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旦法學教室 第227期(2021,9)
新冠肺炎的疫情已經持續超過一年半多了,然而全世界疫情的發展,似乎沒有趨緩的跡象。去年許多專家所預測的後疫情時期發展,因為疫情現況超乎預期,也都接連失準。世界各國對於其國民是否施打疫苗,因爲國情與文化差異,產生了不同的爭議,且從未平息。我國在疫情爆發後,短時間因為疫苗嚴重短缺的時期,也發生了所謂的疫苗之亂。李惠宗老師於本期「法學教室」欄目中,就疫苗施打本身的法律性質,究竟是權利?抑或是義務?提出了分析與看法。李老師同時也探討了違反國家所訂的疫苗接種計畫,是否有相關法律責任問題。
同時,本期的法學教室,謝煜偉老師針對釋字第777號解釋,法務部所提出的新修正肇事逃逸罪,提出是否符合解釋意旨的分析。另最新大法官會議解釋第805號解釋文認為,少年法院於少年保護事件處理程序進行中,應傳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到庭,並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並應依此意旨,妥適修正少年事件處理法。最後,本期「大法庭選輯」欄目很精彩。選輯內容包括行政程序法時效規範爭議、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的販賣認定,以及未踐行土地法第34條之1共有人優先購買權通知法律效果等,都非常值得讀者深刻熟悉與了解。
📕本期內容
🎯疫苗施打權利乎?義務乎?/李惠宗
🎯釋字第785號解釋後的公務員救濟/許育典
🎯變更設計與物之瑕疵擔保責任/徐婉寧
🎯連帶債務共同訴訟人上訴與撤回上訴之效力/劉明生
🎯簡評2021年新修肇事逃逸罪/謝煜偉
🎯勞動派遣/鄭津津
🎯「世紀判決」──法國一歐元氣候訴訟/許耀明
【特別連載】
🔸經濟刑法:第三講
租稅刑法(下)/柯格鐘
【法學論述】
✒國土保安用地之課稅問題探討/陳清秀
【實務選編】
◾公法類
◾民事法類/曾品傑
◾刑事法類
【大法庭選輯】
📃行政程序法「時效規定」──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大字第4號裁定
📃部分土地共有人違反通知義務出賣土地之效力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時事直擊】
◾被害人到庭陳述意見為憲法上權利──釋字第805號解釋
◾疫情肆虐下之股東常會召集
◾跟蹤騷擾防制法草案過關──保障跟騷受害人之權益
📕完整介紹:http://www.angle.com.tw/magazine/m_single.asp?BKID=2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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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34的網紅桃園市議員簡智翔,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智翔的議會質詢-原民局、法務局(4/22)】 #水情告急 桃園缺水狀況尚未改善,也已開始全天候的減壓供水,因此智翔關心到復興區是否會有無水可用等相關的供水問題。 局長表示,在自來水的部分現已用高壓站直接送至公所,並不會被減壓供水影響。而未來圓山加壓站近期完工後,也可以解決全區的供水需求。 ...
訴訟代理人變更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商法裁判精選/邵慶平教授 月旦法學雜誌314期(2021.7)
本期商法裁判選錄之範圍為110年1月至2月的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的判決,由邵慶平老師挑選出公司法判決9則、票據法判決8則及保險法判決1則,摘錄要旨並撰寫簡析,以供讀者參考。以下為本期部分裁判之主要爭點及議題:
🔸【公司法】
📌2018年公司法修法前,對於外國公司設有認許制度,未經認許之公司無自訴權,惟就是否有告訴權則較有爭議。於本期所選裁判中,針對外國公司是否得就其營業秘密直接被害之事實,依營業秘密法相關規定而為告訴的問題,最高法院兼及過去法制的背景及刑事訴訟制度之功能闡釋見解,應值肯定。
📌依公司法第29條第1項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經理人之委任、解任及報酬,應經董事會決議行之。於經理人報酬談判、協商過程中,若因程序不備致該經理人受有損害(例如未經董事會決議,負責商談之人即向經理人表示公司已允諾某退休條件,使其陷於錯誤而辦理退休),經理人是否得請求執行談判職務之人與公司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公司法第164條規定:「股票由股票持有人以背書轉讓之,受讓人之姓名或名稱記載於股票。」其中「並應將受讓人之姓名或名稱記載於股票」是否為記名股票轉讓之生效要件?
📌依公司法第213條,公司與董事間訴訟,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監察人代表公司,股東會亦得另選代表公司為訴訟之人,其所謂「公司與董事間訴訟」,是否無論由何人提起,均有該條之適用?其訴之原因事實是否須基於董事資格而發生?同法第212、214條之適用是否應作相同解釋?
🔸【票據法】
📌本票之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後,將該本票債權讓與他人者,該他人是否得以原本票裁定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是否亦有票據法第37條第1項之適用,應以背書之連續證明其權利?
