十萬。如一堂珍珠港的模型就用了六萬元。而製片日數,前後化了一年,其後拍「雷擊隊出動」時,經常遇到美軍空襲,每天在炸彈聲中戰戰競兢的拍片。
戰後,膠製品非常發達,比方拍電影來說,戰前用石膏、石灰、小鳥的胸毛等來代替雪,戰後一律用塑膠,科學日益進步,在戰前無法得到的東西,到了戰後都能得到。
八年前拍恐龍的時候,起先因不知道如何調合材料,而完成了奇形怪狀的恐龍,毛病是因過於精密。變成像玩具般的呆板,還鬧出臨時演員因不熟情形,被模型的船拖進游泳池?的笑話。
合成畫面是特技電影的一大生命,拍「日本誕生」時應用五重合成,目前日本各電影公司都採用電子工學,研究電視與電影拼合的技術。如果這研究一且完成,對於合成畫面的效能就有很大的幫助。
新片「金剛鬥恐龍」是為紀念東寶創立三十週年的作品,也可以說是我自從影以來,把自己的特技能力做一次考驗的作品。在這部片子裡應用的特技也比過去的作品多,而在規模上也大了很多。如拍金剛和恐龍在富士山死鬥的場面,是特技電影的一大精華。
總之,特技是一椿很吃力的工作。如費了五小時的特技場面,拍攝時僅需五秒,而實際上映在銀幕的時間,則只有一秒。想起來實在可惜。
第三篇是刊登於1962年11月11日(上映當週的星期天)《聯合報》第6版的新片介紹:
周末譚影
金剛鬥恐龍
【本報訊】日本東寶公司近年來以特技電影稱雄國際影壇,所以他們三十週年紀念特拍攝一部以南北兩大怪獸合作演出的特技電影。故事自然是虛構的,但圓谷英二和本多豬四郎,儘量表現得頗有實感,在這一方面比過去幾部已較為進步,把假景和真景疊印在一個畫面上,令人難分真偽。聰明的觀眾也許會看得出來,但並不影響它的娛樂性,老幼觀眾都能在緊張情緒中看得很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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迷思1:二二八事件爆發於2月28日。
事實:
天馬茶房的緝菸事件,是發生在2月27日。官方之所以用2月28日命名二二八事件,是因為就在這一天早上,民眾闖入專賣局台北分局,當場打死2人、毆傷4人。隨後並繼續前往總局和前後任的專賣局局長私宅行兇,只是因總局已有防備、前後任局長也正好不在家中,才沒有釀成慘劇。2月28日,是群眾開始無差別使用暴力的開端,這是「二二八」的原始意義。
不同的團體,對於同一個事件,就會有不同觀點。好比說共黨系統謝雪紅的「二七」部隊,就是以2月27日來命名的,他們當然不會承認28日群眾有什麼不合理的行為,要說群眾的道德至高點,拿27日的事情來講才是名正言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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迷思2:二二八事件的導火線,是專賣局查緝私菸時不當使用公權力造成民眾死傷。
事實:
當時被追打的,反而是專賣局的查緝員與隨行警察。
延伸資訊:
我們現在認知的天馬茶房緝菸事件的樣貌,主要是來自一個藝術作品,也就是黃榮燦所製作的版畫「恐怖的檢查」。在版畫中,我們可以看到主動朝著民眾開槍的便裝緝私人員,也可以注意到,畫面中也有一群手持長槍、身穿制服的人,用槍托敲擊民眾。民眾則毫無招架之力,只能逆來順受。
實則現場的情況是完全相反。
從法庭供詞還原案發現場,6名查緝員、4名警察,並非人人帶槍,這是因為陳儀禁止在市內查緝時帶槍,偷帶的拿的也是手槍,不會大張旗鼓持長槍。他們來到天馬茶房時,就跟我們現在看到警察在夜市抓攤販一樣,警察還沒到,攤販早就望風而逃,只是當天逃得急了,地上滿是私菸,而林江邁一介婦人,跑得慢了,這才被抓到。
在發給林江邁收據的同時,旁邊已經有人開始鼓譟不滿,並扔擲石頭物品,一名查緝員急忙甩開抱著他不讓走的林江邁,這才用槍托敲擊她頭部,他在法庭上辯稱林江邁可能是被旁人丟的石塊擊中,但法官沒採信,判了他4年6個月。
要知道,故意傷害罪法定刑度是三年以下。刑度頂天,再加上公務員身份加重二分之一才會判到四年六個月。在刑法中,殘人肢體或五官致難以回復正常的傷害行為會被歸類為「重傷害」,除此之外從皮破擦傷到摧筋斷骨的事件就會落入普通傷害的範圍。而以槍托擊傷頭部在普通傷害的刑度要能頂天,這並不能算是很尋常的裁量。
