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也是看法白才知道:苗栗國禁止移工外出,是超前部署還是逆向超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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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縣某科技廠爆發群聚事件,苗栗縣政府在前幾天宣布,縣內移工除了上下班時間之外,禁止外出;生活採買由本國籍宿舍管理人員或專責人員統一負責;此外,上下班統一由工作單位或仲介公司接送。
消息一出,也引起質疑,相關措施已經涉及人身自由的限制,那麼法源依據為何?為什麼只限制「整個縣的移工」呢?
難道武漢肺炎病毒到了苗栗國,也會認國籍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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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苗栗縣政府的新聞稿,相關措施的法源依據如下,我們一條一條來看:
1⃣️ 《就業服務法》第 57 條第 9 款:
這條規定,雇主聘僱外國人的時候,不能違反《就業服務法》及依據就服法發布的命令。
2⃣️ 《就業服務法》第 40 條第 1 項第 15 款
這條列舉了一些私人就業服務機構(和機構的從業人員)不能做的事,其中第 15 款規定「辦理就業服務業務,未善盡受任事務,致雇主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或致勞工權益受損。」
一旦有移工外出,將依《就業服務法》第 67 條第 1 項,以違反以上兩條規定為由,對雇主、仲介處 6-30 萬元的罰鍰(處罰的對象並非移工本人)。
苗栗縣政府的這個「命令」在法律上就有問題了。首先,他應該是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發布的命令,而不是依據《就業服務法》發布的命令,也就是說從根本上,《就業服務法》並沒有適用的空間。
即便我們忽略這個問題不談,勞動法規並沒有允許老闆管到員工下班之後的行為,即使《就業服務法》規定了雇主或仲介對於移工的生活上有一些管理措施,但絕對沒有規定讓雇主或仲介可以「把移工關起來」。
令人匪夷所思的是援引第 40 條第 1 項第 15 款,實務上大部分的狀況是「仲介」搞到「雇主」,導致雇主違反了《就業服務法》的規定。
所以苗栗縣政府預想的情況可能是,仲介可能一時疏忽,使得雇主沒管好移工,讓移工「違反命令」出門,因而違反了「苗栗縣政府依據《就業服務法》發布禁止移工外出」的命令。
但這個處罰的邏輯也是一個問題,縣政府顯然是想把防疫責任的鍋甩到雇主或仲介身上,這就像是你下班後開車超速,然後罰單開給公司一樣荒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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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根據媒體報導,有律師指出,苗栗縣政府的措施是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 48 條及《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 3 條規定,是「超前部署」的防疫措施。
真的是這樣嗎?
《傳染病防治法》第 48 條第 1 項規定,主管機關可以「留驗」疑似被傳染人或與病人接觸過的人,必要的時候也可以作出像是到指定處所檢查、指定區域管制或隔離的處置。
第 2 項則是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可以針對高危險群或特定對象實施防疫措施,並制定相關辦法。而根據中央主管機關頒布的移工指引,則是建議「降載」、「減少外出需求」等措施,而非「完全禁止外出」。
這個命令弔詭的是,只限制了「移工外出」,但沒有停止上班,按照苗栗縣府的邏輯,那麼「工廠內的其他員工」也會因此暴露在感染的高風險中,不禁令人好奇,難道工廠內有病毒進不去的結界嗎?
我們換一個角度想,假設今天政府下令「全台灣在萬華區、板橋區出生的人」,禁止外出,除了繼續貼標籤之外,對防疫有任何作用嗎?
