嗯判決出來了,
1.趙晉陞博士要撤下畫我臉的圖;
2.趙晉陞博士不得再使用那個圖;
3.趙晉陞博士要賠我1萬元。
想法:
1.錯的事情就是錯,畫人家臉就是不對,
這種事情小孩子都知道,就趙晉陞不知道⋯⋯
別以為用什麼討論公共議題包裝,人家就看不出來你在惡搞!
2.不過我覺得賠償金額太少了,
惡搞別人照片代價這麼低,
難怪網路霸凌這麼嚴重,法院都輕輕放下嘛!
沒關係我們只好繼續下去,
都過年了,趙博士請再準備6萬元紅包給巴毛吧!
3.其實這個事情的真正贏家,是巴毛(陳宇安律師),
刑事拿1萬元差不多
(本來收6萬,結果沒寫狀沒開庭,案子就結束了,不得不退錢)
民事一審她應該拿6萬,
如果二審有委任,應該也是6萬,
總共這個糾紛她可以拿13萬元,
對於案件不多的巴毛應該是不無小補,
我對於讓陳律師賺錢這件事情一點都不介意,
因為我們本來就是同行,
她能接案,我不覺得有什麼不好⋯⋯
只是巴毛之前還帶風向,甚至跟我戰
說趙博士沒花到什麼錢,
結果事後發展證明了,他的錢都跑到妳口袋裡,
那妳前面跟我戰這個幹什麼?我是不太懂啦!
4.我比較在意的是,
陳律師承辦這個案件
並沒有站在「促進和解」的角度處理這個糾紛,
反而自己也跟著客戶一起向對造(我)嗆聲,
還在網路上帶風向,
說趙博士行為是對的,我在亂鬧濫用司法資源,
(網友跑到她的粉絲頁鬧版,她還不是一樣蒐證要告人?這樣就不是濫用司法資源?)
巴毛這樣的作法只是為了一個爽字,
只是提高彼此緊張關係,
對案子一點幫助也沒有,
當開庭過程法官問雙方有沒有和解空間時
(法官的意思是畢竟雙方都是高知識份子,
何必搞成這樣)
說實話,那個和解的氣氛是完全沒有的⋯⋯
我在這個案子是當事人,我可以有情緒,
陳律師在這個案子裡面是訴訟代理人,
理應站在比較客觀角度看事情,
她卻也跟當事人一起有情緒,甚至嗆得更厲害,
那當雙方被法院要求談和解時,誰來當中間人呢?
不過她都獨立執業了,自己都是老闆了,
我應該沒資格指導她啦!
5.至於辦案本身,
陳律師雖然因為經驗不足犯了一些小錯誤,
開庭表現也很普通
(她沒在法庭上對我嗆聲,我該感恩了!)
但她辦案態度算努力啦!
我不會因為跟她不和就扭曲事實的,
甚至我認為她來辦這個案子也有好處,
畢竟收了錢,她就有義務把事情搞清楚,
當然基於律師職責,她還是要替趙博士說話,
不過看了資料後,別跟我說趙晉陞這個人沒問題,
那只會讓人懷疑你的判斷是非能力而已⋯⋯
6.回到趙博士身上,
你可以霸凌別人,別人也可以反擊!
這個趙晉陞在網路上惡搞別人經驗豐富,
被臉書停權n次,他還樂此不疲,
我想是因為他都躲在鍵盤後面,
躲在代號「alex chao」後面,
反正大家不知道他是誰,匿名作惡,誰曉得呢?
不過現在他的朋友、指導教授、舊情人
如果突然想到這個朋友、學生、前男友近況如何,
只要google「趙晉陞」三個字,
應該就可以知道他在網路上的惡行⋯⋯
(我可是有圖有真相,不冤枉你的)
#趙晉陞
民事訴訟代理人資格 在 林智群律師(klaw)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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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錯的事情就是錯,畫人家臉就是不對,
這種事情小孩子都知道,就趙晉陞不知道⋯⋯
別以為用什麼討論公共議題包裝,人家就看不出來你在惡搞!