另一名被群眾追打的查緝員,姑且不論他是鳴槍示警誤殺路人還是慌忙逃命中還不忘蓄意謀殺了一名看熱鬧的民眾,同一個審判庭中,他居然被判了死刑(上訴後改判10年)。過失致人於死的刑度是兩年以下,故意殺人罪才是十年以上。無論是死刑或十年以上徒刑,這是故意殺人罪才會達到的刑度。要判到死刑,更是必須其行為達到窮凶極惡、人神共憤的程度。而地方法院做出的死刑裁判,與其說是針對事實的量刑,更像是對民眾訴求的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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迷思3:二二八事件是外省人與本省台灣人之間的衝突。
事實:
狹義的二二八事件,是台灣的資產家與圍繞著資產家謀生的底層民眾,反撲左派計劃經濟性格強烈的陳儀政權。而同樣是本省台灣人,農民、工人就沒有參與進來。
廣義的二二八事件,還要包括了「反對陳儀的陣營」與「陳儀政權」之間的鬥爭,以及「反對陳儀的陣營」他們彼此之間的內鬥。而反對陳儀的陣營中,並不只有本省台灣人;站到陳儀這一邊的,也並不都是外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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迷思4:二二八事件起因是「官逼民反」。
事實:
官逼民反說,無法解釋為什麼台灣的農民與工人並沒有參與動亂,甚至到了事件後期,工人還站到了陳儀這一邊,跳出來反對由民間組成的二二八事件處理委員會所擬定的處理大綱。
而既然衝突的雙方從來也不是「本省與外省」,則官逼民反說,也無法解釋為什麼暴民不只是攻擊官署,還要針對性的攻擊外省人。
延伸資訊:
天馬茶房周邊是私菸銷售的大本營,有銷貨當然就有供貨的,有供貨的當然就有走私的,走私當然不會空船而歸,他們也會把本地貨運回去賣,整體是一個跨境的走私集團。與台灣對接的,主要是對岸的福州、廈門,另外還有香港、沖繩、日本、朝鮮,最遠也有中國東北。
你可以注意到,這些地方都是二戰時大日本帝國的勢力範圍。走私集團最早的源頭,可以追溯到五四運動時所盛行的抵制日貨運動,導致日貨進口地下化。當時日本對中國還享有領事裁判權,大量的台灣人就以日籍的身份,進入中國沿海的城市大搞偏門,中華民國的警方抓到了,
也只能送當地領事館。中日關係惡化後,日本政府繼續支持這些人在沿海的武裝走私活動以打擊中華民國的關稅收入,因為關稅收入是中華民國當時僅有的穩定歲入。早在此時,台灣的走私集團,就和時任福建省主席的陳儀,有過精彩的交手紀錄,走私集團一度幾乎被消滅。
1941年中華民國對日正式宣戰,撕毀《中日通商行船條約》,廢除領事裁判權,但此時沿海城市基本都已經被大日本帝國佔領,走私活動更為直接。在長達二十多年的過程中,兩岸的資本家建立起了檯面下的通商管道,這個模式在戰後繼續運轉,只是台灣已經易主,原本支持走私的大日本帝國已經垮台,換了走私集團命中的煞星陳儀上台。在陳儀延續日本時代的政策,以專賣收入作為台省主要財源之一的大方向下,陳儀嚴打走私的作法,就激起了走私集團的反撲。
這就是我們在事件初期中看到的,專賣局受到民眾針對性的攻擊。
這些人中有一大部分是在中國沿海做偏門的,在戰後滯留中國沿海各城,遭到當地居民與政府報復性的清算,在官民聯手迫害下,狼狽逃回台灣(他們並不知道經費與美方船隻是陳儀安排的),也因此在二二八事件中,特別針對外省人攻擊。
在事件的初期,準確的講是1947年的3月2日以前,陳儀就透過當時的商會會長蔣渭川,以絕不追究個人刑事責任的優厚條件,勸退了其中的絕大部分。狹義的二二八事件,到此基本算是結束了。
而陳儀拿這批人束手無策的狀況,暴露了當時陳儀政權實力的空虛,反對勢力趁機蜂起,這就是廣義的二二八事件。這些人中,有表面上是台籍日本兵實際由共產黨領導的、有潛伏在三民主義青年團中的共產黨份子、有美國支持的知識份子、有國民黨內反對陳儀的派系、有親日的勇武派、有地方的實業家、有前述的走私集團、有因為侵佔日產與陳儀政府發生糾紛的……不一而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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迷思5:戰後,外省人抱持勝利者的優越感,對於滿是日本風的臺灣,充滿著排斥與歧視的心態。
事實:
