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麼晚才喊有瑕疵,還想退貨?
最近有人詢問:
「我在網路上從事電子商務,有買家跟我買了一件全新的運動褲,明明我都檢查過商品沒問題才出貨,結果過了兩個月,買家才說褲子上破了大洞的,並認為我有瑕疵擔保的責任,要求我退貨,我可以不退嗎?」
網路買賣於現代,可以說是許多人的購物管道首選,相信應該也有其賣家、買家對此有著疑惑,所以就讓告狀俠用Q&A,為大家解答吧~!
Q:「我出貨商品時,商品都是正常的耶...」
A:網路購物,依實務認定是屬於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的「通訊交易」,買家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就是無條件退貨),但是本件買家係在收受商品後2個月才主張運動褲有瑕疵,應該依照民法的物之瑕疵擔保等規定來退貨或換貨。
Q:「我出貨商品時,商品都是正常的耶!我要怎麼證明,我賣的東西沒有瑕疵?」
A:原則上買家要以物品有瑕疵,主張物之瑕疵擔保,請求解除契約或減少價金,應就該物品自交付時,瑕疵即已存在負舉證責任(EX:收貨、開箱的錄影、證人等)。
不過,還是會建議各位賣家,出貨前最好也做好錄影、拍照存證,以免糾紛。
Q:「如果發現該瑕疵是在運送過程造成,那賣家一樣要負瑕疵擔保責任嗎?」
A:如賣家選擇以寄送方式,將商品寄至約定處所,再由運送業者將商品交付給買家,此時,關於物之交付,會以系爭商品由運送業者交付予買家時,為本件買賣標的物危險移轉之時點。簡單說就是,於買家收受商品前,其運送過程中所生一切毀損滅失之風險,皆仍由賣家承擔。
故,如果瑕疵是運送過程中產生的,則賣家仍應負瑕疵擔保責任。
Q:「就算真的有瑕疵,買家都過兩個月才說褲子破了大洞,並請求賣家負瑕疵擔保責任,真的可以嗎?」
A:假如商品確實於交付買家時,該瑕疵已經存在,但買家還是有檢查通知義務存在,按民法第356條第1、2項之規定:
I、買受人應按物之性質,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其所受領之物。如發見有應由出賣人負擔保責任之瑕疵時,應即通知出賣人。
II、買受人怠於為前項之通知者,除依通常之檢查不能發見之瑕疵外,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
於本件案例中,以褲子的商品性質來說,褲子上破了大洞,看起來也不屬於「通常之檢查不能發見之瑕疵」,確實不至於要花到兩個月的時間才能檢查到這樣明顯重大的瑕疵,此時即有可能認定買家並沒有做到檢查通知的義務,而被視為承認受領買受物,從而喪失本來可享有物的瑕疵擔保請求權。
所以本件案例中,賣家不願意做「解除契約」的退貨行為,應該不會沒有道理。
減少價金請求權 在 陳明宗律師 宗誠法律事務所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屋主出售房屋後才知道是海砂屋,屋主該如何主張權利?】
購屋三、四年後,屋主因換屋而出售,買方於交屋後提起訴訟,屋主才知道所售出的房屋是海砂屋, 屋主可以向前屋主主張權利嗎?...⬇️⬇️⬇️
📍氯離子含量超過國家標準,即屬物之瑕疵。買受人就出賣人應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之情形,得於解除契約、減少價金或請求損害賠償等權利中,擇一行使。
📍但買受人的解除權或請求權,會因為:
1️⃣買受人通知賣方後6個月。
2️⃣物之交付時起經過5年,不行使或自而消滅。
📍所以,屋主如在購屋三、四年後,因故出售房屋,買方起訴才知售出房屋是海砂屋, 屋主應該要注意:
▶️積極面對買方提起的訴訟。
⏩立即在時效內,向原屋主提起訴訟,保障自己的權利。
例如:
🕛屋主在103年8月向原屋主購買房屋,在107年8月售出。
🕕買方在108年3月向屋主提起訴訟。
✅屋主應該在108年8月前,也就是交屋日起算5年內趕快向原屋主起訴,才能保障權利。
❎絕對不要等候買方所提起訴訟結果如何,在看看如何處理,因為訴訟須經一段時日,倘等候買方起訴的一審判決後,再向原屋主起訴,經常會超過時效,而須自行負擔損失。
📍而屋主向原屋主起訴後,法官通常會依程序開庭,先停止訴訟,等候買方對屋主起訴的判決結果,再來認定屋主向原屋主起訴,是否有理由。
📍也可能排定調解期日,請買方、屋主及原屋主共同到庭調解,盡量使紛爭得以一次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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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鄰居或共用部份漏水,訴訟上才是請求「修繕」漏水】
房屋漏水,如果鄰居或共用部份所造成,訴訟上可以請鄰居或管委會「修繕」房屋的漏水⬇️⬇️⬇️
律師之前和大家分享,買方在交屋後,如果房屋有瑕疵,📍要注意買方在法律請求上不能主張屋主應「修繕」瑕疵,而應依買賣契約的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主張解除契約、減少價金和賠償損害。