2.不過我覺得賠償金額太少了,
惡搞別人照片代價這麼低,
難怪網路霸凌這麼嚴重,法院都輕輕放下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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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其實這個事情的真正贏家,是巴毛(陳宇安律師),
刑事拿1萬元差不多
(本來收6萬,結果沒寫狀沒開庭,案子就結束了,不得不退錢)
民事一審她應該拿6萬,
如果二審有委任,應該也是6萬,
總共這個糾紛她可以拿13萬元,
對於案件不多的巴毛應該是不無小補,
我對於讓陳律師賺錢這件事情一點都不介意,
因為我們本來就是同行,
她能接案,我不覺得有什麼不好⋯⋯
只是巴毛之前還帶風向,甚至跟我戰
說趙博士沒花到什麼錢,
結果事後發展證明了,他的錢都跑到妳口袋裡,
那妳前面跟我戰這個幹什麼?我是不太懂啦!
4.我比較在意的是,
陳律師承辦這個案件
並沒有站在「促進和解」的角度處理這個糾紛,
反而自己也跟著客戶一起向對造(我)嗆聲,
還在網路上帶風向,
說趙博士行為是對的,我在亂鬧濫用司法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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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毛這樣的作法只是為了一個爽字,
只是提高彼此緊張關係,
對案子一點幫助也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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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的意思是畢竟雙方都是高知識份子,
何必搞成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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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這個案子是當事人,我可以有情緒,
陳律師在這個案子裡面是訴訟代理人,
理應站在比較客觀角度看事情,
她卻也跟當事人一起有情緒,甚至嗆得更厲害,
那當雙方被法院要求談和解時,誰來當中間人呢?
不過她都獨立執業了,自己都是老闆了,
我應該沒資格指導她啦!
5.至於辦案本身,
陳律師雖然因為經驗不足犯了一些小錯誤,
開庭表現也很普通
(她沒在法庭上對我嗆聲,我該感恩了!)
但她辦案態度算努力啦!
我不會因為跟她不和就扭曲事實的,
甚至我認為她來辦這個案子也有好處,
畢竟收了錢,她就有義務把事情搞清楚,
當然基於律師職責,她還是要替趙博士說話,
不過看了資料後,別跟我說趙晉陞這個人沒問題,
那只會讓人懷疑你的判斷是非能力而已⋯⋯
6.回到趙博士身上,
你可以霸凌別人,別人也可以反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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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臉書停權n次,他還樂此不疲,
我想是因為他都躲在鍵盤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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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正大家不知道他是誰,匿名作惡,誰曉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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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晉陞
民事訴訟代理人資格 在 無限期支持黃國昌老師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影片】
2019.12.17 立法院第9屆第8會期 院會 第14次會議
發言內容:刑事訴訟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監獄行刑法、商業事件審理法
發言委員:黃國昌
發言時間:09:44:23 - 09:47:45
10:56:07 - 10:59:35
14:10:14 - 14:13:40
16:35:55 - 16:39:21
16:46:23 - 16:49:59
16:55:16 - 16:58:33
17:02:17 - 17:05:45
17:08:02 - 17:11:34
17:18:33 - 17:21:32
17:36:20 - 17:39:39
17:49:24 - 17:52:24
