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文哲在議會質詢的時候提到了毒樹果實
到底什麼是毒樹果實?
影片早就傳便便了
但其實
柯文哲這個事件
更值得討論的是 #竊聽的定義 還有 #私人違法取證的證據能力
這就請大家耐心等候下一集的巴毛律師晚自習囉
(我媽說我現在的髮型不管是顏色還是形狀,完全就是樂樂。我試著把頭髮綁兩邊,我媽說,就是綁頭髮的樂樂)
#柯文哲
#新潮流
#貴賓狗
同時也有3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6萬的網紅巴打台,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香港今日社論2021年02月26日(100蚊獅子頭) https://youtu.be/Pa8NPi4bivs 請各網友支持巴打台 巴打台購物網址 https://badatoy.com/shop/ 巴打台Facebook https://www.facebook.com/badatoyhk/ 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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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老婆的反擊失敗!通姦的證據真難拿出來?】
▌故事是這樣的
王傳家投手現在已經站在投手丘上,這球不得了,一球入魂!俊國熊、興農牛、統一獅、誠泰Cobras、米迪亞暴龍的球迷們站出來!(反正小編只知道恰恰,恰恰不要走QQ)本次八卦的男主角曾經是剛剛說過的球隊的投手,現在在鶯歌工商當教練的王傳家先生,日前他的妻子控告他犯通姦罪,一併連小三一起告了!
▌抓姦的人生已經很難了,為什麼還要為難我!
先前在討論韓國鄭俊英事件的時候,已經跟大家稍微聊過實務上對於為了蒐證而 #竊錄 是不是符合刑法第315條「無故」有所爭議!那今天,我們就從訴訟法的角度切入來看看為了抓姦偷偷找人錄的影片有沒有證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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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進入這個話題之前,我們先來看看 #證據能力 跟 #證據力 是什麼!
刑事訴訟法第155條第1項規定的是證據力的問題:「證據之證明力,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但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而第2項則是有關證據能力:「無證據能力、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證據能力其實是一個門檻,如果連這個門檻都跨不過,在法律上就不能叫做證據;跨過了之後,我們才會討論證據力,也就是這個證據的說服力有多高,這個就是交給法官判斷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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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上面規範的主體都是國家的公務員,所以如果像這種正宮為了抓姦而竊錄的內容,也就是俗稱的 #私人違法取證 是不是有證據能力的問題。學說上有認為要基於法體系的一貫性,如果我們認為這種竊錄會是「沒有正當理由」而成立 #刑法第315條,這時候讓他在訴訟法上卻有證據能力,就會產生衝突。簡單說,「國家不可以一方面處罰人民的行為,另一方面又說這個違法的行為所產生的結果是可以被拿來當作證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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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實務呢?在江湖走跳的人,最想知道的還是實務怎麼想吧!這次,實務(這裡強調是最高法院)多數的立場,是站在正宮這邊的!講一個很常被引用的判決 #98台上578。這個判決認為違法取證主要規範的是偵查機關,是來自於憲法正當程序的要求,因為如果像是行政、公務員懲戒甚至是民事手段都不能有效遏止違法偵查、嚇阻警察機關的不法行為,那就只能不得已的透過證據的排除,使人民免於遭受國家機關非法偵查的侵害、干預,防止政府濫權,藉以保障人民之基本權。那私人不法取證的動機可能來自 #對於國家發動偵查權之不可期待,或 #因犯罪行為本質上具有隱密性跟不公開性,產生蒐證上之窘境,再加上對方可以請求民事損害賠償或訴諸刑事追訴或其他法律救濟機制,所以不用極端的一概否定他的證據能力,只有在明顯嚴重侵害人權的時候,才排除它的證據能力。
–
在這個故事裡,法官是認為正宮在清晨5點20分帶著徵信業者,持攝影器材,在王傳家至杜爭優家睡覺的時候,擅自將門撞開,已經嚴重侵害杜爭優的身體隱私權,所以沒有證據能力。再加上勘驗過程中,只能看到他們都沒有穿衣服、聽到他們有一些呻吟、親熱的聲音,但關鍵就在於沒有性器接合的部分(實務對於通姦是採取嚴格的看法,也就是要性器接合才算通姦,口交什麼的都不算),所以判決被告無罪。
▌你覺得,通姦要不要除罪?
