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三重寵物公園發生狗狗互咬波及主人受傷的過失傷害案件,
不過由於供詞前後不一因此最後是以不起訴處分作結。
檢察官也說明,這比較偏向民事,應該以民事程序來解決這糾紛。
新聞連結在這邊
➥https://reurl.cc/Q7RrD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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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記得先前曾經提過,民法有規定動物占有人責任嗎?
民法第190條有規定,動物損害他人由占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喔!
不過如果動物占有人已經有坐相當程度的預防管教約束還是發生損害,是有可能免除責任的喔!
但實際上這個相當程度的標準還是要看提出的證據、動物的種類等來 #個案判斷,
就是不好說的意思🙊
小編會建議如果飼養中大型寵物可以去專門的寵物訓練學校,
或是就乾脆避開其他動物或人群,
這是小編比較孬的為自己著想的做法囉!
民法詳細規定請往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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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190條
◦動物加損害於他人者,由其占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依動物之種類及性質已為相當注意之管束,或縱為相當注意之管束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
◦動物係由第三人或他動物之挑動,致加損害於他人者,其占有人對於該第三人或該他動物之占有人,有求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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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90條 在 律師談吉他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管不住毛孩,飼主可能需要付出的代價?】
日前雲林發生比特犬咬傷人事件,一名廖姓男子在騎機車時,被另一輛機車踏板上載著的比特犬咬住不放,造成廖男腿部大面積的撕裂傷,左鄰右舍都心生惶恐、議論紛紛,害怕自己成為比特犬的下一個目標。
現代人孤單寂寞,時常養毛小孩陪伴自己,但動物有時難以控制,導致寵物咬傷人案例時有所聞,對於毛孩咬傷人,飼主究竟要付什麼責任呢?
🎸 沒有牽繩與戴嘴套就帶比特犬外出,飼主荷包大縮水
動保法第20條規定,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的場所時,要有七歲以上的人陪同,如果是具攻擊性的寵物,更應該由成年人陪同,並採取適當防護措施。
而什麼是「具攻擊性的寵物」?「適當防護措施」又是什麼呢?依農委會的公告,具攻擊性的寵物指比特犬、獒犬、日本土佐犬、紐波利頓犬、巴西菲勒犬與阿根廷杜告犬等,或是沒有正當理由曾有攻擊人或動物行為紀錄的狗。
這些狗在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的場所時,應該由成年人陪同,並以長度不超過一點五公尺之繩或鍊牽引,且配戴不影響散熱之透氣口罩。
比特犬是具有攻擊性的寵物,飼主沒有幫牠配戴口罩就外出,依動保法第29條第1項第5款,飼主會被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以下罰鍰。
🎸 除了違反動保法外,飼主也可能會被追究民刑事責任
飼主帶比特犬出門時,應該要有避免牠咬人的防護措施,但卻沒有幫比特犬戴口罩,而讓廖男的小腿被咬傷,具有過失。可能會面臨刑法第284條第1項過失傷害罪,被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如果造成廖男重傷,則會被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除了刑事責任外,飼主也需要付民事責任。民法190條規定動物加損害於他人,由其占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飼主必須賠償廖男因為被比特犬咬傷,而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與支出相關醫療看護費用等。
如果廖男心中因此產生非常大的陰影面積,精神上感到痛苦不已,廖男可以按照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賠償慰撫金。
所以帶毛孩出門時,務必牽繩,甚至幫毛孩戴上口罩,保護自己、保護他人、也保護毛孩喔。
民法第190條 在 黑白告狀俠律師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毛小孩不管好,害路人跌倒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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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養寵物的人越來越多,但是每個人對於寵物該怎麼養、出外溜寵物時該怎麼管,都有不同的意見跟看法,尤其寵物帶出門,有些人採推車派,有些人採牽繩派,也有些人採你乖乖跟在我旁邊派,但不論你是屬於哪種溜寵門派,都千萬不要忘記顧好你的毛小孩,別讓你的毛小孩在馬路上橫衝直撞,避免自己心愛的寶貝發生無法挽回的遺憾外,也可能害得別人家的寶貝回不了家。
然而我們還是時常在新聞上看到有沒管好寵物,導致他人受傷的情況發生,難道寵物在路上不需要用牽繩牽好嗎?造成他人受傷會有甚麼責任要負責呢?
Q:飼主帶寵物出門時一定要繫牽繩或上嘴套嗎?
A:
不一定,按照動物保護法第20條之規定,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除了具攻擊性之寵物應由成年人伴同,並採取適當的保護措施外,寵物出入公共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可以只由七歲以上之人伴同。
違反者可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行政罰鍰,如經令限期改善未改善還可按次處罰,另外對於具攻擊性之寵物,如經令限期改善而不改善,你家的寶貝毛小孩還可能會被政府給沒收起來。
由上述可知,動物保護法對於一般民眾所飼養不具攻擊性的寵物,只要由七歲以上之人伴同即可,並不一定要繫牽繩,但這裡的「伴同」可不是單純陪著寵物就好,伴同者仍應要負起管理寵物之責任。
但要特別注意!!!除了動物保護法外
部分縣市的自治條例(如台北市、桃園市)對於飼主遛寵物,還是有應使用鍊繩等適當防護措施的規定喔。
Q:甚麼是具攻擊性的寵物呢?
A:
依照農委會所公告之「公告具攻擊性寵物及其出入公共場所該採取之防護措施」規定,具攻擊性之寵物指的是危險性犬隻(如:比特犬、獒犬)及無正當理由曾有攻擊人或動物行為紀錄之犬隻。
具攻擊性之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成年人伴同,並採取下列防護措施:
1、以長度不超過一點五公尺之繩或鍊牽引。
2、配戴不影響散熱之透氣口罩。
Q:那如果遛寵物時,因飼主沒顧好寵物,使寵物在街上亂撞導致撞傷、咬傷路上騎士或行人,並有過失的情況下,飼主有甚麼責任?
A:在這樣的情況下飼主會有過失傷害之刑事責任,與民事損害賠償之責。
刑事過失傷害部分:
我國對於傷害罪有過失犯之處罰,不過由於刑法所處罰的對象是「行為人」,可是寵物就算會跟你SAY HELLO也不是法律上的人,所以並沒有辦法處罰寵物,但這樣的意外發生,如果是飼主未能善盡看管寵物的責任,使騎士或行人遭寵物的行為產生受傷的結果,則飼主將可能負上過失傷害的責任。
民事部分:
依照民法第190條第1項之規定「動物加損害於他人者,由其占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依動物之種類及性質已為相當注意之管束,或縱為相當注意之管束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
動物占有人要為其所占有的動物的加害行為負損害賠償責任。之所以會有動物占有人的侵權責任的規定,理由在於,動物占有人對於該動物具有相當的管束能力。
因此,假如寵物飼主在溜寵物時,沒有做好相當的注意之管束,則當該動物損害他人時,飼主將對被害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另外要多加注意的是,本條文中所指的動物占有人,是指對於該動物的直接占有人以及占有輔助人。
所謂之直接占有人係指對於物有事實上管領之力者;而所謂之占有輔助人係指:受他人指示,而對物有管領之力者。(如飼主請朋友幫忙遛狗,則該朋友則為占有輔助人)
總而言之,養寵物在現代來說可以說是非常常見的人,但大家在陪伴自己寵物時,還是務必多加注意自身寵物,避免造成自己與他人的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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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此處應負擔法律責任的主人,依民法第190條第1項規定,是指造成他人損害當時的動物的占有人,因為只有當時的動物占有人,才有可能對毛小孩有實際的管束可能性,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