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薇仲第五次市長施政總質詢|被迫改書面啦!!】
基隆市議會第五次定期會在5月4日開始,期間因應5月15日全國第三級警戒停會,後又於6月29日復會優先開始審追加減預算...,並且將議員對市長施政總質詢改為書面,要求市府於8月份臨時會前回覆。(明明也是第三級警戒硬是復會還把議員對市長總質詢改成書面= =...,平常發公文都不一定等到回覆了,而且有些議題等到回覆的時候時效早就過了...)
本日(7/14)是第五次定期會的最後一天,我們也將被迫改成書面的總質詢內容整理給大家,由於總共有八大項重要市政質詢,所以以下努力濃縮字數,留言處也會附上完整的書面內容,之後市府的回覆也會分享給大家,希望市民一起來關心!
第五次(被迫改書面)市長施政總質詢,薇仲說給你聽👉https://npptw.org/UoIsxK
一、本市防疫工作相關檢討與資訊統整💉
疫情爆發以來,不論是居家快篩後相關流程,以及針對防疫旅館與集中檢疫所的收治規劃都是市民非常關心的議題,我們請衛生局說明外,也強烈要求加強即時資訊工作(如無公共風險之疫調完成後也應加註以安人心)與基隆市Covid-19專區資訊整合,同時更要求將前十類公費疫苗施打對象之各類別造冊人數、中央撥補到基隆的疫苗數量,以及各類別已施打人數等資料公開上網。此外,針對不斷在媒體上發酵的首長疫調之爭,也應明確說明中央成立跨縣市資訊平台後針對區域聯防的協助,以及地方政府是否確實檢討區域聯防之困難並反映給中央。
二、溫室氣體管制與低碳永續城市🌏
城市是減碳排放和綠色永續的有效行動單位,但基隆過去僅是被動以中央撥補經費和相關規範來執行,甚至有把原本業務範圍作為減碳目標的投機作為,因此,我也不斷要求檢討,在這次書面質詢中,我要求市府儘速對「基隆市低碳永續家園建構推動計畫」、「基隆市溫室氣體管制執行方案」、「縣市共推住商節電行動計畫」計畫的執行狀況、達標情形進行盤點,並檢討各細項指標訂定合理性及說明減碳量化程度。
針對本市預計訂定的《基隆市低碳城市自治條例草案》,我要求應訂有本市之明確中、長期減碳具體目標,並要求成立低碳永續及能源政策專責單位,更重要是在政策規劃過程中納入民間社會力、與市民一起行動,此外,更要配合中長期目標,有相應的評估預算、目標是否達成之機制,並依成果滾動調整。
三、樹木保護法規統整與將專業修剪納入工程契約規範的進度🌳
樹木的錯誤除了會使得樹木因傷口過大而慢性死亡外,更可能導致樹木肢體無法平衡與樹體弱化而在風災傾倒,除了造成公共安全問題,也非常浪費公帑。這次質詢我針對民眾詢問的麥金路與十全亭過度修剪議題請市府說明處置,同時也請市府回覆我已經詢問多次——《基隆市行道樹管理維護辦法》與《基隆市政府行道樹及喬木修剪作業規範》「修剪申請」到底要不要落實與明確執行,以及此兩項過時法規的檢討與去留。此外,針對公有樹木的保護、預防樹木不當修剪與強化工程納入專業修剪,林務局也正在擬定修法,我們也再次請市府相關單位說明建立基隆市詳盡樹木修剪規範的進度,以及是否依照林務局的建議,將修剪規範納入工程採購契約中,以修剪專業來落實公有樹木保護。
四、2021城市博覽會📈
有鑒於疫情發展難以完全掌握與預測,我先前發公文詢問基隆市即將於2021年10月舉辦、要花費本市3500萬經費的「2021城市博覽會」是否有足夠的應對措施,但觀銷處回覆的相關措施只是依照防疫指引來進行。當表演藝術界、全球及台灣各博物館和美術館在疫情期間發展出各種結合網路資源、影像技術、線上社群的新展演形式時,目前「基隆2021城市博覽會」卻未見任何結合新技術與思維的創新改變,與「2021城市博覽會」的初衷「在快速變動的全球化風潮與既有行政框框中,走出另類的城市治理典範」背道而馳,也無法回應市長在施政總報告中表示「面對 COVID-19 疫情與全球地緣政治再結構,台灣的城市治理需要再進化」,因此我們再次於書面總質詢提醒,並請市府提出面對疫情有創意的內容轉化,真正透過不同媒介將基隆的「過去400年與未來40年」作出創意呈現。
五、市有閒置空間資訊公開💻