你的膝蓋這時候應該已經給你一個問號了。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 3 條則是針對隔離、檢疫的相關規定,恐怕也很難從中找到「只要是移工一律不得出門」的依據。
此外,《傳染病防治法》第 37 條第 3 項規定,地方主管機關於傳染病發生時採行的防疫措施,必須依指揮官的指示辦理。
然而,根據指揮中心的回應,則是希望苗栗縣政府回歸三級警戒的相關措施。
苗栗縣政府的作為於法無據、甚至錯誤引用法條之外,更暴露了縣政府的作為不只無助於防疫,反而強化了對移工族群的歧視。病毒並不會認國籍,而歧視性的政策比病毒更可怕。
縣府所謂的「超前部署」,更像是雙黃線超車然後一路逆向到底,實則是赤裸裸的不當人權侵害。
——
#法律白話文運動 #苗栗
同時也有3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8萬的網紅范琪斐,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外媒採訪鄭州水患 卻遭包圍痛斥「抹黑」 民粹主義席捲全球 新聞自由如何維護? 🔔 🔔 🔔 移工遭「禁足」 該怎麼兼顧防疫與人權? 失聯移工逾5萬人 如何避免成為防疫破口? 「洗工」頻傳 政府擬祭新法規範 合理嗎? 🔔 🔔 🔔 《#斐姨所思》每週二晚間7點30分,在《#范琪斐的美國時間》臉書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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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上週收到中選會寄來的公投辯論會正方報名表,在5月21日特地跑一趟郵局寄出。5月24日中選會綜規處以電子郵件告知,我漏填一張表格,請我用電子郵件補上,我說沒問題。另外關於第五場辯論會,由於規定可由民間辦事處推派代表參加,他說為了避免爭議,還是請我申請一個正方辦事處。
雖然我覺得很奇怪,如果有其它人想成立正方辦事處,並推派代表參加辯論會,還是得由領銜人同意,所以理論上不會有爭議。不過我想說2018年以核養綠公投也有申請正方辦事處,而且領銜人不需要再附1200位聯名,所以我就在5月28日用電子郵件寄出附上親筆簽名的申請書件,對方也回覆收到。
結果另一位法政處承辦人打電話來,說他們只收紙本文件,我反問法源依據,對方答不出來。我說這樣很奇怪啊,你們給我的表格上面自己寫可用電子郵件申請,為什麼一定要我再跑一趟親送或郵寄呢?他說一定要用紙本,我說可以把電子檔印出來,他說要親自簽名,我說檔案已經有親自簽名了,他說印出來就不是親自簽名。
我說拜託,當大家沒簽過商業契約或行政文書喔,你知道中華民國政府有一種東西叫電子公文嗎?請你去問法政處主管,如果真的違反規定再跟我說。下班之前,他寄電子郵件告訴我,仍然要我將紙本登記書正本親送或郵寄中選會。
我半夜開信箱的時候才發現這封信,而且還是沒寫違反哪一條規定就要我再跑一趟,現在是疫情緊張期間,這擺明在刁難我嘛,所以我決定要求中選會給一個交代。
--
致 中央選舉委員會:
按公民投票法第20條,「公民投票案成立公告後,提案人及反對意見者,經許可得設立辦事處......公民投票辦事處與辦事人員之設置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又按全國性公民投票辦事處及辦事人員設置辦法第7條,「全國性公民投票,提案人之領銜人、公民投票案支持或反對意見之代表人申請設置辦事處及辦事人員者,應於申請經費募集許可時,備具辦事處登記書與辦事人員名冊及其電子檔一份,辦事人員最近三個月內戶籍謄本或國民身分證影印本,送交中央選舉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本會收到第一項、第二項書件表冊資料,應予點清,不合規定者,即請送件人或請其轉知提案人之領銜人、公民投票案支持或反對意見之代表人補齊後,始予收件。」
本人黃士修於110年5月28日依貴會要求,以電子郵件寄出公投第17案之正方報名表、辦事處申請書、辦事人員名冊等書件表冊資料,並附本人親筆簽名,經貴會綜規處徐易麟先生轉請法政處劉尚瑋先生辦理。
在貴會日前以電子郵件提供之正方報名表檔案上,也註明「請填妥報名表後,於110年6月4日下午4時前以電子郵件(news@cec.gov.tw)或郵寄至中央選舉委員會綜合規劃處(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10樓)」,證明可採取紙本郵寄或電子郵件方式申請。
然而貴會法政處劉尚瑋先生致電本人時,卻表示僅受理紙本文件,本人質疑法源依據為何,並請承辦人請示法政處處長賴錦珖,若能舉出不合哪一條規定,本人願意配合辦理。貴會承辦人或許擔心本人親自簽名之書件電子檔,日後或有意思表示不一致之法律爭議,便在請示長官後再次寄電子郵件告知,請本人將紙本登記書親送或郵寄貴會,以為辦理憑據。
按民法第95條,「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實務上,包括商業契約或行政文書,無論是以郵寄、傳真、或電子郵件送達,只要書件有其簽名或蓋章,加上雙方通訊確認意思表示為憑,按民法第153條,「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隨信補上本人之國民身分證掃描檔案,以茲證明確為本人立約,雙方電子郵件往來皆有紀錄為證,意思表示明確無疑義,具完整法律效力。疫情期間,望貴會勿因行政思維僵固,堅持要求本人親送或郵寄紙本登記書,徒增外出防疫風險,甚至導致公民投票案之權益受損。
領銜人 黃士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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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為何 在 鄭麗文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指揮中心違法監控60萬人,註記萬華足跡❗️】
新竹林先生在5/22到臺大醫院陪家人進行手術,期間只是下樓買個便當,結果被 #拒絕入院,一問才知道,原來是因為他 #曾到訪萬華,因此 #健保卡上被註記為自主健康管理者
謎底揭曉,今天有一份指揮中心的開會通知流出
⚠️指揮中心副指揮官、內政部次長 #陳宗彥,竟然 #避開台北市政府
指示指揮中心資訊組提供4月20日至5月15日兩個月內出現在萬華地區的民眾給中華電信大數據中心分析,並 #向電信公司索取基地台資料
從進出入萬華的時間及頻率判斷是「顧客」還是「從業人員」 最後提供健保署 #在健保卡上註記
📣針對記者提問,指揮中心完全沒有針對 #未事先通知、 #調閱瀏覽網頁紀錄及 #未通知臺北市政府 等爭議核心回應‼️
而是拿侵害程度不一樣的細胞簡訊混淆視聽
「到過萬華」並不等於「有接觸到確診者」,
然而民眾被註記的結果就是「直接被拒絕入院」
因此指揮中心不該輕描淡寫的說供醫護參考而已!
