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報:中國法院駁回加拿大公民謝倫伯格的上訴,維持就走私販毒的死刑判決】https://bit.ly/2U4AeAH
工作一天後,看看今天不能錯過的新聞:
1. 加拿大公民謝倫伯格(Robert Schellenberg)在中國被指涉嫌走私及販賣毒品,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今天駁回他對死刑判決的上訴,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 遼寧省高院駁回上訴的時機,正值孟晚舟引渡聆訊在加拿大法院進入最後階段。加拿大駐華大使鮑達民(Dominic Barton)認為,中國法院在此時維持謝倫伯格的死刑並非巧合,他譴責有關裁決、並且就中方肆意判死的做法表達深切關注。
2. 香港教育專業人員協會(教協)今天下午召開記者會,宣佈因應社會政治環境急變、而且找不到可延續方案化解危機,教協理事會一致通過解散教協。
3. 香港特首林鄭月娥今早會見傳媒,確認她已向中央提交意見,支持由中央將《反外國制裁法》納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再由香港本地立法。
4. 中國外交部今天宣佈召回中國駐立陶宛大使,同時要求立陶宛政府召回駐中國大使,理由是立陶宛政府在最近一段時間不顧中方反覆交涉,而堅持宣佈允許台灣當局以「台灣」名義設立代表處,公然違背中國及立陶宛的建交公報精神,嚴重損害中國主權和領土完整。
5. 聯合國安理會於當地週一(9日)召開海上安全問題公開辯論會,美國國務卿布林肯(Antony Blinken)與中國常駐聯合國代表團臨時代辦戴兵就南海問題針鋒相對,前者不點名批評有國家無視解決海上爭端的規則,後者指美國沒有資格就南海問題說三道四。
6. 美國女子朱弗萊(Virginia Giuffre)向曼哈頓地方法院提出民事訴訟,要求英國安德魯王子(Prince Andrew)為早年性侵及毆打她承擔法律責任。
7. 英國一批反對政府防疫措施、不滿 BBC 報道疫情手法的示威者,於當地週一(9日)發起包圍 BBC 總部大樓的行動,但錯誤地包圍了 BBC 早於2013年已經遷離的舊總部大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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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也有1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34的網紅桃園市議員簡智翔,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智翔的議會質詢-警察局(4/15)】 #有效的匿名諮商讓需求被看見 昨天在消防局的質詢中,智翔提醒「創傷後壓力症候群(PTSD)」可能對消防、警察人員造成的結果,以及現行的心理輔導機制可能因沒有匿名保護,導致效果有限。 身處第一線的警察,可能會面臨自殺、兇殺案等重大刑案,或瓦斯氣爆現場等,有...
民事責任新聞 在 家庭法律急診室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難道只有刑事責任嗎?父母可以怎麼做?】
最近某藝人與未成年人性行為的新聞,身為吃瓜群眾的汪編除了吃瓜之外,也發揮法律人的敏銳度在思考一個問題
「在臺灣,若行為人與未成年人性行為,行為人除了可能面臨刑事上責任及被害人請求損害賠償之外,民事上父母能否向行為人請求精神慰撫金呢?」
––
答案是可以的
依照我國民法第195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這裡所指的「父母關係之身分法益」是指親權,即對未成年子女之保護及教養權利及義務;「非財產上之損害」指的就是精神慰撫金。
不過可不是有性行為發生就一定可以請求,還有其他要件哦!我們簡單以年齡來區分:
1️⃣ 與未滿16歲之未成年人性交,此時的未成年人還不具有性自主權,因此不論是否合意,父母可以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及第3項請求精神慰撫金。
2️⃣ 與16歲至20歲(112年後民法之成年年齡為18歲)之未成年人性交,則僅限於強制性交,父母才能依同法請求精神慰撫金。
––
不過汪編還是要說,再多的金錢補償,都無法彌補父母的傷心與小孩以後的懊悔,建議父母們還是要主動與小孩子進行性教育,以預防代替賠償!
(新聞連結在置頂哦)
#未成年人性行為 #民法 #精神慰撫金
民事責任新聞 在 司法劉聲機x法律老司機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近期看到許多接種新冠肺炎疫苗後死亡的新聞,不在打疫苗先鋒行列的小編,就來帶大家看看以往接種疫苗死亡的相關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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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事開始🔻
有位學生在接種疫苗後眼睛跟臉都腫起來,因為找不到原因所以一直用類固醇和抗過敏藥治療,2年多後某天暈倒送醫,被診斷出ADED急性瀰散性腦脊髓炎,最後死亡💀
理所當然地,這位學生的爸媽是原告,為什麼呢?
因為他們去申請預防接種受害救濟被認為不符合,死亡與接種疫苗無關,中間經歷一番必經的掙扎過程,最後還是走到行政訴訟。
原告說,從各項意見報告來看,你們就是ADEM無法排除與施打疫苗有關,甚至仿單上就有寫,而且也沒有說絕對不會在2週內發生!不要擷取片段斷章取義!