除了在市議會不斷提案盤點市有閒置空間並資訊公開,我們也於2020年12月27日舉辦「『好市有閒置空間,不開放嗎?』的討論會、邀請參與「臺北市是有閒置空間綜合查詢平台」各段歷程的參與者與推動者來分享經驗並帶領討論,現場也有財政處、產發處以及約50位基隆藝文、新創等領域之青年工作者參與討論。目前財政處已積極進行盤點工作,但整個市府針對資訊公開和空間媒合卻想要以「標租」來進行,我們非常擔心公部門習慣的「標租」無法掌握需求、更無法媒合此類小型市有空間的需求者,因此我們再次建議整個市政府回覆目前閒置市有空間資訊公開規劃與進度,以及各局處空間活化計畫的整合進度,希望市府有更貼近需求者的創意空間活化方向,真正媒合市民與青年的需求。
六、本市轉型正義與文化資產保存工作執行狀況🖋
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日前將基隆港、原基隆要塞司令部等列為審定公告第一批不義遺址。不義遺址的保存目的,是為透過空間取徑還原歷史真相、反省歷史記憶,並促進轉型正義的相關工作,以深化人權教育。本次我們也要求市府針對目前審定公告本市四處不義遺址相關歷史內容進行文獻與檔案爬梳、整理,且要規劃於現地進行歷史內容呈現或於正在進行工程設計中融入,供基隆市民深入了解相關歷史內容。同時,也請市政府說明威權象徵的清除工作。
此外,由於國門廣場基座以及近日惠明新村等未確定文資價值之文化資產提報標遭到「未審先拆」的爭議。在國門廣場基座上,更在僅有現勘紀錄(且參與委員都認同基座有其歷史價值、應登錄為歷史資產)、未經由文化資產評估審議就徑行將基座拆除移置異地的誇張處置,我們強烈要求市府檢討本市文化資產評估、審議及保存之作為是否失當。
七、交通設計與公車營運檢討🚐
台灣每年因交通而死亡的人數高於新冠疫情的死亡人數,其中多數肇因來自「車」本交通的設計基礎,目前,人本交通為基隆市府近年致力目標,然而,除了硬體設施改善外,我們更要求交通處針對目前智慧交通的狀況提供事故路口之交通數據與相應檢討,同時我也提供去年我以彭祖裝實測安樂區危險路口的影片(影片網址 https://npptw.org/LtBF30 ),請交通處說明行人穿越時相與路口設計之檢討與改善措施。
再來,由於基隆市公車虧損嚴重、已達13億,目前基隆市府與議會已組成「公車營運改革小組」,而我們也要求交通處和公車處說明目前「檢討重疊路線」、「跨區公車」、「社福卡使用調整規範」和「站牌間距」等改革項目之進度,同時,也請說明跨區公車規劃,以及社福卡使用規範〈基隆市老人及身心障礙者搭乘公車優待辦法〉修改進度。同時,也詢問大家關心的506公車的營運檢討,並請公車處說明太陽能版智慧站牌於基隆設置的可行性評估。
最後則是基隆捷運,也就是「基隆南港間通勤軌道建設計畫」,已經在去年進入綜合規劃階段,先前我們煩請立法委員邱顯智辦公室與鐵道局討論,鐵道局表示「基隆-八堵」間技術層次定案約在年中,若綜合規劃順利完成,約在2021年底舉辦民眾公聽會,此次除了請交通處說明目前掌握進度外,更再次要求基隆市政府於各項討論會議代表基隆市民發聲、要求中央將掌握通勤族的通勤起訖與需求,才能將使用者的想法納入規劃中。
八、垃圾清運與限塑政策📸
住宅區或偏遠山區都常有民眾亂丟垃圾或是不肖廠商丟棄大量裝潢等廢棄物的問題,但棄置廢棄物難以舉證,偏遠山區更有清理上的困難,也因此,預防與稽查更為重要,我們在此次的書面質詢中詢問環保局搭配在稽查上與警察局合作的困難,以及搭配移動式電眼的規劃,此外,也請環保局說明「非法棄置聯合查緝計畫(下簡稱獵鷹計畫)」過去執行成效與本年度的規劃。針對獵鷹計畫之成效與執行規劃,請市府回覆
由於越來越多民眾關心一次性用品的大量使用造成對環境、海洋的危害,然而,從中央發布之限塑政策執行多年卻成效不彰,我也收到安樂高中的學生陳情,希望可以檢討基隆市限塑政策。因此,我也特別在此次請環保局提供近年基隆市一次性塑膠用品的用量統計,同時請環保局說明目前限塑政策的困難與檢討,並建議除宣傳外,更要參考不同縣市與企業合作之實例,在更多消費場域執行創意減塑方案。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2萬的網紅hulan,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政治大學化南新村位於北市文山區新光路一段65巷1至93號,興建於1960年代,曾住過多名政大教授,保留初期政大復校的教育文化記憶;建築群分為甲、乙兩區,住宅為二層樓加強紅色磚造雙拼建築,建物內部空間精簡,反映1960年代經建條件,而區間留設小公園,形成極富特色的鄰里景況。 不過,由於政大學院空間不...