📌案件中,A向C女詢問有無資金可以借貸,C女詢問其母B後,B同意借貸,並授權C女處理借款事宜,爾後C女與B洽談,設定最高限額600萬元之抵押權,B則簽發面額350萬元與250萬元之支票兩紙作為借款擔保,交付與C女。爭議在於:系爭支票原為無記名支票,A簽發系爭支票時,B是否即為原始取得票據權利之人?抑或B之女兒C女為原始票據權利人,B係於A無法支付之後,才由其女兒處受讓此一票據權利?是否有票據法委任取款背書相關規定之適用?
🔸【保險法】
📌依保險法第111條第1項規定,受益人經指定後,要保人對其保險利益,除聲明放棄處分權者外,仍得以契約或遺囑處分之。據此,要保人自得變更受益人。若要保人意外陷入昏迷,受法院選定之監護人,以要保人法定代理人之地位,將保險契約之受益人變更為自己,是否係不法侵害原受益人所得請求保險金之權利?
完整內容:#月旦法學雜誌 314期(2021.7),商法裁判精選/邵慶平(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
📕本期目錄:http://www.angle.com.tw/magazine/m_single.asp?BKID=2777
訴訟代理人變更 在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不純粹法學【#我的性別誰來決定】系列第三場
活動報名連結:https://forms.gle/rjm82JcgSy4dmDFcA
這場將由留法的我本人來分享法國姓名與性別變更的相關法制,希望藉由我們這一系列的研究與討論,在未來激盪出更豐富的對於我國未來修法時的思考。
法國在2016年修法取消跨性別換證的強制手術要件,於民法規定成年人若能提出充分的事實證明其表現和認知的性別與出生證明上的性別不同者,即得變更其性別。
此等事實的主要內容,可以任何方式提出證明,包括:
(1)公開表現出其歸屬於其要求之性別。
(2)在家庭、朋友或職場中被視為其要求之性別。
(3)已變更名字以便符合其要求之性別。
2019年更進一步修法,明確規定「不得因聲請人未進行藥物治療、外科手術或絕育手術的事實,而拒絕其聲請。」
究竟法國的跨性別權益是怎麼樣走到今日? 又有哪些持續進行中的辯論與挑戰?
歡迎來參加!
▏主題:《我的性別,誰來決定》系列:法國性別及姓名變更
▏時間:2021年5月7日(五)19:30-21:00(19:00 開放入場)
▏地點:點亮咖啡(台北市大安區復興南路二段332號,近捷運科技大樓站、台大後門)
▏主持人:潘天慶(伴盟常務理事、釋字 748 訴訟代理人)
▏主講人:許秀雯(伴盟創會理事長、釋字748訴訟代理人)
▏贊助單位:臺北市政府文化局
回顧第二場花絮:https://reurl.cc/MZoK64
訴訟代理人變更 在 桃園市議員簡智翔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智翔的議會質詢-原民局、法務局(4/22)】
#水情告急
桃園缺水狀況尚未改善,也已開始全天候的減壓供水,因此智翔關心到復興區是否會有無水可用等相關的供水問題。
局長表示,在自來水的部分現已用高壓站直接送至公所,並不會被減壓供水影響。而未來圓山加壓站近期完工後,也可以解決全區的供水需求。
而非自來水的部分,已成立49處管委會並分期建置,如遇枯水就可使用備用水源。
智翔詢問,是否有做水質檢測把關?例如山泉水等。
局長回答,這些皆會做水質檢測來維護用水安全,而山泉水雖因環境有大腸桿菌存在,也會以沸煮的方式來解決。
#網路購物消費糾紛
疫情之下網路購物更加興盛,但也帶來了許多消費糾紛,去年法務局受理消費爭議8892件中,網路購物就達2772件,比例超過三成,其中跨境電商商品不符、一頁式網站購物詐騙也層出不窮。
因此智翔希望法務局能跟經發局、教育局等相關局處合作,從不同管道宣導網路購物注意事項,提醒消費者注意自身權益。
局長也表示,現在除了跨局處常態性聯合稽查外,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也有局處代表,例如補習班部分由教育局做宣導,健身中心則是體育局來負責宣導。
而一般民眾除了宣導小會外也有拍攝宣導影片,而觸及率最高的更達到23萬。智翔認為可以在影片上花點廣告費用增加更多觸及,提升大眾消費意識。
#蛙蛙口罩消費爭議
蛙蛙文創口罩爭議,從去年延燒至今,智翔與時代力量也接到不少消費者的陳情,所以今天也特別請教法務局,以現況而言還能有什麼積極的作為來幫助消費者。
局長答覆,現在因負責人死亡,選任臨時管理人程序尚在進行。智翔希望法務局能在能力範圍內盡量提供消費者的幫助。
局長則說明,蛙蛙文創負責人變更將會於5月份完成,現有消保團體幫忙處理團體訴訟事宜,但這部分也要等待負責人的處理結果,或是選任代理人的方式,這些都在進行處理當中。