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一年來包含朋友太多人在問我這個問題,
" 欸欸有人抄襲你拍酒精路跑耶 ? "
.
我一次統一回覆,先說結論 :
我覺得沒差。
(不代表所有創作者都可以接受,僅代表我本人立場)
.
這邊先補充幾個資訊 :
.
(1) 概念來說,我第一集就有解釋過是源自於我外國
朋友他們平常在玩的,因為台北便利商店密集度高的
嚇人,而且台灣並沒有限制在路上喝酒,所以他們會
沒有目的地的邊跟朋友聊天散步,然後看到便利商店
就買酒來喝,所以這個概念是朋友給我參考的沒錯。
.
(2) 影片來說,這一年來平台上一堆人在拍酒精路跑,
但是我相信全部都是看完我們影片後所想去嘗試遊玩
而拍攝的,而如果是照著指定路線、分組規則等,這
個就是當時我因為想要增添拍片樂趣而想出拉高強度
的規則,可以肯定的說是"酒精路跑"、"便利喝路跑"這
幾個字眼是我發想並且帶上Youtube平台的企劃。
.
觀察過後多數觀眾的爭吵與質疑 :
.
Q : 這麼多人都在拍這個題材,哪有什麼抄襲 ?
A : 可以搜尋看看,應該所有影片都是在我們上片之
後才跑出來,多數拍攝者也都會直接寫致敬我的影
片,所以如果你拍得好像是自己發想的企劃,很難
避開觀眾的抄襲質疑。
.
Q : 吵屁喔,又不是他發明的,外國人都這樣啊。
A : 外國朋友是很輕鬆在玩,不是規則這樣的去喝,
所以如上所說,你如果是用我企劃的規則去玩,很
難避開觀眾的抄襲質疑。
.
Q : 誰規定不能做一樣的,你跑步我就不能跑步 ?
A : 酒精路跑我認為可以屬於特殊題材,他不是那種
開箱商品、餐廳評比....等那種廣為人知的拍攝內容,
所以如果你要做我覺得就要有心理準備,很難避開觀
眾的抄襲質疑。
.
為什麼我前面連提三次 "很難避開觀眾的抄襲質疑" ?
.
前提說了我個人覺得沒差,因為Youtube不是我主業
,沒必要為了流量很熱就一直拍,而這個企劃也覺得
拍攝很費神,所以也說了一年就只會拍一次,在我無
法滿足觀眾的狀況下,線上Youtuber朋友都問我可不
可以拍攝,我一律回答"歡迎",如果這樣可以幫助道
你頻道成長那也算是功德一件,我當然也有自信自己
的內容不會輸,既然我覺得無所謂(再次重申僅代表
我個人立場),我的觀眾也別去人家影片下面爭執了,
這邊也教大家一個簡單可以避開觀眾質疑的方式。
.
你只需在開頭先說 "恩熙俊讓我知道這個遊戲" 。
.
我認為多數觀眾就不會對你拍攝有太多意見,至少你
有給大家一個解釋,不是讓大家誤會是你發明的玩法。
除非你真的是沒看過又自己想出來的,那就只能說英
雄所見略同,大家一起加油。
.
最後給所有想拍這個題材的創作者們一些建議。
.
(1) 請你們維護好市容整潔。
(2) 酒品不好的人請不要影響用路人。
(3) 身體不適請立刻停止休息。
(4) 請不要逼迫酒量不好的朋友嘗試。
(5) 請不要隨便在國外嘗試(可能會有法規問題)。
.
以上,祝福大家身體健康,萬事如意。
同時也有10000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2,910的網紅コバにゃんチャンネル,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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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酒版的各位前輩多數會都認為網路禁賣酒是不合時宜的法條,但是現在法規明擺在那裡
,主管機關近期應該也不會突然佛心大開提修法,剛好今日太太晚班小弟閒閒,斗膽為各位
提供一些見解跟法院判決(訴願決定就不用了,行政機關大多不會打臉自己的),讓大家更有
所是從一點。我本人是站在反對禁止的立場,應該能有其他的驗證方式可以防止而非全面禁
止,這部分或許有違比例原則XD
(文長,懶得看判決可直接往下看結論)
1. 宜蘭地院107簡字11
原告(賣家)於臉書網頁上所看載訊息內容,…,留有訂購方式載以:「1.粉絲團私訊2.LI
NE告知⒊來電)」及「面交地點」等文字,該網際網路資料雖得以由不特定之人透過關鍵字
或相關內容搜尋並瀏覽,但尚非得以無條件下標方式成立交易(即非如一般電子網購商品,
買家僅需於網路下訂即成立交易、寄送商品),買賣雙方仍須透過臉書私訊或LINE之訊息相
互聯繫,確認有無該酒類商品及買賣該商品之內容、價錢等事項,是該訊息之刊登,於性質
上應僅屬於邀約之誘引,尚未達販賣之著手行為。況本件原告所刊登販售之土龍酒,係設定
以面交方式為販售(尚無證據顯示原告有以郵寄等無法確認購買者為何人之方式交易),則
於當面交付土龍酒商品時,原告自得以當場辨識購買者之年齡決定其是否出售,此與一般以
實體店面出售酒類之商家無異。
2. 臺北地院107簡字319
EZBAR 酒瓶到」網站販賣酒品機制,可否辨識購買者年齡?
