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聊Epic Games vs Apple:蘋果須開放外部支付的可能影響】
這幾天轟動遊戲產業最大的事情,不外乎Epic Games與蘋果的世紀之戰判決終於出爐。法官在週五做出裁決,儘管蘋果贏得 10 項主張中的 9 項,但最重要的一條如下:
"....("Apple") are hereby permanently restrained and enjoined from prohibiting developers from including in their apps and their metadata buttons, external links, or other calls to action that direct customers to purchasing mechanisms, in addition to In-App Purchasing and communicating with customers through points of contact obtained voluntarily from customers through account registration within the app."
簡單來說,如果此法令確定生效且普及到雙平台,以後開發者與發行商就可以在手機遊戲中放入任何的支付選項與方式。
以下來聊聊這條法令對於各方的影響:
●對於Apple與Google雙平台
首先來聊聊事主蘋果。據報導,App Store 2020年總銷售額為640億美元,粗估帶來營收接近200億,這些收入主要來自不到 10% 的 App Store 客戶。接著來看Google Play,2019年的成交收入為112億美元,粗估帶來40億不到收入(2020應用商店收入目前查無資料),
整體營收來看,應用商店佔蘋果總收入佔比不到10%,但Google更少,可能連5%都不到。但對兩者來說,應用商店在戰略上都有重要地位。蘋果商店對於服務收入的增長,未來軟硬整合都有幫助;Google商店則能讓更多廠商投注影音線上廣告。
對兩者來說,保持對應用商店的掌控力,策略上還是重要的。
要維持平台廠商的控制力,除了金流以外能掌控的就是曝光,用控制流量的方式驅動廠商將利益留在應用商店。蘋果如果要維持金流上的控制,也許會重新恢復並擴大暢銷榜的版面,提高名次所帶來的自然流量;或是優先給予收入貢獻較高的廠商曝光版位。
不過以上這些,都跟現有的蘋果商店風格完全相反,坦白說我暫時想不出更好拿回金流主導權的方式。有人認為蘋果可能會收上架費的方式來補收入,但那是針對長尾品項的作法,不適合營收集中在頭部產品的平台。當王者榮耀一個月收入一億美元的話,蘋果怎麼可能收3000萬美元的上架費?
回頭看看Google,即使未來需要遵循法令開放金流,其能控制流量的方式比蘋果多太多了。因為蘋果只能在App端控制,而Google控制流量的方式是擴及整個廣告生態系統,從Youtube、網頁廣告到遊戲內廣告都有。廠商多出來的利潤,最終還是會投入在廣告上以追求更高的成長,而目前線上廣告兩大巨頭就是Google和臉書。
簡單來說,遊戲商節省下來的「谷歌稅」,很大機率會以另一種形式被Google重新收回,甚至連對面的「蘋果稅」,也可能輾轉進入其口袋中。
對蘋果來說,最大的問題在於不管是雲端遊戲、元宇宙、遊戲跨平台、虛擬貨幣等趨勢,都是驅動產業往更開放多變的方向走,這和蘋果一直以來的封閉系統價值觀背道而馳。因此,當被外力強力打開時,系統能彈性應對的空間就較少;而Google則已經在整個線上產業鏈中,以開放方式埋下無所不在的影響力。譬如在許多國家Google Play商店早就納入了當地的支付方式,這也將使得其未來面對類似訴訟時有更好立場去面對。(當然,其戰場主要在廣告壟斷的指控上)
●對於遊戲廠商來說