環境教育計畫與成果提報執行辦法 在 吳志揚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施政報告
十二、推動健康環保工作,建立完善生活環境
(一)愛兒健康心動亮眼計畫
為提供全方位多元化的兒童預防保健,本縣整合全縣醫療專業人力,主動到幼兒園及社區,提供學齡前兒童12項免費健康檢查及未滿6歲兒童牙齒塗氟服務。103年度為積極照顧心音異常(心雜音)兒童,全國首創提供轉介免費心臟超音波服務。100年至102年學齡前兒童健檢共服務16萬8,447人次,平均篩檢率為91.3%,其中發現異常兒童比率為50.8%,完成異常追蹤轉介達97%,以全面守護本縣兒童健康成長。
(二)全方位健康照護
1.國中1至3年級女學生接種子宮頸癌疫苗
本縣自103年2月5日起,提供設籍本縣國中1至3年級女學生免費接種3劑人類乳突病毒(HPV)疫苗,預估至少2萬3,000名受惠。全縣有178家合約醫療院所可就近接種疫苗,並由醫療院所專業醫師提供民眾健康評估及貼心衛教,加強民眾對子宮頸癌的認知與防護,減少相關疾病的發生。
2.全方位長者口腔照護網絡
針對本縣65歲以上長者及55歲以上原住民提供活動假牙裝置補助,全口活動假牙補助4萬元、半口活動假牙補助2萬元及部分活動假牙補助1萬5,000元,保障長者口腔健康及增進營養攝取與身體健康,維護長者生活品質與尊嚴。只要是設籍桃園縣1年以上,每人終身皆可申請補助一次。另為提供縣民更完善之服務,尚提供1年免費的假牙調整服務,若有發現假牙產生晃動或有初戴假牙之不適症狀,皆可至原裝置活動假牙之合約醫療院所免費處理,並於安裝後派員前往居家,關懷長者安裝及進食營養狀況,主動提供延續性的服務。
3.多元健康與福利服務
連結社區關懷據點及社區藥局藥事照護功能,推動「一據點一藥師 用藥安全友善連結」專案計畫,透過藥師(生)的專業及定期、定時的進駐關懷據點,加強與長者之良性互動,從而建立信賴關係,藉此了解長者健康需求及個人藥物使用狀況,並避免重複用藥的情形,各據點並提供量血壓、復健、營養諮詢等服務。目前已有51個社區照顧關懷據點加入,藥師(生)公會亦成立專責委員會,參與培訓並投入認養關懷據點工作。
(三)推動健康暨高齡友善城市
本縣於101年加入臺灣健康城市聯盟,在同年10月獲得世界衛生組織西太平洋健康城市聯盟認證成為副會員,並於台灣健康城市聯盟第四屆台灣健康城市獎項評選獲得7項創新成果獎,102年持續參加該聯盟第五屆投稿並獲創新成果獎11篇,另汲取國內外推動健康暨高齡友善城市成功經驗,作為本縣升格為直轄市的重要施政指標,讓桃園鄉親樂活在幸福、快樂的健康城市。
(四)食品安全把關
為確保縣民飲食安全,管制食品添加物不當使用,並深化管理績效,率全國之先制訂「桃園縣食品添加物使用管理自治條例」,明定業者應設置衛生管理專責人員,落實源頭到消費端原料與產品流向的成立食品安全保護基金,以保護消費者權益;另制訂「桃園縣檢舉違反食品衛生法規案件獎勵辦法」,檢舉獎金最高可達2千萬,積極鼓勵民眾共同參與監督食品衛生管理。同時成立跨局處「食品安全聯合查緝小組」,每週針對重大民生食品進行稽查,聯合出擊查緝。
(五)偏鄉醫療智慧化
藉由網路升速與Super WiFi建立,利用雲端電子病歷與影像傳輸,推動遠距醫療,並增加緊急醫療效能。此外,強化基層醫療機構資源,提升就醫品質,針對慢性病辦理4場講座,6場腹部超音波檢查及5場復健治療,並辦理12場急救教育技能之宣導訓練,增加巡迴醫療場次參與人數達5,815人次。
(六)污染源稽查管制
1.空氣品質維護管理
為使民眾享有優質空氣品質,持續致力於各項空氣品質改善工作之推行。揮發性有機物減量部分,以一年一行業別方式進行清查及輔導,減緩空氣惡化之可能。建構低污染運具友善使用環境,設置電動機車專用停車格,並設有313處充/換電站,103年起全額補助社區設置充電座,提升民眾使用低污染運具意願。目前已完成27處空品淨化區,綠化面積達19.2公頃,將持續擴大淨化區面積,以淨化空氣,並增加民眾休閒遊憩空間。
2.廢(污)水污染源稽查管制
自101年9月開始執行「貓頭鷹專案」,擇定南崁溪、老街溪、新街溪、社子溪、樹林溪、富林溪…等主要河川流域上游集污區重大污染以及污染高風險事業加強假日、夜間離峰時段之稽查強度,遏止廠商偷排行為。使用無線射頻監控辨識技術(RFID),查獲特定事業廢水排放行為,對重大污染及屢遭陳情工廠以電子腳鐐加以監控,節約稽查人、物力資源之運用,更可輔助約束事業善盡防污責任,減少蓄意不法排放之污染事件。行政委託縣內8處列管工業區管理機構,針對重大違法事項(如繞流排放)行使「查證權」,將違法事證提報本府裁處。每季召開工業區自主管理成效檢討會議,藉由該平台與各工業區服務中心共同討論水污染防治議題、行政執行方針及配合事項,並以專案列管方式追蹤管理,以落實督促工業區自主管理。
(七)污染農地整治
持續規劃辦理桃園縣農地土壤污染控制場址改善計畫,第一期預計103年底可完成36公頃污染農地改善並解除列管。第二期預計104年底完成78.56公頃污染農地之解列。第三期預計105年底完成縣內列管農地之污染改善工作。