其實,用刑法去遏止一段已經破裂的婚姻並沒有用,不然為什麼明明都知道有通姦罪,還這麼多人前仆後繼的「嗶—」?而且,我們也不是沒有給婚姻被破裂的人求償的機會,也就是 #配偶權 受到侵害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所以以刑罰介入婚姻、家庭並沒有正當性,還有過度限制人民性自主權的疑慮。也正是因為如此,現行對於通姦的認定,我們才會採這麼嚴格的標準,而不是一般對於性交的定義。
▌法白沒辦法幫你抓姦,但可以給你滿滿的文章的大平台!
📍江鎬佑|「那根所有權」可以約定放棄嗎?
https://buff.ly/2uraWMV
📍高睿甫(阿空)|肛交算通姦嗎?法院想的可能跟你不一樣
https://buff.ly/2JHAlwg
📍何家仰|祕密被人知道了是侵害我什麼權利?
https://buff.ly/2JHAmjO
依照慣例用洗乾淨的雙手奉上司法院的新聞稿🔗:
https://buff.ly/2CB3e7e
私人違法取證 在 巴打台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香港今日社論2021年02月26日(100蚊獅子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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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社評
政府提出派發電子消費券,各界議論紛紛,有人認為消費券規限多多,有人關注操作問題。政府眼中,電子消費券作為一項逆周期措施,刺激本地市道是其首要目標,公眾則普遍視消費券為派糖紓困,視角不同,理解自然不一樣,市民反問何不直接派錢,原因亦在於此。政府財赤巨大,「疫境」下要善用資源,發揮最大效益,不過措施愈講求精準,愈容易過度複雜,衍生更多問題。一項措施好壞,往往不在於政策意圖,而是取決於細節執行。電子消費券計劃,背後縱有良好意願,如果安排不周,也會變成劣政。當局必須設法將計劃「化繁為簡」,以免弄巧反拙。
蘋果頭條
中大候任學生會內閣「朔夜」早前高票當選,惟校方周四(25日)晚上突發聲明,指候任學生會言論或違《國安法》,宣佈停止向學生會提供場地、行政支援及代收學生會費,並停止內閣成員現時於校內其他職務。候任中大學生會會長長林睿晞周五(26日)偕幹事見記者,指中大學生關心社會天經地義,他們問心無愧,反指校方一直指摘他們言論違法,卻從未提出實證,對此感到委屈。近日遭保皇黨及大陸媒體狙擊的中大周四晚突然發表「嚴正聲明」,指中大學生會候任內閣「朔夜」早前曾對大學作失實指控,並利用校園作為政治宣傳平台,違背大學的宗旨,亦令大學聲譽受損。
東方正論
新一份財政預算案在財赤高企「睇餸食飯」的情況下全面「減糖」,而且向中產開刀,即使推出5,000元電子消費券亦無濟於事,激起劣評如潮。詎料財爺陳茂波意猶未盡,昨日透露原本有意增加薪俸稅及利得稅,只是目前經濟差、社會痛才作罷,惟今年不加,明年也有機會加,同時不排除開徵新稅。人為刀俎,我為魚肉,嗚呼哀哉!香港遭受黑暴及疫情雙重夾擊,經濟直插谷底,港府推出防疫抗疫基金救市紓困,以致本年度財赤達至2,576億元史上最高;下個財政年度雖然預計收入有所增加,但財赤仍料有1,016億元,而且未來5年都有赤字。
星島社論
發展局昨日公布新財政年度賣地計畫,共推出十五幅住宅用地,連同港鐵及市建局項目,下年度潛在供應共一萬六千五百伙,但相較每年平均落成量,仍下跌百分之八,預期將難以達標;下一季推地亦「大縮水」,僅推出兩地,涉及九百八十伙,按季大跌五成六。發展局局長黃偉綸稱,將會採多管齊下方式,作全方位覓地。黃偉綸表示,下年度賣地計畫推出十五幅住宅地,除七幅滾存地皮外,其餘八幅則為新增用地,共提供六千伙,當中十一幅已完成改劃,若連同港鐵、市建局及私人重建項目,下年度潛在供應量約一萬六千五百伙。
經濟社評
新冠疫情持續,港府為應對急增的財赤,決定向影響民生較少的股票印花稅開刀,28年來首度提升稅率。表面上買賣股票印花稅,由0.1%增至0.13%,加幅3成後,但因佔整體交易成本比例不算太高,普羅投資者額外的買賣成本可控,惟新稅率在國際將屬偏高水平,且惹來市場疑慮。當局可以保持靈活性,密切觀察今年8月加稅前後的影響,倘經濟其時已然回暖,應審慎考慮維持不變,以免削弱金融業競爭力,其實更應設法谷旺成交,印花稅收入會同時增加,也可鞏固國際金融中心地位。
私人違法取證 在 田雅芳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路邊舉牌理性訴求的老婦人