當年中華民國派來接收台灣的外省籍官員,都是與日本有深厚淵源的人,與說日語的台灣人溝通,完全無障礙。陳儀本身更是如此,他不但早年留學日本,娶了日本太太,他在來台灣之前的福建省主席任內,就飽受輿論攻擊他「親日」。任台灣行政長官時,還因為留用日本人太多、又把日本時代的台籍官僚(含警察)大部保留了下來,被台灣人一狀告到蔣介石那邊,說他重用日本人、歧視台灣人。
對滿是日本風的臺灣,充滿著排斥與歧視的心態的,主要是兩種人,第一是當時的本土派,特別是在日本時代大受迫害的本土左派。第二,則是堅定的親日份子,他們看不慣那些原本在日本政府服務、卻跑去中華民國繼續做官的叛徒。
延伸資訊:
弄清楚這一點,就不會弄錯像是陳朝輝這種案件。
陳朝輝,台北工業職業學校礦冶科畢業,自己與妻子兩人在日本時代都是國語家庭出身,父親為日本早稻田大學的畢業生。陳儀治台灣後,陳朝輝受到臺灣省煤礦公司基隆煤礦的重用,在1946年11月升助理工程師。二二八期間,在21師尚未登陸前,曾經收留一對外省夫妻在家裡避難。3月14日,陳朝輝回煤礦公司上班,遭到身穿黑色軍服、說日語的數人帶走。屍體發現時是用日本軍用綁腿布矇眼,嘴中塞棉花,手反綁在後、絞鐵絲,腳也用鐵絲綁著,還綁一塊石頭。(資料來源:《基隆雨港二二八》,頁58-60)
現在主流見解卻還是認為此案是國軍整21師在清鄉時幹的,連家屬都深信不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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迷思6:國民黨政權以「漢奸罪」清算原是日籍的台灣人。
事實:台灣人「不適用」漢奸罪。
為此,司法院還曾在民國35年做出了一則司法解釋,明令:
「台灣人民於光復前已取得日本國籍,如在抗戰期間內,基於敵國人民之地位,被迫應徵、隨敵作戰,或供職各地敵偽組織,應受國際法上之處置,自不適用懲治漢奸條例之規定。」
事實上,當年陳儀是用的是戰爭罪,而不是漢奸罪,來處理像是辜振甫、葉廷珪等人涉及的案件。
差別在於,漢奸罪會連帶沒收財產與禁止擔任公職(即使無罪亦禁止擔任公職,這是因為有所謂雙面諜的狀況)。這就是為什麼現在辜家依然有錢,而葉廷珪後來可以馬上出來選舉。
在當時的人眼中,用戰爭罪處置這些人,其實是一種把這些人保護起來、免受戰後仇日者迫害的做法。
由於陳儀是台灣行政長官,權力比一般省主席要大得多,如果他願意的話,他是可以發布台灣一地適用的法令,真的把這些人以漢奸罪處斷。但陳儀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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迷思7:外省人壟斷權位,台灣人因為不會講國語而被歧視,難以擔任公職,擔任公職的,薪水也只有外省人的一半,差距比日本時代相較於日本人還大。
事實:
相較於日本統治時代的五十年,台灣人擔任公職的比例,無論是高中低階,在中華民國時代的第一年都是瞬間爆量。日治末期,台籍僅佔整體公務員的55.53%,這個數字到了二二八事件當時,已經來到了72%。
國語、中文不好沒關係,只要肯學,陳儀大量開辦了在職中文補習。此外,當時的政府公報都是中文、日文雙語發布。反而是因為當年公務員待遇不好又經常欠薪,大量的台灣人寧可待在民間也不願意繼續擔任公務員,這個現象最明顯的是在醫務人員,還引得長官公署發布署令,棄職或違法兼職的醫務人員,不發給開業執照。
值得一提的是,維基百科中的二二八事件條目中,引述李筱峰《解讀二二八》,稱:
「監察委員何漢文在1947年的調查報告中即指出:『服務機會不均等,如各機關高級人員以外省人居多,而臺灣同胞每多屈居下僚,所得待遇高低尤不公允』」
這是一段偽造的資料,何漢文根本沒有說過上面的話,他原文反而是「稱讚」長官公署時期任用台胞狀況已經大幅改善:
「此固較之日本時代十一萬公務員中僅有台胞簡任者一名、薦任者六名已顯有進步,然此後台省既重歸我國國土,自應設法培植其本省高級幹部人才,以求糾正過去之偏頗現象也。」
(資料來源:〈臺灣二二八事件(2)〉,《國史館》,檔案管理局藏,檔號:A202000000A/0036/2212002.58/1/0001/002/0031)
至於薪水的問題,由於薪津都是法定給予,並不會出現同一級職,只因為省籍不同所得就有差異。
延伸資訊:
硬要說的話,同一級職的台籍公務員與外省籍,要新津出現差距,只有兩種可能。
第一種,是領外派加給的外省人。但這一種人僅限於受長官公署出具公函特別邀約來台任職的外省人,台籍非外派,當然沒有加給。
