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編選文_020】民意代表絕對的「特權流程」,絕對的腐敗
「各警察機關受理立法委員報案處理流程圖」,清清楚楚地將立法委員與其他民眾區分處理,把立法委員報案的案件當成第一要務。對於基層員警而言,不啻形成莫大的壓力,特別是在事務繁多、有其他重案發生時,如若遇到立法委員報案,不論該案是否緊急,或甚至可能不構成犯罪的雞毛蒜皮糾紛,基層員警仍必須「優先處理」。
在這個特權流程中,可以看到令人瞠目結舌的「超法規偵查流程」,堪稱法學與偵查學上的新發現。其一,各警察機關受理立法委員報案後,該機關公關業務主管當日必須以社群軟體LINE單線傳送及電話副知警政署公關室國會科科長,傳送內容包括案類、委員姓名、受理單位、受理時間、案情摘要及處理情形。
其二,不區分立委報案案件的急迫性,管制密度一律相同,每日、每週、每月監控承辦員警的辦案進度,還要提報主管會報檢討。對於上下權威性與服從性高的警方體系,形成了不當的辦案壓力,也容易使警方在不當壓力下,辦案的技巧與流程發生問題。
姑且不論立法委員到底有沒有資格在國會質詢的場合,拿自己是當事人的案件出來質詢警方辦案進度與過程,事實上,偵查中的具體個案偵辦進度以及案情內容,均屬於偵查不公開原則應予保密之範圍,本來就不應揭露,更遑論在國會中利用公開質詢的方式,逼迫司法警察機關揭露案情或辦案進度。
然而,參考《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第15點「人民陳情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受理機關應通知陳情人依原法定程序辦理:(一)檢、警、調機關進行偵查中者。」可知一般民眾針對偵查中案件進行「陳情」時,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沒有義務做「特殊處理」,只需答覆依照刑事訴訟規定辦理即可。
而警政署在體系上隸屬於內政部,自然也是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其大可以偵查不公開以及行政院的要點,不卑不亢地給濫權的民意代表軟釘子碰。何以警方明明有法規作為後盾,卻腰桿挺不直、連膝蓋都是軟的,制定獨厚於立法委員之特權流程?背後,到底還有什麼不可告人的權力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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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數名讀者重複發來類似的訊息,照刊圖片與「警政署公關室指示事項」。
警政高官為了「怕」立法委員公器私用,在國會拿「自己報案」的刑事案件出來質詢,所以要求:
1.受理立委報案要「LINE層層通報」到警政署(?)
2.「每日」掌控辦案進度(??)
3.「通知」國會聯絡人「告知」辦案進度(???)
❓大家怎麼看?
❓❓ #有沒有哪個立委要拿這個愚蠢規定去質詢警政署?
❓❓❓立法委員要不要乾脆修憲改成自家的案件由立法院偵查、立法院核票、立法院判決、立法院執行好了?
👻前言:刑事訴訟法有規定立法院長報案的「特別處理程序」? https://bit.ly/3401SiV
💩大家來看看這個警政署,平常很愛搞什麼「愛與鐵血」宣傳大片裝英雄,但遇到立委時沒骨氣到,不但腰桿挺不直、連膝蓋都是軟的。
這個國家的警察體系,如果遇到立委本人或其親戚犯罪,會怎麼樣?
難怪那些警察高官平常很喜歡高喊雙偵查主體、上網帶風向攻擊司法,但是 #遇到權貴或民代親戚犯罪時,#馬上直奔地檢署找檢察官哭。
「轉達警政署公關室指示事項:
一、邇來立法委員至各警察機關報案,屢為媒體報導或成為質詢議題,為確保本署第一時間掌握狀況並機先妥適應處,有關各警察機關受理立法委員報案應注意事項,請各單位確實辦理:
(一)各警察機關受理立法委員報案後,請該機關公關業務主管當日以社群軟體line單線(1對1)傳送及電話副知本室國會科科長,傳送內容包括案類、委員姓名、受理單位、受理時間、案情摘要及處理情形,俾利本署即時掌握案情進度,通知相關業管機關應處。
(二)為避免本案傳達各警察機關落差,衍生困擾,請各該公關業務主管於局務會報或例行會議轉達轄區各分局長、刑警大隊長落實辦理。
(三)有關各警察機關受理立法委員報案處理流程圖,如附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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兆豐案兩個月有感
追兆豐案,我們收了NCC三張警告,金管會、行政院點名我們「天馬行空、扯來扯去」;最讓我不解的是,原來應該同一陣線的各大媒體,都點名駡我們,包括外行、影響台巴關係、台美關係、影響金融秩序、獨派大老搶位子⋯。
我們只是一個老百姓的好奇,賠了我們12億(57億的20%是公股),為什麼不用交待清楚?