直覺上的確是正面的。原本要支付給雙平台的30%稅,轉變為其他支付方式後,至少增加了10~15%的利潤。甚至,對有些中國廠商來說,由於微信支付寶手續費不到1%,切支付利潤差距極大,也是早年很多傳奇類遊戲商樂此不疲的黑暗兵法。
除此之外,我覺得影響最大會是像Roblox,以及懷抱著Metaverse幻想,需要依附雙平台上進行導流的廠商。短期之內對大家都是好事,畢竟利潤結構發生了根本性的改變。對於以固定價格為收入的遊戲,譬如Battle Pass、月費、一次買斷的遊戲來說,影響是最大的,畢竟原本的價格也不好改變,但成本發了變化。
然而,對於免費商城制的遊戲來說,廠商早就透過機率、禮包、儲值活動將成本轉嫁給鯨魚用戶了,這些大戶對於10~15%的價格彈性不高,驅動付費的還是遊戲機制所塑造誘因、競爭、或各種"真香"所帶來的衝動。所以,也不用期待這些遊戲會因此把利潤回饋給玩家。
長線來說,市場的超額利潤一定會往其他地方投資,最直觀的方向還是廣告。很多遊戲公司,都會設定一定回收周期下,盡量買量擴大玩家基數與營收,所以各家廣告平台,我認為長線絕對會是明確的受益者。
●對於政府來說
如果雙平台不能控制金流走向,那Apple Store與Google Play將只會是一個入口,各個應用可以正大光明自建金流體系,用更便捷的方式使用其他金流、虛擬貨幣、甚至.......洗錢。雙平台已經沒有金流掌控權,是否仍有監督金流走向維護法律與消費者權益的責任在,將會是後續值得討論的議題。
況且,對於很多國家來說,雙平台其實提早幫政府處理了各種問題與收稅。打個比方,天堂手遊在歐洲賺到的錢,平台通常會先扣除相對應的稅給政府後,再將收入提交給韓國原廠,歐洲政府就不用盯著每家遊戲的金流收入而收不到稅。但隨著支付管道的多樣化,未來這方面的處理將複雜許多,消費者碰到詐騙時如何處理,平台該怎麼面對外圍金流所衍伸的糾紛,這都會是後續值得觀察的問題。
總結一句話,不管這項法令最終是否能實行,Epic Games這一衝撞,真的是打破了許多遊戲產業既有的認知,加速了更多的發展與變遷。
#我決定以後叫他八奇斯威尼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8萬的網紅公視新聞網,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更多新聞與互動請上: 公視新聞網 ( http://news.pts.org.tw ) PNN公視新聞議題中心 ( http://pnn.pts.org.tw/ ) PNN 粉絲專頁 ( https://www.facebook.com/pnnpts/ ) PNN livehouse.in頻道 ( ...
洗錢 手續費 在 高虹安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 重視虛擬通貨反洗錢!產官學社會力大集結 👊
虹安昨日很榮幸受邀參加 #台灣虛擬通貨反洗錢協會 成立大會,看到來自全台灣法律專業、金融犯罪防治、資通訊安全的優秀人才大集結,當下覺得非常振奮 😄
數位科技發展延伸的治理議題有了民間力量的幫助,成為堅實的後盾,讓我們可以跟大家有相同的目標一起努力,達到一直強調的『「智慧管理,科技善治」(Smart manage, Technical good governance)』的理想。
🔐「虛擬通貨是什麼?能吃嗎?其實衍生的犯罪問題需要高度重視!」
講到虛擬通貨,大家會想到什麼?區塊鏈技術?近年來很火紅的馬斯克比特幣投資?各種艱深難懂的技術與複雜的金融商品?其實這些新興科技投資在數位發展的當下,已經被各國嚴加關注其所帶來的負面效應:
舉例來說,近年來 #駭客勒索企業 的案件層出不窮,造成企業與國家的經濟損失不計可數,交付贖金的方式也開始以虛擬通貨為主,主要是因為虛擬通貨除了轉帳手續費較低,由於使用區塊鏈技術,僅需透過私鑰和公鑰發送,儘管所有用戶都能讀取交易總帳(包括交易金額與錢包地址),但用戶可匿名,連政府機關也難以追查其真實身分,因此犯罪者偏好以此交付贖金,或者透過虛擬通貨來洗錢,因此急需專業的人才進行犯罪防治!
