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裁判精選/邵慶平教授 月旦法學雜誌314期(2021.7)
本期商法裁判選錄之範圍為110年1月至2月的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的判決,由邵慶平老師挑選出公司法判決9則、票據法判決8則及保險法判決1則,摘錄要旨並撰寫簡析,以供讀者參考。以下為本期部分裁判之主要爭點及議題:
🔸【公司法】
📌2018年公司法修法前,對於外國公司設有認許制度,未經認許之公司無自訴權,惟就是否有告訴權則較有爭議。於本期所選裁判中,針對外國公司是否得就其營業秘密直接被害之事實,依營業秘密法相關規定而為告訴的問題,最高法院兼及過去法制的背景及刑事訴訟制度之功能闡釋見解,應值肯定。
📌依公司法第29條第1項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經理人之委任、解任及報酬,應經董事會決議行之。於經理人報酬談判、協商過程中,若因程序不備致該經理人受有損害(例如未經董事會決議,負責商談之人即向經理人表示公司已允諾某退休條件,使其陷於錯誤而辦理退休),經理人是否得請求執行談判職務之人與公司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公司法第164條規定:「股票由股票持有人以背書轉讓之,受讓人之姓名或名稱記載於股票。」其中「並應將受讓人之姓名或名稱記載於股票」是否為記名股票轉讓之生效要件?
📌依公司法第213條,公司與董事間訴訟,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監察人代表公司,股東會亦得另選代表公司為訴訟之人,其所謂「公司與董事間訴訟」,是否無論由何人提起,均有該條之適用?其訴之原因事實是否須基於董事資格而發生?同法第212、214條之適用是否應作相同解釋?
🔸【票據法】
📌本票之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後,將該本票債權讓與他人者,該他人是否得以原本票裁定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是否亦有票據法第37條第1項之適用,應以背書之連續證明其權利?
📌案件中,A向C女詢問有無資金可以借貸,C女詢問其母B後,B同意借貸,並授權C女處理借款事宜,爾後C女與B洽談,設定最高限額600萬元之抵押權,B則簽發面額350萬元與250萬元之支票兩紙作為借款擔保,交付與C女。爭議在於:系爭支票原為無記名支票,A簽發系爭支票時,B是否即為原始取得票據權利之人?抑或B之女兒C女為原始票據權利人,B係於A無法支付之後,才由其女兒處受讓此一票據權利?是否有票據法委任取款背書相關規定之適用?
🔸【保險法】
📌依保險法第111條第1項規定,受益人經指定後,要保人對其保險利益,除聲明放棄處分權者外,仍得以契約或遺囑處分之。據此,要保人自得變更受益人。若要保人意外陷入昏迷,受法院選定之監護人,以要保人法定代理人之地位,將保險契約之受益人變更為自己,是否係不法侵害原受益人所得請求保險金之權利?
完整內容:#月旦法學雜誌 314期(2021.7),商法裁判精選/邵慶平(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
📕本期目錄:http://www.angle.com.tw/magazine/m_single.asp?BKID=2777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310的網紅吳秉叡 BRAYWU,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針對本次修法,委員同仁為防止偽造或強迫性之本票產生,於票據法中加強債務人保護機制,金管會認為無修正之必要與急迫性,原則上我贊成,但對於非訟化所謂債權人釋明義務、本票裁定前通知發票人,個人敬表不同意見。 本票原則上是信用證券,具有無因性,其債權債務關係已和初始之原因關係切斷,此類設計是為了增加商業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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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是什麼?本票有哪些法律效力?
常在戲劇、社會新聞上聽到「簽本票」,
到底,本票是什麼呢?
本票因其具法律效力,
還有票據法第123條的加持:
「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
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
因此常遭到地下錢莊、詐騙集團濫用,
偽造本票後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導致許多人莫名受害,
雖然立法委員雖然幾度提案修法,
但至今仍尚未通過,對於債權人來說,
取得債務人簽發的本票無疑是最有力、
快速討債的依據。
阿明在此特別提醒大家,
有效的本票有下列幾項資訊,
在簽署任何文件、簽名之前,
務必看清楚自己到底簽了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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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法
【作 者】王文宇.林國全.曾宛如.王志誠.蔡英欣.汪信君等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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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書力邀國內各大學主授商事法課程之著名教授,秉持深入淺出之撰寫原則,配合實例問題之精闢解析,以嚴謹之分析方法,簡要介紹公司法、證券交易法、票據法、海商法及保險法之重要內容,一改傳統商事法教科書刻板印象,以提高學習商事法之興致及效率,值得細細品讀。
✔收錄最新修正之公司法、證券交易法、海商法等最新內容。
【章節簡介】
第一編:公司法/王文宇、林國全
第一章 序 論
第一節 公司組織之意義及由來
第二節 公司組織之核心法則──資產分割
第三節 有關公司之經濟分析理論
第四節 公司法下之利益衝突
第五節 公司治理之發展
第二章 總評:我國公司法特色與二○一八年修法
第一節 我國公司法之特色
第二節 二○一八年修正內容
第三節 修正評析
第三章 總 則
第一節 公司之概念
