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年4月29日「發展宜蘭地熱發電替代核四」公聽會
立法委員陳歐珀認為,在台灣推動地熱發電,目前遭遇的困境,包括政府獎勵措施不足、溫泉取用費過高、環境影響評估、用地變更程序冗長、電網並聯成本過高等問題,特邀集國內產官學研共同研討。
「台灣位於板塊活動頻繁的區域,擁有發展地熱的先天條件。」海洋大學應用地球科學研究所教授李昭興說,包括宜蘭與綠島等地有絕佳的條件開展地熱發電。
但清大工科系教授李敏卻說,地熱發電技術仍不純熟,在全面發展前需要就台灣各處地質條件與環評,進行審慎評估。
各界學者與國營事業皆派員參加,席中一致認為台灣擁有開展地熱發電的先天條件,唯目前技術尚不成熟,設備發展成本仍過高,應先就國內包含宜蘭、綠島、廬山與花東等區域先行評鑑,待國外技術成熟即可加強合作。
國立高雄應用科技大學特聘教授艾和昌便以菲律賓為例,其為世界地熱發電第2大的國家,可借鏡他們國際合作的模式。
水利署出席代表謝政道副總工程司表示,針對上述地熱發電利用所涉溫泉法之溫泉取用費率課題說明,按照目前溫泉取用費現行費率為每度9元,考量地熱發電亦是溫泉產業之一種,本署將檢討地熱發電溫泉取用費率當朝最優惠方向評估,以兼顧溫泉保育與政府能源政策之推動。
謝副總工程司亦說明,目前溫泉取用費係由地方政府徵收,僅少部分提撥中央,期待地方政府能將此經費妥善運用於溫泉之相關用途。
結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林伯修董事長表示,地熱發電適用《礦業法》、《溫泉法》,前者產權有保障後者則無,加上能源局、水利署等管理單位又未整合,光程序走下來,業者投資意願不高。蘭陽地熱資源公司董事董雲樵則指出,「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與《溫泉法》產生競合問題,他建議,不要用《溫泉法》管理地熱發電業。
林伯修表示,地熱發電主管機關屬能源局,鑽井則屬水利署,如採《溫泉法》審地熱,一口井一天限用水200噸,地熱每天循環用水3萬噸,差距太大。而台灣很多沿海鄉鎮在地下水管制區,未來如果要開發地熱,鑽鑿深孔發電馬上抵觸《水利法》母法,需要重新檢討。此外,1MW地熱電廠初步經費3~4億,如果要融資,必須有法規規範,銀行受到保障才肯融資。
水利署表示,地熱發電如果不取用溫泉水不適用《溫泉法》,如果在地下水管制區,則適用地下水管制規範,鑿井、地下水權都受相關限制。能源局副局長吳玉珍說,相關部會日前已討論修訂法規協助地熱發電,希望在農牧林及養殖、鹽業、國土保安6種用地及水利、遊憩用地等,都能夠比照太陽光電、風力,把地熱納進去。
PS: 感謝與會專家學者、及相關部會代表所分享之經驗或意見,並期待透過本次公聽會,讓國內地熱發電綠能產業能永續發展。
會議結論:
1、行政院應成立經濟部、內政部、科技部、環保署等跨部會專案小組‚全力發展地熱發電 ,協助解決地熱發電所遭遇之問題◦
2、針對美國能源部之FORGE計畫 , 科技部及經濟部應各別 進行國內實施之可行性評估◦
3、科技部及經濟部應投入更多經費發展地熱發電◦
4、中油公司及台電公司應合作投資發展地熱發電◦
5、鼓勵民間公司投入地熱發電 ,請經濟部提出更積極之鼓勵辦法◦
6、請科技部經濟部調查冰島紐西蘭地熱發電現況◦
7、請於二個月內提出結論1-6之進度報告◦
新聞連結:
https://anntw.com/articles/20150428-i4od
http://epaper.wra.gov.tw/Article_Detail.aspx…
http://www.epochtimes.com/b5/15/4/28/n442256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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