💼政府企業社會齊心合力💪
另外,民眾時常面臨「#數位詐騙」的問題,我就開過好幾場協助虛擬通貨詐騙的受害者維權的記者會。因此上述新興的數位犯罪,問題需要國家、企業以及很重要的,社會力,也就是今天我們看到的虛擬通貨反洗錢協會這樣的組織,三者的通力合作,甚至是跨國間的合作交流。
我國近期通過相關的法律,讓「虛擬通貨」一詞進入到我們的法律規範中,但 #徒法不足以自行,除了法律制定外,當中更需要政府、民間長期的投入研究,培養相關的人才與時俱進的立法更新。
🔎『國家資通安全發展的理想模式』
在致詞時我提到一個「點、線、面」的概念,來闡述國家整體的資通安全發展,點的部份是在各個領域節點的發展,如同虛擬通貨反洗錢協會成立,就是新創一個節點的發展,集結眾人的資源與力量來培訓相關數位犯罪防治的人才,並且對於相關的議題做出研究,讓各個領域的節點串連交流形成一條產官學三者的線性橋樑,進一步則需要立法委員跟政府共同努力,形成穩定的治理政策面!虹安希望能夠以這樣的概念推動數位科技的發展!
🔶「培養專業人才、形成產業發展正向循環,追求成為世界的楷模!」
如同簡書永召集人所說的,台灣有防範金融洗錢犯罪的專業法遵人才,也有對於虛擬通貨有研究的人才,但是兼顧兩者專業的人卻很稀少,而且在後疫情時代,相關的科技與金融發展一定會愈來愈重要,因此需要建立一個產業發展的正向循環,期許台灣成為相關數位金融犯罪防治優秀的國家,成為世界學習的楷模!
洗錢 手續費 在 潘懷宗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蝦皮平台代購詐騙兼洗錢好所在 報警根本沒用!】
因疫情關係,「零接觸經濟」盛行,根據網路調查,約有七成民眾轉向網路消費,擁有第三方支付功能的網購平台,原本應是最能確保網路交易安全,但部分網購平台卻淪為詐騙者的洗錢好所在!
一位江小姐六月份在蝦皮網購平台請日本代購幫忙買一款當地限定販售玩具,該代購賣場非常多5星好評,近期也持續有訂單紀錄,且江小姐在網路上搜尋到該賣家同時擁有1萬6千人點讚的臉書專頁,因此便不疑有他,直接全額付清 。結果付了錢卻沒收到貨,賣家完全失聯!江小姐說到,通常預購完或付完訂金,之後就是等到商品到貨寄出,有時候會等一個月甚至是半年,因此不會天天去看訂單狀況或一直詢問賣家,過了幾天,因為想確定其它購買商品到貨日期,沒想到點開蝦皮APP,才赫然發現日本代購賣家把賣場上所有商品通通刪掉,且好幾天沒有上線,評價從平均的5星好評降到谷底,非常多人修改評價說賣家是騙子,根本沒收到貨!這時江小姐才驚覺自己可能被詐騙了!
台北市議員潘懷宗指出,根據台北市法務局統計,近三年來,網購平台消費爭議案件數皆以蝦皮購物居冠,分別為:108年305件、109年584件、110年(1-6月)645件,件數年年上升外,其占前十名爭議案件總數比例也愈來愈高,從108年時占整體爭議案件比例31.6%,到了今年已變成56.2 %,近6成消費爭議都從蝦皮來!
在意識到可能被詐騙第一時間,江小姐立刻打電話給信用卡公司,詢問筆款項能否刷退? 信用卡公司建議先跟購物平台聯繫,確認該筆交易是否真的是詐騙? 江小姐心想這也合理,或許賣家突然發生什麼事所以聯繫不上,接著就跟蝦皮提交疑似詐騙案件申訴。
江小姐在提交消費申訴之後3天沒收到任何回音,去電蝦皮客服後得到請她耐心等候的回覆,再過3天,接到蝦皮回信,卻只有建議民眾直接去報警?! 民眾抱怨:等這麼久,蝦皮到底是在忙什麼? 什麼資料也沒提供,就請我去報警,警局再去函到蝦皮,蝦皮會提供賣家資料給警方做調查,從此之後,這筆糾紛就變成我跟賣家的事??
