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0世界人權日
#修憲完善人權保障
#人權保障升級質量並進
今天12月10日是世界人權日七十週年!1950年起,聯合國大會定每年的12月10日為世界人權日,以紀念聯合國於1948年12月10日通過的《世界人權宣言》。
#提出完善人權保障修憲草案
響應世界人權日,日前我已草擬好修憲草案,增補憲法保障的人權,很高興獲得其他33位立院同仁共同提案、連署,我已正式提交草案,明天如果能在院會順利報告,即可一讀付委!
#既有憲法人權保障應補充
目前台灣所遵循的憲法公布施行於七十多年前的1947年,早於1948年的《世界人權宣言》,列舉保障的人權較為有限,但歷次修憲也都未增補憲法保障的人權清單。長來已來,都仰賴大法官透過憲法解釋來擴充增補。
然而這數十年來,不僅勞動權、社會權、環境權、資訊權等新興人權逐步被重視,,我國也早已通過聯合國在1966年制定的《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及《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等多個國際人權公約,並也配套訂定多個施行法。
這些國際人權趨勢與國際人權公約保障的權利,早就應該增補到我們的憲法中,提升對人權的保障。
✍️我提出的「完善人權保障」修憲草案包含三個主張:
❶ #人性尊嚴入憲
德國基本法開宗明義就是「人之尊嚴不可侵犯。尊重及保護人性尊嚴為所有國家權力之義務。」作為德國對納粹時期國家社會主義的檢討與警惕。
台灣同樣走過威權時期,應該在憲法明定:尊重保障「人性尊嚴」是所有國家權力的義務,因為人民永遠應是國家的目的,而非國家機器或執政者的工具。
我也主張,應比照德國基本法規定,配套修正修憲門檻,明定違反人性尊嚴的修憲案無效,民主鞏固與人權保障不能走回頭路。
❷人權保障 #量的提升完善
既有的憲法權利清單並不完整,參考歷次大法官解釋與兩公約,我主張下列人權也應入憲:
勞動權、社會權、環境權、隱私權、個資權、資訊權、生命權、人格權、禁止酷刑或不人道刑罰、禁止奴隸與強制勞動、被剝奪自由者及被告之待遇、人格權、語言自由、思想及良心自由、藝術等其他表現自由、婚姻權、家庭權、兒童權、工作權、適足生活水準權、居住權、身心健康權、文化生活參與權、身心障礙權、社會保障權、學習權。
❸人權保障 #質也要同步強化
除了增補權利清單的「量」,也要修法強化人權保障的「質」。
譬如目前我國平等權的規定,只規範了人人「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但現在的國際人權思潮中,國家已不只該 #消極確保法律上的平等,甚至要 #積極有所作為去消除不平等 #消除一切歧視。
因此我主張,憲法不只要消極保障平等權,憲法也應明定國家有義務採取適當措施,積極消除一切歧視、積極保障各項權利的義務。
而且,平等權保障的面向,也要從既有的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五個面向,擴及到性別、性傾向、年齡、語言、族群、膚色、信念、出身、社會地位、生活方式、身體、基因特徵、疾病或身心障礙等面相。
參考各國人權趨勢,人權的法律效力不應只發生在國家與人民之間,也應視權利的性質,適用於私人之間的關係。
#珍惜憲改時刻讓憲法解凍
我也呼籲各黨,尤其是國民黨,珍惜難得有共識的憲改時刻,讓憲法解凍,打造符合台灣民主發展與國際人權潮流的憲政架構。
希望將來某一年的世界人權日,我們可以慶祝,台灣有了一個更完善保障人權的新憲法!
#實質監督
#提出解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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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解凍
#還給人民修憲提案權
#保障人權質量並進
今天是民進黨第三場憲法改革公聽會「降低修憲門檻、完善人權保障」。因我十分重視這次的憲改時刻,除了鍾佳濱委員連續擔任三場公聽會的主持人,應該只有我每場都不缺席。
✍️憲法應有 #民主正當性
我們的憲法公布於1947年,缺乏充分的台灣民意基礎,民主正當性始終是個問題。
自1991年以來 #7次修憲,都只有動「憲法增修條文」不動「憲法本文」,因為增修條文前言說,修憲是為了 #因應國家統一前之需要,所以憲法本文不能動。
有人說這是仿效美國的憲法修正案的作法,我認為更是因為國民黨要維持他們的憲法法統、國統架構!