於「EZBAR 酒瓶到」網站訂購流程完成時,買賣契約即告成立,為網路線上購買型態,非單
純對話程式之訂購方式,後續酒品配送僅買賣標的物之清償行為而已,無關酒品買賣契約之
成立,及販賣行為之辨識購買者年齡機制;亦即,縱原告在酒品配送階段有確實查核購買者
之年齡,惟該酒品買賣契約於網路訂購流程完成時已經成立,而「EZBAR 酒瓶到」網站訂購
流程又無合理辨識購買者年齡之機制存在,核有菸酒管理法第30條第1項之違反事實存在。
3. 宜蘭地院108年簡字5
原告所登載於臉書社團網頁之訊息內容,並無何得以於該網頁下標購買「養生鱉蛋酒」之點
選途徑,亦無標示商品內容或確切價格,是雖得以由不特定之人透過關鍵字或相關內容搜尋
並瀏覽,但尚非得以無條件下標方式成立交易(即非如一般電子網購商品,買家僅需於網路
下訂即成立交易、寄送商品),買賣雙方仍須透過電話或臉書私訊相互聯繫,以確認有無該
酒類商品及買賣該商品之內容、價錢等事項,亦無證據顯示原告有以郵寄等無法確購買者為
何人之方式交易,則原告所稱如有意購買「養生鱉蛋酒」者尚須聯繫並親自當場面交而得以
當場辨識購買者之年齡決定其是否出售之事實尚無相悖,而此已與一般以實體店面出售酒類
之商家無異。
4. 臺北地院110簡字146
又原告主張,在面交時由門市人員確認訂購者的年齡、若商家發現訂購者有未滿18歲的情形
,可以在訂單頁面點選拒絕交易、加入系爭網站會員也要提供身分資料云云。惟菸酒管理法
第30條第1項規定已明訂:「酒之販賣或轉讓,不得以自動販賣機、郵購、電子購物或其他無
法辨識購買者或受讓者年齡等方式為之。」。如前所述,依原告系爭網站之交易形態,當訂
購人訂購酒品時,雙方買賣契約即已成立,而彼時原告並無法確認購買者之年齡,且門市人
員是否於給付買賣標的時確實查驗訂購者年齡,無從得知,原告亦未舉證以實其說,原告之
主張,尚難採信。況原告於言詞辯論期日自承「…不可能要求購買者留下其個人資料」等語
,足見原告於訂購人註冊會員以購買酒品時,亦無法確認訂購人之真實年齡。是堪認原告以
無法辨識購買者年齡之電子購物方式販賣酒品,確有菸酒管理法第30條第1項之違規行為無訛
,原告上開主張,並不可採。
中華郵政公司有無違反菸酒管理法之情事,與本案原告違規行為無涉,況原告所指稱中華郵
政整體網站內容,亦無如原告之系爭網站及系爭App建置購物車、建立訂單之情形,原告此部
分主張,亦不可採。另原告言詞辯論期日所主張消防署行政函釋認現場交易時可以驗證購買
人身分,即可以網路販賣煙火等語,因消防法規與本件之菸酒管理法保障之目的、範圍,以
及法規範之內容均不相同,本院尚難比附援引,併予敘明。
5. 臺北110簡字238
原告110年2月11日至12日之臉書對話訊息:
對方:請分享(張貼系爭酒品圖片);
原告:13,000;
對方:哪裡方便面交;
原告:你住哪?我臺北;
對方:我桃園,可以上去;
原告:好,你要幾個,你啥時方便;
對方:1瓶,要下禮拜了;
原告:好的,等你通知時間;
對方:跟你留個電話,去臺北時跟你聯繫;
原告:(原告行動電話號碼),(讚的圖示)原告於對方張貼系爭酒品圖片之後,回復
系爭酒品的價格,並詢問對方需要幾瓶,最後並提供留下行動電話號碼給對方,足認原告有
販賣系爭酒品之行為。原告雖主張上開「你要幾個」為誤打云云,然倘原告前揭訊息係為誤
打,對方理應覺得困惑不知如何回應,而原告亦應立刻予以更正,但後續兩人卻就交易時間
及聯絡方式繼續對談,是原告前揭主張,自難採信。又系爭酒品係未依菸酒管理法取得許可
執照而輸入之菸酒,屬於私酒乙節,兩造並不爭執,是原告有販賣私酒之違規行為,應認屬
實。
結論:
1.所謂「電子購物」之方式,應限於以無法辨識購買者之電子購物方式出售酒類,始應受罰
。如電子商務之出賣者確實設有相當機制得以有效檢核購買者之年齡時,應尚不得以該條文
處罰。
2.為什麼酒商網站會被認定賣酒,法院認為買賣行為在購物車跟按下確定就完成了,後續交
貨只是實現買賣內容
3.看到最後一個面交還被罰的有嚇到嗎?不要怕,他是因為賣私酒….不是合格的酒
4.面交合情合理,只要記得主張網路ok是邀約,面交才是你的承諾,買賣才完成。
請各位前輩先進不吝指教,我貼判決而已,不要砲太大力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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