請問指揮中心,究竟是依據哪一條法源依據讓你們可以不事先告知,#任意調度民眾的資料?
是依據帝王條款《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 》第7條,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為防治控制疫情需要,#得實施必要之應變處置或措施」讓指揮中心順理成章成為恐怖的國家機器嗎?
去年民進黨及綠營人士大肆嘲笑中國、北韓
等共產國家的強制防疫行為
同時諷刺中共第一時間封鎖武漢
沒想到一年後,民進黨居然也成了他們口中
最討厭的極權政府,
#政府沒有依法行政,而是在法律授權的曖昧範圍內 #無限上綱自己的權力
未經告知就監控人民、甚至帶頭為萬華貼上歧視性的標籤
若只是要匡列有接觸風險的人士,
為何不事先通知人民?
又為什麼要調出網頁瀏覽紀錄?
網頁瀏覽紀錄對於防疫
有符合目的性和必要性嗎?
我們嚴厲譴責指揮中心這樣侵害人權、
歧視萬華人的行為
並且已正式發文去函
要求指揮中心、內政部及衛福部:
一、 提供110年5月16日「萬華地區高風險族群註記專案會議」的相關資料
二、 說明民眾健保卡被註記的人數及內容、註記資料會被誰讀取,及其法源依據為何
三、 說明為何向電信公司蒐集民眾資料,及其法源依據為何
四、 說明為何會議紀錄沒有發給臺北市政府
台灣有多少人
也正在被政府在無告知的情況下監控?
副指揮官除了每天開記者會
警告人民不要發假消息
竟然還私底下上演極權政府的戲碼🤬
現在都要先準備300萬才能批評政府嗎?
我們是民主的法治國國家,
就要恪守依法行政的原則!
#完全執政 #完全不演了
#民主是民進黨作主 #你是民我作主
#老大哥正在看著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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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 節目開始囉~
02:53 家中小物分享
04:43 破題:民粹下的新聞自由
06:01 香港回歸後第一面金牌?!
09:03 網友互動|你覺得哪一個奧運項目最好看?!只能選一個喔!-1
11:01 挪威手球代表隊不想穿比基尼褲想穿短褲比賽!
11:57 范姐小物亂入汪汪汪汪汪汪
12:42 各運動項目其實皆有其規定服裝—網球威廉絲姊妹
15:02 網友互動|你覺得哪一個奧運項目最好看?!只能選一個喔!-2
20:14 未來中國不允許開新的補教公司?!
22:42 茉莉花革命後—突尼西亞的民主進程倒退?!
24:16 鄭州事件—城市發展應將極端氣候納入設計
Part 1|由鄭州事件來看民粹下的新聞自由
25:50 主新聞:鄭州連日暴雨
28:23 如果採訪現場記者並非來自德國,而是來自BBC?!
29:01 民粹情況不僅發生在鄭州,也發生在美國?!
34:00 那麼台灣情況如何?
Part 2|台灣國際勞工協會 許淳淮╳新加坡學者 伊恩-談疫情中的勞工權益
37:00 主新聞:移工於疫情下的處置狀況
38:42 疫情下台灣對移工的處理政策合理嗎?現在移工們的狀況如何?
42:07 苗栗當時對移工的「禁足令」是有法源依據的嗎?