17:56:08 - 17:58:35
18:13:22 - 18:16:32
18:23:40 - 18:25:18
19:16:39 - 19:18:55
🎯刑事訴訟法修正罪名範圍。普通刑法的竊盜罪、詐欺罪都滿足於預防性羈發要件,重大金融犯罪往往一再侵害投資大眾權益,更應納入預防性羈押罪名範圍。
強化國家安全防衛體系,如違反國安法相關,嚴重侵害國家安全,有進行預防性羈押必要。
🎯此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正,以因應新興毒品氾濫。第一級與第二級毒品持有規範的數量規範不合比例。第三、四級毒品以5g作為上限,以規範新興毒品。
🎯監獄行刑法修正,與假釋的規範檢討是為了處理優遇權貴黑箱假釋。
針對刑法、刑事訴訟法與監獄行刑法,時代力量都有提出完整配套條文,希望未來假釋審查能回歸法院或起碼是中立的假釋審查委員會,而非法務部黑箱作業。
假釋須提出悛悔實據,故貪汙犯要享受假釋的寬免應繳回貪汙所得。
貪汙犯由於可享外役監縮刑待遇,統計發現大多服刑時間還不到判刑的一半。時力提出監獄行刑法修正,提高貪汙犯假釋門檻,由現行1/2提高到2/3。
🎯商業事件程序法第二條修訂,時力所提二條修正動議,保險法、銀行法、金融控股公司法、信託業法信用合作社法農業金融法、涉及重大事件會可能產生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補足。
另第二項第六目,其他因金融八法產生的事件,須雙方合意才能適用商事法院處理範圍。在請求損害賠償的案件中,無法期待被告能產生適用程序上的合意。
以訴訟標的訂定價額1億元以上,有因應時調整的必要,但立法者授權給司法院不應是空白支票。
🎯商業事件法移四條移送送管轄法院裁定移送規定,當程序誤用時要給予當事人救濟機會。時代力量提出修正,在移送訴訟的裁定尚未確定前,當事人未確保其所受程序保障是合理的,避免法院推案,因此賦予與當事人有抗告的權利。
🎯商業事件審理法第五條修正,移送管轄牽涉非僅土地管轄,而是程序如有誤用應給當事人抗告的救濟機會。
🎯商業事件審理法第七條關於委任適格代理人規定,訴訟代理權欠缺時如何裁定補正。時力提出修正動議,法院因規定裁定駁回後才不允許追認。
🎯商業事件審理法第八條時力提出修正動議,訟標的的捨棄與任諾未列當事人可自為的程序行為中。當事人在有程序代理人專業協助時,應允許自為處分。
🎯商業事件審理法第十四條第十六條,如電子書狀產生 效力,對當事人法院應予以補正。
🎯商業事件審理法規範技術審查官也是協助法官定查鑑定與勘驗,其報告內容一定會影響到法官的心證。因此其提供的資料為當事人無法接觸與得知,故是否侵害當事人權力引起強烈批判。時力提出修正動議,其報告除營業秘密部分予以保護,其餘應予當事人知道。
🎯退還調解、和解費用的確有助於案件的和解或調解。但商業事件提高退還比例較民事訴訟還要更高,會造成退還人民筆退還商人還要低的不平衡。
🎯在法院未跟兩造當事未行準備程序下,禁止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反訴,反而有礙紛爭解決。故要求為訴之變更追加或反訴應在第一審言詞辯論前為之,指的是其日開始前為之,或是終結前為之,應有明確規範。時力提出修正動議應在言詞辯論終結前為之,既可保障當事人又可滿足程序迅速進行要求。
🎯秘密保持命令 影響當事人在程序中辯論權的實現。時力提出修正動議,
🎯退還裁判費的規定應與民事訴訟法相當,理由如前述。
被告提起防訴抗辯後,法院應命一定期間交付仲裁。如未交付仲裁,時力希望能進一步賦予被告申請權,有較好的程序保障。
🎯雖未能完成司法改革法案,但能完成商業事件審理法三讀仍值得肯定。
時代力量雖僅三位委員,仍負責針對81個條文仔細過濾,將有待加以修正的條文提出修正動議。
雖然全部都無法表決通過,但是還是應該負責任的以在野黨的立場,對官方條文提出時代力量的看法,並在立法紀錄上留下來。
但無法理解號稱要改善台商業環境的中國國民黨對這81個條文提不出一個修正動議。今天審查時沒有一個中國國民黨委員在場。
中國國民黨,你們連一個當在野黨的資格都沒有。
影片連結:
https://youtu.be/QTwpGKW-nPA
立法院IVO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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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甲有朋友是大學法律系畢業的人,為人熱心願意幫助朋友。但沒考上律師。
只是畢竟法律知識總比不是法律系畢業(連民概刑概都沒上過)的某甲來得豐富。
某甲某次涉訟,又想省下請律師的錢,又怕在法庭上因此吃虧;
則依法可否聲請讓其朋友成為訴訟代理人?依照民事XX規則,這項聲請的結果,
必須端視法官的裁量嗎?
此外我不太清楚程序法,所以請問一下:
好像「只有」民事訴訟勉強承認可以有上述「熱心我朋友」類型?
這一點我以前一直沒弄清楚,趕緊在此請問。
PS:至於若某甲涉及的是刑事訴訟、行政訴訟,則無法請他朋友擔任訴訟代理人了嗎?
所以若是刑事訴訟中某甲若是被告,則只有向法院聲請公設辯護人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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