第二種,是因為部分在台機關,是中央機關,好比說郵政。由於中央不像陳儀那麼好說話,堅持這些郵政人員必須先通過考試才能任用,雙方就僵持在那邊,在爭議解決之前,為了維持機關運作,只能先將這些人先掛在省底下臨時僱用,這部分的確就會出現「臨時雇用者的薪津」與中央「正式雇用者的新津」有所差距。但這也僅限於中央在台機關,並且也不是因為省籍差異所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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迷思8:來台的外省官員都貪污腐化。
事實:絕大部分的所謂貪污案,都是張冠李戴。
這些不只職稱、事件,連名字都會寫錯的報導,之所以能夠引用至今,是因為這些報導並不是登在台灣境內的報紙,而是透過共產黨的宣傳系統,發布在上海。當年的上海民眾並不了解台灣的政局,後來台灣的黨外人士不知為何又大量引用共產黨的宣傳資料來理解二二八事件,所以才導致這樣的結果。
延伸資訊:
最明顯的例子,是所謂的「李卓芝貪污案」。
這個案子是要指控長官公署秘書長葛敬恩的女婿李卓芝,在擔任印刷紙業公司總經理的任上盜賣印刷機、貪污兩千餘萬的事情(請參閱維基百科二二八事件條目)。
事實上,李從未當過印刷紙業公司總經理,他是專賣局台北分局的分局長,上任幾個月,就因為沒能留住日本員工和發生一件底下人的貪污案而引咎辭職。在他辭職的時候,印刷紙業公司(那時還不叫這個名字)還未成立,還是日本員工繼續經營的監理階段。印刷紙業公司(昭和纖維加臺灣紙業株式會社)的總資產價值大概只有44萬台幣左右。
而且此人也不叫李卓芝,他叫李卓「之」。
原始爆料者寫錯後,後面所有人不查證照抄,這個「之」就一路錯到今天。台灣本地的報紙有提到此人的可都沒寫錯。這個案子在台灣本地的資料不存在。
其他如葛敬恩侵吞黃金案,侵吞黃金的其實是美軍。在上海變賣,所以案件從上海紅回台灣,台灣人並不了解。此軍官最後在美受審,日方證人,也就是送黃金的日軍,也押到了美國作證。辯方律師攻擊日軍對美軍有偏見,供詞不可信,最終陪審團沒能達成一致決,差兩票,嫌犯無罪獲釋,此事不了了之。日本人想在遣返中間得到方便,行賄一個地方官員、還只是個秘書長,根本無用。
再如陸桂祥夥同裘區長變賣日方物資獲利5億元台幣(一說1億)、放火燒縣政府煙滅證據案。
此案件是上海媒體爆料的,用的幣值是「法幣」,現在幾乎所有引用的人都將它自動換成台幣,也就是誇張了30倍到50倍。當年度台北縣政府總預算僅有2億台幣。
此外,縣政府失火,是貪污案件見報之後4個月才發生的事情,而且起火點是三和銀行,縣政府是被波及的。
陸桂祥的案子,其實是原告變被告。
縣長舉發底下的區長貪污,區長逃回上海後,上海媒體(上海聯合晚報,背後金主為中共上海局)再爆料這些貪污都是縣長指使區長幹的。
這名區長,是如假包換的共產黨員,化名裘伯紀,本名裘振綱。此人大有來頭,因為他的媽媽是辛亥革命元勳尹維峻,包括裘自己和他的妹妹,都是忠實的共產黨員。妹妹化名「左克」,就是「左派布爾什維克」,1941年跟日軍作戰死於河北,才21歲。這樣一個有字號的角色曾經來過台灣,台灣幾十年來居然無人發現,可謂無能。
而會引述以上這些案件,用來論證長官公署官員貪污腐化的人,他們最原始資料來源,其實都同一筆:
張琴,〈台灣真相〉,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編《台灣二二八事件檔案史料》,1991年版,頁141-143。
執筆的人叫做張琴。但這是筆名,他真名叫做胡允恭。長官公署時期化名胡邦憲來台任職,擔任宣傳委員會委員兼圖書出版組主任,他來寫長官公署貪污,感覺上就成了長官公署內部的人爆料自己人貪污,實則他是資深的中國共產黨員。
他透過共產黨在上海的地下刊物《文萃叢刊》發表,反正是在上海爆料,隔著台灣海峽,上海輿論界也搞不清楚臺灣到底怎麼樣。我們現在也輕信他的資料,只是以前上海人隔著的是空間,我們隔著的,則是時間。
(資料來源:胡允恭,〈臺灣二二八事件真相〉,收錄於李敖編,《二二八研究續集》,頁23-50。)
而真正比較確實的貪污案,基本都是監察院自己舉發的,後來有些判有罪,而一般會被引述的,反而是那些被判無罪的,而且幾乎不見有人會去看判決書,去了解一下為什麼他們被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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迷思9:外省政權掠奪台灣的物資。