誰被告勒?
→現在正紅的 #衛生福利部
衛福部就說,學生一開始的病徵不符合ADEM,他有甲狀腺炎,眼睛浮腫也是症狀之一,但甲狀腺炎跟疫苗沒關係。根據疫學上因果關係理論,無法認定學生的ADEM和疫苗有合理關聯,你應該再多拿一點有蓋然性的證據!而且疫苗記載的副作用很快就會消失,你的症狀那麼久!
-
🔻法官這樣說🔻
🔹
設立「預防接種受害者救濟補償制度」是因為符合法令標準製造或輸入之疫苗仍然會有現今科學技術無法預測、發現的副作用或風險,民眾因相信行政機關實施防疫之公共衛生政策而接受施打疫苗,導致發生無法預期的損害,就叫「#特別犧牲」,不能叫特別犧牲的民眾獨自承擔這個損害,應該要讓疫苗製造或輸入商成立基金來分擔這種難以避免的風險,並藉由私益受害的補償來實現監測並改良預防接種副作用的「#公益目的」。
而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徵收及審議辦法第7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規定的「無法排除與預防接種之關聯性」是基於疫苗潛在風險性所致難以證明受害因果關係而設。
只要不能查明預防接種跟死亡間沒有因果關係,沒辦法「#完全排除」是因為預防接種導致死亡,就符合審議辦法第7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規定的「無法排除與預防接種之關聯性」。
🔹
行政法院雖然可以就不確定法律概念採較低的審查密度,但如果行政機關的判斷是出於錯誤的事實認定或不完全的資訊,法院當然還是可以審查的。
從審議小組有擷取片段說詞,還用紅斑性狼瘡家族病史來認定學生免疫力較低,但卻忽略他根本沒有紅斑性狼瘡等任何自體免疫性疾病等來看,合理判斷審議小組的判斷是基於錯誤的事實或不完全的資訊。
行政法院沒有逾越判斷餘地。
🔹
「難以一概認定皆由疫苗接種後引起」、「很少持續一年以上」不等於「排除由疫苗接種引起」、「不會持續一年以上」。而且ADEM通常在病毒感染或接種疫苗後發生,雖然30%以上的青少年沒有前驅症狀,但沒有前驅症狀不代表沒有發生ADEM的可能。
🔹
行政訴訟法第13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77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但書規定舉證責任之倒置。
預防接種疫苗的選擇、獲得、保存、接種方式還有安全評估等都在行政機關或施打者都掌控範圍,接種疫苗的民眾居於證據地位不平等的處境,要民眾負預防接種疫苗與損害間有因果關係的舉證責任,顯失公平,應該要由行政機關來負擔才是。
🔹結論:衛福部不要煩了乖乖付錢!
━
看到這裡,大家知道重點是什麼了嗎?
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徵收及審議辦法103年修法前的第7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所規定「無法排除與預防接種之關聯性」,只要無法完全排除是因為預防接種導致死亡,就可適用。
ʙᴜᴛ已經修好幾次法了
現行法改規定在第13條跟第17條
第13條的用語改成無法確定,並說明是綜合研判後仍無法確定關聯性。
第17條則是明訂,要發生的死亡、障礙、嚴重疾病或其他不良反應與預防接種「確定無關」,才能不救濟!
最後還是希望大家一生平安,不要遇到跟這個案子一樣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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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徵收及審議辦法》第13條第1項第3款
審議小組鑑定預防接種與受害情形關聯性之分類如下:
三、無法確定:無前二款情形,經綜合研判後,仍無法確定其關聯性。
《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徵收及審議辦法》第17條
預防接種受害救濟案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予救濟:
一、發生死亡、障礙、嚴重疾病或其他不良反應與預防接種確定無關。
二、常見、輕微之可預期預防接種不良反應。
三、轉化症或其他因心理因素所致之障礙。
四、非因預防接種目的使用疫苗致生損害。
《行政訴訟法》第136條
除本法有規定者外,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條之規定於本節準用之。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
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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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啟瑞律師 #劉雅雲律師 #翁毓琦律師 #hugowu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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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責任新聞 在 桃園市議員簡智翔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智翔的議會質詢-警察局(4/15)】
#有效的匿名諮商讓需求被看見
昨天在消防局的質詢中,智翔提醒「創傷後壓力症候群(PTSD)」可能對消防、警察人員造成的結果,以及現行的心理輔導機制可能因沒有匿名保護,導致效果有限。
身處第一線的警察,可能會面臨自殺、兇殺案等重大刑案,或瓦斯氣爆現場等,有時對心理造成的影響不會馬上顯露出來,也有可能隨著時間,累積出更多問題。
現有的心理輔導機制,由於沒有匿名的設計,讓有需求的人深怕接受心理輔導會被貼上「懦弱」的標籤,或是可能被長官過度的關切,進而遭到調職,反而無助壓力的釋放,雖然局長稱不會刻意去詢問何者有接受心理輔導,但智翔認為匿名就是要做全套,長官只需看到最後的統計數據即可,不需要知道「誰」去尋求協助。
因此智翔建議警察局可以先試辦看看,研擬匿名心理諮商機制,且是面對面的諮商,而非僅用電話,鼓勵更多需求者接受諮商,第一線的警察若能降低更多心理壓力,對接受服務的市民而言也會有正向的感受。
#警員福利以及保障
警察人員勤務繁重,執勤過程中難免發生交通事故,如不慎發生,後續得面臨官司與民事賠償事宜,近期也有新北市各分局加碼汽機車保險額度的新聞,想請教桃園市警察局有無相關的保障?
