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COVID-19)疫情持續影響各國經濟,台灣政府也陸續推出各項補助措施,公路總局就對遊覽車、計程車及小客車租賃業代僱駕駛人,補助相關駕駛新台幣3萬元,不過審計部查核後發現有具公務員身分的駕駛領取前述的駕駛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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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公務員身分的駕駛補貼有什麼問題?
針對疫情的各項補貼有一個很重要的要件是「生計受到疫情影響」,在疫情緊張大家足不出戶的情況下,遊覽車、計程車及小客車租賃業代僱駕駛人的收入當然會被影響減少,但如果本業是公務員兼差開計程車還領補貼??公務員有固定薪資而且又沒有受到影響,和這個駕駛補貼的目的不合餒!
所以,公路總局說會跟這些人追回這筆補貼金額。
另外,偷偷告訴大家,理論上公務員是不能兼職的喔,只能「#偶爾」以按件計酬方式打工賺取薄利,而且不能與本職工作或尊嚴有妨礙的情形,經常、持續性的常態兼職不行喔~而且公務員兼職還要機關同意才行。
呃,所以領這個補貼的公務員被發現不只要還錢,可能還要被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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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敘部部法一字第1084876512號函
一、查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次查本部75年4月8日75台銓華參字第17445號函意旨,上開規定所稱「公職」,依司法院釋字第42號解釋,係指各級民意代表、中央與地方機關之公務員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務者皆屬之;至「業務」雖乏統一規定以資依據,惟依司法院以往就業務之個案所為解釋,其須領證執業,且須受主管機關監督者,例如醫師,係屬業務範圍,此外,其工作與本職之性質或尊嚴有妨礙者,就兼任而言,均屬該條法律精神所不許。
二、復查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以下簡稱安全規則)第5條規定:「汽車駕駛人分類如下:一、職業駕駛人:指以駕駛汽車為職業者。二、普通駕駛人:指以駕駛自用車而非駕駛汽車為職業者。」第53條規定:「汽車駕駛執照(以下簡稱駕照)分為下列各類:……五、小型車職業駕照。六、大貨車職業駕照。七、大客車職業駕照。八、聯結車職業駕照。……。」第54條規定:「職業汽車駕駛人之駕駛執照,應自發照之日起,每滿3年審驗一次,並於審驗日期前後1個月內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審驗……。」再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以下簡稱處罰條例)第22條第1項規定略以,汽車駕駛人領有普通駕照,駕駛營業汽車營業或以駕駛為職業者,處以罰鍰並禁止其駕駛。又查交通部100年10月17日交路字第1000052988號函略以,有關處罰條例及安全規則所稱以駕駛(汽車)為職業者一節,如駕駛人受雇擔任駕駛工作,自符合以駕駛為職業,應持職業駕照。
三、近年新型態職業駕駛(如Uber、多元化計程車)興起,迭有公務員詢及公餘時間得否兼任各類車種職業駕駛疑義,依據前開安全規則及處罰條例等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營業汽車營業或以駕駛汽車為職業者,均為職業駕駛人,須領有職業駕照始得為之,且該職業駕照須定期經主管機關審驗。是該等職業駕駛人(含Uber、多元化計程車等)不論自行駕駛營業汽車營業或受雇擔任駕駛工作,均屬服務法第14條第1項所稱之「業務」,故除法令所規定外,公務員尚不得兼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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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意代表公務員服務法 在 范雲 FAN, Yun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彰化篩檢亂象已半年
#弊端若能即時揭發就能及早處理
#揭弊者需要被保護
#提出解方 #立法保護揭弊者
這幾天彰化縣府 #擅自精準篩檢事件 吵得沸沸揚揚,我好奇的是,彰化縣府這樣操作已經 #至少4幾個月,為何 #現在才終於爆出爭議?為甚麼這兩天才開始有基層同仁敢出面指控縣府?
這兩天有不同的彰化縣醫護人員 #匿名爆料,被以肺結核檢查名義要求 #強迫抽血,還有 #迫於長官命令 通知居家檢疫民眾出門採檢,並說「 #我們也覺得不可思議,#但不能對外說什麼」。這些指控的出現,讓彰化縣府的違法疏失疑慮,越滾越大。
這起事件,目前已有相關單位介入調查。我想提出的是,這正好凸顯 #立法保護揭弊者 的重要性。
揭弊者就是英美所謂的 #吹哨者(whistleblower),透過公司、機關內部的人員出面檢舉,讓弊案、違法能盡早揭露或預防,並由政府立法給予揭弊者各種保護,譬如 #身分保密不公開、 #保障勞動權益不受損。
如果沒有法律的保護,有心想揭弊的人常因為會擔心丟掉飯碗、被主管懲罰,或者被同事排擠,甚至從此難以在業界找到工作,而不敢揭弊。這會讓組織內的違法疏失 #難見天日。
就像這次出面爆料的彰化基層同仁,目睹了至少4個月的亂象,卻 #有苦難言;直到爭議變成全國頭條、有了媒體輿論的注目保護,才終於勇敢匿名爆料。
📍彰化縣府的「精準篩檢」措施有沒有違反傳染病防治法?
