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查公平會人事同意案 盼更積極捍衛人民權益】
瑞隆今天上午在經濟委員會擔任主席,審查下屆公平交易委員會主委、副主委及兩位委員人事同意案;下午參與內政經濟外交聯席審查「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十八條及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加重刑責及罰金,以嚇阻盜砂船盜砂破壞國土資源。
瑞隆期許公平會準主委李鎂,落實高通承諾將罰鍰210億元用來推動投資台灣方案,並應區域均衡推動,和解資源是國家的,投資不該只在新竹、台北,也要重視南部的產業需求,日前高通及高雄日月光合作就是好的契機,高通投資1億7千萬美元在半導體封裝與5G毫米波,並加入了位於亞灣的「5G、AIoT大聯盟」,我們期待新主委、副主委、委員們更加落實,持續推動高雄產業轉型發展。
另公平會也肩負查處不實廣告的職權,對於目前網路上充斥的一頁式廣告,其中許多不實或甚至是詐騙內容的,公平會在10月底向臉書等網路業者的宣導座談仍然不足,瑞隆要求李準主委未來應該要有更具體的作為,遏止不實廣告ㄧ再影響人民權益,落實維持公平的交易秩序,積極行政以保護人民的消費權益。
此外,瑞隆今天提醒李準主委,美國加州《加州商業及專業法典》將不公平競爭定義為「非法、不公平或詐騙行為或作為」,包括用違法或不當的方式惡意的挖角也適用違反公平交易規範,在台灣現在面對中國大量挖角我國科技人才的情況下,應該要考慮從不公平競爭的角度規範惡意挖角,李準主委也允諾評估,確保台灣高科技產業的公平競爭及永續發展。
建構更好的經濟環境,我們繼續努力!
#加速高雄產業轉型
#維持市場公平競爭
#捍衛民眾消費權益
#防堵惡意競爭挖角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4,500的網紅林佳龍,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今(14)日林佳龍立委在交通委員會質詢NCC主委石世豪,有關電信法修正草案牽涉中華電信最後一哩是否面臨業務分離的命運,政府怎麼處理中華電信的固網網路?石世豪表示,希望採「業務功能分離」,打算將來強制中華電信讓出現在獨佔的固網網路讓競爭者共享。 石世豪表示,甲案就是維持原案,採市場主導者(中華電信)...
維持市場公平競爭 在 古天后炒股日記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政策風險會令JATMX喺未來日子更為波動,要多啲游水先得喇,
中科巨企順風順水日子不再
11月12日,天晴乾燥,不過周末開始多雲兼有一兩陣雨,鍾意戶外活動嘅朋友要注意喇……隔晚美股個別發展,早兩日係威係勢嘅傳統股有回吐,而疫苗又話有副作用,令受惠疫苗誔生嘅旅遊出行股;航空股等見回吐。而早兩日跌到一仆一碌嘅科技股則有買盤趁低吸納反彈,出現鐘擺效應。市場出現資金輪動,由新經濟股流到傳統股,因為傳統股估值偏低,而疫苗面世有助經濟復甦,一切回到未見疫情時,傳統股走出谷底。不過古天后就唔係咁諗,主要係疫情仍然持續,歐美確診個案日復日創新高,疫苗研發雖然有突破,但距量產甚至人人有疫苗嘅理想仲有好大段距離,大市只會繼續波動,資金喺傳統股與新經濟股之間游走。
況且古天后已多次強調,科技改變未來,工作及消費習慣已經唔會返轉頭,疫情加速相關改變,新經濟股高速增長係不變事實,並唔會因為疫情過去與否而扭轉。即使經濟隨住疫情過去復甦,或有可能引發通脹再現,或導致油價回升,資源股有追捧,但全球環保趨勢而成,傳統石油股走出谷底嘅同時,新能源更受投資者歡迎。
至於傳統金融股面對Fintech衝擊,網絡金融掘起,只會令傳統金融股面對更大競爭,經營見吃力,呢期有得升,有陳年舊貨好趁逃生門打開走人。收租股更加係前景堪虞,疫情過後預期「WFH」成為新常態,各大企業縮減租用樓面面積,而零售業亦要加強線上業務,減少實體店數目已成大趨勢,面對租金壓力,唔見得收租股前景會有幾好,有貨同樣好把握機會跳車。
除咗疫苗消息拖累新經濟股,內地嘅反壟斷先係港股科技巨頭致命傷。其實反壟斷並非中國內地專利,全球經濟因為一場疫情已有機會步向大蕭條,為咗刺激經濟,以促進或維持市場公平競爭為理由推行反壟斷措施,將科技巨頭拆骨,實際上也是重新分配資源來刺激經濟的政策工具。改革金融科技監管,已為全球科技業進入反壟斷嘅新時代揭開序幕。
內地叫停全球最大集資活動螞蟻上市,中國已出手整頓金融科技監管;美國國會亦表明擬針對科技巨企壟斷問題全面改革法例;東南亞及歐盟也極力針對國際科企。雖然科技股乃高增長行業呢個事實唔會改變,但預期監管辣招將繼續出台,科技業反壟斷風潮下,行業政策正從全面鼓勵轉向從嚴治理,科技股喺政策風險下,唔會再好似過往咁一帆風順。
古天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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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持市場公平競爭 在 謝銘元:失敗並不可恥但要有用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順時中」註冊商標?別鬧了!