(八)第3梯次航空噪音防制設施加碼補助
自103年3月份開始受理申請辦理第3梯次補助作業,並以每二年補助一次為原則,新增補助低噪音家電設備(洗衣機、微波爐、電冰箱…等)、室內空氣淨化設備(如吸排油煙機及空氣清淨機)、淨化室內空氣品質之綠色植物、電費、房屋稅、地價稅、全民健保費及健康檢查費等。為使民眾能有更好的航空噪音防制品質,將於第3梯次加碼補助,1級防制區每戶2年最高補助1萬8,000元,2級防制區每戶2年最高補助3萬6,000元,並追溯補助民眾自99年到102年的全民健康保險費,連續設籍四年於1級防制區每人最高補助740元,2級防制區每人最高補助1,480元。
有關噪音防制費是否得以發放現金部分,依據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26號揭示(航空噪音防制費為一特別公課,須具有一定之補助對象及用途),及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第14條規定,航空噪音防制費需作為航空噪音防制工作及相關居民健康維護、電費、房屋稅、地價稅等使用,故防制費之使用仍須檢據核銷,以證明符合前述用途,無法直接發放現金。
環境教育計畫與成果提報執行辦法 在 hulan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政治大學化南新村位於北市文山區新光路一段65巷1至93號,興建於1960年代,曾住過多名政大教授,保留初期政大復校的教育文化記憶;建築群分為甲、乙兩區,住宅為二層樓加強紅色磚造雙拼建築,建物內部空間精簡,反映1960年代經建條件,而區間留設小公園,形成極富特色的鄰里景況。
不過,由於政大學院空間不足,校方擬在化南新村興建法學院大樓,當地居民反對,向文化局提報文資,訴求全區保留,文資委員也多次前往會勘
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辦法
中華民國106年7月27日文化部文授資局綜字第10630079121號令訂定
第一條本辦法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聚落建築群之修復及再利用,應基於文化資產價值優先保存之原則,並保存主要紋理、原有建築式樣、風格與外在形貌或重要之開放空間、環境與景觀。
第三條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應符合其聚落建築群保存及再發展計畫之規範,優先保存聚落建築群原有生活形態與無形文化。
第四條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包括下列標的:
一、聚落建築群之建築、構造物。
二、聚落建築群整體空間紋理。
三、聚落建築群保存再利用之必要公用設備、公共設施。
第五條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其辦理事項如下:
一、修復或再利用計畫。
二、規劃設計。
三、施工。
四、監造。
五、工作紀錄。
六、其他相關事項。
第六條前條第一款修復或再利用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依據保存及再發展計畫之保存強度分區、分級設定,擬定修復或再利用範圍及內容。
二、現況調查,包括擬修復或再利用範圍內建築物群之環境、景觀、結構、構造與設備、損壞狀況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調查。
三、文化資產價值與再利用適宜性之評估,原有建築形式工法之調查。
四、景觀維護方針、修復或再利用原則、方法之研擬。
五、必要之現況測繪或圖說。
六、修復或再利用所涉建築、土地、消防與其他相關法令之檢討及建議。
七、依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建築管理土地使用消防安全處理辦法第四條所定因應計畫研擬之建議。
八、修景、環境設施整建整備、防災系統設施之設置建議。
九、修復或再利用實施期程及經費概估。
辦理修復或再利用計畫,應置執行主持人一人,並應具開業建築師、相關執業技師或經依法審定之相關系、所助理教授以上資格。
第七條第五條第二款規劃設計,應依前條修復或再利用計畫為之;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必要調查之資料整理分析。
二、規劃及設計方案之研擬。
三、現況之測繪、圖說繪製及必要差異分析。
四、必要景觀與設施保存之設計。
五、必要之結構安全檢測及補強設計。
六、施工說明書之製作。
七、工程預算之編列。
