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要從舊經濟跨到數位經濟,花錢蓋園區振興產業是一回事,改變思維才是最重要的。
政府為何歧視網路?
對於網路使用者來說,其實只是再一次的感受到了自己被政府歧視而已。當然,並非所有部會或官員都如此,經濟部商業司的張峯源專門委員就在網路賣酒意見徵集說:
對於酒駕跟兒少保護的規範下來發言,基本上商業單位跟網路單位有一般的法人格,其實不應該對於它有特別的歧視或者是不同於其他的規範,當然如果有社會上其他的公共利益是另外的,但對於法人的角度是不得歧視。
那麼,財政部,你要不要說說看,為什麼網路不能賣酒呢?原本列為優先法案的網路賣酒案,在近日竟主動撤案,這個對網路電商的法人充滿歧視的舉動,真的是一個想要發展數位經濟、號稱要促成亞洲矽谷的政府該做的事情嗎?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4萬的網紅好餓廚房 HowCook,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大部分的人似乎對炸的菜色比較容易卻步,因為油溫不好控制,醃料和粉皮也都有些竅門。一個不小心,就很容易"凸垂",所以我身邊的朋友大部分愛吃炸的東西卻很少親自動手。 我自己則是偏好日式炸豬排和日式炸雞,也就是我們在台灣常常說的 雞唐揚(karaage)。不知道為什麼,日式炸雞和韓式炸雞多了個國籍別,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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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網路不能賣酒 在 好餓廚房 HowCook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大部分的人似乎對炸的菜色比較容易卻步,因為油溫不好控制,醃料和粉皮也都有些竅門。一個不小心,就很容易"凸垂",所以我身邊的朋友大部分愛吃炸的東西卻很少親自動手。
我自己則是偏好日式炸豬排和日式炸雞,也就是我們在台灣常常說的 雞唐揚(karaage)。不知道為什麼,日式炸雞和韓式炸雞多了個國籍別,在台灣就貴了好多,但卻還是大小朋友的最愛。
所以今天就為大家介紹一下日式炸雞的特色,有什麼 "咩角" 需要注意的呢??
首先,日式炸雞通常薑味較重,不重糖,有醬香無醬色,保留食材原味,肉的質感需鮮嫩多汁,但外皮卻要薄帶脆並且有些許顆粒感,顏色也不能太深。
所以除了用味霖完全取代糖解膩以外,醬油的用量也降低,單純用姜蒜讓雞肉的原味能夠有層次,少許的白胡椒增加層次,並且用清酒取代米酒來增加日式的風味。
其中比較特別的是我加進了白麻油,使用的是台南現磨的手工麻油,香氣和層次非常明顯。 但炸出來的口味除了完全不會影響到雞肉的鮮味,而且可以去除肉雞的腥味,同時手工現磨的香氣真的很香。當然如果沒有白麻油,使用一般的香油也是可以的,只是口味會不太一樣。
請務必使用純的片栗粉,也就是純馬鈴薯粉。跟台式的太白粉和蕃薯粉比較起來。 片栗粉很容易製造出薄和脆的質感,會覺得有雞皮延伸的感覺。,請大家務必試試看(在一般的烘焙材料行都買的到)