46:26 台灣政府對移工於疫情期間的處理評價如何?
50:10 新加坡對移工的政策與狀況如何?!
55:45 新加坡如何將人群分類?!
57:15 新加坡又封城了?!原因是KTV高級阿公店?!
58:49 新加坡的移工有疫苗可以打嗎?
59:53 移工沒有選票權益被枉顧,結構性問題如何被解決?
1:03:15 可以借鏡新加坡處理移工問題的哪些優點?
1:04:10 台灣仲介到底在做什麼?與日本怎麼會有這麼大的差異?
1:08:08 本國人與外國人「打疫苗」的相關資訊落差
1:09:42 為何台灣的仲介常常力有未逮?這樣的狀況為何無法改善?
1:10:16 哪些國家是沒有「仲介」而是直接聘僱外籍勞工的?—韓國
1:12:00 如果不嚴格管理,出現防疫破口怎麼辦?
1:15:36 台灣有沒有好的仲介公司?20年來移工聘僱問題有無改善?
1:18:32 網友反應|討論立場太偏勞工,如何與資方、政府三方保持平衡
1:19:36 逃逸移工造成雇主困擾/如何看待勞動部、勞工、仲介新推出法案
1:24:02 長照問題轉移給移工的現象
1:28:34 若取消仲介,移工比照國內勞工依自由市場機制運作會如何?!
1:30:35 結語
法源依據為何 在 台南市議員林易瑩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工策會問題已是多年沉痾,過去我一再的在預算審查、市政質詢時,對工策會做出嚴厲批評,但台南市經濟發展局及黃偉哲市長卻蓄意的將這個「#如同刻在額頭般明顯的錯誤」視而不見,因此,本次我根據台南市審計處所提供的「台南市總決算暨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審核報告」,繼續質詢工策會存在之適法性與妥當性。
過去我批評工策會無監督可能時,台南市政府給我的答覆是,工策會的預算使用係根據「臺南市政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下稱應注意事項)進行管制、考核,因此我針對前開應注意事項質詢主管機關#主計處、及工策會所屬機關#經濟發展局。
首先,依據應注意事項第3點第2項,如有成效不佳、虛報、浮報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補助款,並#得停止補助一到五年,工策會在審核報告中遭審計處指出在#108年購置電腦的數量遠大於員額數;另外在109年預算,經發局又編列了102萬給工策會,當時告知議會預算目的亦是購置電腦。
108年就被審計處指出超額購置電腦的工策會,109年繼續花102萬購置電腦,工策會總員額僅約莫20人,台南市政府大方如斯,可以#每年補助與特定單位100萬元購買電腦,主計處不認為這樣有虛報、浮報的問題嗎?主計處長給出的解釋是「細節不清楚」、「尊重各單位需求」、「如果有虛報會希望繳回」。
再者,依應注意事項第7點,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助一年以不超過2萬元為原則,工策會一年補助額為2800萬,主計處長表示2萬僅是原則,針對特殊團體可以有例外,我不知道什麼樣的團體可以特殊到有2800萬的補助,#拿一個以原則上補助2萬的注意事項套用在一年補助2800萬的工策會,這就是台南市政府的監督方式?我完全不能接受。
緊接著我針對工策會的法律地位提出質疑,依照主計處的說法,工策會應該按照應注意事項加以監督考核,證明主計處認為工策會應該是#民間團體,然而經發局長又指出工策會購置電腦是依照「共同供應契約」,但共同供應契約應該僅適用於#政府機關,究竟工策會法律地位為何,一個台南市政府就有數種版本,黃偉哲市長承諾的全面檢討工策會法源依據,至今仍舊是一場空談。
在去年審查109年預算時,黃偉哲市長聲稱直接刪除工策會預算,不給市府檢討空間是「#不教而殺謂之虐」,然而台南市政府在過去一年檢討了什麼,又做了甚麼改變,我想大家自有評價,今年預算審查即將來臨,我會繼續主張不合法、不透明的工策會應該全面檢討裁撤,人民的預算應該用在更有價值的地方。
法源依據為何 在 桃園市議員簡智翔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智翔的議會質詢-經濟發展局(3/16)】
