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一本書已知書名是唬爛的,內容有一整章是唬爛的,那整本書八成是唬爛的。——貝氏定理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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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2款:「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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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他過失傷害!請順便叫他賠我車!】
在地小、人口多、車子也多的台灣,車禍是很多人每天上下班都會看到的景象、也是多數人都遇過的事情,車禍當中有時候可能會造成一方或雙方受傷,並對他方提起過失傷害的刑事告訴以及請求民事賠償,此時就有可能會遇到刑事訴訟中附帶民事訴訟(簡稱刑附民)的問題。
🎸什麼是刑附民?
刑附民的相關條文規定在刑事訴訟法第487條以下。簡單來說,就是在一個刑事案件進行的刑事程序當中,同時對被告及應該負賠償責任的人,請求民事上的損害賠償責任,且就民事部分不用另外繳交裁判費。
🎸為什麼要有刑附民?
對於當事人來說,可以直接利用刑事訴訟的訴訟資料,不用在自己去蒐集證據、可以減少訴訟費用的浪費;對法院來說,則是可以在同一個程序當中,將刑事案件以及民事案件一起解決、促進訴訟經濟,可以節省法院以及當事人的勞力、時間、費用。也因為可以一起解決,所以可以避免裁判分歧的問題,舉例來說:車禍案件當中就不會出現刑事法院認為有過失傷害罪成立、民事法院卻判決不用賠償當事人的醫藥費問題。
🎸怎樣的情況下才可以提起刑附民?什麼時候提?法院能夠審理的民事案件範圍又到哪裡呢?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503條,若被告後來被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判決,原告就不能提出刑附民。也就是說要在被告是有罪的情況下,才可以提起刑附民哦!並且依照第488條,要在二審辯論終結前提起。
而關於審理範圍的問題,必須是當事人的民事損害是因為「犯罪」發生。所以很重要的是,實務上認為,在車禍的過失傷害案件當中,對於人身上的損害(比如醫藥費、看護費用等等)可以在刑附民當中提出,但車輛毀損的損害並不行,因為刑法上並不處罰過失毀損的問題,過失毀損並非是一種「犯罪」。實務上的作法實際上有可能造成審判的割裂、也讓民眾摸不著頭緒。所以在標題一開始說的狀況,打咩打咩!不可以這樣請求!
🎸要是提出刑附民,但後來刑事無罪,那我的民事賠償部分怎麼辦呢?
雖然刑事訴訟法規定如果被告後來無罪,必須要判決駁回原告民事部分;但因為民事案件時常會涉及請求權時效的問題,此時原告是可以聲請移送民事庭的!如此一來,民事案件的部分會被轉到民事庭去審判,原告需補繳裁判費。因此就不會發生後來被告無罪、結果自己的請求權時效消滅的問題了。
以上就是關於實務上非常常見的刑附民問題,希望大家都不會有遇到要用到的時候;就算遇到了,也知道怎麼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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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1089號刑事裁定】介紹
📌裁定理由(節錄):
就已死亡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行為人應沒收之犯罪所得,雖因繼承發生而歸屬於其等繼承人所有,然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仍得由檢察官依法向法院聲請對繼承人宣告沒收,#或法院於認有必要時,#依職權裁定命繼承人參與沒收程序;或若無從一併或附隨於本案訴訟裁判,而有沒收之必要時,亦可由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4、第455條之35、第455條之37等規定,準用第七編之二關於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向法院聲請對繼承人單獨宣告沒收,以落實上開修法意旨,以避免第三人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對價取得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所得而坐收獲利。
另可參考「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1579號刑事裁定」:
為解決修正前之犯罪所得,以屬於犯罪行為人為限,始得沒收,而對於犯罪行為人將其犯罪所得轉予第三人之情形,致犯罪行為人或第三人因而仍可坐享犯罪所得,卻無法沒收之不合理現象,兼及防止脫法及填補漏洞,乃修正擴大沒收之主體範圍,於第38條之1第2項增訂:除沒收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所得外,第三人若非出於善意之情形,包括:「明知他人違法行為而取得」、「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對價取得」、「犯罪行為人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他人因而取得」者,均得予以沒收,斷絕該第三人因此而仍能保有不正利益。且該違法行為不以具有可責性、被起訴,或證明有罪為必要。
因之,已死亡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行為人應沒收之犯罪所得,雖因繼承發生,而歸屬於其等繼承人所有,就該繼承人而言,即屬 #無償取得,故在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由檢察官依法向法院聲請對繼承人宣告沒收,或 #法院於認有必要時,#依職權裁定命繼承人參與沒收程序;於無從一併或附隨於本案訴訟裁判,而有沒收之必要時,亦可由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4、第455條之35、第455條之37等規定,準用第七編之二關於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向法院聲請對繼承人單獨宣告沒收。而該沒收程序,既係因法律明文規定,由檢察官向法院聲請之獨立程序,則所適用之法律,當指各級法院於「受理聲請案件裁判時」,所應適用之法律而言,並非「前案訴訟裁判時」之法律,乃理所當然。
📌學說見解:
林鈺雄老師指出,以上兩則裁定指出:1、繼承人是無償取得之第三人(參考刑法第38條之1第2項第2款規定),屬於特殊挪移型之第三人利得沒收;2、繼承人有權參與沒收程序。且就程序而言,因單獨宣告沒收而所繼承(財產因此可能被沒收)之繼承人,法院應依檢察官聲請,或認為有必要時,依職權裁定命繼承人參與單獨宣告沒收程序。
* 以上整理自:林鈺雄,沒收新論,2020年9月初版,頁312-313、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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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以,再查民事訴訟法第138條:「送達不能依前二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