事實:由於美國不願意讓日本負擔戰爭賠款,因此將海外的公私日產充當戰爭賠款賠給了中華民國。
延伸資訊:
日本的戰爭賠償問題,最早可追溯到〈波茨坦宣言〉。該宣言確立了索賠兩大原則,即要求日本以工業設備及產品等實物賠償、賠償應以日本人民能維持合理生活水準為前提。
1945年9月3日,國民政府以備忘錄,向美國大使館聲明中國政府決定沒收日本在華之公私財產,以及日本在華經營之事業,以抵償日本侵略所受之重大損失。美方回以「關於日本在華公私財產,對中國政府將之沒收一事並無異議。」
(資料來源:秦孝儀編,《中華民國重要史料初編-對日抗戰時期第七編:戰後中國(四)》,頁35-36)
而日本在台灣之公私財產能否視為上述所謂「日本在華之公私財產」?中國戰區美軍總司令魏德邁為此請示美國陸軍部。美方則回覆,依據開羅宣言、波茨坦宣言對台灣地位的安排,台灣視同其他日本在中國的佔領區一樣,業已回到中國的控制。
(資料來源:陳翠蓮,《重構二二八》,頁105-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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迷思10:國軍駐軍軍紀敗壞。
事實:
部隊一定會有軍紀事件,但客觀地來說,當時所謂軍紀敗壞,並不見得真的是軍人所為。因為當時正值戰後,大量軍人被裁員,而許多並非軍人的平民,也喜歡穿著軍服到處走,甚至是打著軍官之名招搖撞騙,舞刀持槍者亦所在多有,一般老百姓根本難以區分真假。當時的國民政府、台灣行政長官公署,都曾經下令嚴查,禁止一般老百姓穿軍服逛大街。
而那些由真正軍人犯下的嚴重軍紀事件,當事人幾乎都是在很短的時間內,受審後直接槍決。
延伸資訊:
軍服除了耐穿之外,由於當時大眾運輸都有軍人票,只要穿軍服、或是假借復員返鄉的名義,就能獲得許多優惠,因此大家趨之若鶩。
「案准國防部本年十一月廿九日勤憲軍字第二八一四號公函開:「查取締非軍人穿著軍服,迭經政府明令禁止,並飭由憲兵司令部登報公告在案。近查,軍人服制改革以來,各地文職公教人員及一般民眾學生,競好奇異,常有穿著軍服及類似軍人服裝者,實屬淆亂軍容,亟應禁止。除分別函呈外,相應函達,即請通飭嚴加制止為荷」等因;奉此,合行電,希遵照。」
(資料來源:〈電各縣市政府為奉令制止公教人員穿著軍服,轉希遵照〉,台灣行政長官公署公報,36:夏:1,頁14。)
另引三則民眾冒充軍人犯案的報導作為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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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訊】本市近常發現有冒稱憲兵之歹徒,持刀執械,藉搜查密藏武器名義,侵入民家行劫。憲兵隊據報,派員嚴密調查,於十月九日有流氓林軍先一名,匿局本市北門街民義旅社,冒稱憲兵特派員,犯案累累,作惡多端,已由憲兵隊捕送有關機關究辦。(資料來源:〈冒稱憲兵,歹徒就逮〉,《民報》,1946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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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訊】在左營方面,惹起的海軍軍人之不法行為,尚未完結之時候,日前穿軍服之怪漢投宿高雄市某旅社,每天呼入遊女,花天酒地經過幾天後,旅社之主人,由怪漢請取宿費八百元及代墊的遊女之纏頭等,此時該怪漢露出惡相,擬出拳銃自稱他是軍官,脅迫旅社之主人,現尚未解決。
