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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大家有沒有去過民事的調解呢?
小編對調解的印象就是想大喊「𝔹嘴!給我講正事!不許打溫情牌!!」每次都對調解委員充滿崇敬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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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 是由法院簡易庭的法官或其所指定的調解委員1至3人(通常都是調解委員啦),以第三方的角度為雙方當事人斟酌提供適當的解決方案。
當然,這得雙方當事人同意,不同意的話調解就不成立,大家法院見!(拍桌)
🔳調解的效力?
如果調解成立,調解書的效力和 #法院確定判決 一樣。
⇉可以拿調解書去強制執行!
⇉當事人以後不能再為同一件事提起訴訟,雙方都不能再拍桌子法院見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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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會有很多人發出疑問,為什麼我明明是提民事訴訟,卻叫我去調解?oh my god why(゚ロ゚)
民事訴訟法其實有給答案喔!
下面第403條就是答案,拜託拜託看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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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403條
下列事件,除有第四百零六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者外,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
一、不動產所有人或地上權人或其他利用不動產之人相互間因相鄰關係發生爭執者。
二、因定不動產之界線或設置界標發生爭執者。
三、不動產共有人間因共有物之管理、處分或分割發生爭執者。
四、建築物區分所有人或利用人相互間因建築物或其共同部分之管理發生爭執者。
五、因增加或減免不動產之租金或地租發生爭執者。
六、因定地上權之期間、範圍、地租發生爭執者。
七、因道路交通事故或醫療糾紛發生爭執者。
八、雇用人與受雇人間因僱傭契約發生爭執者。
九、合夥人間或隱名合夥人與出名營業人間因合夥發生爭執者。
十、配偶、直系親屬、四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姻親、家長或家屬相互間因財產權發生爭執者。
十一、其他因財產權發生爭執,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者。
前項第十一款所定數額,司法院得因情勢需要,以命令減至新臺幣二十五萬元或增至七十五萬元。
#民事訴訟法 第406條
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
一、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
二、經其他法定調解機關調解未成立者。
三、因票據發生爭執者。
四、係提起反訴者。
五、送達於他造之通知書,應為公示送達或於外國為送達者。
六、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契約或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者。
前項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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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一 百 三 十 八 條 是 什麼 在 徐永明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170516黨團記者會:推動改革立法,時力持續努力