📍彰化縣府違反中央指揮中心命令,有無違反武漢肺炎特別條例?
📍要求醫護人員抽血檢查有沒有違法侵害醫護人員權利?
📍彰化縣衛生局長任職篩檢學會理事長有沒有利益迴避問題?
這些各界關注的違法爭議,都要有上級機關、主管機關、檢、警、調、監察、政風開啟調查,才能釐清。
但 #沒有人揭弊就無法開啟調查。而揭弊者,只要揭弊內容不是明顯虛偽不實、誣告偽證,就 #應該受到法律的保護。
過去幾年一直都有 #立法保護揭弊者 的呼聲,上一屆的立法院幾乎已要完成立法,可惜最後來不及完成政黨協商。
這一屆,我的團隊已準備好我們自己版本的 #公益揭弊法 草案,下會期一開始就會啟動連署,希望歷經台北錢櫃大火、國防部敦睦鑑隊集體感染、高雄護國舞小姐及這次重大事件,能再次喚起揭弊者保護法的討論並通過立法。
對應這次的精準篩檢事件,我們的草案有幾個相關的設計:
⓵不只私部門,公部門的揭弊者同樣納入保障。
⓶定義的弊案範圍,包含這次防疫涉及的 #衛生相關法規,以及 #公務員應遵守的法規(如公務員服務法、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瀆職罪等)均有納入。
⓷對勇於檢舉的揭弊者,提供 #勞動權益、#身分保密、#人身安全、#權益受損補償救濟 等多面向的保護。
⓸兩層次揭幣機制:除了機關首長、主管機關、檢察、警察、監察、政風,都可以受理檢舉、介入調查外;如果檢舉還未獲處理,揭弊者還可以進一步向民意代表、媒體或民間公益團體揭弊,同樣受到揭弊保障。
這次爭議,提醒我們應該盡速強化對揭弊者的保護措施,讓弊端 #即時揭發,這些可能危及民眾身心健康、危及全國防疫的措施、有違公共利益的各項弊端,就不會再這樣好幾個月後才被檢討。
請大家一起關注 #公益揭弊法 立法。
#實質監督
#提出解方
民意代表公務員服務法 在 子雲老師的導師室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子雲老師教擬答9
題目:
「民主行政」(democratic administration)論者認為,政府須能回應人民需求,善盡作為主權受託者之職責。請說明民主行政之特性及如何加強官僚體系的課責。[100外特三]
擬答:
一、答題方向
本題考到民主行政。學者全鍾燮其實就要出場(考到公共利益也是),加強官僚體系的課責,可以用行政責任的確保去寫,也可以有其他寫法。
二、架構安排
民主行政的特色(一),民主行政的精神如何加強對官僚體系的課責(二)。
三、參考擬答
現代民主國家行政機關組織設計的終極價值在於民主行政的實踐。所謂的民主行政是指以符合民主精神的原則和機制,強化行政官僚與變遷環境互動之社會動力經營,讓國家成為接近人民的國家,讓社會成為可以參與的社會。
(一)全鍾燮(J.S.Jun)認為民主行政具備六項特色 :
1.公共利益之表達:
公共行政於日常公務推行中,強調體現民眾最大利益的責任。
2.代表性:
公共行政應公平、有效地讓社會各階層、各群體的價值及期待,經由公務人力之廣泛代表而融合於政府的政策及計畫。
3.開放性:
公共行政應讓民眾由各管道來獲取他們想要之資訊。
4.超越派閥黨團:
公共行政不可為某一黨派,直接授益少數特定對象。
5.嚴防專業主義對民主原則的傷害:
防止「技術官僚新階段」對民主造成威脅與傷害。
6.參與:
即讓與政策相關之各群體,各階層之利益關係人。參與其中,可增加民眾的認同感及順服度。
(二)加強對行政官僚課責之方法
學者Gilbert提出確保行政責任之分析架構,試分述如下:
1.內部正式途徑
(1)行政控制
行政控制是確保行政責任最強制的方法,以我國而言,往往透過層級節制的組織設計、決策程序的法律規範、幕僚對首長的建議功能、機關之間的協調以及上級機關之監督等控制方法,達到確保行政責任之目的。
(2)調查委員會
當政府組織運作發生重大缺失或意外事件時,由首長聘請產官學界代表組成調查委員會,並責成專人主持督導,對事件進行徹底調查,讓外界充分瞭解真相,並提出適當建議,供作改進。例如我國針對飛航事故而成立之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即是。
(3)人事、主計、政風之雙重隸屬監督體制
我國自中央政府至各級地方政府內,均設有人事、主計、政風單位,分由中央的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行政院主計總處、法務部廉政署主管以一條鞭體制督導,並層層隸屬於各行政機關之首長,形成「雙重隸屬監督」機制,意指人事、經費、品行等管理在我國行政生態上,是為特定的組織設計,行政系統內部雙重監督較能確保責任,達到控制的目的。
