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揭弊者保護法草案終於送進立法院,心中覺得十分欣慰,但我們仍不能掉以輕心,畢竟法案還沒成為法,尚不具效力。
有了揭弊者保護法,我們終於可以去保護吹哨者,還記得幾年前轟動一時的新竹縣公務員(戴立紳)勇敢揭弊,最後卻換來免職的下場,這次的草案中也建立了揭弊者本身涉案(為所揭發弊案違法行為的正犯或共犯),給予減輕或免除刑責的優惠,公務人員揭弊,不因之受到公務人員任用條例的限制(戴立紳條款),給予可能身為涉案人的吹哨者很大的誘因,不要跟著共犯淪陷。
而吹哨者可以不先行通報內部,直接向主管機關、監察院等通報,更是讓吹哨者可以受到更多的保護,因為吹哨者身分不得洩密是十分重要的,若是在一個四、五十人的中小型企業,吹哨者遭到曝光而後慘受霸凌是非常有可能的,四年前的立法院前秘書長林錫山一案吹哨人,田志文,就曾在檢舉之後工作被刁難,甚至被「冰」在辦公室中,什麼工作都不給他做。
台灣史上最高層級的吹哨者是永豐金一案的張晉源,而張晉源當時在向金管會通報前董事長何壽川隱匿關係人身分違法放貸之後,便被解除所有職務,成為沒有任何業務的資深副總經理,如此一來當時身為經理人的張晉源與公司為「委任」關係,並不適用於勞動基準法中的吹哨者保護條款,沒有辦法被法律保護的他僅能孤軍奮鬥。
以揭弊者保護法為起點,希望可以建立一個新的反貪腐機制:
擴大保護對象範圍,不再重演張晉源的悲劇;
保密吹哨人的身分,不再重演田志文的悲劇;
不讓吹哨者受到報復,不再重演戴立紳的悲劇。
#法律讓生活更美好
經理人 不適用 勞 基 法 在 Y道理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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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vinHu 就是此中的爭議人物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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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我昨天寫這個新聞時口吻應該蠻公正平和的?身為一個在漫長工作經驗裡,也曾被公司結清年資的人 (#推眼鏡),我應該不是唯一看到他們溝通很多瑕疵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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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說 Hu Sir 質疑創辦人是不是勞方?這個討論歪樓了,因為這是認定問題。那假設有個員工也有認股、但只有 1%,他是勞或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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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三個創辦人合起來相對大股,他們是勞或資?他們也可以說他們拿股東的薪水做事,是專業經理人 (...#笑 好啦這個有點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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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中間的眉角是什麼?是有經驗的人資,在公司要購併小公司時,你應該要跟所有 / 重要的員工重新談約。一是確保他們不會因為新公司來了,就砍掉他們 (很多購併要技術、要客戶、要通路,但不要舊員工);另外是要在購併當下結清年資,以避免後續發生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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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他們有記得做這件事 (沒「結清年資」沒關係,購併前記得「換約」也可以) ,今天就沒這個問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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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你員工一定很幹啊,結清年資耶!我留在同一間公司為什麼要答應!?不過這的確是減少紛爭的一個做法。為什麼?因為員工實質換了一個新雇主。新雇主當然可以覺得舊員工不適用啊,那你就照規矩資遣嘛。買家若是在購併前發覺所有員工都不換約、不留任,買家是不是就知道購併失敗了? (#你也可以買空殼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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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 ... 如果你完成購併當下,都沒有意識到要做這件事,那發生糾紛了怎麼辦?告啊 ... 雙方只好用訴訟來完成後續流程。注意喔,我沒說「解決問題」,因為對告哪來解決問題?公司還是註定空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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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兩天的對話不曉得才揭露多少?但我從局外看來,中間雙方瑕疵不少呀。若又無互信基礎,吵架就剛好而已。
客誠創辦人表達無法配合未來營運,緊接著就興奮的問資遣
經理人 不適用 勞 基 法 在 李雪雯的健康財富百寶箱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同樣在企業上班,也未持有公司股份,人人都是勞工嗎?可不一定。在公司法29條之中規定,公司中由股東會、董事會決議任命的高階管理者,得到僱主授權決定公司重要決策,乃是所謂的『委任經理人』。
在勞動部的函釋之中認定:委任經理人的法律地位比照僱主,不適用於《勞基法》中對於勞工的相關規範與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