#煉油廠遷廠
延續上一期老問題,關心到煉油廠遷廠進度,由於按照之前彙覆表的答覆,覓地小組已經兩年沒開過會,而經發局長也回答指出,雖然覓地仍在進行中,但還尚未有實質上的突破。
智翔也接著詢問,根據桃園市府自提的「國土計畫草案」中,把台北港設為煉油廠遷廠的覓地選擇之一,這樣的覓地有機會嗎?如依照今天局長的回答,台北港甚至非台灣境內都可能當作覓地選項的話,後續可再做更多可行方向的討論,希望遷廠一事,能早日有實質上有的突破。
#煉油廠回饋金額法制化
作為鄰避設施之一,相較於發電廠已有專屬的回饋金法源,煉油廠則尚未有法源依據,若以類似發電廠的「電力開發協助金」制度來參考,智翔希望可以推動桃園煉油廠回饋金的法制化,明列可以支用的項目與辦法,清楚明訂並有所依據,往後可以減少許多問題。
經發局則表示,法制化是未來市府推動的目標之一,但因為煉油廠所生產的並非如台電一樣單純,因此中油煉油廠也有請顧問公司評估,如何訂定項目辦法來推動,短時間還沒辦法立即有答案。
而後續追蹤智翔也會持續關心,因為智翔認為,煉油廠這類的鄰避設施之所以場址難尋,牽涉地方回饋的金額與項目不明 ,若能比照「電力開發協助金」制度去推動,也許能成為覓地的突破口。
#積極招商吸引人才入駐桃園
經發局過去有前往印度班加羅爾招商的經驗,去年據雜誌報導,日本也有大舉招募台灣軟體工程師的舉動,能否利用這一波疫情,外商紛紛撤出中國的趨勢,反向吸引更多廠商人才入駐桃園,以台灣及桃園優勢作為人才號召。
經發局也提出未來人才和企業接觸,研發中心、創新、思科或是日本軟銀等,都有在談,先接觸後好好規劃引導進入桃園發展。以外商進入桃園來增加工作機會,包括接手棒球隊的樂天集團,智翔認為對於桃園的發展也是有益且可期待的。
#桃園觀光夜市升級與再創
夜市升級一題,於市政報告以及都發局質詢中智翔都有提出過,桃園觀光夜市目前受限於住宅區及交通流動問題,希望透過搬遷,或新增第二夜市來促進更大的發展空間。
智翔想到之前質詢過的永和中繼市場,以資源來說,中繼市場內已建置好油脂攔截器、以及近200格汽車停車位與300多格機車位,在交通上也甚是方便,因此建議經發局,是否可以利用中繼市場資源共用,來設立第二桃園夜市?
局長則回答,其實一開始也曾提出,希望桃園觀光夜市可以直接搬來中繼市場,但因商家傾向於將夜市作為長遠經營的發展地點,因此有意入駐中繼市場的比例並不高。以目前規劃來說,未來中繼市場開幕後可以舉辦短期性活動,先將人潮帶入活絡,有人潮即可以增加商家入駐意願,提高中繼市場的亮點,爾後再引進民間資金,透過民間和經發局相輔相成。
但智翔也認為桃園、龜山、蘆竹人口密集,既然中繼市場有空閒空間可以利用,設立與市場使用同進退的第二夜市也是建議經發局可再規劃看看,對於桃園夜市發展也是不錯的選擇和變通之法。
#工輔法修正後高污染工廠關得掉嗎?
工廠管理輔導法在去年修正通過後,根據法條,未申請納管、高污染與2016/5/20後新增的違章工廠必須輔導轉型或關廠,而根據資料,上述的三類工廠在桃園就超過千家,對於為數龐大的違章工廠,經發局的手段與辦法為何?
局長表示目前可採取斷水斷電的手段,讓違章工廠無法經營,至於拆除時程,得等待建管處的安排,依照時程表,3/20之後將開始接受工廠申請,屆時的狀況智翔會持續追蹤。
#舊市區的振興
舊市區的振興能否跨局處整合資源,將火力集中,智翔在這個會期會不斷提醒相關的局處,包括建議將都更業務拉高至都更中心或都更處,最後都會在市長總質詢中一併討論,這邊也請經發局先行參酌這些建議。
#2020綠能補助
今天質詢的最後一題,2020年的綠能補助,經發局自行刪除了1/3, 因此擔心補助的名額將減少,造成僧多粥少,或是讓新申請補助的廠商因而受阻。
但局長回答,綠能補助的刪除,考量到目前的商業模式,業者在設立設備之後,可售電給台電,即使不補助都能獲利維持營運,目前第一階段的申請仍然非常踴躍,綠能設備的建置與補助未必呈正相關,補助僅是拋磚引玉,畢竟在設立綠能設備後,對業者仍然划算,因此也樂觀其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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