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易的刑訴整理:EP1
大家好,我是周易老師。老師接下來不定期會整理刑事訴訟法的考試重點,內容是參酌重要的實務與學說見解彙整而成,希望能為同學們之後的考試盡一份心力!
今天是第一集,我們來看「質問權保障內涵——與實務見解之對照」:
一、實務對於質問權內涵的整體論述
【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412號刑事判決】(重要!重要!林鈺雄老師稱是「集大成」的判決,完全採納學說的要求~~)
1、被告之 #對質詰問權,乃憲法所保障之基本訴訟權,刑事被告於整個程序中,至少固應有一次 #面對面、#全方位 對不利證人質疑及發問之 #適當機會,然對質詰問權所保障者,乃 #權利得以行使之適當機會,而 #非現實上之行使,倘審理事實之法院已賦予被告對不利證人對質詰問之機會,被告明示放棄不行使之,其權利自未受剝奪,自無許其事後指摘對質詰問權遭剝奪,而資為上訴第三審理由之餘地。
2、查證人吳憲人、洪教淳於民國一0三年八月五日第一審審判期日到庭經檢察官及其他共同被告詰問,上訴人則因另案在監未提解到庭而未克對質詰問。惟上訴人業於其後之八月十九日審判期日踐行對吳憲人之對質詰問程序,復於一0四年四月十三日原審之審判期日再次詰問之,是其對證人吳憲人之不利證詞業已充分、全面地行使對質詰問權;另上訴人於原審雖曾一度聲請傳喚洪教淳,然於一0四年五月十八日之審判期日亦明確表示「捨棄傳喚」,有各該筆錄在卷可徵(見第一審卷五第四至三七頁、第一四二至一四九頁、原審卷一第一八0至二0八頁、卷二第三0頁)。原審既已充分賦予上訴人對洪教淳行使對質詰問權之機會,上訴人自行捨棄不行使,自無違法可指。
(編按:標號為筆者所加)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867號刑事判決】
被告之對質詰問權固應予保障,然對質詰問權所保障者,乃 #權利得以行使之適當機會,而 #非現實上之行使。倘審理事實之法院已賦予被告對不利證人對質詰問之機會,被告明示放棄不行使之,其權利自未受剝奪,自無許其事後指摘對質詰問權遭剝奪,而資為上訴第三審理由之餘地。
二、質問權內涵於實務上之例證
(一)適當機會
【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4302號刑事判決】
1、九十二年九月一日施行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雖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然其施行法第七條之三規定:「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四日修正通過之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已繫屬於各級法院之案件,其以後之訴訟程序應依修正刑事訴訟法終結之。但修正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已依法定程序進行之訴訟程序,其效力不受影響。」故被告以外之人於前開法條施行前在審判外之陳述,#如已給被告對質詰問之機會,#或該陳述人曾於審判中到場與被告面對面並具結陳述,#使被告有與之對質或詰問其先前與審判中陳述之瑕疵的機會,#被告之對質詰問權既已行使或可行使而不行使,#即不能謂其對質詰問權被剝奪而否定該審判外陳述之證據能力。
2、卷查本件證人鄭理想在嘉義市調查站之陳述,係於前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施行前之九十年六月十五日所為,而第一審亦曾於九十一年六月十九日傳喚該證人到庭,與上訴人面對面具結陳述,並詢問上訴人對其陳述之意見,使上訴人之對質詰問權有行使之機會,則上訴人或其辯護人既得與鄭理想對質或詰問其在嘉義市調查站與第一審審判中陳述之瑕疵,縱未行使,依前開說明,仍不能否定鄭理想在嘉義市調查站之陳述之證據能力;原判決採用該項陳述作為判決基礎,而未對上訴人之辯護人主張該項陳述無證據能力一節,予以指駁,縱有瑕疵,然此僅屬訴訟程序違法,對原判決結果顯無影響,自不得執為上訴第三審之理由。上訴意旨(一),顯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編按:標號為筆者所加)
(二)面對面提問
【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349號刑事判決】