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會後記者會今(5/16)日將近日盤點法案成果,對外公告,並推出四組法案,包括:將陸委會定位移至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核四終止案落實的龍門電廠處理特別條例、降低勞資爭議發生時勞工參與訴訟門檻,以及防止中資來台違法炒股案件等。另對於國會目前停擺狀況及國會改革的想法,時代力量黨團呼籲,今天的院會不要再停擺了,「沒有人占領主席台卻不開會,這是無法跟人民交代的。」
林昶佐委員首先針對將陸委會編制移至外交國防委員會來監督的兩個提案(立法院程序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程序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進行說明。林昶佐表示,長期以來在外交國防委員會討論的議題裡無論是外交、國防、國安、包括僑委會在內,中國因素都是重要主題之一。我們主要的假想敵和國安對象等等,中國因素都是很重要的。為符合實際委員會運作的狀況,應將陸委會移至適當的委員會裡。至於這樣是否涉及國與國關係,林昶佐說明,台灣對中國本來就是國與國關係,要參與國際組織也必須要在國與國關係才能享有相同的權利。事實上,台灣和中國的關係幾乎在國防外交委員會每天都要討論的,不會有其他黨的委員就不討論中國因素,所有的政黨都討論,因此這是一個實際存在外交國防委員會的狀況。在內政委員會討論中國因素的機會是非常低的。其他政黨無論如何定位中國,都改變不了這樣的情形。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龍門核能電廠處理特別條例條文草案」則由徐永明立委來說明。徐永明表示,關於核四大家都覺得不耐了,每年都編預算,對於處理進程、定位等,台電一直語焉不詳。在第八屆時包括鄭麗君等委員都已經提過了,但當時一直被退回程序委員會且又因屆期不連續無法審議,因此這次在提出,預算要全部裁減,要設立廠址再生諮詢委員會,組成及核四如果預算全部裁減後對台電成立一個獨立的評估小組來處理。希望針對核四議題一勞永逸,也有更清楚的處理核四廠址未來發展的想法,未來非核家園的想像會更清楚確立。
第三組是針對勞工在勞資爭議處理裡不對等的狀況,提出了兩項修法:勞資爭議處理法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民事訴訟法增訂第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並由洪慈庸委員來說明。洪慈庸說明,當勞資爭議發生時,勞工相對是處於比較弱勢的情況,而因在裁判費上無法負擔而犧牲掉自己權益。故此提出兩個法案,希望能夠減免裁判費,當訴訟標的金額未滿10萬元就免徵收裁判費,10-100萬徵收1000元,100-500萬元徵收2000元等等,就是希望大幅調降裁判費用,希望未來如果必須走到訴訟的地步的時候,能夠讓勞工可以負擔起裁判費進而爭取權益,而不致因無法負擔而犧牲掉自己的權益。另一部分,勞工和資方若是產生爭議時,無法走到訴訟階段有時是因為距離的關係,即訴訟法院和地緣太遙遠的關係,因此在民事訴訟法增列了第十二條之一的草案,修正了可以在勞務提供地進行訴訟。
黃國昌立委接著補充,為勞工打造一個便於接近、可以真正使用、能夠實現他權利的訴訟制度,是時代力量黨團一致的目標。也因此在去年司法院正副院長行使同意權的過程中,我們明確地提出要求,也獲得司法院正副院長提名人積極的回應。在過去這段時間中,我們曾經針對建立勞工訴訟的專法舉辦過公聽會,也數次在司法法制及衛環委員會分別質詢司法院和勞動部,目前司法院和勞動部都各自就勞動訴訟程序專法研商中。時代力量的目標是希望能夠建立勞工訴訟程序專法,相關法案正在作業中,只是在提出的進度上還在配合司法院和勞動部的腳步來進行研擬。但即使這部專法還無法立法前,在現行的法律中還是希望先有效地逐步去除障礙,因此提出修正案。
至於針對中國資金進入台灣炒股,如最近針對大同裁罰60萬一事,如此輕額的罰鍰就等於是變相鼓勵中資到台灣違法炒股,黃國昌表示,藉由這個具體的個案,也可說是首次金管會發現,透過香港跑到台灣來炒股的中資,才發現目前現行的法規範,對這部分的處理存在嚴重的缺漏。地一部分的缺漏是目前針對有關中資違法到台灣炒股,在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九十三條之一所設定的罰則是十二萬以上六十萬以下,根本沒有預防嚇阻的效果。因此這次提出修正條文,一方面大幅地針對違反第七十三條第一項未經許可即跑至台灣投資的中資,罰鍰提高到一百萬以上一千萬以下。另針對該申報而未申報的罰鍰,目前規定是六萬以上三十萬元以下,也配合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八條設定的罰則,設定為二十四萬以上兩百四十萬以下ˋ,而且可以採取連續罰。在事後的連續罰當中,罰鍰會提高到四十八萬元以上四百八十萬元以下。這樣的規範體系,才能和目前證券交易法裡針對應申報未申報及申報不實的罰則,在體系上能有比較協調的配合。
