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431條第1項規定之「有益費用」及「現存之增價額」應如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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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431條第1項所規定之有益費用,係指承租人就租賃物施以增添或改良,因而增加該租賃物價值而支出之費用。所稱現存之增價額,則指租賃關係終止時,現存增加之價額而言。倘現存之增價額,多於所支出之費用或與之相等者,固應償還其費用之全部,如現存之增價額,少於所支出之費用者,則祇須償還其現存之增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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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940條 在 司法劉聲機x法律老司機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昨天滑到一則新聞,是有個小孩差點被別人養的狗咬死,想起最近在風頭浪尖上的Super Junior始源,之前也有出過養的狗咬傷人的新聞,就想問,大家知道嗎?我們的民法其實有規定動物占有人的侵權責任呢!(感覺這是個冷知識,有人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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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90條
動物加損害於他人者,由其占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依動物之種類及性質已為相當注意之管束,或縱為相當注意之管束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
動物係由第三人或他動物之挑動,致加損害於他人者,其占有人對於該第三人或該他動物之占有人,有求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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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裡的占有人是指 #直接占有人,請參考 #民法第940條。
這條就是說呢,你的動物讓其他人受損害,你必須賠!當然民法有很親切的規定說,如果你已經有管束已經很注意了還是這樣,就不用賠,或是如果是因為別人或別的動物挑釁才發生的,就能向對方求償。(自己愛挑釁動物然後被咬是不是活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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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此之外,寵物咬傷人還會有一些別的法律責任,
像是 #民法第184條 #一般侵權責任、#刑法第277條 #普通傷害罪,或是 #刑法第284條 #過失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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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的寵物自己負責囉,大家要用愛與耐心養寵物教寵物,然後不要教不動就棄養阿,有動物學校好嗎!寵物沒被教好誤傷別人他也覺得委屈阿,他只是想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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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小編今天的冷知識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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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奶油臘腸 #菈菈 #傷害罪 #寵物 #侵權
#吳啟瑞律師 #劉雅雲律師 #翁毓琦律師 #hugowu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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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G:@hugowulaw
民法第940條 在 法律新幹線- |第95話|占有(上) 本話我們所要開始介紹的是 ... 的美食出口停車場
第95話|占有(上) 本話我們所要開始介紹的是「占有」,占有在民法中的規定從民法第940條至第966條,條文多達二十多條,僅次於「所有權」章,其內容及重要性不言而喻 ... ... <看更多>
民法第940條 在 [請益] 關於民法819第一項處分是否涵蓋設定質權 的美食出口停車場
在沒有分管契約或是其他約定下,甲乙就A畫應該是共同占有,
甲為了要將A畫之應有部分設定質權予丙,必須要移轉自己對於A畫之占有予丙,
而讓乙丙就A畫形成共同占有即可。
可參謝在全,民法物權論(上),頁357。
我直接回應在這裡好了。
你的疑問無非就是兩個,
一是占有的移轉是不是民法第819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所稱之處分?
先講結論,都不是。
占有的移轉是一種事實行為,所以不是法律上的處分,
依照民法第940條對於占有的定義來看,「對於物有事實上管領之力者,為占有人。」,
所謂移轉占有,也只不過是移轉對於物的事實上管領之力,並沒有改變物的物理狀態或是
外觀,所以也不是一種事實上處分。
所以占有並不是第一項或第二項所稱之處分。
那麼占有要如何移轉?這就走到第二個問題,
二是占有的移轉是不是一定要交付?
一樣先講結論,不用。
以本題來講,A畫本來應該是由甲乙分別共有且共同占有(同法第963-1條與第965條規定參
照),而甲為了要將其對A畫的應有部分設定質權給丙,依照同法第819條第一項規定可以
自由處分,所以甲可以將其對A畫的應有部分設定質權給丙,不過依照同法第885條第一項
規定,質權之設定,因供擔保之動產移轉於債權人占有而生效力,那麼問題來了,甲要如
何移轉其對A畫的占有給丙?也就是說是不是一定要把整個A畫共有物移過去給質權人?
答案是不用,占有移轉的規定是在同法第946條與第761條,占有物之交付只是占有移轉的
其中一種方式,本題最簡單的方式,是甲為自己創設對A畫的間接占有,然後將對A畫的直
接占有讓與給丙,如果你不確定這邊在說什麼的話,請參考王澤鑑,民法物權,頁580以
下,民法第941條規定緣由於此,因此第946條第二項準用第761條第一項但書的結果就是
,透過合意-也就是民法第941條規定的契約,創設占有媒介關係在甲丙之間,
從而讓丙取得對A畫的直接占有,符合第885條第一項規定,質權因此而生效力。
最後A畫的狀態就會是,乙丙共同占有A畫,而乙是直接占有,丙只是占有,甲則是間接占
有,至於A畫到底實際上是要在乙或丙那裡不重要,因為依照第885條第二項規定,只要不
是由甲(直接)占有就可以了。
※ 引述《yuefan (TaiwanKolento)》之銘言:
: 民法819第一項所謂的處分,應該僅指法律上處分,第二項才有包含事實上處分。
: 問題是:設定動產質權應該是以轉移該動產占有為要件(民885),而轉移占有本身應該是屬於事實上處分吧?如果是,則按照819第二項應該得全體共有人同意才可設定動產質權?
: 不過我發現解題書上的答案跟我想的不一樣,不知我思考方式是哪裡有問題?
: 附上正好的民法選擇題(基礎)第251頁
:
: 謝謝各位!
: [請益] 應考資格、各種國考疑難雜症等,以有正確作法、答案者為主
: (不包括書裡的疑問)。若問題如人生規劃、讀書計畫等,無一
: 定作法、答案者,請用閒聊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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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ent from JPTT on my Samsung SM-J730G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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