1、刑事被告之對質、詰問權,係屬憲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之正當法律程序所保障之基本人權及第十六條所保障之基本訴訟權(司法院釋字第三八四號、第五八二號解釋參照),為確保刑事被告此二項權利,九十二年二月六日修正公布之刑事訴訟法,除保留被告此二項權利外,另設立交互詰問制度,並採用傳聞法則,於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故證人在刑事訴訟,原則上,應於審判中依法定程序到場具結陳述,並與被告同時在場彼此面對面互為質問及接受被告之詰問,其陳述始得作為認定被告犯罪事實之判斷依據;如證人以聞自他人(即原始證人)在審判外之陳述作為內容之陳述,因非陳述其親自聞見或經歷之事實,而屬傳聞之詞,即無從藉由被告與其對質及對其詰問,以擔保其陳述內容之真實性,又 #因該他人(#即原始證人)#非親自到庭作證,法院無從命其具結而為誠實之陳述,#亦無從藉由被告對質詰問權之行使,#以確認該傳聞陳述之真偽,以之作為不利被告之證據,#即侵害被告憲法上之對質詰問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認不具證據能力。
2、卷查證人即警員范陽宗於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七日在原審證稱:「線民只說這個人從外地帶大批毒品進入新竹縣市來,沒有說要買或要賣,最後我們得知這個人是要到竹北來」、「線報沒說這個人的毒品是在竹北市買的」等語,係聽自其所謂「線民」之陳述,並非其親自聞見或經歷之事實,係屬傳聞證據,依前開說明,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並無證據能力,原判決將之採為認定上訴人犯罪事實之判斷依據,而未說明其根據何法律之規定,自難謂非違法。
(編按:標號為筆者所加)
【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6872號刑事判決】
修正前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證人、鑑定人由審判長訊問後,當事人及辯護人得直接或聲請審判長詰問之」,此項被告詰問權之規定,旨在發現真實及保障人權,應屬被告之基本訴訟權;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三八四號解釋謂:「關於秘密證人制度,剝奪被移送裁定人與證人對質詰問之權利,並妨礙法院發現真實」,雖係就檢肅流氓條例有關秘密證人規定所為之解釋,然舉輕明重,此一解釋已明示被告對證人之詰問權係被告之基本訴訟權,應受憲法之保障;本件上訴人於原審上訴審即審判程序,經審判長訊以有何證據請求調查時,即答稱:「#希望能與陳俊傑對質」(上訴卷第一五五頁),於原審亦辯稱證人陳俊傑、蔡佾臻、黃鳳嬌(冒名蔡玉惠)所供前後不一,請求傳訊釐清(上更一卷第三九頁)等情,原判決雖以陳俊傑等三人前均已到庭陳述明確,核無必要,#但陳俊傑等雖曾於審判中傳訊到庭,#惟並未賦予被告對質詰問之機會,#原審遽行採認渠等供述為不利上訴人之認定,#所踐行之訴訟程序,#於法自有未合。
(三)全方位、至少一次性質問之要求
【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5356號刑事判決】
當事人聲請調查之證據,事實審法院如未予調查,又未認其無調查之必要,而以裁定駁回之,或於判決理由予以說明者,其踐行之訴訟程序,即難謂並無瑕疵。又「對於被告之請求對質,除顯無必要者外,不得拒絕。」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七條第二項定有明文。甲○○於歷審一再陳稱證人葉旭生夫妻係因遭警方在其住處查獲含有海洛因殘渣之針筒,與警方約定縱放其妻吸毒犯行為條件,始與警方配合供稱向甲○○購買毒品,其供詞非出於自願,自失真實,不得採為論罪之依據云云,並請求傳喚葉旭生到庭予以查明實情(見第一審卷第二十九、三十三頁,原審卷第五十三、六十二頁);而證人葉旭生雖於檢察官偵查中到庭證述其向甲○○購買毒品海洛因之事實,#但似係同庭隔離偵訊,#並未曾與甲○○對質、#詰問,#有該訊問筆錄可稽(見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三一八號偵查卷第二十九至三十一頁),則甲○○上開所陳是否確有其事,即欠詳明。證人葉旭生經第一審於審判期日傳喚並未到庭,原審對於甲○○上開調查證據之請求,亦未予置理,且未於判決說明其毋庸傳喚查證之理由,仍逕行引用葉旭生於警詢及檢察官偵查中之證供,採為對甲○○論罪之依據,其所踐行之訴訟程序自難認允洽,#並有妨害法律所保障被告對證人詰問權之行使,#而難昭折服。甲○○上訴意旨執此指摘原判決不當,尚非全無理由,應認原判決關於甲○○部分有撤銷發回更審之原因。