特別使用了濕粉和乾粉的混合讓降溫之後的炸雞可以保留酥脆的風味。所以如果有媽媽想做成便當的菜色,可以參考使用。假設是當場馬上現吃的話,也可以直接沾乾的片栗粉炸(改把黑胡椒和鹽放一些在乾粉上即可)。如果想要製造顆粒的質感,請加水(2片栗粉:1水),攪拌後會看到片栗粉成顆粒狀。
常看到網路或是料理的書籍教大家小撇步判斷油溫和熟度,炸的時間等等。 說真的,準備一支烹調用的溫度計,真的會省掉你們很多麻煩。 油溫會好控制很多,中心溫度也絕對不會騙人,出來的熟度相當準確。我在自己的影片裡,經常使用到的器材,相當推薦大家可以購買好一點的等級,可以用很久。
一次炸的時候,請使用低油溫大約150~160度左右,每分鐘可以翻一次面,如果切的比較小(我不推薦),大約2-3分鐘就可以查看中心溫度了。大約中心溫度在85-90度時,就可以先起鍋。拉高油溫到190~200度的時候,雞肉中心也大約剛好熟。第二次下鍋讓皮衣更酥脆去油,請不要超過15秒,避免顏色太深也過熟,口感就不好了。
另外請盡量切大塊一點,只要測量中心溫度,低油溫,一定炸的透的,但大塊一點更容易保持多汁的程度。
除了台式風味的炸雞、鹹酥雞之外,也請大家多試試看好餓推薦的日式唐揚炸雞。這道菜色,我自己覺得最後的呈現已經很有業務的水準(也就是可以賣啦),相當美味,大人小孩都會很愛的。
希望大家都會喜歡這週介紹的日式唐揚炸雞😊😋😋
#好餓廚房
#吃炸雞是不分年紀的
#外面吃貴貴der
#好餓就是肚子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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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酒版的各位前輩多數會都認為網路禁賣酒是不合時宜的法條,但是現在法規明擺在那裡
,主管機關近期應該也不會突然佛心大開提修法,剛好今日太太晚班小弟閒閒,斗膽為各位
提供一些見解跟法院判決(訴願決定就不用了,行政機關大多不會打臉自己的),讓大家更有
所是從一點。我本人是站在反對禁止的立場,應該能有其他的驗證方式可以防止而非全面禁
止,這部分或許有違比例原則XD
(文長,懶得看判決可直接往下看結論)
1. 宜蘭地院107簡字11
原告(賣家)於臉書網頁上所看載訊息內容,…,留有訂購方式載以:「1.粉絲團私訊2.LI
NE告知⒊來電)」及「面交地點」等文字,該網際網路資料雖得以由不特定之人透過關鍵字
或相關內容搜尋並瀏覽,但尚非得以無條件下標方式成立交易(即非如一般電子網購商品,
買家僅需於網路下訂即成立交易、寄送商品),買賣雙方仍須透過臉書私訊或LINE之訊息相
互聯繫,確認有無該酒類商品及買賣該商品之內容、價錢等事項,是該訊息之刊登,於性質
上應僅屬於邀約之誘引,尚未達販賣之著手行為。況本件原告所刊登販售之土龍酒,係設定
以面交方式為販售(尚無證據顯示原告有以郵寄等無法確認購買者為何人之方式交易),則
於當面交付土龍酒商品時,原告自得以當場辨識購買者之年齡決定其是否出售,此與一般以
實體店面出售酒類之商家無異。
2. 臺北地院107簡字319
EZBAR 酒瓶到」網站販賣酒品機制,可否辨識購買者年齡?