在這次難得的憲改時刻,不應該只有降低修憲門檻,讓台灣人民更有機會參與憲法的修改制定;甚至應該直接修改憲法本文,不必再用增修條文修修補補、疊床架屋。
在今天公聽會上,也有不少專家學者、立法委員發言支持:現在的憲法本文已經被增修條文凍結大半,尤其現行的總統及五院職權,幾乎都與憲法本文大不相同,國民大會甚至已被廢除;如果連人民權利義務的第二章都要檢討增補,何不乾脆修正憲法本文!
✍️我提出「降低修憲門檻」三大主張:
❶ #修憲門檻雙軌分流
修憲門檻應該「差異化」。譬如涉及國號、國體、國旗、領土等爭議性較高的「主權議題」,可以維持較高修憲門檻,避免相關爭議阻礙了其他憲政議題的檢討機會。其他議題的修憲門檻,應該可以適度合理降低。
❷ #其他議題降低門檻
依照我國現行修憲程序,修憲案必須立法院全體委員四分之一提議、四分之三出席、出席者四分之三之決議;公民複決則要全體選舉人總額半數之同意(超過965萬票)。換言之要「雙重超級多數」同意,立法院要跨黨派有共識才能提案。考慮投票率後,公民複決則要獲得三分之二至四分之三的投票同意,才有可能修憲。難上加難!
因此我認為,不涉及主權爭議的其他修憲議題,不論是國會提案門檻或公民複決門檻,都可以適度降低。
今天公聽會上有專家指出,實證研究顯示一個國家是否有 #修憲文化 可能比 #法定門檻高低 更重要。放寬門檻,也是一種對於憲法解凍、開放修憲的宣示。
降低修憲門檻的配套,則可以參考德國基本法第79條的設計,限制修憲提案若違反人性尊嚴、違反人權或者動搖民主共和國體制,不得成立。避免出現反人權、反民主的修憲提案。
❸ #增加公民提案機制
現行憲法並非台灣人民所起草制定,應建立公民連署提案、公民參與憲改的機制,讓台灣人民有更多參與修憲提案與討論的機會。
✍️「完善人權保障」我也提出三個主張:
❶ #人性尊嚴入憲
德國基本法開宗明義就是「人之尊嚴不可侵犯。尊重及保護人性尊嚴為所有國家權力之義務。」作為德國對納粹時期國家社會主義的檢討與警惕。
台灣同樣走過威權時期,應該在憲法明定:尊重保障「人性尊嚴」是所有國家權力的義務,人民永遠應是國家的目的,而非國家機器或執政者的工具。
❷人權保障 #量的提升完善
既有的憲法權利清單並不完整,歷年來大法官已透過憲法解釋,逐步建立了身體權(釋689)、隱私權(釋603)、婚姻自由(釋362)、人格權(釋664)、收養子女自由(釋502)等權利。
但譬如勞動權、社會權、文化權、健康權、環境權、居住權、兒少權、資訊權、禁止酷刑、禁止奴隸等,這些重要的權利或新興人權尚未被大法官充分肯認。
這次修憲,應該全盤檢視過往大法官解釋論及、未論及的憲法未列舉基本權,比對國際人權公約保障的權利,打造完整的 #憲法權利清單。
❸人權保障 #質也要同步強化
除了增補權利清單的「量」,也要修法強化人權保障的「質」。譬如目前我國平等權的規定,只規範了人人「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但現在的國際人權思潮中,國家已不只該 #消極確保法律上的平等,甚至要 #積極有所作為去消除不平等 #消除一切歧視。
因此我主張,憲法上也應該明定國家積極消除一切歧視、積極保障各項權利的義務。並且,基本權利不只是拘束國家權力,甚至應該視不同權利的性質,適用於私人之間。2022年將實施的「憲法訴願」,也應該入憲獲得保障。最後,更要連結各國際人權公約的規範,讓人權的意涵與時俱進、持續豐富強化。
今天各黨團已協商有共識,本週五9月18日即將開議,這會期將組成修憲委員會,9月30日前各黨就會提出修憲委員會推派名單。
我也呼籲各黨,尤其是國民黨,珍惜這會期難得有共識的憲改時刻,讓憲法解凍,打造符合台灣民主發展與國際人權潮流的憲政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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