#遭20警濫權盤查強帶回偵訊
這兩天因中秋將近
排滿歡慶中秋的活動
昨晚在跑完所有行程
接續在和律師團確認要幫人民上訴的狀紙
一直忙到半夜⋯
接到民眾慌張的求助電話
說為了稅災戶等稅改問題
他們這段時間
在全國各地都會站路邊舉牌
理性表達訴求
今天有一位60歲的志工媽媽
也是在路邊舉牌,理性表達稅改訴求
準備離去時,突遭20名警察攔住斥責交出身分證
其他附近舉牌志工見狀
都過來關心發生什麼事
據現場志工表示
因警察一度對該志工媽媽吼叫
甚至未經志工媽媽同意
翻包包將牌子拿出
其他志工便拿出手機搜證
警察見狀便恐嚇拍攝志工是妨礙公務
並要求拍攝志工拿出證件
且嗆誰拿手機錄影就盤查誰
不配合的就帶回派出所三個小時⋯
雅芳非常驚訝
台灣是民主法治的國家
人民有言論自由
況且牌子上寫的
都是可受公評的事情
現竟成警察治國,濫權迫害人民
2017年時任客委會主委李永得往超商購物時,遭5、6名警察包圍要求看證件臨檢,怒批台灣是「警察國家」,而警察濫權行為台引發外界抨擊,法院對多起警方盤查事件,判定是違法執行勤務
後來該志工媽媽直接被20名警察帶回派出所
因志工們至派出所抗議
警察才說是因為有人提告
至於提告罪名說法一直在變
一下說是恐嚇罪
一下說是妨礙名譽
志工媽媽在派出所待了至少六小時
又被警察移送新竹地檢
#結果⋯無保釋回
但是⋯志工媽媽因過度驚嚇昏倒
現在還在醫院治療。
#台灣還能說是個民主國家?
警察明顯違法濫權的行為為
1.無明確表明盤查原因,用大聲斥責方式迫使人民拿出證件
2.未經人民同意,而強行搜索人民的私人物品
3.未有明確證據提告妨礙名譽,不應以現行犯逮捕
4.妨礙名譽為一年以下之微罪,可以用函送,警察違反比例原則,堅持移送⋯
#行使職權應遵循比例原則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3條第1項已明確規定:「行使職權,不得逾越所欲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且應以對人民權益侵害最少之適當方法為之。」
對於這些違法的警察,雅芳今天陪同志工們至新竹地檢署提告,端正警察執法行為,尤為重要,人民受憲法保障,有權拒絕違法公權力的侵害。
#當遇到警察無故盤查時,警察應主動表明因何原因需進行盤查,若警察都無說明,人民可以要求警察必須表明何原因要盤查。如果警察說不出所以然,不符合《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第1項各款的話,警察的行為,就是違法盤查,人民可以嚴正拒絕出示證件。
#法稅改革聯盟
是關心在台灣不同角落暗自哭泣的稅災故事,傳布不可不知的法稅基本權益,力邀不同領域學者專家提出改革建言,要制約暴走的公權力 要喚醒法稅權利意識,為人民爭取公平正義的團體。
#應嚴懲違法警察,讓真正保護人民的好警察不被拖累
「我是田雅芳,我以公益青年從政,堅持為無助人民發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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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違法取證 在 蕭美琴立委辦公室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偏鄉地區教育資源不足 蕭美琴要求教育部改善]
針對花蓮縣偏鄉地區教育資源不足問題,民進黨立委蕭美琴(09/24)日於教育文化委員會質詢教育部長蔣偉寧,她指出目前偏鄉地區的公立幼兒園數量嚴重不足,而私立幼兒園很多是仰賴私人捐資或由教會等宗教團體籌辦,卻在政府政策調整的過程中,缺乏充足的資源與時間,同時面臨許多限制與困境。以天主教會幼兒園為例,早期傳教士來時,根本沒有建築法規,但現階段因為消防法令規定,必須調整建材、窗戶或屋頂等建物設施,亟需投入更多資源。蕭美琴認為,消防安檢標準嚴格認定有其必要,但在資源匱乏的偏鄉地區,政府資源的投入及必要的協助,更為重要。對此,蔣為寧部長承諾將實際走訪偏鄉地區個案,就實際問題協助解決。
蕭美琴也以花蓮縣秀林鄉安德幼稚園為例,她說該園主要由天主教會成立,老師都是修女,所收的幾乎都是原住民幼童,且大部分家長繳不出學費;但園方為了繼續經營,非常辛苦,只能募款,甚至都不支薪來支撐。遺憾的是,政府長期以來教育資源分配不均,教育體系也對私立幼兒園存有敵意,認為就是要賺錢;但她認為偏鄉地區許多幼稚園的經營者,都是犧牲奉獻的,政府有責任予以協助,偏鄉地區的弱勢幼童也應該享有國家資源投入。