不得不說商人腦袋就是動的快,搭著時事議題,感覺一個新品牌就能順勢而為,幸好事情沒有這麼簡單,不然就世界大亂了。
商標權
商標經提出申請、審查、核准審定、且申請人在繳納註冊費後,始予註冊公告。
也就是經過前述的程序後,原本的商標申請人取得了「商標專用權」。
而所謂的「專用」,是指在這個商標所註冊的類別中之指定的商品、或服務,其他人未經商標權人同意,不得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標。
例如「NIKE」將商標註冊在第25類,並指定「衣服、褲子、鞋子」為指定商品,在註冊公告之日起,即取得專用。
意指其他人不得再以完全相同、或近似「NIKE」的字,當做是「衣服、褲子、鞋子」的商標,如若有此種情形,則會構成侵害商標權的情況,商標人就可以根據商標法主張其「NIKE」的商標權。
商標識別性是什麼?
「商標」之所以能經審查後被准予註冊,最基本的要件是這個商標必須具備「識別性」,因為商標主要的功能是讓消費者可以「識別商品或服務的來源」,這裡所稱的「來源」不是產地,而是「由何人所提供?」
一、識別性的相對判斷
簡單說明,當一個消費者走入一條牛肉麵街,街上有十幾家牛肉麵店,那消費者要用什麼去判斷他進去的哪一家?
所以由商家各自定義其「商標」供消費者做為分辨的判斷,消費者可以藉此清楚的知道他是在哪一家麵店消費、吃的是誰家賣的麵,所以商標是否具有基礎的識別性,其實也是一種相對比較。
依此,如果已經有一家牛肉麵店先註冊了「新明」,那麼其他店家就不能再使用「新明」(相同)、或「新名」(近似)作為牛肉麵店的商標。
二、夠特殊
以前述為例,老王開的牛肉麵店以「老王」為店招牌,並且打算以「老王」為商標進行商標註冊,但這樣的情況通常會遇到一個重大的問題。
因為姓王的人很多,也許幾個同姓的老鄉也都開牛肉麵店,也都喚為「老王」,所以客觀來看「老王」的識別性就相當低。
也就意謂這類型的名稱不適合做為商標註冊的主體,因為被核駁的可能性高,直白說就是「不特殊」。
其它像同業內常用的名詞、形容詞、原則上也會都因為「不具識別性」而無法被註冊為商標,例如「美味」、「極鮮」、「熱騰騰」就都不適合做為與「食品業」、「餐飲業」的商標。
常見「不具識別性」的商標地雷
一、直接描述商品或服務
在實務上,許多新品牌的經營者會希望當消費者看到自己的品牌時,能夠直接了解商品、或服務內容是什麼,所以常會將品牌的名稱、或圖形直接與商品、或服務的內容做連結,例如直接使用相關的名詞、形容詞,直接描述商品的材質、功用、服務的內容等,而這樣的用詞,通常是業內的常用詞。
想像一個畫面,如果「美白」兩個字被當成商標註冊在美妝美容保養品的相關類別裡,一旦註冊完成,這意謂著「美白」成了某品牌專用,但這明明是屬於公眾的,所以這個邏輯是不能通的。
二、地理名稱
通常地理名稱有可能會導致消費者誤以為是商品的產地、產區,再者如果地理名稱因商標註冊而成為某品牌專用,那麼彰化恐怕就只有一家能賣肉圓了。
三、其它較不具識別性的地雷
其它例如未經設計的單一字母、數字、簡單的幾何圖形、相同產業常用的圖形標示等、稱謂、自我標榜(達人、職人、專家)等等,都不適合做為商標主體。
流行語
依「商標審查基準」的規定,「流行用語」依消費者的認知,會認為是一種「概念」不會認為其為指示及區別商品或服務來源的識別標識,如同不具有識別性。(商標審查基準4.11.2)
例如之前的「使盡了洪荒之力」、近期的「順時中」,都會因為這樣的情況,而無法取得商標註冊。(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1款)
所以如同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權組胡秉倫副组長所述:「流行語之所以被稱為流行語,是因為達成了社會的共識,是屬於社會共有而非一人所有,加上表達特定概念,不能當作指示商品及來源的標誌。」