第二節 公司之設立
第三節 公司之章程
第四節 公司之能力
第五節 公司之負責人
第六節 公司之監督
第七節 資訊平臺與資料申報
第八節 公司之併購
第九節 公司之解散及清算
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節 設 立
第二節 股 份
第三節 股東會
第四節 董事及董事會
第五節 監察人
第六節 會 計
第七節 股份有限公司之資金籌措
第八節 股份有限公司之重整
第九節 股份有限公司之其他規定
第五章 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節 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之沿革
第二節 閉鎖性公司與非公開發行公司之重要規定
第六章 有限公司、無限公司、兩合公司
第一節 有限公司
第二節 無限公司
第三節 兩合公司
第七章 關係企業
第一節 總 說
第二節 關係企業之定義
第三節 關係企業之分類
第四節 關係企業之規範內容
第八章 外國公司、公司之登記及認許、附則
第一節 外國公司
第二節 公司之登記
第三節 附 則
第二編:證券交易法/曾宛如
第一章 總 論
第二章 名詞定義
第一節 有價證券
第二節 發行與招募
第三節 公司與發行人
第三章 有價證券之募集與私募
第一節 初次公開發行與再次公開發行
第二節 有價證券之募集
第三節 有價證券之私募
第四章 有價證券之買賣
第一節 集中市場
第二節 店頭市場(櫃買中心)
第三節 公開收購
第五章 證交法上之公司治理
第一節 獨立董事
第二節 審計委員會
第三節 薪酬委員會
第四節 董事、監察人間親屬關係之限制
第五節 其他規定
第六章 民事責任
第一節 公開說明書
第二節 一般反詐欺之民事責任
第三節 不實財報之特別民事責任
第四節 歸入權之行使
第七章 操縱市場與內線交易
第一節 操縱市場
第二節 內線交易
第八章 證券市場之參與者
第一節 證券商
第二節 證券交易所
第三節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第三編:票據法/王志誠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節 票據之意義及種類
第二節 票據之功能
第三節 票據之法律關係
第四節 票據行為
第五節 票據權利
第六節 空白授權票據
第七節 票據之瑕疵
第八節 票據之喪失
第九節 票據之抗辯
第十節 票據時效
第十一節 票據之利益償還請求權
第十二節 票據之黏單
第二章 匯 票
第一節 匯票之意義
第二節 匯票之種類
第三節 匯票之款式及效力
第四節 背 書
第五節 承 兌
第六節 參加承兌
第七節 保 證
第八節 到期日
第九節 付 款
第十節 參加付款
第十一節 追索權
第十二節 拒絕證書
第十三節 複本及謄本
第三章 本 票
第一節 總 說
第二節 本票之見票
第三節 本票之強制執行
第四節 甲存本票
第四章 支 票
第一節 總 說
第二節 支票之發票、付款與追索
第三節 支票之保證
第四節 支票之特殊規定
第四編:海商法/蔡英欣
第一節 導 論
第二節 海上企業組織
一、船 舶
二、海上企業主體
三、船舶金融
第三節 海上貨物運送
一、海上貨物運送契約之類型
二、海商法有關傭船契約之規定
三、件貨運送契約
四、載貨證券
第四節 海上損害
一、共同海損
二、船舶碰撞
三、海難救助
第五節 海上保險
一、保險人之法定免責範圍
二、海商法有關要保人等義務之特別規範
三、委付制度
四、保險金之給付時限
第五編:保險法/汪信君
第一章 導 論
第二章 保險法之基本概念
第一節 保險制度與保險法
第二節 保險契約之分類
第三節 保險契約法之性質
第四節 保險契約法之原則與解釋
第三章 保險契約法總論
第一節 保險契約之當事人、關係人與輔助人
第二節 保險契約之成立
第三節 保險契約之效力
第四節 保險契約終止、解除與無效
第四章 損害保險契約法總論
第一節 保險利益
第二節 複保險
第三節 請求權代位
第四節 超額保險
第五節 損害防阻義務
第五章 定額保險契約法總論
第一節 人壽保險契約之當事人與關係人
第二節 人壽保險契約之法定免責事由與當事人或關係人之故意行為
第六章 傷害保險、意外保險之特殊問題與道德危險
第一節 保險給付之內容
第二節 定額給付保險重複投保與契約危險事實
第三節 傷害保險與保險代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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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動中的公司法制:17堂案例學會《公司法》| 方嘉麟.黃銘傑.朱德芳.張心悌.洪令家.陳彥良.曾宛如.林國彬.洪秀芬.周振鋒.馬秀如.蘇怡慈.方元沂.杜怡靜
http://qr.angle.tw/gbk
🔸公司法論| 王文宇
http://qr.angle.tw/9t5
🔸新證券交易法實例研習| 劉連煜
http://qr.angle.tw/rue
票據法本票修法 在 吳秉叡 BRAYWU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針對本次修法,委員同仁為防止偽造或強迫性之本票產生,於票據法中加強債務人保護機制,金管會認為無修正之必要與急迫性,原則上我贊成,但對於非訟化所謂債權人釋明義務、本票裁定前通知發票人,個人敬表不同意見。
本票原則上是信用證券,具有無因性,其債權債務關係已和初始之原因關係切斷,此類設計是為了增加商業流通性及使用便利性,任何對本票制度的修正都需要回頭考量制度設計之原因。
現行非訟制度設計通常不開庭,如修改非訟事件法,要求釋明甚至證明、通知發票人,甚至通知相對人答辯將加大非訟事件開庭可能性。現行民事訴訟已有「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應可解決此類問題,若擔憂當事人於擔保、反擔保強制執行或其他程序上的成本困難,應從訴訟扶助的角度出發,降低民眾訴訟成本,達成本票無因性、訴訟經濟、非訟職權行使、紛爭解決一次性等制度設計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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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法本票修法 在 你去找高利貸借錢,黑道會要你簽本票 - Facebook 的美食出口停車場
依照現行的票據法,本票真的非常好用。有多好用呢? ... 修法過後,就只有法人(也就是公司)才能夠開本票,簡單的說就是再也沒有個人本票,只有公司票了。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