2.內部非正式途徑
(1)代表性官僚
行政機關的人力組成結構應該具備社會人口的組合特性,才能反映出社會多元的思維和偏好,行政權力的運作才能與民主價值有所實質性相稱,以我國而言,原住民特考的舉辦即是一例。
(2)專業倫理
在科技文明的現代社會,行政人員需向專業知能負責,才能導引民眾及政治人物瞭解公共利益並參與政策。因為政府太複雜,只有專業人士才能做出正確的決定。故倫理內涵的典則化或法典化,是確保專業責任的進一步工作,使相關行政人員有較明確的倫理方向可茲遵循。我國公務員服務法當中即有針對倫理法則之若干規定。
(3)弊端揭發
是指行政人員將機關內的違法失職情事,釋放消息讓外界知悉,並以媒體為最常見的外露對象,其次為議會、檢調(政風)或上級機關,而做此行為的人稱作「弊端揭發人或揭弊者」。因為揭發者通常面臨行政機關的控告、免職或長官報復的風險,甚至不易留在政府部門繼續公務生涯的發展,故我國已著手進行相關立法以保護弊端揭發人。
3.外部正式途徑
(1)議會控制
議會對行政部門掌握了立法、預算審查、行政調查、質詢及限制等權力,故如行政部門有不法、不當或越軌情事,議會有權加以批評,並要求改善。
(2)司法控制
法院也是監督控制行政運作的一項力量,惟居於不告不理的被動地位。如果行政部門有違法亂紀的情事,法院可經由判決採取制裁行動,使行政權受到憲法及法律的規範。
(3)行政監察員
行政監察員,是歐美國家常設的行政監控機制,最早見諸於1809年的北歐瑞典,美國到1970年代開始設立。主要功能在於接受民眾陳情訴願,並調查不當或不公情事,類似我國的監察委員。
(4)選舉
選舉是人民主權的最後課責手段,但卻是一項相當緩慢的方法。透過選舉的定期舉行,人民以投票在行政部門選出各級政府領導人,中央為總統,地方則為縣市長,在立法部門產生各級議會民意代表,從而決定了主要執政者及政策取向。
4.外部非正式途徑
(1)公民參與
公民參與行政運作的表現方式很多,例如:透過利益團體對政府機關的施壓活動,或個人自行進行陳情、請願、抗議、示威、遊行或參與志工、義工活動,或接受民意調查表達對政府的支持或不滿。
(2)傳播媒體
傳播媒體包括報紙、雜誌、廣播、電視等,媒體以資訊供應者、資訊轉換者、資訊詮釋者的立場,除作為民意的表達者、民意形塑者的功能外,更可作為政府施政及官員行為的監督者,有效監督政府重大施政措施,減少弊端發生。
(3)資訊自由
政府機關的資訊若不開放給予外界知悉,外部的正式及非正式監督控制管道,恐無法發揮作用。我國透過「政府資訊公開法」確保民眾之資訊自由。
四、延伸思考
公共性、公共利益、民主行政三兄弟要一起想,另外民主行政因為講到「民主」,民主就是「回應」,所以跟課責一定息息相關,理論部分要注意新公共行政跟新公共服務,最後,「民主治理」也要把握一下。
你,學會了嗎?
#子雲老師 #國考 #擬答 #民主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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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條
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
其依法令兼職者,不得兼薪及兼領公費。
依法令或經指派兼職者,於離去本職時,其兼職亦應同時免兼。
1. 請問是指考上的事務官?還是包含政務官及國營事業員工?
2. 兼職是僅限制他項公職?還是包含民營單位的所有業務?
第24條
本法於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其他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均適用之。
第24條的意思我看不出來有沒有包含政務官或選上的民意代表
若管中閔算兼職 高嘉瑜還有主持網路節目 怎麼完全沒事??
兼職的定義是什麼?有沒有內行人能出來解釋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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