如果房屋漏水,是鄰居房屋的管線破裂或防水層失效所,📍因為屋主自己和造成漏水的鄰居間,並沒有買賣契約關係存在,所以不能依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主張權利❌。
但因鄰居房屋造成漏水,已侵害屋主對房屋所有權之使用,民法在物上請求權規定,所有人對於妨害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所以,屋主可以依物上請求權請求造成漏水的鄰居將房屋漏水部分「修繕」至不漏水之狀態。
例如,屋主的二樓房屋天花板漏水,檢查後漏水發生原因是樓上三樓鄰居的管線破裂所造成,則屋主可以請求三樓鄰居:
1️⃣將房屋「修繕」到不漏水的狀態。
2️⃣由自己修繕所需的修繕費用。
3️⃣賠償因漏水所造成的財產上損害。
4️⃣給付慰撫金。
另外,如果是共用部份造成房屋漏水,📍因為共用部份的管理、維護及修繕,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規定,是由管委會所負責,所以房屋如果是共用部份造成漏水,可以請求管委會「修繕」共用部份及負擔修繕費用。
不過,律師要提醒大家,📍漏水發生原因及修繕方法,在訴訟上並不是由屋主在起訴前自行找專家或抓漏師父檢查⛔️(除非被告在訴訟中都不否認或爭執漏水發生原因,但通常機會不高),而是訴訟程序中由法院指定專業機構進行鑑定,法院再依鑑定機構之鑑定報告及法律規定為判決。
減少價金請求權 在 台灣創新法律協會- #關於按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減少價金之計算 ... 的美食出口停車場
關於按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減少價金之計算標準及法院可否依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2項酌定其數額的闡釋⭕️最高法院109 年台上字第1289 號民事判決按民法第359... ... <看更多>
減少價金請求權 在 【民法考點】價金請求權之時效 - YouTube 的美食出口停車場
考前爭點複習- 價金請求權 之時效究為15年或2年?買賣契約中之標的物交付 請求權 ,其 請求權 基礎為民法第348條,時效為15年,而 價金請求權 之 請求權 基礎為 ... ... <看更多>
減少價金請求權 在 Re: [討論] 民法359條減少價金的性質? - 精華區B88A012XX 的美食出口停車場
※ 引述《hzt (阿水阿水跳水舞~)》之銘言:
: 民法第359條 物之瑕疵擔保的效果中
: 條文是這樣說的".........或請求減少價金"
: 這個減少價金 通說認為是形成權 "請求"二字只是用字不精確
: 可是 有什麼堅強的理由可以支持這種看法嗎?
因為形成權的性質是一行使權利義務關係即發生變動,
不待另為請求,而請求權尚須請求他人為一定作為或不
作為。
如果是請求權的話,那還要先請求價金債權人減少價金
,而減少價金是契約內容的更動,契約內容的更動原則
上要有兩造的合意,如果是請求權,那就變成得請求出
賣人以意思表示更動契約,而這在強制執行上就變得要
多一道手續了,要先執行不可替代行為的請求權(強執
128),然後再執行金錢請求權,這樣對買受人實在太
不利了,而對出賣人也不見得有利。(強執只是看條文而
己,引用可能有問題,不過要多執行一次我想是沒問題
…)
如果就359條文意來說,那其中將請求權和解除權並列,
也比較支持其實其中之請求權為形成權。
: 目前只查到一些相關的看法:
: 1.保護出賣人(鄭玉波先生)
: 2.因為365條是除斥期間(史尚寬先生)
: --->事實上史尚寬先生跟鄭玉波先生只說365條是除斥期間
: 並沒有言明減少價金是形成權 不過從"除斥期間--->形成權"這個邏輯上來看
: 兩位先生似乎認為減少價金是形成權(只是鄭玉波先生多加了一個"保護出賣人")
: 黃茂榮老師似乎是把減少價金是形成權當作前提 然後作了一些推論(新版買賣法 P.428)
: 元照新出的債各則直接下結論 說減少價金是形成權
: 邱聰智教授的債各上冊也沒說什麼理由~
: 梅仲協教授更猛 直接說減少價金的性質是請求權 適用15年的消滅時效
: 我是覺得:
: 把減少價金當作請求權就不能保護出賣人嗎? 如果是要迴避125條十五年的消滅時效
: 也可以用類推365條的方式 說這個請求權是6個月 5年的時效阿~
: 有沒有人有更好的想法會是看到更詳細的資料的?
但是這個類推非常奇怪,本來359條的請求權也在365的規定內,既然條文
有說了,那沒有漏洞,怎麼類推?
另一個可能出現的說法是,365條的規定有請求權和形成權兩種性質…但是
好像沒有那一條是類似的規定方式,硬要這樣解釋也有點牽強。另外,將減
少價金解釋成請求權,也有之前提到的對買受人極為不利的問題。所以我是
覺得沒什麼理由要硬這樣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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