八、依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國家公園法、建築法、消防法及其他相關法規適用之檢討。
九、依前條第一項第七款之建議研提之因應計畫。
辦理規劃設計,應置執行主持人一人,並具開業建築師或相關執業技師資格。
前項所定之開業建築師或相關技師,其參與執業之範圍,應依建築法、建築師法及技師法之規定辦理。
第八條第五條第三款施工,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原有構件、文物種類及數量之統計。
二、各項現況之清理、清點、核對及設計書圖與現況不符事項之記載。
三、依修復原則及設計書圖執行各項保存、修復及仿作等工作。
四、有關施工之傳統匠師或專業技術人員、重要分包廠商與設備商資格文件及名冊之備置。
五、修復構件之量測及彙整。
六、原用材料之保存、修復或更新及品質之管理。
七、原有文物、重要風貌、設備保護措施之執行。
八、施工中因重大之發現所為對業主之通報。
九、依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建築管理土地使用消防安全處理辦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將竣工書圖及因應計畫送土地使用、建築及消防主管機關建檔。
施工廠商於第五條第三款施工中,應置工地負責人,並依其他法令或契約規定置相關人員。
第九條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之施工工地負責人,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具一年以上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或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相關工程經驗。
二、參加中央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其他機關(構)、學校或團體辦理之古蹟修復工程工地負責人訓練,並取得結業證書。
前項修復或再利用工程經費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者,並應領有營造業法所定工地主任執業證。
工地負責人於施工期間,應確實到場執行業務。
第十條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工程內容中,其保存強度分級高者,原有建築與景觀形貌,應由具備傳統匠師資格者施作。
第十一條第五條第四款監造,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施工廠商辦理之原有構件及文物種類、數量統計之監督。
二、清理、清點、核對各項現況之督導,並查對設計書圖與現況不符事項及其後續之建議。
三、傳統匠師或專業技術人員、重要分包廠商及設備廠商相關資格文件之查對。
四、對施工廠商執行修復構件量測成果之校驗。
五、施工廠商辦理原用材料保存、修復或更新與品質管理工作之督導及查驗。
六、施工廠商執行原有文物保護措施之監督。
七、施工廠商依修復原則及設計書圖,執行各項保存、修復及仿作等工作之監督。
八、施工廠商現況施工中重大發現提報之查對及建議處理。
九、施工廠商依第八條第九款規定,辦理竣工書圖與因應計畫建檔之協助及督導。
第十二條第五條第五款工作紀錄,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修復或再利用範圍之建築物群之環境、景觀、構造與設備、損壞狀況施工前後修復狀況之紀錄。
二、參與施工人員與匠師施工過程、技術、流派紀錄及其資格文件。
三、採用科技工法之實驗、施工過程及檢測報告紀錄。
四、修復工程歷次會議紀錄、重要公文書、工程日誌、工程決算、驗收紀錄及其他必要文件之收列。
五、修復成果綜合檢討與建議。
第十三條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工程之進行,應受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前項指導監督,主管機關得邀集機關、專家或學者召開工程諮詢或審查會議。
前項諮詢或審查會議,得為規劃設計之審查、協助審查廠商書件、指導修復工程進行、審查各項計畫書圖及其他必要之諮詢。
第十四條因應聚落建築群之特殊性或非屬聚落建築群整體性之修復或再利用者,經主管機關審查核定後,其修復及再利用得依實際情形簡化,不受第五條至第十二條規定之限制。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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