* 文字與圖示內容係整理並改寫自:林鈺雄,刑事訴訟法實例解析,2021年2月三版,頁220-222、226,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主要是參考頁226增補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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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47的網紅田雅芳,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現在突然下起大雨 #雅芳非常擔心會有土石流災情損及人民 【檢察官請看】 【市府未經申請 竟授權廠商破壞山坡地】 新竹市明湖路309巷9弄後方山坡地,遭新竹市政府未先擬具水土保持計畫,未送審核,既授權廠商大肆濫挖山坡地,山坡原有竹、樹林已被怪手大肆破壞,導致山坡土石結構已遭破壞而鬆動,居民陳情,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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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8月6日第10次會議口頭臨時動議私立南榮國中南工會補助打到公立國中
致教育部
代用國中相關問題依據屏東縣政府回覆公文提到教育部102年10月28日「研商代用國中未來發展及國民中小學班級編班等相關事宜」,相關會議時至今日已110學年度,在少子化的情況下學生數逐年下降,公立國中招收不到學生,造成減班超額,私立代用國中當初的任務性質實質已不存在。
代用國中既然受教育部補助,雖為私立學校性質,係受政府機關委託辦理公立國中教育業務,理應比照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國民中學每班學生人數以三十人為原則,依據現在各學區就學人數作評估,設立適當總量管制門檻
屏東縣議會第19屆第5次定期會提案表
臨時動議 5/28
動議人 蔣月惠 附議人
案由 針對私立代用國中學校大者恆大,公立國中小者恆小,學校無法均衡發展,私立代用國中用政府預算,打倒公立國中,教育局應儘速訂定『代用國中法』,讓教育均衡發展,俾保障師生權益。
說明 一.私立南榮代用國中學校大者恆大,公立國中小者恆小,
學校無法均衡發展。
二.私立南榮代用國中申請教育部經費補助,卻無視於正常化教學。
三.私立南榮代用國中成為地區性的明星學校,吸收鄰近鄉鎮的學生。
四.在嚴峻少子化招生困境中,持續的維持招收人數。
五.讓其他鄉鎮,公立國中招不到學生。
六.私立學校問題整理:
1.上限較公立學校多,雖然縣府有管制班級數不得增班,但每班
收的學生很多(每班近42名)入學先後次序也非設籍先後,可
用考試結果篩選後再遷戶籍。
2.編班優勢:可以依考試成績篩選做群組編班(藝才班名義) ,
並未依縣府規定全部學生以小六T分數做S型常態編班。
3.沒有正常化教學:第九節、週末班加強課程未被糾正,公立
學校強迫進行第八節家長會投訴上第九節更是違法,週末班課
程也不得上整天(正常化教學訪視會規定)但私立學校因為有
些作為卻可以吸引家長。
4.屏東縣109年度七年級生,屏南地區總共有9所國中,公立8
所,其中一所是私立南榮代用國中,屏東縣109年度七年級生屏南地區新生總報到人數是1,243人, 其中南榮國中新生總報到人數420人, 剩下823人分配到各8所國中,南榮國中就佔了總報到人數的三分之一, 公立國中優秀老師未來勢必變成超額教師,他們會失去教師工作權.政府應該盡速修法,反壟斷私立代用國中,拿政府的錢,壟斷公立學校的市場。
七.建議事項1:
1.縣府應要求私立學校編班方式與公立學校一致,除縣府核定藝
才班外應不得以其他名義作特殊編班。
2.放寬公立學校編班、分組方式,並於各視導區設立資優方案吸
引優質學生。
八.建議事項2:
1.重新思考代用國中的適切性?
2.代用國中為九年義務教育廣推其間的階段性政策?