第二部分所修的是第六十條之一的規定。在前陣子中資違法炒股的案子裡會看到,沒有盡到把關責任的證券商,為什麼金管會沒有採取制裁的作為?目前金管會對金融機構的管制當中,可針對金融機構在處理時內控不佳等方式予以間接的處分,但現實上針對證券商未違反剛剛所講的中資來台炒股的事情,在現行的法律規範制度中,並沒有做明確的禁止規定,也因此才會增設證券交易法第六十條之一,會觸發的罰則有兩個層次,第一個層次是在證券交易法第六十六條的規定,可以將證券商予以警告到撤照等不定處分,另外是配合修正的第一百七十八條的規定,可以課處罰鍰。
徐永明總召呼籲,今天的院會不要不開,沒有人占主席台卻不開會,無法跟人民交代。三個會期以來迄今已提出103個法律案,這是時代力量黨團的工作重點,因院會停擺不知何時能夠一讀,但是還是希望能夠儘速開會,不要停擺。
至於會期初曾提出十七項優先法案的進度。黃國昌提出三項法案說明。他說,目前包括核廢料三法正在和團體做最後討論定案後將在本會期推出。人民參與審判的法案則是在等待司改國是會議的進度,就目前所知,在會議上的表決陪審制七票、參審七票均未過半。依照從媒體上得到的公開資訊,要等到大會才會正式表態。但時代力量推動陪審制的立場非常清楚,但對於法案提出的時間點要考慮排入委員會併審的可能性。至於勞工訴訟程序的專法,都在等行政部門或司法院的節奏。其他部分大部分都已完成提案的工作。
至於對國會改革的看法,總召徐永明表示,昨天在委員會裡已經非常努力,然而在登記發言時非常困難,可是我們一直想要證明,即使在昨天的狀況下,發言討論仍有可能。整個前瞻條例審查過程裡,未來大家可以去看會議記錄,只有三個人講話。這樣一個兩大黨甚至全台灣矚目的法案,結果在實質發言討論裡竟然沒有聲音,只有時代力量三位委員有登記發言,也不斷強調程序發言非常重要,這是一個很清楚的過程,在混亂場面裡爭取發言機會,即使在發言過程裡干擾很多。徐說,還是希望主持的召委和負責的黨團,還是要有信心,「當你放棄的時候,反對的大黨就會一直採用這樣的模式,這種惡性循環之下,依照柯總召的標準,豈不是違反亂紀嗎?」徐永明呼籲國會的立委同仁們要對國會改革有信心,不能只是講講。同時,也鼓勵公民團體藉由直播等方式觀看立法院每天開會狀況,給予監督的力量。以審理前瞻八千八百億元的狀況,徐說:「這狀況是不可能說服全國民眾的。」更別提,竟還有政黨說「得分」,實際上立法院是輸的。
黃國昌則補充說明,從過去非常多的公民團體對國會改革提出的呼籲,很多學者專家提出寶貴的建言。在這段期間以來,2016年選舉似乎是一個分水嶺,理由是,在2016年選舉前,各政黨所有的政黨對國會改革都提出了具體的政見和主張,這些政見和主張在2016年的選舉後,大概可分成兩個層次來檢驗。第一個層次是所提出的政見和主張完成了立法沒有,針對這個部分進行檢驗,各位會發現我們過去完成的國會改革法案事實上只做了一半,在公開透明有比較顯著的進展。但在實質內容,包括人事同意權審查的強化,就委員會中心主義的貫徹,包括院會辯論制度的建立,迄今仍未完成立法。
第二個檢驗的層次是實際的作為,黃國昌說,他不相信台灣的公民社會對於立法院的期待是,抬著桌子去撞主席台,灑麵粉、撒紙錢,中國國民黨說他們的邏輯是強力監督,他不知道強力監督在哪裡,只是掩護執政黨把條文唸完而已。民進黨面對質疑最大的掩護和理由:「就是國民黨在胡鬧,我們該怎麼辦」。時代力量在兩大黨採取這樣方式在審前瞻條例時,最起碼我們在思考的是,讓台灣國會理性問政、讓台灣國會拿出實質的東西進行監督,在這過程中讓人民了解,為什麼我們認為行政院提出的條例很糟糕,為什麼提出各種動議和對案希望達到的改變在哪裡,但在國會目前的狀況都無法做到,而這樣的堅持也遭到質疑。不過,黃國昌說,我們知道這樣的堅持看起來很像是傻子,也了解在兩大黨之下,這樣的堅持空間並不大,但是上禮拜他看到一個新聞,說「藍綠兩黨齊轟時代力量」,他發現時代力量在國會裡存在的價值和理由了,「兩黨齊轟時代力量」可以讓人民一起去思考,到底需要的是什麼國會。他也舉林濁水先生昨天臉書的發文為例,強調愈是面對重大法案和爭議,愈能去考驗政黨在國會的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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