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東的遊民收容所~
今天閒閒沒有事再來講古
今天講的是有關台東的遊民收容所的故事
在我國小3年級的時侯(大約是民國65-68年),現在的台東警察分局並不是在該處(博愛路373號,與新生路交乂口),正確的位址應該是在信義路戶政所那個地方。而現在還沒有搬到新址(台東市桂林北路縣体育場旁)的台東分局,正是以前的遊民收容所。
記得每次我從鐵花村那走到附小的路上就會經過這裡,而當時的門有一個洞(現在回憶起來應該是信件投遞的孔),我可以墊著腳往裡頭看,而建築物裡頭有人蓬頭垢面的樣子很恐怖,我們小朋友當時戲稱那裡是關囂人(台語瘋子)的,大人也告誡小孩子不要靠近那裡,所以後來我們上學時都會繞過去那裡。
後來在民國81年進入社會時在警局外事課工作,因為就業服務法開始施行,各地警局急須收容外國人的處所,原來在大武分局的外國人臨時收容所也因為某種特殊的原因關閉(在公開版面就不方便再詳述),在因緣際會的情況下,奉命去整修當時的遊民收容所,改成臺東縣警察局外國人臨時收容所,因此我又再度接觸到台東的遊民收容所,當然而後來因為該處也發生了一連串的問題,加上移民署的成立,所以也就順勢關閉了該處至今。
關於這個收容所的存在與遷移,我曾請教了二個警局資深的工友,有一個已退休很久了,他並沒有在收容所當工友,但是有印象是這樣子沒有錯。而台東分局現址上的建物誌也是這麼描述的,在台東分局興建同時,也蓋了這個新的遊民收容所。
我訪問另一名是曾在現在照片中的這個被裁撤的遊民收容所中工作過的人,據描述:當時二個保安隊警察,一個工友顧長期的三個人,最多大概只有六個,後來兩個固定的長期老人死了,剩一個固定長期遊民,局長說三人顧一個人不像話,認為用三個公務員去顧2人遊民這樣實在是不太符合經濟效益,最後決定將這個當時只剩二人的遊民收容所給裁撤了!而當時該處收容兩個老人因為有人養,所以連出來走都不願意,所以最後是老死的,但不是死在收容所,是送到醫院,死在醫院。而最後一個收容的遊民叫阿貴,有兄弟姐妹,卻没人願意照顧他,收容收裁撤後他最後送到仁愛之家,有曾看見過他出來散步,很來已經很多年没看到他,可能走了。
這個台東遊民收容所最後在民國77年裁撤。
我曾聽老學長說過一個笑話,當時為了要應付上級來檢查遊民的業務,就有人想到一個花最少錢的方式解決,就是幫遊民買火車票到下一站,讓遊民消失在台東街頭,提高業務績效。不過更妙的是那個縣市的承辦人也不傻,比照辦理他又坐火車回來了~XD
對比現今雖然沒有收容所,由縣政府接手辦理遊民業務,並發交給非營利組織去設點經營關懷遊民,如此一來遊民變的更多了,在文化中心、舊火車站及美術館等處,到處都可以看到他們的蹤影,人數反而備增許多,到底是社會資源給的太多了反而造成遊民數量的增加,還是社會長期不景氣而造成遊民數量的增加呢,這點也是見仁見智說法眾說紛紜。若有能力自給自足,我想沒有人要去當遊民,但遊民數量的增加,對環境與觀感及衛生等都會帶給當地居民的困擾,這點我想民族里的年輕里長就一定很有心得,我看他就時常里民陳情後到處去趕那些遊民回據點休息,也就又同情又好氣的~實在是很累
我曾在大廣場上看到遊民拿著新的棉被在光天化日下睡覺,雖然看起來並沒有妨礙到誰,但看起來也令人心酸,另外在選舉時也看到附近的便當店到晚上8點半還在營業,好奇問店家才知道,他們都會多做一些留給那些街上的遊民,看起來現在的社會資源比較多,並不會讓他們餓肚子也不會讓他們冷到凍著了,只不過這些遊民們並不喜歡被管,雖然有給我們地方及床位,但他們許多人就不願意去就住。
目前疫情嚴峻,在街上已少見到他們了,偶爾在美術館還有看到二個人,大都應該都回去關懷據點了吧!