3.教育當局應儘速訂定『代用國中法』讓教育均衡發展.
依據學區管制法實施?
九. 屏東縣108-114學年度國民中學班級數超額教師逐年增加
辦法 請縣政府研議辦理。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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蔣月惠質詢:私立南榮代用國中學校大者恆大.公立國中小者恆小.學校無法均衡發展.私立南榮代用國中用政府預算.打倒公立國中
蔣月惠質詢:
1. 南榮國中110學年度七年級新生報到截至110年6月18日小六報到統計表,深藍色字跡是南榮國中所屬就學區國中基本的學區,目前報到73位學生。
2.跨區招生目前計271位學生,總計344位學生。
3.陸續招生中預 計收420位學生。
蔣月惠質詢:南榮國中基本的學區目前報到73位學生
蔣月惠質詢:屏縣108-114學年度國民中學班級數(不含特教班)及超額教師推估表1:本表統計內容不包含大路關國中小註2:109 學年度班級數依據108學年度第1次國中教師缺額調查預估。註3:110-114 學年度班級數係依據目前國小各年級人數推估。註4:各學年度教師編制員額數不含藝術才能班控管員額(不得進用正式教師或代理教師,僅得聘任兼任或代課教師)及編餘缺。註5: 申請退休數含校長。
蔣月惠質詢:
1.私立南榮代用國中學校拿了教育部的經費.卻無視於正常化教學.
2.私立南榮代用國中成為地區性的明星學校.吸收鄰近鄉鎮的學生.
3.在嚴峻少子化招生困境中.持續的維持招收人數.
4.讓其他鄉鎮.公立國中招不到學生.
蔣月惠質詢:請縣政府重視公私立學校教育制度1
私立學校問題整理:
1.上限較公立學校多.雖然縣府有管制班級數不得
增班.但每班收的學生很多(每班近40名)入學先
後次序也非設籍先後.可用考試結果篩選後再遷
戶籍。
2. 編班優勢:可以依考試成績篩選做群組編班(藝
才班名義).並未依縣府規定全部學生以小六T分
數做S型常態編班。
蔣月惠質詢:請縣政府重視公私立學校教育制度2
3.沒有正常化教學:第九節、週末班加
強課程未被糾正,公立學校強迫進
行第八節家長會投訴上第九節更是
違法,週末班課程也不得上整天(正
常化教學訪視會規定)但私立學校因
為有這些作為卻可以吸引家長。
蔣月惠質詢: 請縣政府重視公私立學校教育制度3
建議:1. 縣府應要求私立學校編班方式與公
立學校一致,除縣府核定藝才班外應
不得以其他名義作特殊編班。2. 放寬公立學校編班、分組方式,並於各
視導區設立資優方案吸引優質學生。
蔣月惠質詢:建議
1.重新思考代用國中的適切性?
2.代用國中為九年義務教育廣推其間的階段性政策?
3.教育當局應儘速訂定『代用國中法』讓教育均衡發展.依據學區管制法實施?
蔣月惠質詢:
1.屏東縣109年度七年級生.屏南地區 總共有9所國中.公立8所.其中一所是私立南榮代用國中
2.屏東縣109年度七年級生屏南地區新生總報到人數是1,243人 .其中南榮國中新生總報到人數420人 .剩下823人分配到各8所國中
3.南榮國中就佔了總報到人數的三分之一 .公立國中優秀老師未來勢必變成超額教師.他們會失去教師工作權.政府應該盡速修法.反壟斷私立代用國中.拿政府的錢.壟斷公立學校的市場
蔣月惠質詢:
屏縣108-114學年度國中超額教師推估
1.108學年度缺額及控管為144位
2.109學年度預估因為減班少了110位教師編制員額只剩下34位教師控管缺
3.110學年度預估因為減班少了97位教師編制員額,34+(-97)= -63,表示超額63位。
4.111學年度預估因為減班少了110位教師編制員額, -63 + (-110)= -173,表示111學年度將有累計全縣有173位超額教師。
蔣月惠質詢:私立南榮代用國中學校大者恆大.
公立國中小者恆小.學校無法均衡發展.