結論
商標除了保護品牌經營者、用以鼓勵產業發展、維持市場公平競爭之外,實則也是在保護及維護消費者的權益,為了平衡私益與公眾利益,既成的法律是有其配套的。
商業行銷中,順勢而為其實也是很重要的方向,搭個便車純屬合理,但真的需要有技巧。
2020/5/10 凌晨1:30 詹詹
維持市場公平競爭 在 林佳龍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今(14)日林佳龍立委在交通委員會質詢NCC主委石世豪,有關電信法修正草案牽涉中華電信最後一哩是否面臨業務分離的命運,政府怎麼處理中華電信的固網網路?石世豪表示,希望採「業務功能分離」,打算將來強制中華電信讓出現在獨佔的固網網路讓競爭者共享。
石世豪表示,甲案就是維持原案,採市場主導者(中華電信)的「功能性分離」,乙案是市場主導者要提供公平的用戶迴路及電路費等價格,也就是自己使用的價格跟競爭對手(台固或速博)使用價格要一致。
林佳龍問石世豪,NCC引進了「業務功能分離」(Functional Separation),打算將來強制中華電信讓出現在獨佔的固網網路讓競爭者共享,行政院則擔心影響中華電信後續釋股股價,你個人比較支持哪一案?石世豪表示,甲案可行度比較高。林佳龍稱石世豪是務實主義者。
林佳龍表示,就NCC的報告中完全未提及既有無線電視電台無條件換照使用頻率?並沒有說明如何創造新的競爭秩序,吸引新進業者,為電視市場引進活水,資金的投入創造更大的質量服務。
石世豪表示,這部分還在研議當中。現在的廣播電視法規範下,讓無線電視可以從事的事業比較有限,對頻率使用彈性不大,在數位匯流下將有彈性業務規劃空間,營運模式也會比較容易建立。
林佳龍指出,第二梯次數位無線電視只開放2張執照的目的何在?石世豪回答,現在規劃採用多梯次釋照,這兩張是第一批釋出,如果再檢討確實有成熟的營運模式,再陸續釋出第二批。林佳龍表示,順序應顛倒,應有最理想的營運模式,再分階段釋出,不然先投資的業者對未來的預期會存在很多風險。石世豪也表示,第二梯次數位無線電視釋照方案,考量釋出新的頻段由業者來申請,原來限制既有業者申請,現在考慮調整既有業者也可以來申請,畢竟無線電視規模有一定限度。這次釋出頻率,由於多數國家多採歐規新的規格,新的發展趨勢在未來釋照會考量。
林佳龍也提到數位廣播政策,他說,新聞局根據當時的政策發了六張,現在只剩下一家,政府必須承擔起政策,怎麼去收尾,怎麼去引導,廣播也是數位匯流的一部分,但NCC的態度比較消極,好像希望它自然消失。石世豪表示,盡量考量業者給他很大的彈性調整空間與時間,調整它的營運計畫比較符合實際可以經營。林佳龍指出,有政策大家才足以依循,舊的政策目標已經改變,政策已改變,政府的投資也不足,造成繼續經營的人遇到問題,政府的角色基於公共利益及政策未來要改面,必須要有更積極的正面做法。
林佳龍也提出,NCC要求「5年內,其系統網路提供數據傳輸下行峰值速率具100Mbps以上之基地臺電波涵蓋範圍應達營業區人口數50%」。所謂「營業區」乃指全國,而現行光六都之人口總數即超過「營業區人口數50%」,因此業者很有可能把1000臺的基地臺多數建置在六都以符合標準,而忽略鄉村寬頻服務的建設。
石世豪回答,經營者面對政府對頻譜拍賣的價值、普及建設義務的政策目標,達成的方法有很多種,若以強制的方式要求會造成頻譜價值的減損,並會造成實際LTEA技術擴建速度的減緩。NCC現在是讓新技術盡快布建,同時要求普及服務義務,盡快開通新服務,在需要普及的地方,再用普及基金的方式去補足。石世豪表示,林佳龍委員的意見,會在NCC相關規範中一定會納入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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