(資料來源:〈要錢!你不識六響仔嗎?參客竟是李逵。投宿人花天酒地,要取值現羊羔面〉,《民報》,1946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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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訊】葉在瑞浙江餘姚縣人,四十八歲,自昨年十二月底,離開軍籍流浪到本省覓職,上下不就,生活遂告困難,竟意圖不法,乃於台北某印版店,偽印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用箋,又在高雄某刻印店,仿冒陳長官私印,文曰「陳儀之印」偽造行政長官命令、通行證明書,派偽令等八紙。又在嘉義火車站拾得省公署農林處封條一張,便穿佩少校軍服自稱緝私大隊長,自今年五月廿三日至同月廿八日,前後五次,往竹南區後龍鄉公司寮港及台中梧棲港,以緝拿私運◯類行商為名,向貿易商某某公司、船頭行等五處,假稱奉陳長官密令,示以文書、封條,脅迫敲詐。走私的人等信以為真,以旅費名目,被詐去台幣共三萬二千元。事被竹南區警察所司法主任馮清浪,指揮警員楊長波緝獲,現在新竹地方法院檢察處受審云。
(資料來源:〈偽造長官圖章,假冒軍人行敲詐,竹南警察所緝獲騙子〉,《民報》,1946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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願以真相破解迷思,以此紀念二二八事件。
美軍公發真偽 在 跟著 小花 去旅行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歷史論文連載
【#假餌--#長期被誤解的澎湖外垵餌砲、#五德餌砲】(一)
澎湖西嶼鄉外垵村、馬公市五德里兩地荒野間,分別留有一座水泥製作的假砲,外表巨大宏偉,歷經歲月滄桑而屹立如昔,往往讓初見者驚嘆不已。#坊間流傳 其為日軍二戰期間為引誘美軍空襲投彈、保護重要軍事設施所建,於是「#外垵餌砲」、「五德餌砲」之稱日漸知名。
其中,五德餌砲限於種種原因,至今尚未開闢,長期隱身於縣道旁的防風林間,隨草木荒廢,偶有腳踏車騎士或遊客探險,成為另類秘境。外垵餌砲則順遂得多:先是2001(民國90)年澎湖縣歷史建築票選為縣內歷史建築十景之一;接著於2003(民國92)年底由縣政府納入縣內歷史建築,受文化局保管;此後相關單位又陸續興建停車場、遮陽棚、階梯步道與觀景平臺等設施,方便遊客遊憩。
在餌砲面前,除了感嘆其雄偉外,遊客也常在匆匆閱讀解說牌之後,依然半信半疑,而在得不到滿意解答之下按下快門,最後草草驅車離開,留下未解之謎佇立原地。
究竟,外垵餌砲旁的官方解說牌、民間在地旅遊網站的解釋 ,乃至澎湖縣文化局《2010澎湖縣文化資產手冊》所提供的資訊,哪些地方難以自圓其說呢?
■#疑點重重的防空誘餌說
關於兩座水泥假砲的身世,坊間長期流傳「防空誘餌」說,例如外垵餌砲遊憩點的 #澎管處官方解說牌 便介紹:
「外垵餌砲又稱為西嶼餌砲、西臺餌砲,位於澎湖縣西嶼鄉內垵、外垵兩村間臨海高地上,用水泥製作的八角形砲座與雙砲管,是日軍統治澎湖時建造,砲座寬度為5.35公尺,砲管長度為6.13公尺,砲管間距為3.16公尺。餌砲設置的主要目的,是在戰爭中,誤導美軍,轟炸機飛官誤以為是「南進指揮所」的設施,便在此投彈。引誘遠渡重洋而來的敵暈轟炸機,看到這一座巨砲時,使其不辨真偽的情況下改變攻擊目標,以減少對主要目標的傷害。西嶼餌砲不僅為第二次世界大戰的見證,也反映外垵戰略地理位置的重要性 。」
前述的解說,其實頗有問題。
首先,餌砲位於外垵西方高地「西埔頂」,而非內垵與外垵交界臨海高地—「西臺古堡」現址。其次,「南進指揮所」一度傳言設在虎井,但早已由紀振輝(2005)證明為子虛烏有的謠言 ,因此「誤導美軍轟炸機遠離真正的南進指揮所」云云自然也是誤傳。再者,「敵軍」誤作為「敵暈」,不折不扣校稿疏失。
此外,官方解說牌的尺寸資料不符實情。作者現地測量發現:餌砲砲管長約12.3公尺、砲管間距約1.93公尺、砲管口徑約690公厘(約合27吋),而正八角形砲塔的上底寬約4.80公尺、下底寬約10.26公尺,皆與解說牌出入甚遠。
最後,解說牌底圖繪製的敵機為英軍噴火式戰機,但二戰中轟炸澎湖的卻是美軍陸軍航空隊、海軍艦載機,此節實有必要釐清。
這段錯誤百出的記載,竟然出人意料的深植人心。從澎管處、鄉公所、到民間旅行業者、乃至遊客fb打卡曬圖的資料,都可見到它複製貼上的痕跡。連在地知名網站「#沿著菊島旅行」都這麼記述:
「當時駐守在澎湖的日軍發動太平洋戰爭,這座餌砲主要要欺騙的並不是在路上行走的敵軍,而是要欺騙在高空開著戰鬥機的敵軍(就是美軍),避免重要的軍事設施被破壞,試想當你為美軍的駕駛員,正在搜尋附近的軍事設施進行摧毀,從空中一望,發現這裡有一個砲臺,當下的你會懷疑這是假的嗎?