遊民的問題,就如同性工作者一樣,平時大家看不到他們,但他們一直存在~只是物換星移,用不同的方式存在而已!
里長公務員服務法 在 陳學聖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立法委員陳學聖國會辦公室新聞稿
【選舉公報夾帶文宣,選務、行政不中立】
有關選舉公報之分送,實務運作是由村里長或村里幹事交給鄰長去發,分送公報時如夾帶特定候選人之宣傳品,已對選務中立、行政中立造成嚴重威脅,涉嫌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公務員服務法等規定。
本次第10屆立法委員選舉,桃園市第6選區已發生2件具體事例。有1位選民反映,家裡收到夾帶某候選人宣傳品之選舉公報。另有1位鄰長接獲里長要求,於分送公報時夾帶某候選人之宣傳品。我們相信鄰長或許因不諳法令,甚至是迫於無奈而為之,但還是希望相關人員可以配合調查,協助釐清案情,以免助長選舉歪風。
有鑑於此,我在今天的公辦政見發表會上,已公開揭發此事,會後也向桃園市選舉委員會提出檢舉,接下來會進一步備妥事證,送交相關機關立案查明真相。
我們在此呼籲選民,如果家裡收到夾帶某候選人宣傳品之選舉公報,請儘速跟我們聯絡,而且絕對不要投票給該候選人,因為這樣的投機行為,除了威脅到選務中立、行政中立,更嚴重破壞民主精神,同時也是在侮辱選民的智慧,大家應該睜大眼睛,用選票唾棄這樣的候選人。
里長公務員服務法 在 何博文粉絲團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何博文:要求朱立倫嚴懲永和區長吳興邦嚴重違反公務員行政中立行為
新北市永和區區長吳興邦濫用職權,利用公職因素建立的通訊群組,轉發抹黑民進黨主席蔡英文相關內容至里長群組共62人,並進而擴散此烏賊消息。新北市議員何博文今天抨擊,這行為明顯濫權、違反行政中立,將正式要求新北市政府政風處、人事處、民政局,針對吳員明顯違法事項進行調查、懲處,以正官箴。
同時,何博文也要求身兼國民黨主席的新北市長朱立倫公開說明,是否有明示或暗示指使吳興邦,利用其區長職權、地利之便散播不實傳言,以協助出身永和區的國民黨總統候選人洪秀柱競選。
何博文具體指出,吳興邦身為公務員,卻罔顧行政中立法第五條規定,公務人員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介入黨派紛爭。另公務員服務法第六條也明訂,公務員不得假借權力,以圖本身或他人之利益,並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機會加損害於人。
何博文強調,吳興邦漠視公務員法紀至為明顯,且經檢舉人證、事證俱在,朱立倫應對吳員嚴懲,以儆效尤,給人民一個交代。
里長公務員服務法 在 公法的斯德哥爾摩鄭候群- 【#行政法#實務動態|紫屬渝里. ... 的美食出口停車場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重上更一字第21號刑事判決:「里長為依據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之公務員:按地方制度法第2條第1款、第14條之規定,地方自治 ... ... <看更多>
里長公務員服務法 在 隱形工時超長公務員只剩穩定? 每天走一小時身體會產生變化 的美食出口停車場
去年《 公務員服務法 》修法,規定公務員每天加班時數不得超過4小時,但是許多公務員工作爆量、屬於責任制,超過時數又無法上報,最後導致補休都看得到 ... ... <看更多>
里長公務員服務法 在 [請益] 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不得兼職的規定- 看板Examination 的美食出口停車場
第14條
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
其依法令兼職者,不得兼薪及兼領公費。
依法令或經指派兼職者,於離去本職時,其兼職亦應同時免兼。
1. 請問是指考上的事務官?還是包含政務官及國營事業員工?
2. 兼職是僅限制他項公職?還是包含民營單位的所有業務?
第24條
本法於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其他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均適用之。
第24條的意思我看不出來有沒有包含政務官或選上的民意代表
若管中閔算兼職 高嘉瑜還有主持網路節目 怎麼完全沒事??
兼職的定義是什麼?有沒有內行人能出來解釋一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8.160.167.144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ublicServan/M.1567584290.A.B0F.html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