刷77萬買瘦身課 女後悔難退費
2012-10-23 01:18 中國時報 【洪榮志/台南報導】
廿九歲的黃姓女子月薪只有兩萬七千元,卻糊里糊塗刷卡及信貸七十七萬元,購買美容瘦身產品及課程。事後反悔想終止契約,卻被業者拒絕。經向台南市議員林燕祝求助後,市府消保官及衛生局已接獲申訴,將調查業者有否違反定型化契約、誇大療效或詐欺等行為。
黃女說,兩年前在台南市永康區一家大型連鎖美妝店,遇到「邦德蕾斯」化妝品行銷人員,對方鼓動三寸不爛之舌,介紹她到中西區民權路二段另家美容機構接受護膚服務。由於覺得美容師的服務態度還不錯,因此先後購買五萬多元的美容護膚課程。
不料,今年二月間,美容師又大力推薦她購買價值七十五萬元的精油推拿及護膚課程。其中,光是精油每瓶售價即高達三萬九千元。黃女在迷迷糊糊的情況下,除拿出三張信用卡合計刷了廿五萬元外,還透過店方辦理五十萬元信用貸款。
由於黃女的月薪僅二萬七千元,根本無力償還信貸及信用卡款項,事後她愈想愈不對勁,向美容機構要求終止契約,但遭對方拒絕。
消保官趙秋媚指出,根據衛生署的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業者不得拒絕消費者終止契約,同時還應於終止契約後三十日內,將已收取的費用,扣除已接受服務之費用,並扣除已提領並拆封的附屬商品金額,與再扣除終止契約手續費後,退還消費者。
趙秋媚強調,所謂的已提領並拆封的附屬商品,係指已拆封使用的最小消費包裝商品;至於整組或量販方式行銷而未拆封的最小消費包裝商品,仍屬未拆封。
趙秋媚認為,業者拒絕終止契約顯然已違反法令;至於聲稱療效部分,將移請衛生局調查是否誇大不實,及請警方調查有無詐欺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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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biohazard (吉)》之銘言:
: 朋友去做臉.刷卡買課程,做了幾次不想再去
: 美容機構堅持退費要扣手續費10%~20%
: 說根據行政院消費者^&**+|# 美體什麼定型化契約範本...
: (再扣刷卡手續費3~3.5%
: 當初刷卡一次付清,現在退費 是退現金)
: 我們跟他們講~
: 那是民營機構 範本就只是範本,又不是真的法律規定!
: 但他們說...他們就是按照範本寫的扣手續費
: 請問這是法律規定嗎??有這種法律嗎??
: 如果他們堅持要扣手續費10%~20% (刷卡的3.5%就認了)
: 那我們是不是也能堅持 他們當初沒開發票逃漏稅??
: 我們只是想爭取我們權益 不是他們扣什麼都隨它們
: 謝謝大家
: PS.當初沒簽約.壓根沒看到有什麼定型化契約
: 明天要去退費...拜託大家提供任何意見 謝謝:)
美容機構指的範本應是: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範本
https://1950.cpc.gov.tw/knowledgebase_query/ShowFAQ.asp?ID=4163&Reload=&ECData=
(不確定此是否為最新版本,此取自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第十二條 (實施後消費者任意終止契約之退費標準) (註:甲方為消費者)
甲方於瘦身美容課程實施後因甲方任意終止本契約者,乙方應於終止後____日內(不得逾
三十日)將已收取之費用扣除已接受服務之費用,並扣除已提領並拆封之附屬商品金額,
及再扣除終止契約手續費後退還於甲方。
前項之終止契約手續費,係指價金總額扣除已接受服務費用,及已提領並拆封之附屬商品
的剩餘金額之百分之_____________(但其最高金額不得逾上述剩餘金額之百分之十)。若
未約定終止契約手續費之金額時,乙方不得扣除終止契約手續費。
第一項之已提領並拆封之附屬商品,係指已拆封使用之最小消費包裝商品,其以整組或量
販方式行銷而未拆封使用之最小消費包裝商品仍屬未拆封。
已接受服務及已提領並拆封附屬商品之價格,以契約所定單價為準,未約定單價者,以平
均價格或市價為準。
~以上請參考。
更新連結: 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https://back.cpc.gov.tw/KMOuterPath//5288/96.01.15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
得記載事項.doc 縮址為: https://0rz.tw/4a32Z
第十條 實施後,消費者任意終止契約之退費標準
甲方於瘦身美容課程實施後因甲方任意終止本契約者,乙方應於終止日後___日
內(不得逾三十日)將已收取之費用扣除已接受服務之費用,並扣除已提領並拆封之附屬商
品金額,及再扣除終止契約手續費後退還於甲方。
前項之終止契約手續費,係指價金總額扣除已接受服務之費用,及已提領並拆封
之附屬商品價額後之剩餘金額之百分之____(但其最高金額不得逾上述金額之百分之十)。
若未約定終止契約手續費之金額時,乙方不得扣除終止契約手續費。
第一項之已提領並拆封之附屬商品,係指已拆封使用之最小消費包裝商品,其以
整組或量販方式行銷而未拆封使用之最小消費包裝商品仍屬未拆封。
已接受服務及已提領並拆封附屬商品之價格,以契約所定單價為準,未約定單價
者,以平均價格或市價為準。
第十一條 消費者法定解除或終止契約事由
甲方於瘦身美容課程實施前或實施中,因死亡、疾病、副作用、遷移他處致未能
接受服務或其他不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不能或難以參加或繼續本契約之課程者,甲方或
其繼承人得解除或終止本契約,並請求乙方將已支付之價金總額扣除已接受服務之費用,
及已提領並拆封之附屬商品價額後退還,但不得扣除手續費。
甲方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而解除、終止契約者,除得請求退還已繳交費用外
,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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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消保會-全民消費保護網:https://1950.cpc.gov.tw/
消保會線上申訴:https://1950.cpc.gov.tw/Frame_FrontEndStep1.asp?EventType=2
刑事局的反詐騙人民e起來報案網頁:https://163.29.58.71/index165.jsp
https://admin.taiwan.net.tw/public/public.asp?selno=124&relno=124
合法旅館及民宿之查詢(交通部觀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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