畢竟從空中往地下看的時候,由於高度關係,根本無法辨識是真是假,故這座餌砲便發揮其功用,讓美軍將炸彈炸在此處。當時美軍所投下的炸彈痕跡目前還是可以發現,由此可知,這座砲臺在當時是有發揮他的功用 。」
「#沿菊」站方 #以為「#駐守在澎湖的日軍發動太平洋戰爭」,#讓人誤以為駐澎日軍曾參與偷襲珍珠港,#但澎湖的海軍要港部,#乃是日本海軍1941年支援攻取菲律賓的後方根據地,#跟珍珠港戰役毫無關係,而美軍直到1944年10月起才開始轟炸臺澎各地,早就與1941年無涉了。
同時,#此說也高估了兩座假砲的欺敵效果:毫無掩蔽的砲塔矗立於空地上,兩旁並無掩體、營舍、庫房,不像放列的砲兵或固定的砲臺,誘敵成效恐怕不理想。
就算餌砲被誤認為真好了,但其封閉式砲塔、雙砲管特徵酷似改裝為岸防用的海軍艦砲,也不是轟炸機群首要消滅的防空火砲,攻擊價值更遜於港口、船舶、飛行場、探照燈、雷達、防空哨戒所等設施,則轟炸的價值恐怕言過其實吧!
■#言之不盡的文化資產手冊與砲臺調查報告
民間防空誘餌說問題重重,官方的《#2010澎湖縣文化資產手冊》則有類似的「#二戰欺敵砲塔」說 :
「日軍據澎後……1912(明治45)年8月,要塞整理案審查委員會向陸軍大臣及參謀長提出審查報告書,其中關於澎湖島要塞之砲臺設施報告如下:本要塞新設置大口徑榴彈砲臺,以防禦敵艦之砲擊,亦即於外垵社,猪母水各設一座30珊榴彈砲……
1917(大正6)年8月參謀本部重新研擬「要塞再整理案」,此次整理案中將外垵社和猪母水兩座砲配備更改為35珊雙砲管加農砲塔,以此兩座長射程火砲來防禦來自澎湖島東、南、西側海面的敵艦攻擊。並於1921(大正10)年8月進行火砲武器更換,每砲塔各配備200發砲彈。這也是澎湖島要塞邁入砲塔砲臺之始。
1930(昭和5)年4月22日,美、英、日三國於英國簽訂《倫敦海軍條約》重新調整美、日雙方艦艇的噸位比。依此國際情勢的變化及日本軍制的改革及國防方針的調整,於1933(昭和8)年3月重新修正要塞砲臺的配署,此次修正計劃中,廢除了外垵社砲臺和猪母水砲臺的火砲設施。二次世界大戰爆發後,戰鬪機和轟炸機已成為攻擊敵人的主要戰力,依此戰爭的形式改變,1941(昭和16)年日軍於澎湖要塞砲臺再重新做緊縮火力規劃配備。由於軍備物資的問題,於外垵社和猪母水原砲塔砲臺處用水泥材料依原配備35珊雙砲管砲塔形狀構建餌砲做為欺敵砲塔。……」
《2010澎湖縣文化資產手冊》雖然不再強調「防空誘餌」,但仍堅信餌砲是二次大戰期間(略晚於1941年)建造的欺敵工事,並主張原址是外垵社、猪母水社兩座真正的岸防砲臺,建於1921(大正10)年,並曾經配賦35珊雙砲管式加農砲塔。但此說仍有疑點:
第一,1941年適值二次大戰期間,軍備物資吃緊,日軍何苦耗費大量珍貴的水泥構築易被識破的假砲,而非用以強化其它更重要的軍事設施?
第二,外垵社、猪母水社砲臺,如果曾經實際配砲,有無史料佐證?