另針對目前新制幼兒園教保員資格認定問題,蕭美琴說,她已第二次質詢這個問題,並重申資格認定標準立意良善,但問題在於目前東部地區大專院校設置幼教科系的不多,且只招收日間部學生,未提供在職進修課程與學歷;以國立東華大學為例,每年只有五、六十個名額,但學生畢業後卻都到其他縣市繼續就學或就業,真正留在花蓮服務的很少,顯見學校培育出來的師資不足。而欲求職的花蓮社會人士卻又不具相關學歷或專業證照,不得已只能用違法方式買證照投入教保工作。
對此,蕭美琴再度要求教育部應全面檢視並實際解決東部地區幼教師資人力來源問題,如東華大學等國立大專院校應該盡快設立在職進修班,提供東部地區有意投入教保工作的民眾在職進修機會,讓在職人士取得學位,投入教保服務。對此,教育部長蔣偉寧回應,將會要求東部地區大專院校設立相關在職專班,讓師資培訓盡快到位,教育部也會針對全國各地教保師資人力需求,研議開設相關班別。
此外,針對花蓮縣偏鄉地區學生搭乘公車的票價問題,蕭美琴說偏鄉學生搭公車的票價比都市學生還貴,舉例來說,在一個鄉鎮內搭乘,一趟就要23元,一天可能就要花費將近50元,一個月交通費就要上千元,甚至一年扣除寒暑假後,交通費竟然高達上萬元,負擔非常大,根本不公平也不合理。蕭美琴指出,都市地區學生搭乘公車票價只要12元,偏鄉地區已經相當弱勢,有時候還要走很遠的路才到公車站,交通環境相當不便,學生搭車一趟卻要23元,許多偏遠鄉鎮土地面積遼闊,人口並未集中,很多地區是走路無法到的,因此學生每天都必須搭乘公車。對此,蔣為寧部長也承諾將實際了解後,提供必要協助。
私人違法取證 在 李甦民訴碎碎念- 私人違法取證於民事訴訟上證據能力? 最高院 ... 的美食出口停車場
私人違法取證 於民事訴訟上證據能力? ... 1.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重上字第751號民事判決經查被上訴人未經陳憲清之同意,於99年6月24日將小臺錄影錄音相機置於上衣左側口袋,竊 ... ... <看更多>
私人違法取證 在 [問題] 私人不法取證的證據能力? - LAW | PTT Web 的美食出口停車場
或者說,在什麼情形之下,私人取證的證物會被排除在審判之外? ... 17 F → b01303099: 求所得非任意性陳述;且點出公務機關違法取證與私人不01/20 12:41. ... <看更多>
私人違法取證 在 Re: [問題] 私人不法取證的證據能力? - 看板LAW - 批踢踢實業坊 的美食出口停車場
薛智仁教授有寫一篇文章,內容論述精彩可以參考。(刑事程序上私人取證之證據能力,
2014)
簡單來說,私人如果要參與刑事追訴,只有「刑事訴訟法88條逮捕現行犯」算是有明文規
定。
其他像是「私人和國家機關合作取證」(例如線民)或是「私人自行搜集犯罪證據」,法
皆無明文規定。
也就是說,私人取證到底合不合法?如果不合法,效果為何?立法者都沒有講。
如果是前面國家跟私人合作的情形,學說與實務皆會認為這時線民係「國家手足的延伸」
,
那麼該取證行為還是具有國家性,可以適用刑事訴訟法取證相關的規定。
(當然這種情形還可以討論到底是機會提供型、創造犯意型等等問題,不是這裡的重點,
就不多討論)。
回到「私人自行搜集犯罪證據」怎麼辦的問題。
如果按照歷來法院的見解,對於私人「違法」取證的效果:
1. 有認為應「一概排除證據能力[註1]」。
2. 也有認為可以「類推刑事訴訟法158條之4權衡[註2]」或是「類推刑事訴訟法156條
排除不具任意性[註3]的證據」。
3. 亦有認為,只有在私人取證行為「重大侵害人性尊嚴」時才能排除證據能力。
(私人「合法」取證當然就可以用,不用討論了,像是得對方同意後錄音、在無隱私期待
的大街上偷東西被拍照)
最高法院近期的見解看似採「類推158-4跟156」的方式;遵從「依附性證據使用禁止[註
4]」的法理,並承認「自主性證據使用禁止原則[註4]」的適用。
但薛智仁教授對此有所批評。教授覺得「依附性證據使用禁止」的規定,不能拿來用在私
人違法取證的情形。
因為憲法上給予人民的基本權,是個人拿來對抗國家的防禦武器,但是私人取證行為既然
不具備國家性,自然不生干預基本權的性質。不過最高法院承認「自主性證據使用禁止」
的概念,薛老師是肯定的。
老師覺得:
1. 私人刑求而得的自白或證詞,應適用自主性證據使用禁止原則。
(所以可以進一步討論有無對基本權造成過大侵害,基本上暴力手段取得的證據,都會排
除證據能力,可以參考具有我國內國法效力的ICCPR第7條跟歐洲人權公約!)