私立南榮代用國中用政府預算.打倒公立國中
第八節違法 在 田雅芳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現在突然下起大雨 #雅芳非常擔心會有土石流災情損及人民
【檢察官請看】
【市府未經申請 竟授權廠商破壞山坡地】
新竹市明湖路309巷9弄後方山坡地,遭新竹市政府未先擬具水土保持計畫,未送審核,既授權廠商大肆濫挖山坡地,山坡原有竹、樹林已被怪手大肆破壞,導致山坡土石結構已遭破壞而鬆動,居民陳情,只要下雨,就擔心會有土石流的災情,更擔心現在的颱風季節,如遇大雨恐引起更大的土石流,讓山坡下居民人心惶惶擔心受怕。
依法條規定,山坡地要做任何開發(動工),依水土保持法第12條規定「…應先擬具水土保持計畫,送請主管機關核定,如屬依法應進行環境影響評估者,並應檢附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結果一併送核…」。「水土保持計畫未經主管機關核定前,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不得逕行核發開發或利用之可。」,如果沒有經過上述合法申請就開挖,將可依第32、33、34條處罰;但新竹市政府權責單位的水土保持技士為讓市府卸責,竟可說這樣不經申請大肆開挖山坡地,沒有可以不可以的問題,只是程序上的疏失,沒寫到水保計劃而已,雅芳立即質問一般民眾也可以沒有水保計劃濫挖山坡地嗎?水保技士馬上說「當然不可以」,又是一個市府兩套標準的案例,依市府這樣的邏輯,市民殺人是違法的,市府殺人就不違法,只要掛上新竹市政府這個招牌,做什麼都可以?!
雅芳今天又再次去現場勘查要施作擋土牆的位置,並與科長聯繫溝通,第一這個山坡地是因為市府工程破壞的,就應該盡快確認擋土牆的施作,以保障人民的生命財產安全。第二要擬定後續水土保持復原計劃。
#OS #因重感冒喉嚨發炎影片聲音沙亞請見諒
昨天議會在審提案,雅芳函請竹市府會勘,卻因市府無事先跟雅芳確認時間,就自訂此次會勘時間,還訂在議會開議的時候,而讓雅芳遲進議會,錯過很多提案審議的機會,讓雅芳不得不說到底是怕我去會勘幫人民發聲,還是怕我進議會審提案,所以故意約同一個時段,令人匪夷所思。
「我是田雅芳,我以公益青年從政,堅持為無助人民發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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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法
第 33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台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未依水土保持技術規範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或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未在規定期限內改正或實施仍不合水土保持技術規範者。
二、違反第十二條至第十四條規定之一,未先擬具水土保持計畫或未依核定計畫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者,或違反第二十三條規定,未在規定期限內改正或實施仍不合水土保持技術規範者。
前項各款情形之一,經繼續限期改正而不改正者或實施仍不合水土保持技術規範者,按次分別處罰,至改正為止,並令其停工,得沒入其設施及所使用之機具,強制拆除及清除其工作物,所需費用,由經營人、使用人或所有人負擔。
第一項第二款情形,致生水土流失或毀損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設施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八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 34 條
因執行業務犯第三十二條或第三十三條第三項之罪者,除依各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僱用該行為人之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各該條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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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違法可是學校也沒在care的,現在連詢問留第八節意願的通知單都沒有了
想問有人會去跟學校爭取拒絕上第八節嗎?
本魯也想過要爭取不上第八節,可是在一個月就考統測了,老師一定不會同意的QQ 而且班導還會在第八節開班會
不過我們學校在考完統測後就不用留第八節了,其他學校也一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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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那一年默默無言只能選擇離開█無邪的笑容已經不再精彩
▌ ◤ ◣ ◥██ 你害怕結局所以拼命傷害█說是我擋住你的美好未來
▊ ▃ˍ ▇▅▇███ 你堅決不希望我等待█我便默默的讓你走開
▌ ▄▂∕▂▅▇████ 如今你受了傷回來█叫我如何接受這安排
▌ ◣▆▇ ◥██5566 我難過████████████████████
▎ ◣ ▄ ◢██ 我難過的是放棄你 放棄愛 放棄的夢被打碎 忍住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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