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擬真模考第二彈]
一、甲於臺北市經營舒壓會館,惟甲所僱用之按摩女乙在甲完全不知情(無故意過失)的情況下私下與男客進行性交易,並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查獲。臺北市政府都發局以甲之建物作為性交易服務場所之業務使用認甲違反都市計畫法第35條、臺北市都市計畫施行自治條例第10條之1及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22條等規定,遂依都市計畫法第79條第1項前段規定,以A處分裁處甲6萬元罰鍰及勒令甲停止建物使用,惟甲仍繼續營業,臺北市政府都發局在連續處以怠金無效後,遂將該建物斷水斷電。試問:
(一)A處分之合法性為何?(16分)
(二)甲欲申請復水復電遭臺北市政府都發局拒絕,在聲明異議後提起課予義務訴訟,試問:法院應如何審理?(9分)
【參考法條】
都市計畫法第79條第1項規定;「都市計畫範圍內土地或建築物之使用,或從事建造、採取土石、變更地形,違反本法或內政部、直轄市、縣(市)(局)政府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者,當地地方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得處其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不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者,得按次處罰,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採取其他恢復原狀之措施,其費用由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負擔。」
二、甲為外籍移工,於106年10月14日晚間飲用啤酒2罐共660CC後,仍騎乘電動自行車上路,因騎車搖晃不穩為警攔查,經實施酒精濃度呼氣測試,達每公升0.65毫克而觸犯公共危險罪。勞動部以甲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公共危險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於106年11月30日刑事簡易判決處刑,處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折算1日,並宣告緩刑2年,應向公庫支付7萬元,業已確定等情,依就業服務法第73條第6款及第74條第1項規定,於107年1月11日以A處分廢止甲之聘僱許可,不得再於我國境內工作,並於說明欄載明被上訴人之刑如已執行完畢或經緩刑,應由雇主於文到後14日內辦理手續使其出國,甲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主張其雖有違規情節惟應非屬重大,勞動部則以是否情節重大,應屬行政機關之裁量範圍為由,主張行政法院應尊重行政機關之裁量權,試問:勞動部之主張有無理由?(25分)
【參考法條】
就業服務法第73條第6款
雇主聘僱之外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廢止其聘僱許可:六、違反其他中華民國法令,情節重大。
就業服務法第74條第1項
聘僱許可期間屆滿或經依前條規定廢止聘僱許可之外國人,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應即令其出國,不得再於中華民國境內工作。
#實務判決改編
#題目較高普考仍稍難
#解題方向兩天後放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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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額訴訟是蝦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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嗨🙋🏻♀️大家今天過得好嗎?
小編今天還可以🙂
還記得前兩天發了個網拍血淚經驗嗎
還沒成功退貨還沒收到退款心中還滿是髒話的me真的是不想興訟,因為就真的覺得很無聊要為買網拍的錢興訟,就不是多大的金額🥲(但也不想給不肖賣家
像我這種窮窮但愛爭一口氣的小女子都覺得這樣興訟很無聊,當真的有這麼無聊的人興訟時?法官:😑
沒錯,就來說說民事訴訟中有種訴訟叫作小額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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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額訴訟 ❚
➀民事訴訟中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替代物(例貴金屬)或有價證券(例股票),請求的金額或價值在10萬元以下的案件,就適用小額訴訟程序。
➁如果案件金額價值超過10萬元但在50萬元以下,但當事人都書面同意的話,也可以適用小額訴訟程序。
但法院如果覺得不適合,還是可以依職權裁定改用簡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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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額訴訟有什麼好處勒🤔
➜請求金額10萬元以下,裁判費只要1000元
(不用擔心為了🤏🏻錢花更多錢
➜書狀表格化,簡單可以自己填寫不用找律師
(咦我可以在這邊講這樣嗎我老闆律師餒
(沒關係佛心幸福企業來著
(先灌迷湯才不會被罵😆
➜原則上只要出席一次,不用因為訴訟把法院當你家噪咖
➜法院可以不調查證據審酌情況作公平判決
雙方同意 或是 調查證據花費的時間費用跟請求顯不相當
(那就審快點判快點
➜勝訴後即獲得強制執行的執行名義
(贏了就可以帶人去封車封房子
➜原判決違法才能上訴,二級二審制
✗不得上訴第三審✗
━
所以呀,像那天分享的網拍判決,請求金額是1萬多不超過2萬元,就是適用小額訴訟程序。
案件當事人去年6月底買網拍,7月中收貨退貨7月底提起訴訟,但一審判決8月5日就出爐囉!是不是很意外?即使對方上訴,也馬上就在今年2月結束一切,不能再上訴!
民事訴訟是在1年內結束嗎!!!?