於「EZBAR 酒瓶到」網站訂購流程完成時,買賣契約即告成立,為網路線上購買型態,非單
純對話程式之訂購方式,後續酒品配送僅買賣標的物之清償行為而已,無關酒品買賣契約之
成立,及販賣行為之辨識購買者年齡機制;亦即,縱原告在酒品配送階段有確實查核購買者
之年齡,惟該酒品買賣契約於網路訂購流程完成時已經成立,而「EZBAR 酒瓶到」網站訂購
流程又無合理辨識購買者年齡之機制存在,核有菸酒管理法第30條第1項之違反事實存在。
3. 宜蘭地院108年簡字5
原告所登載於臉書社團網頁之訊息內容,並無何得以於該網頁下標購買「養生鱉蛋酒」之點
選途徑,亦無標示商品內容或確切價格,是雖得以由不特定之人透過關鍵字或相關內容搜尋
並瀏覽,但尚非得以無條件下標方式成立交易(即非如一般電子網購商品,買家僅需於網路
下訂即成立交易、寄送商品),買賣雙方仍須透過電話或臉書私訊相互聯繫,以確認有無該
酒類商品及買賣該商品之內容、價錢等事項,亦無證據顯示原告有以郵寄等無法確購買者為
何人之方式交易,則原告所稱如有意購買「養生鱉蛋酒」者尚須聯繫並親自當場面交而得以
當場辨識購買者之年齡決定其是否出售之事實尚無相悖,而此已與一般以實體店面出售酒類
之商家無異。
4. 臺北地院110簡字146
又原告主張,在面交時由門市人員確認訂購者的年齡、若商家發現訂購者有未滿18歲的情形
,可以在訂單頁面點選拒絕交易、加入系爭網站會員也要提供身分資料云云。惟菸酒管理法
第30條第1項規定已明訂:「酒之販賣或轉讓,不得以自動販賣機、郵購、電子購物或其他無
法辨識購買者或受讓者年齡等方式為之。」。如前所述,依原告系爭網站之交易形態,當訂
購人訂購酒品時,雙方買賣契約即已成立,而彼時原告並無法確認購買者之年齡,且門市人
員是否於給付買賣標的時確實查驗訂購者年齡,無從得知,原告亦未舉證以實其說,原告之
主張,尚難採信。況原告於言詞辯論期日自承「…不可能要求購買者留下其個人資料」等語
,足見原告於訂購人註冊會員以購買酒品時,亦無法確認訂購人之真實年齡。是堪認原告以
無法辨識購買者年齡之電子購物方式販賣酒品,確有菸酒管理法第30條第1項之違規行為無訛
,原告上開主張,並不可採。
中華郵政公司有無違反菸酒管理法之情事,與本案原告違規行為無涉,況原告所指稱中華郵
政整體網站內容,亦無如原告之系爭網站及系爭App建置購物車、建立訂單之情形,原告此部
分主張,亦不可採。另原告言詞辯論期日所主張消防署行政函釋認現場交易時可以驗證購買
人身分,即可以網路販賣煙火等語,因消防法規與本件之菸酒管理法保障之目的、範圍,以
及法規範之內容均不相同,本院尚難比附援引,併予敘明。
5. 臺北110簡字238
原告110年2月11日至12日之臉書對話訊息:
對方:請分享(張貼系爭酒品圖片);
原告:13,000;
對方:哪裡方便面交;
原告:你住哪?我臺北;
對方:我桃園,可以上去;
原告:好,你要幾個,你啥時方便;
對方:1瓶,要下禮拜了;
原告:好的,等你通知時間;
對方:跟你留個電話,去臺北時跟你聯繫;
原告:(原告行動電話號碼),(讚的圖示)原告於對方張貼系爭酒品圖片之後,回復
系爭酒品的價格,並詢問對方需要幾瓶,最後並提供留下行動電話號碼給對方,足認原告有
販賣系爭酒品之行為。原告雖主張上開「你要幾個」為誤打云云,然倘原告前揭訊息係為誤
打,對方理應覺得困惑不知如何回應,而原告亦應立刻予以更正,但後續兩人卻就交易時間
及聯絡方式繼續對談,是原告前揭主張,自難採信。又系爭酒品係未依菸酒管理法取得許可
執照而輸入之菸酒,屬於私酒乙節,兩造並不爭執,是原告有販賣私酒之違規行為,應認屬
實。
結論:
1.所謂「電子購物」之方式,應限於以無法辨識購買者之電子購物方式出售酒類,始應受罰
。如電子商務之出賣者確實設有相當機制得以有效檢核購買者之年齡時,應尚不得以該條文
處罰。
2.為什麼酒商網站會被認定賣酒,法院認為買賣行為在購物車跟按下確定就完成了,後續交
貨只是實現買賣內容
3.看到最後一個面交還被罰的有嚇到嗎?不要怕,他是因為賣私酒….不是合格的酒
4.面交合情合理,只要記得主張網路ok是邀約,面交才是你的承諾,買賣才完成。
請各位前輩先進不吝指教,我貼判決而已,不要砲太大力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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