我的媒體經驗是做壞事的人不敢上媒體。
本節目每一個事件都會使出渾身解數邀當事人上節目或電話連線。從林全以降沒有人願意上政經看民視,難道我們是伊斯蘭國的媒體嗎?
我們和央行申請採訪或call out彭淮南,公關室的回答是⋯「 我們沒有這個機制」?? ? 什麼叫做「沒有這個機制?」???
兩個月過了,剩下還沒回答的問題如下:
1)立法院於2016年9月29日秘密審查的兆豐銀紐約分行76個帳戶、共174筆疑似洗錢匯款的資料,確係Consent Order 上所稱的76個帳戶、共174筆疑似洗錢匯款的資料嗎?
2)前華南銀行海外部王華南副理說2013﹣2014兆豐紐約分行的滙款就有一萬多筆,平均每年就有5000筆以上,所以兆豐金2016年9月29日向立院所提供的174筆,是從一萬多筆交易資料中篩選出來的,兆豐金和紐約NYDFS簽署的 Consent Order 並沒有寫明76個帳戶、共174筆的明細,以致兆豐金就利用這個漏洞,從一萬多筆交易資料篩選出的76個帳戶、共174筆交易資料,這些交易資料是不是特意「篩選出來」用以躱避追查的「假帳」呢?從藍委刻意操作立院的秘密審查會,及曾銘宗迫不急待說沒一筆從台灣滙出,讓人高度懷疑兆豐所提的76個帳戶、共174筆的資訊與紐約金融局所稱的76個帳戶、共174筆的資訊,是否是同一件事?
3)4.91億誤繕為44.91億的不可思議事件,難道不是因「兜帳」「湊」不起來硬拗的嗎?所以真正涉及洗錢疑案的交易資料,反而可能是藏在被兆豐排除的交易資料裡,黃國昌委員主張應全面追查兆豐一萬多筆的交易資料,確是一語中的。而今查了嗎?
4)兆豐表示,2013及2014年(其實是2012年)兆豐紐約與巴拿馬兩家分行的金額往來115億扣除誤繕的40億美元外,合計75億美元,除了3億美元為民間匯款之外,其餘72億美元、占比96%均為聯行拆借,也就是紐行與箇朗及巴拿馬分行間的內部資金調度。真是內部調度嗎?可不可以出示利息收入?在財報中什麼地方?
5)美方只針對2012查到的76個帳戶174筆匯款就罰了57億,美方是重罰兆豐長期習慣性的惡行,難道金管會不用將近十年的可疑帳戶與有問題的分行進行清查?不管帳戶是否為台灣人,這些疑似洗錢的行為背後難道不是兆豐高層貪贓枉法的証據?不是金融幫長期勾結的惡果?
6)兆豐表示,紐約分行76個帳戶、共174筆疑似洗錢匯款的資料,涉及洗錢的金額高達115億美金,才被罰1.8億美金;但兆豐提出的76個帳戶、共174筆交易資料,卻僅含民間滙款3億美金左右,如果違規的可疑金額僅美金3億元,卻要被罰美金1.8億元,兩者比例顯不相當,美國紐約金融局豈不是太奇怪了嗎?而紐約金融局這麼不講理,兆豐金經辦人員、總經理、董事長,甚至央行總裁彭淮南都那麼爽快就冋意簽署認罪協議,而不保留訴訟平反的權利,豈不是有失職守和專業了嗎?這種完全不合常理,也不合經驗法則的76個帳戶、共174筆交易資料,是要騙三歲小孩嗎?
7)兆豐今年三月給美方DFS的離譜回應,引發美方震怒開罰,後來兆豐推說是法律顧問的意見籍此卸責,那份意見書在哪?
8)美國紐約金融局除了consent order之外,還有一份完整的金檢報告書,仔細載明涉及違規及犯罪的詳細人事時地物;為什麼至今不敢公開?裏面有什麼見不得人的內幕?
9)44.91億的錯誤數字是誰寫錯的?原始文件在哪裡?上面有那些人核對簽名?知情不報到什麼層級?誰決定隱慝消息?懲罰了嗎?
10)2004年Samson Wu 案,兆豐收到美國法院判決書兩次,為何藐視判決堅持不交出敗訴的客戶資料還仍然為該客戶將資產轉移?
11)合意令中22條神奇的變成了委內瑞拉政要洗錢,那麼Kingstone案紐約法院判決書上那位消失的巴拿馬分行經理angel caballero,如今安在?
12)彭淮南的關說那封信在哪裡?什麼內容?用什麼理由向美方什麼單位喬了什麼事情?事涉57億不需公開交待嗎?有沒有向美方揭露與徐光曦的連襟關係?有沒有利益迴避?
13)懲處名單公佈了。總經理徐光㬢呢?督導公股銀行的前財政部政次吳當傑呢?兆豐董事、前國庫署長凌忠嫄呢?國庫署長阮清華呢?有關係就沒關係嗎?
兆豐案就到此為止?我們就這樣被誆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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