沒錯,這就是小額訴訟的好處唷~
往後遇到類似的金錢糾紛,雖然小編不鼓勵興訟(壓抑自己想鬧事的衝動),但也不是說一定要忍一口氣吞下這些損失啦,提供給大家另一種意見方法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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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436-8條
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十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小額程序。
法院認適用小額程序為不適當者,得依職權以裁定改用簡易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前項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第一項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下者,得以當事人之合意適用小額程序,其合意應以文書證之。
小額訴訟程序規定在民事訴訟法第二編第四章
第436-8條~第436-3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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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 #小額訴訟 #為了10萬元 #貓 #catmemes #catlover #ilovec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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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網購客製化商品不能退貨?寫客製化就是客製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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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因為都在家,應該不少人都要剁手指了吧🔪
小編也在家沒事就逛網拍然後咻咻下標滿心期待等著我的商品到,結果ㄧ不小心踩到💩
不僅我要的商品缺貨沒來也沒要補,更煩的是💩明知缺貨寄出的包裹有缺卻不說🙊
你們知道我拿現金去超商取貨付款買空氣的心情嗎💢真的沒有有錢到可以花錢買空氣啦🤬
總之,💩還振振有詞說只能退缺貨的款項,其他商品要退要負擔運費,說那是客製化商品不適用消保法第19條,還說要告小編保留法律追訴權等一些看電影學來的詞,激起小編的不滿之心決心槓到底!!!
嗯前面其實都是抱怨的廢話,總之找了一下還真的有人因為這樣告上法院過(看來爭一口氣這種事不是只有小編會做🤣,就順便來跟大家分享一下客製化商品跟消保法第19條猶豫期間?那個賣家到底是不是在供蕭威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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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事開始🔻
有個人上網買了組具奢華感的燈罩,結果收到的時候發現不合,於是就決定退貨,但賣家當然不想要他退,雙方聯繫了一下沒有共識,後來也就沒有下文,買的人就寄存證信函給賣家說要解約拿錢來!也把要退貨的燈飾寄回去給賣家。
但,賣家當然沒有接受退貨這件事,不然怎麼會有這個判決呢^_^
賣家說,他們拿去試擺後覺得不合要退貨,還把一次性包裝都拆開,已經超過實體店提供的審閱範圍,而且這是「使用商品」及「客製商品」,不適用消保法第19條!
(編:使用商品什麼意思我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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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易庭法官這樣說🔻
#高雄簡易庭109年雄小字第618號民事判決
本案商品是網路訂購後郵遞寄送交貨,買家無法事先檢視,燈罩也不屬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之一,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可以不附理由解除契約。
雖然賣家說拆封怎樣,但這不是個人衛生用品,拆封等就不是合理例外情事的標準。
再來,燈罩的製作是按照賣家刊登的樣式,不是依照買家指示所設計,不算客製化商品。
賣家還錢不要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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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果賣家也是真的很不爽要槓到底,就上訴了!
但上訴審的見解有變嗎?
🔻地方法院法官這樣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小上字第94號民事判決
消保法第19條第1項賦予消費者的解除權是「#不須任何理由的絕對權利」,用以補足消費者對於商品或服務認識不足的缺口,就算因此課予這種交易型態的企業經營者(就是賣家)高於實體商家之退貨忍受義務,這也是立法者的抉擇。
客製化商品我就不多講了,你自己已經承認商品是按照你的網頁所刊登的樣式及花樣,不算是客製化商品。
好了不要煩(拍板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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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重點
網購時買家所購買的商品,如果是按照賣家網頁刊登的設計樣式,而不是按照消費者所要求來設計的商品,就不算是客製化商品,有消費者保護法猶豫期間的適用。
(編:不是你說是客製就是客製好嗎)
#猶豫期間:通訊買賣常發生在消費者沒有辦法詳細判斷或思考的情況下,導致消費者買到不合意或不需要的東西,為了讓消費者能在充分瞭解商品內容的情況下決定是否購買,而有7天猶豫期間的產生。
基於網路購物的特殊性,解除契約的通知不一定要是傳統書面方式,消保法第19條的書面通知應該解釋為可以用電子文件(例如網路訊息)的方式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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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
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
《#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第2條
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但書所稱合理例外情事,指通訊交易之商品或服務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企業經營者告知消費者,將排除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解除權之適用:
一、易於腐敗、保存期限較短或解約時即將逾期。
二、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客製化給付。
三、報紙、期刊或雜誌。
四、經消費者拆封之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
五、非以有形媒介提供之數位內容或一經提供即為完成之線上服務,經消費者事先同意始提供。
六、已拆封之個人衛生用品。
七、國際航空客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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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人被打告人傷害罪
法官簡易判決他有期徒刑三個月
最近知道 被告竟然上訴了
請問他上訴會有什麼變化嗎? 有可能推翻判決變成無罪嗎?
他之前都認罪了 上訴的話 被告有可能推翻他之前的認罪嗎?
他上訴的話 我們告訴人一方 會再和他開庭一次嗎?
因為工作上的關係 下次無法陪我家人去開下一次庭
我怕家人獨自去會緊張加上有人身安全的疑慮,所以想請教一下,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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