今天警察局長稱,新北加碼都沒有桃園的額度高,包括傷害責任險額度,所以智翔要求警察局提供相關數據,以供檢視。由於桃園地狹人稠,道路狹小,警察執勤時有交通事故發生,提供更高的保險額度正是來自基層的心聲。
智翔也希望以此為後盾,讓警察人員在執行勤務時沒有後顧之憂,警察安全,才能保障市民安全。
第二項則是警察的健檢福利,新竹市自去年起,不分年齡皆每年補助3500元,健康檢查還可以公假一天,桃園目前的措施為何?
警察局回覆,桃園市目前分層級,依警察人員安全基金給予補助,舉例若40歲以下,每兩年補助5000元,40以上的補助也優於其他縣市。
智翔要說的是,提供警察人員在健康檢查上有更多優惠與福利,並非斟酌於一年補助的金額上,除了剛剛提到的提供公假之外,也可以考慮與桃園市的長庚醫院合作,打造為員警量身定做的健檢方案。
#易壅塞路段即時監控影像
接下來要為改善桃園的塞車狀況給予建議。
桃園區的交流道在尖峰時段動彈不得是許多通勤族的日常,包括南崁交流道與國道二號交流道,尤其南崁交流道,從春日路開始,至經國路路口,再到匝道,所屬道路涉及公路總局、高公局與市府交通局管轄。
據聞目前的監控與調度,並無法有效整合三個單位的資訊,因此智翔想建議,是否可建置一套設備,結合公路總局、高公局及本市交通局即時路況於一平台上,監控轄內易壅塞路段(口)及交流道沿線車流。
透過整合各系統即時影像,並隨時調整各鏡頭,讓警察局可以精確掌控堵塞路段、擴充路況資訊涵蓋率,遇車禍事故或交通壅塞立即派遣線上警網支援,盡速疏導車潮並降低事故發生機會。
畢竟若有交通事故或是壅塞需疏導時,三個單位資訊有落差,調度還得依賴通訊軟體來聯絡,造成更大的溝通成本,及早建立單一資訊以及調度平台才能一勞永逸。
#未禮讓行人之取締成效
根據報導,桃園市每年都有因公車未禮讓行人造成死亡事故,智翔認為,每個用路人只要下了車都是行人,行人的安全是用路安全的根本,公車禮讓人行,是否除了宣導之外,也需要加強取締?
另外在宣導上,也應採用「應」讓行人,讓駕駛在轉彎時慢下來,把行人優先內化為駕駛行為的準則,這點再麻煩警察局與執法人員多加強,強化行人的用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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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段重點】
00:00 開場介紹
00:55 錯失黃金救命五分鐘,李義祥害50人命?
09:45 工程車門未關,當時李義祥在幹麻?
12:05 工程車滑落卻不處理,李義祥在喝酒?
13:20 台鐵疏失,沒施工防災計畫跟護欄?
20:03 台灣營造文化,借牌承包工程問題大?
22:55 太魯閣事故集體招魂,讓人鼻酸!
29:50 肢體破碎難認屍,該怎麼比對?
35:06 列車強烈撞擊,現場一片哀號、混亂?
39:35 台鐵百年老店文化,標案有何詬病?
46:40 50條人命及車廂修復,破產也還不完?
49:20 母子失聯靠齒模比對確認罹難?
52:55 女藝人母因開刀推掉旅行,躲過劫難?
56:35 花東車票難求,該怎麼訂、有何眉角?
1:01:51 出隧道四秒就踩剎車鳴笛,也來不及!
1:04:50 重押四天,憲兵終於可以回家了!
1:07:35 空難罹難者名片,飛回掉落在老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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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些日子
師傅有看到一則新聞
關於房東將「屋外型瓦斯熱水器」安裝在室內
結果不幸房客一氧化碳中毒
奪走兩條人命
房東在刑事部分,過失致死判刑一年
而民事部分,判賠800多萬元
今天就來了聊聊
屋外型瓦斯熱水器為什麼不能裝在室內?
以及是否幫忙安裝的水電師傅也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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