江小姐質疑,「蝦皮不是會托管款項,為什麼我付的錢消失了?」
民眾認為,蝦皮提供平台,當然有義務去審核過濾賣家,自己也是透過蝦皮第三方金流進行付款,會暫時託管款項,不會像坊間社團將錢匯入私人帳戶,而且自己是在消費七日內發現自己可能遭到詐騙,理論上這筆款項在短時間內應該也會受到保障。
根據日本代購賣家評價,有上百筆修改過的1星負評,看評價日期自己應該不是第一個提出疑似詐騙案件申訴的買家,且江小姐詢問客服,詐騙賣家帳號何時被停權?電子錢包何時被凍結? 客服說是6/19,恰好就是江小姐購買付款那天。
按規定,買家支付款項會先存在蝦皮電子錢包中,若賣家想領錢,提交後需要3-5個工作天前才會存入銀行帳戶,因此江小姐心想付款後當天賣家就被停權,錢應該還來不及轉出,只要調查清楚,錢應該可以拿回。不料蝦皮客服卻回覆:賣家電子錢包餘額為0,至於原因,則因沒有權限無法回覆…
潘懷宗指出,根據台北市警察局統計,今年5月中宣布三級警戒至今,發生網路購物詐騙案件的財損金額為225萬餘元,較去年同期多出將近65萬元,網路購物詐騙手法,除創立大量帳號洗評價外,主要是一直以代購、進口延遲等話術不斷拖延。但實際上只要受害人一匯款,犯嫌便立即將贓款自虛擬帳戶轉出,把贓款從A口袋轉到B口袋,或向其他賣家交易購買高單價商品後轉售變現。透過以上方式,當天立刻轉移贓款,進一步來說,蝦皮網購平台可能已淪為詐騙者的洗錢好所在!
潘懷宗指出,有關網購平台業者之管理,台北市雖已研訂「臺北市網路購物平台管理機制」,但卻是由市府各權責機關依照販售商品屬性各管各的,並無專法管理或課予責任義務。例如:情色用品為警察局管轄、食品及醫療用品是衛生局、防蚊用品是環保局。然而,在現今電商發達的時代,釐清平台業者與買賣雙方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已顯得迫切需要。像江小姐的案例,若網購平台積極處理,應可從詐騙賣家的交易紀錄,循線查獲資金如何轉移,設法歸還受害者被詐騙金額,而不是叫受害人去報警,把交易糾紛丟給交易雙方、把責任推給警方去查,蝦皮自己穩穩賺交易手續費!
另外,潘懷宗提到,詐騙賣家帳戶是在與江小姐交易之後當天被凍結,表示有更多買家在江小姐之前就進行案件申訴,才導致詐騙賣家帳戶被凍結。此段時間,蝦皮購物平台是否有義務主動告知提醒這段時間有跟詐騙賣家交易的人? 如果在江小姐付完款當天,這個賣家帳戶就被凍結,蝦皮有主動提醒江小姐的交易可能有被詐騙的疑慮,江小姐就可以第一時間打電話給信用卡公司,要求刷退款項,這是非常有可能能將錢追回的(因為不是刷卡後就會馬上被請款),但蝦皮並未主動告知,而是一周後江小姐主動發現。
再退一步來說,當江小姐向蝦皮提出詐騙申訴後,蝦皮是在一週後才通知民眾去直接去報警,但卻是在江小姐付款當天就凍結詐騙賣家帳戶,邏輯其實非常奇怪? 蝦皮客服應該是在江小姐一提交申訴就知道:可能又多一個受害者,第一時間就建議江小姐去報警才是。
最後,潘懷宗認為,雖然目前沒有電子商務的獨立專法,而是透過現有法律及制度謀求解決,但可研議是否設置專責機關,具體要求網購平台業者,踐行消費者保護之責任,舉例:
一、網購平台若發現疑似詐騙行為,應主動警示通知期間有交易的受害者或買家,讓他們可以盡早採取處理措施,如退刷或報警。
二、蝦皮電子錢包款項,大量金額應有信託,若詐騙賣家透過電子錢包消費直接在平台上洗錢,購物平台應將其視為個案,歸還受害者損失金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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