對此,楊仁江(2014)《#澎湖縣縣定古蹟馬公大山堡壘砲臺調查研究》 ,因大量引用日文權威文獻《澎湖島要塞築城史》 ,提供了探索外垵社、猪母水社砲臺更可信的切入點:
「......1921(大正10)年8月12日,外垵社砲臺起工,同年9月11日猪母水砲臺隨後起工,預定配備35珊砲塔式雙管加農砲、200發砲彈,是為日據時期澎湖島要塞邁入砲塔砲臺之始。然而1922(大正11)年2月6日,日、美、英、法、義五國於華盛頓簽署《限制海軍軍備條約》,限制軍備的發展;同年2月27日,陸軍大臣被迫對於築城部本部長下達〈陸密第三三號〉命令,停止澎湖島要塞進行中的築城工事,外垵社砲臺、猪母水砲臺也隨之中止。
......隔(1923)年參謀本部將1917年〈要塞再整理案〉再度修正審定為〈要塞再整理要領〉,於澎湖島要塞部分指示:在1917年版本整理案中廢止的舊砲臺,考慮繼續留用。至於海軍艦用火砲因應軍縮關係,移交陸地要塞管理,因此這兩座砲臺的35珊加農砲改以30珊加農砲取代。
......由於1922年華盛頓《限制海軍軍備條約》只有限制主力艦及航空母艦的發展,並未規範巡洋艦及潛水艇等的建造,造成列強間仍然針對艦艇擴軍產生激烈的軍備競賽,發展高度失衡,於是各簽約國在多次協議之後,其中日、美、英三國又在1930(昭和5)年4月22日簽定《倫敦海軍條約》,有效期間5年,重新調整美日雙方艦艇的噸位比。
......1933(昭和8)年3月,新的要塞建設修正計畫要領奉核裁可,關於澎湖島要塞部分,將原本固定式的岸防火砲改為12門能在戰時迅速備砲的移動式大口徑加農(即45式15珊加農砲),做為防禦骨幹,不重要的舊式砲臺均予廢除。在這一波要塞建設調整方案裡,內垵社砲臺、外垵社砲臺、大山砲臺、猪母水砲臺等舊式砲臺均遭廢除。...」
楊仁江(2014)考證證實1921年日軍曾於外垵社與猪母水社興建砲臺,也提及1930年日本簽訂《倫敦海軍條約》、1933年3月兩座砲臺在新的要塞建設修正計畫要領被廢除,這些與《2010澎湖縣文化資產手冊》一致。
然而楊仁江(2014)也發現:1921年外垵社、猪母水社砲臺開工後,隔年(1922)日本簽訂《華盛頓海軍條約》,旋即被迫停工;1923年砲臺規劃中的武器受到更改,但並無下文。
如此重要的來龍去脈,《2010澎湖縣文化資產手冊》卻完全忽略,則兩座砲臺從1922年停工至1933年廢止之間是否曾駐兵或配砲過?恐怕存疑。
尤有甚者,「二戰期間建造欺敵砲塔」之說,遍尋楊仁江(2014)的報告,卻 沒有隻字片語可證實!
■#更深入的考證勢在必行
總結前言,餌砲原址雖可確定是外垵社、猪母水社砲臺,但是否配砲過仍有爭議。回到兩座假砲本身,「防空誘餌說」疑點重重、「二戰欺敵砲塔說」無跡可循,且前述考證仍止於日方文獻,卻未觸及美軍史料的視角。
我們必須重整線索,追溯它們的原始規劃目的,還原可靠的興建年代、並 #確認原址是否部署實兵實裝。
其次,我們也應 #釐清「餌砲」#在二戰美軍偵照情報裡的價值,更要考證 #是否曾在實戰中吸引投彈。
最後,我們更要 #回溯二次大戰年代的軍事科技,#探究砲體附近疑似空襲痕跡的來由。
(未完,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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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原刊於澎湖縣文化局《老古石》季刊第九十三期。本次將於「翁珍聖」fb粉絲團、「西嶼˙咱的厝」fb粉絲團同步連載。感謝許玉河主編厚愛,並感謝翁珍聖先生、曾佛賜先生邀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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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圖:
我有一個朋友在出租房子,遇到一個租客給他這個說是軍醫的工作簽,軍醫的縮寫在美軍
是CMD而不是MSC? 如果是真的,這應該是一位陸軍中尉的軍醫沒錯吧?
想請各位給點意見,這工作證是不是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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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7.242.65.178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Military/M.1682159632.A.5CC.html
※ 編輯: Psytoolkid (27.242.65.178 臺灣), 04/22/2023 18:34:57
一段時間了。
※ 編輯: Psytoolkid (27.242.65.178 臺灣), 04/22/2023 18:44:16
rces of United States。
他基本上以租學生為主,而且連抽菸等等跟居住安全和品質有關的都會注意,當然也會審
租客的身分背景。如何連絡上的我就不知道了。
※ 編輯: Psytoolkid (27.242.65.178 臺灣), 04/22/2023 19:05:10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