2. 如果是私人竊錄竊聽呢?
老師認為要去界定該取證行為對「祕密通訊自由」跟「隱私權核心領域」侵害的程度。侵
害高就不能用,侵害低就可以。
至於怎麼界定,有兩種方法:
第一種是從內容導向,要視內容有無高度的「屬人性質」;第二種是從形式導向,老師舉
了兩個例子,分別是「隱密的自我對話」跟「與高度信賴關係之人的對話」,老師覺得這
兩個都涉及基本權所保護的核心領域,不容被侵害!
(這邊附上老師的帥話:「考量每個人都應有最後一吋可以不必懷疑害怕、自由分享感受
的空間,所以不論內容的性質,都應採形式導向來界定。」)
所以結論就是,私人「違法」取證時,若涉及暴力或詐欺等極易使證據內容不可靠(通常
是供述證據)的取證行為,就應該討論自主性證據使用禁止原則,若對基本權侵害巨大,
無證據能力;而私人偷錄音、偷錄影之類的違法取證,則要看取得的內容,有無涉及基本
權核心領域(有涉及則ㄧ樣不可使用)。
看到這邊,h大提出的那兩個問題,你覺得答案是什麼呢?
我4分割線
[註1]你問我什麼是證據能力?自己google!(注意美派德派用語上會有一點差異)
[註2]158-4就是鼎鼎大名的違法取證權衡法則(去看一下法條你就懂了!很好懂)
身為林鈺雄老師的信徒,還是要在這裡偷強調,158-4並非以權衡理論為依歸!而是ㄧ提
供各理論發展的平台!所以當然要用最讚的三階段審查基準說咯!
[註3]任意性,其實是用來判斷「供述證據(ex.自白)」證據能力的用語。刑訴法156
條1項說,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或其他不正方法,且與事實相符
者,得為證據。可以知道,只有出於被告自由意志而為之自白,才具有「任意性」。
[註4]「依附性」和「自主性證據使用禁止」是什麼?
其實依附性使用禁止,指的就是,因爲證據依附於國家違法的取證行為,所以產生不能使
用的效果。自主性使用禁止,指的則是該證據本身如果使用,會對基本權侵害過大而且無
法通過比例原則,所以不能用。前者(依附性)像是未得搜索票就搜索到的手槍,因為搜
索行為違法所以手槍無證據能力(我知道還有很多無票搜索的例外>_<這裡不討論);後
者(自主性)像是在通姦罪(已除罪)開庭的時候大聲朗誦被告的「情慾日記」,因為對
被告隱私權侵害過大,所以不能用該證據。(為什麼要舉情慾日記的例子呢~因為幾乎每
本教科書都會舉這個例子,可能因為這是德國法上傳統的案例吧,總之很逗所以印象深刻
)
如果對刑事訴訟法有興趣,大推林鈺雄教授所寫的「刑事訴訟法實例解析」(最近改版了
)。頁數不多,但內容極精彩,而且跟國家考試和法研所考試高度正相關。(另外坊間參
考書也推Jango所寫的刑事訴訟法題型破解,筆者獲益良多)
***以上內容僅供參考,切勿盡信。如因本文而遭受任何不利益,筆者不負責,如果有
錯誤,歡迎指教討論***
※ 引述《hawls (世間法是無常、苦和無我)》之銘言:
: 自己最近在研究這個問題(非法律科系)
: -
: 之前有則新聞....(原文吃光光)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40.112.25.98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611754120.A.39F.html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